保险法对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有什么规定?

求职招聘网 2023-09-11 23:02 编辑:admin 114阅读

一、保险法对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有什么规定?

保险代理人代表的是保险公司的利益,并且只能代理一家保险公司的产品。

而保险经纪人是代表投保人的利益,并且可以代理多家保险公司的产品。

二、保险利率监管规定?

银保监会为了防范保险公司经营风险,对于预定利率设定有明确划线,目前要求不得超过3.5%。

保险公司用客户的保费进行投资,如果实际收益高于预定利率,保险公司称为利差益,反之为利差损。

1、预定利率是什么?预定利率跟保费是什么关系?

这样看起来,保险其实比大多数行业都来得公道,毕竟有那个行业买了商品还会支付资金利息呢。

对于重疾险、寿险等保险来说,这部分利息已经在支付保费时体现了,本来应该1000元,考虑预定利率的作用,实际可能只要支付800元。

举个例子。

10000÷(1 3.5%)^9=7336.8

预定利率越高,保费越低,或者年金险可领取的年金越高。

三、职工保险法最新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四、2022年保险法新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五、保险法案例分析?

谢邀。这个问题的关键点在于 是否是投保人对被保人故意造成的伤害?

《保险法》第四十三条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交通肇事,属于过失犯罪,不属于故意伤害,所以个人认为保险公司应该负责赔偿。

谢谢!

六、保险属地原则监管规定?

6月11日,银保监会下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为明确银保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充分发挥派出机构监管作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整体来看,《规定》共34条,主要内容包括:银保监会派出机构的范围、派出机构履行监管职责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派出机构的主要监管职责及日常监管职责等。

七、保险法第198之规定?

保险诈骗罪:(刑法第198条)是指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虚构保险标的”,是指投保人违背《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虚构一个根本不存在的保险标的或者将不合格的标的伪称为合格的标的,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

八、保险法116条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 【保险公司员工的职业规则】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六)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

  (十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十二) 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九、保险法规定什么部门保障?

答案是:社会保险法明确“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部门的准确名称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一. 保险法具体可分为以下四种:  

 1、保险业法   保险业法又叫保险业监督法,是调整国家和保险机构的关系的法律规范。凡规范保险机构设立、经营、管理和解散等的有关法律均属于保险业法。  

 2、保险合同法   保险合同法又叫保险契约法,是调整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关系的法律规范。保险方与投保方的保险关系是通过保险合同确定的,凡有关保险合同的签订、变更、终止以及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均属保险合同法。   3、保险特别法   保险特别法,是专门规范特定的保险种类的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对某些有特别要求或对国计民生具有特别意义的保险,国家专门为之制定法律实施。如英国的海上保险法,日本的人身保险法。在这种保险持别法中,往往既调整该险种的保险合同关系,也调整国家对该险种的管理监督关系。  

 4、社会保险法   社会保险法是国家就社会保障所颁发的法令总称。

十、保险法对职工退休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劳动者年老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社会养老保险实行国家法定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和单位补充养老保险等多层次的养老保险。政府依法组织实施国家法定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地方补充养老保险;鼓励、支持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为职工参加单位补充养老保险;提倡个人参加储蓄性养老保险。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和劳动者(以下统称被保险人)必须依法参加养老保险:企业、个体工商户、其他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第四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人员可以参加养老保险:本市城镇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和失业人员;与单位没有劳动关系的投资者。

  第六条 社会养老保险应当遵循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和保障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 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方式,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合理负担。养老保险待遇同被保险人的缴费工资和缴费年限挂钩,并建立合理调节机制,使之与本市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依法保证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和待遇的给付。养老保险基金、各项养老保险待遇按国家规定免征税、费。

  第九条 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管理、监督和指导。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承办养老保险具体业务。市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称征缴机关)负责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核算和管理工作。市审计部门依法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市、区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协助做好养老保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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