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准则?

求职招聘网 2023-09-04 16:58 编辑:admin 260阅读

一、保险合同准则?

新准则的修订将增强保险行业会计信息的可比性与透明度。新准则的实施,势必引发保险行业会计实务的革命性变革,进而对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产品策略和风险管理等诸多领域产生重大的影响。本文将从新准则的主要变化、对保险行业的影响、实施难点以及实施策略等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协助保险公司应对即将到来的大变革。

一、准则的主要变化

  2006年财政部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规范了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2009年财政部印发《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09]15号),旨在消除A+H股保险公司财务报表准则差异。上述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构筑了现行保险合同会计实务的基本原则。

  与现行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相比,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新准则”)在保险合同的确认、计量和列报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变化,具体如下:

  保险服务收入的确认

  在现行的保险合同会计准则下,保险合同的收入以保险公司当期收到或应收的保险费为基础确认,相比其他行业按照收入准则中有关“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确认收入的原则有所不同。收入确认期间(交费期)与保险服务期间或赔付支出确认期间(保障期)不匹配。

  新保险合同准则的收入确认原则解决了这一问题。当保险公司收到客户支付的保险费时,服务尚未开始,保险公司不能立即确认收入,而只能确认为一项保险合同负债;后续期间保险公司履行合同义务、提供保险服务,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内逐期确认保险服务收入。如此也使保险行业收入确认的原则与其他行业的收入确认原则相统一。

  在新准则下,保险服务收入主要包含如下项目:

 1、期初预计当期发生的保险服务费用

 2、非金融风险调整的变动

 3、合同服务边际的摊销

 4、其他金额(如与当期服务或过去服务相关的保费经验调整)

 5、保险获取费用的摊销

  从保险服务收入的构成可以看出,新准则下的保险服务收入将与保险业务负债的计量结果和精算模型对于未来现金流量的预期产生关联,而不再基于收到及应收的保险费。

  同时,预计当期发生的保险服务费用中,应排除其中的投资成分,即无论保险事项是否发生均须偿还给保单持有人的金额。目前我国保险市场的寿险产品,投资成分较高,即保险公司收到的保险费中很大一部分由于需要返还给投保人。在新准则下,这部分保险费将不会被计入保险服务收入,这使得保险服务收入相比现行准则下的保费收入大幅下降。根据前期行业领先公司的测算,寿险公司保险服务收入降幅可能在60% -70%,甚至更多;产险公司的产品由于都是短期保障性产品,保险服务收入基本不受剔除投资成分的影响。

新准则对保险公司收入确认原则的调整,合理挤出了保费收入中含有的较大“水分”,将有效抑制保险公司盲目扩大收入规模的短期冲动,有助于保险公司重新聚焦可带来长期收益的保障型保险产品,更加谨慎地研发具有合理利润率的投资型保险产品,促进保险行业高质量发展。

  计量模型的变化

  新准则保险合同负债的计量规定了三个方法:一般规定(“一般模型”)、具有直接参与分红特征的保险合同组计量的特殊规定(“浮动收费法”)和计量的简化处理规定(“保费分配法”)。

  新准则下,保险合同负债计量包括两个组成部分:履约现金流量和合同服务边际。履约现金流量包含三个部分,未来现金流量的估计、货币时间价值及金融风险调整以及非金融风险调整。合同服务边际,是指企业在未来提供服务而将于未来确认的未赚利润。

  新准则对保险合同负债中的履约现金流量采用当前计量的原则,即在各报告期对履约现金流估计进行重新计量,与现行准则的原则规定相一致。而合同服务边际与现行准则的剩余边际在概念上较为类似,但在具体的确认与计量等会计处理上有所区别。

  1、保险合同负债计量的一般规定(“一般模型”)

  新准则有关保险合同负债计量的一般规定,与现行准则下的保险合同负债计量要求在整体思路上有一定的相似性,但也有所改进,例如合同服务边际计量的变化:现行的行业实务中,初始确认剩余边际后,剩余边际的后续计量是一个摊销过程。各保险公司剩余边际摊销载体的选择存在一定差异,例如可能选择预期保险金额、现金价值、未来红利支出等作为各类保险的摊销因子。

  新准则下,合同服务边际的后续计量中,会先吸收履约现金流中与未来服务有关的变化,之后再进行摊销,即使用滚动计算的方式。具体而言,期初的合同服务边际余额,加上当期归入合同组内合同的合同服务边际影响、合同服务边际当期计提的利息、与未来服务相关的履约现金流量的变化金额(例如非经济假设变更引起的履约现金流量的变动)、汇兑差额以及当期摊销金额,计算得到期末的合同服务边际余额。其中,合同服务边际的摊销载体是责任单元。

  与现行准则相比,在新准则下,与未来服务相关的履约现金流量的变动(例如非经济假设变更而引起的变动)会先调整合同服务边际,进而通过合同服务边际的摊销计入当期及以后期间损益。经验和假设变更引起的履约现金流的变化对当期损益的影响大幅下降,从而减少利润的波动。同时,由于新准则规定摊销载体是责任单元,与现行实务中使用的摊销因子存在差异,因此每期确认的摊销金额也会存在差异。

  2、具有直接参与分红特征的保险合同组计量的特殊规定(“浮动收费法”)

  浮动收费法是新准则下针对具有直接参与分红特征的保险合同组计量所作的特殊规定。特殊规定与一般规定的差异,体现了保险公司经营中所提供的“服务”的差异。新准则认为,具有直接参与分红特征的保险合同,例如投资连结保险和分红保险,资产和保单义务是直接关联的,保险公司主要提供的是投资相关服务。保险公司对保单持有人的义务应理解为基础项目公允价值扣除浮动收费的差额。

  浮动收费法下,基础项目公允价值中企业享有份额的变动金额应当调整合同服务边际,而非在当期损益中确认。浮动收费法下金融风险的变化对损益波动的影响将低于一般模型。这反映出了此类合同基础项目和保单义务在经济意义上的关联性,也体现出准则制定特殊规定降低会计错配的初衷。

  新准则对于具有直接参与分红特征的保险合同具有严格的定义:(1)合同条款规定保单持有人参与分享清晰可辨认的基础项目;(2)企业预计将基础项目公允价值变动回报中的相当大部分支付给保单持有人;(3)预计应付保单持有人金额变动中的相当大部分将随基础项目公允价值的变动而变动。对于符合条件的保险合同,企业应该按照浮动收费法进行保险合同准备金的计量,而非一种选择。

  基于国内目前的实务,分红险、投连险等产品有机会能够满足上述定义,从而适用特别规定。特别需要提出的是,对于分红险而言,公司需要对账户的管理、资金划拨机制、分红政策等环节进行全面梳理,据以判断是否满足直接参与分红特征的条件。例如,持续超分的分红业务,其保单义务可能与基础项目并没有直接关联。因此,公司需要进一步分析论证该类业务是否满足新准则对具有直接参与分红特征的要求。

  3、简化处理规定(“保费分配法”)

  保费分配法,是一般规定的简化处理。针对期限短(通常在一年以内)、与一般模型计量结果无重大差异的短期业务,准则允许采用简化处理,即将收到保费未赚取的部分作为负债,不再区分履约现金流量和合同服务边际,类似于现行准则下的未赚保费法。简化处理规定将大大降低主要经营短期业务的保险公司(如财产险保险公司)实施新准则的成本。

  计量单元

  现行准则允许将单项合同或一组风险同质的合同作为计量单元。实务中,公司往往根据保险合同的风险特征(如产品特征、账户管理方式、保险期限、缴费期限)以及保险生效年度等确定计量单元。

  修订后的保险合同会计准则提出了保险合同组合和保险合同组的概念,并明确指出,企业应当以保险合同组作为计量单元。其中,企业应首先将具有相似风险且统一管理的保险合同归为同一合同组合,并基于盈利能力将同一合同组合至少分为下列合同组:

  初始确认时存在亏损的合同组;

  初始确认时无显著可能性在未来发生亏损的合同组;

  该组合中剩余合同组成的合同组。

  同时,企业不得将签发时间间隔超过一年的合同归入同一合同组。

  一般而言,单项合同是会计的计量单元,比如金融工具准则和收入准则。保险会计准则规定了高于单项保险合同的计量单元,反映了保险业务的复杂性和风险聚合的特性。不同的保单分组方案将影响履约现金流量变动对合同服务边际进行调整的部分以及合同服务边际的释放,即直接影响保险服务收入和利润的确认。一般而言分组越精细,利润的波动会增加。另外,在滚动计算期末的合同服务边际余额时,系统需要存储各个合同组初始确认日的折现率曲线信息;实际赔付支出和投资成分支出等需要在合同组层面进行拆分,因此精细的分组,会增加会计信息数据量。

  合同的分拆

  现行准则规定,对于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使保险人既承担保险风险又承担其他风险的,且能够区分并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将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进行分拆,即“先分拆后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例如,对于万能险和投资连结保险的计量,目前我国保险业的会计实践是将万能险的投资账户负债和投资连结保险的独立账户负债分拆出来并分别按照摊余成本法和公允价值进行计量。

  新准则对于分拆投资成分、商品或非保险服务成分的判断标准是“可明确区分”。因此,我国绝大多数含有投资账户的保险产品可能均不符合“可明确区分”的定义,在新准则下合同负债计量时将不会分拆。

  金融风险的影响

  与现行保险会计准则规定不同,作为一项会计政策选择,新准则允许企业在保险合同组合层面选择将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如折现率及其他与金融风险相关假设变动)分解计入当期保险财务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新准则在保险负债端引入其他综合收益选择权为保险公司减小损益波动提供了一种会计解决方案。例如,如果保险公司持有的金融资产以摊余成本计量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则在保险负债端选择其他综合收益的这个会计政策将能够减小损益波动。

  财务报表列示与披露

  新准则下利润表采用了全新的表现形式,会计科目的定义也发生重大变化。公司需分别列示保险服务业绩和投资表现,同时,保险服务业绩中的保险业务收入和保险业务支出需分别列示其具体构成,更清晰地展现保险公司的利润构成。

  新准则下的资产负债表的变化相对利润表的变化不大。主要变化体现为在保险合同组合的层面,要求区分保险合同与再保险的负债或资产;与保单相关的往来科目,如应收保费或应付赔付款等会计科目,都体现为保险合同负债或资产,不再单独列示。

  新准则还要求公司披露源于保险合同的金额、判断及风险等关键信息,披露要求较现行准则更为广泛且更加详细。例如,准备金变动分析、非金融风险调整的置信水平、合同服务边际等披露要求会是保险公司所要面临的挑战。

  再保险

  新准则第六章针对分出的再保险合同组的确认和计量进行了规定。其总体计量原则与保险合同相似。但为降低会计错配,新准则提出了“亏损摊回”的概念,允许将对应保险合同组确认的首日亏损中分出的部分,在初始确认时计入当期损益。此外,分出再保险合同的合同服务边际的计量,会受到所对应的保险合同计量结果的影响,这就要求企业在计量中建立再保险合同组与对应的保险合同组之间的映射关系,对系统和计量模型均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衔接规定

  在向新准则过渡时,除非不切实可行,企业应对保险合同组追溯适用新准则。当不切实可行时,新准则允许企业在修正追溯调整法与公允价值法之间选择其一。

  在采用修正追溯调整法时,公司使用在无须付出不当成本或努力的情况下可获得的合理及可支持的信息,从一系列可使用的简化处理方法中选择,从而得出与追溯法最为接近的结果。其中合理及可支持的信息可能包括:过去每保险合同组实际现金流、锁定折现率或者锁定折现率的近似、浮动收费法下基础项目的公允价值以及历史股东分红等。可选简化处理方法包括:应在初始确认时点进行的评估与判定、过渡日合同服务边际与亏损部分的结果估计,以及保险财务损益的评估。

  在采用公允价值法时,过渡时点的保险合同组负债与该负债的公允价值相一致,因此过渡时点的合同服务边际等于保险合同组于该时点的公允价值减去履约现金流的金额。

  对于在过渡日的保险合同组,采用不同的过渡方法可能导致其于未来期间所确认的利润出现差异。

  此外,对于已经执行了新金融工具准则的保险公司,考虑到与资产端会计处理的协调,新准则还增加了与新金融工具准则的互动衔接规定,允许公司在首次执行新保险合同准则时重新评估金融资产的分类,使得资产端与负债端的处理相协调。

  其他变动

  除上述变化外,新准则在其他方面处理也做出了较为细致的规定,例如保险合同的识别、初始确认、终止确认、合同的合并、合同修改、合同边界、保险获取现金流量的处理、亏损合同的后续计量等。这些规定填补了现行准则规定的不足,将有助于统一将来的会计实务,提高不同保险公司之间财务报表的可比性。

  新准则与2020年5月修订后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保险合同》在确认和计量的主要原则方面不存在准则差异,进一步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

二、对于新保险合同准则的关注点

  随着会计准则的变化,普华永道预期相关监管也会有所考虑并不排除进行调整,这当中包括保险业务相关税务政策,以及保险公司资本监管相关的要求。

  为避免与境内外报表差异,新准则规定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同时允许企业提前执行。普华永道建议保险主体在考虑准则实施时间时,一方面需要考虑企业自身的情况是否属于要境外上市机构,另一方面也要考虑满足股东或母公司的需要,综合评估新准则实施的时间。

二、法律顾问职责?

1. 协助公司领导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公司衙大经营决策活动提供法律意见。

2. 参与起草、审核公司重要的规章制度,对公司规章制度及其条款的合法性负责。

3. 审核公司各种技术、经济、服务合同,参加重大合同的起草、谈判工作,协助财务部门管理合同,监督合同履约。

4. 参与公司的兼并、收购、分立、破产、反兼并、投资、租赁、资产转让及招标、投标等重要经济活动,提出法律意见,处理有关法律事务。

5. 主持或协且办理公司工商登记、变更、商标注册、专利申请、技术发明创造、技术贸易等有关法律事务,为公司知识产权保护提出法律建议。

6. 开展与公司生产经营有关的法律咨询,整理汇编公司业务需要的各种法律、法规和规章等。

7. 配合公司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在公司内普及法律知识,增强员工法制观念。

8. 负责与公司外聘律师(事务所)的选择、联络及相关工作。

9. 参加或列席公司召开的某些会议,就所议内容提供法律意见;负责审查内部各项指示、决定、决议、计划的规范性和合法性;为公司内劳动争议、民事调解提供法律帮助。

10. 接受公司法定代表委托,代理公司参加诉讼和非诉讼活动,帮助公司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纠纷,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11. 参加和配合与公司有关的财务、税收、环保、劳动用工、安全生产、合同管理等执法检查,为公司提供法律意见;参与重大事故和危机处置活动,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善后处理。

12. 在所审核的经济合同、拟订的法律文书和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签字,对上述业务以及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 的合法性负责。

13. 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其他法律任务。

(一)日常法律事务

1. 对顾问单位有关业务上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

2. 对顾问单位草拟的法律文书进行审查,帮助顾问单位制定、修改内部的规章制度。

3. 为顾问单位草拟和修改经济合同,提供参考意见。

4. 为顾问单位草拟和修改劳动合同,帮助调整劳资关系。

5. 为顾问单位生产经营和管理中的决策事项进行法律上的可行性 分析,并提供可行性报告。

6. 为顾问单位的商标权 、专利权 、著作权、商业秘密和专有经营权的保护提供法律建议,并协助顾问 单位制定保密制度和保密协议。

7. 根据顾问单位的需要,列席重大会议,现场提供法律咨询。

8. 根据顾问单位的需要,以法律顾问的名义对外签发律师函。

三、法律顾问制度?

是指企业或其他组织聘请专业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作为其法律顾问,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的一种机制和规范。该制度旨在帮助组织和企业更好地了解和遵守法律法规,规避和解决法律风险和纠纷。

一般情况下,法律顾问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1. 为企业或组织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包括制定合法合规的经营策略、规章制度等;

2. 针对企业或组织可能面临的法律问题,提出风险预警并给予建议;

3. 在涉及重大法律事务或纠纷时,为企业或组织提供法律支持和代理服务;

4. 撰写和审核相关合同、协议、文件等法律文件;

5. 向企业或组织内部员工提供法律培训和教育。

通过建立法律顾问制度,企业和组织可以从法律上规范自身管理和经营行为,避免违反法律法规而导致的风险和损失。同时,对于企业和组织来说,聘请法律顾问也是一种有效的投资,可以提高其法律服务的专业性和效率,同时在运营中节省时间和成本。

四、个人法律顾问?

根据公司要求的不同,法律顾问可能是多人组成的法务部门了,也可能是个人形式的法务专员,或者是将公司的法律相关事务外包给律师事务所或法律咨询公司的外部法务。

对创业企业或小微企业来说,组建法务部门或招聘法务专员成本相对较高,无法保证相关人员的法学素养。如果委托律师事务所做法律顾问费用相对较高,且无法保证律师事务所可以全面覆盖公司需要的所有法律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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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婚姻法律顾问免费咨询哪家好?

结婚离婚,都是人生中的头等大事,走进去也好,逃出来也罢,除了是换种生活的方式,还是一种人生的选择。特别是离婚,对你的人生影响,可能会深远到连你自己都想不到。

所以在你的气质里,在你的样子中,都藏着走过的路,每一步都算数。不要觉得发生过的事情,全部都是过去式,认为那只是在人生中发生过的事情,一段经历而已。放大经历的意义,将你带进另一种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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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保险合同的共性?

保险合同具有一般合同共有的法律特征:

1) 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2) 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而不是单方的法律行为,任何一方都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能进行非法干预;

3) 保险合同必须合法,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当一方不能履行义务时,另一方可向国家规定的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者争议双方依照仲裁协议,将彼此间的争议交由双方共同信任、法律认可的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居中调解,并做出裁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与一般合同相比,保险合同又是一种特殊类型的合同,因此,它有着自己的特点!

八、如何撤销保险合同?

撤销保险合同需要向保险公司提出取消购买该保单,等到保险公司同意后即可撤销。但是,退回费用情况,具体如下:

  1、在犹豫期内解除保险合同,直接向保险公司申请退保,犹豫期内退保,保险公司理应将投保人缴纳的所有费用退还,投保人不会产生经济损失。

  2、过了犹豫期解除保险合同,过了犹豫期投保人再行退保的时候,只能退回保单的现金价值,而非全部保费,一般保单的现金价值会少于保费,投保人需要承担一定的损失。

九、保险合同送达回执?

您好! 这完全是保险代理人的个人行为,非常不负责任.不管哪家保险公司的产品,没有好坏之分,只有适不适合,保险代理人的责任与义务就是用自己的专业帮助您选择适合您的险种及设计完善的保险计划.而不该出现欺骗,隐瞒,误导等情况,在代理人讲解之后,您初步认可,签投保单,之后公司核保收费后,会签发正式保险单,也就是保险合同.代理人将保单送至您手中后,经过您查阅确认后签回执.从您签回执起您还享有十天的犹豫期,在这十天内您可以随时作变更或退保,而代理人在您不知情的情况下代签回执,又故意拖过犹豫期,这种行为属欺骗.您可以直接到所属公司去找他们领导说明情况.如公司不给解决您可以向上级监管部门(保监会)投诉.经查属实,如您依然坚持退保,保险公司将全额退保.

十、保险合同承包范围?

保险合同的分类:

  1.根据保险合同的标的不同可分为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所涉及的标的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故而以有形的物质财产为合同标的的是有形财产保险合同,如企业财产保险合同等;以无形的财产为合同标的的是无形财产保险合同,如责任保险合同、信用保险合同等。

  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由于人身保险合同所保障的危险不同,又可以具体分为人寿保险合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和健康保险合同。

  2.根据保险合同订立时是否确定保险价值可分为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

  定值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将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事先约定并在合同中给予载明作为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只载明保险标的保险金额而未载明其保险价值的合同。在不定值保险合同中,仅载明保险金额,并依此作为赔偿的最高限额,至于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则处于不确定的状态。财产保险多采用不定值保险合同。一般而言,财产损失是以赔偿实际损失为原则,因此,不定值保险合同通常以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作为判定损失额的依据。

  3.根据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行为性质不同可分为补偿性保险合同和给付性保险合同

  补偿性保险合同: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并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进行核定后支付保险金的合同。大多数的财产保险合同都是补偿性保险合同,尤其是不定值保险合同。

  给付性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一定的保险金额,待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负有支付全部保险金义务的合同。该类保险合同多为人身保险所采用。

  4.按保险责任范围不同可分为特定风险合同和综合风险合同

  特定风险保险合同:是指承保一种或某几种风险责任的保险合同,该合同通常是以列举的方式进行,如地震险或战争险。

  综合风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对“责任免除”以外的任何危险造成的损害负承保责任的合同。该合同订立的特点是以列举“责任免除”的形式约定保险合同适用的险情。

  5.根据保险合同保障标的的不同可分为特定式合同、总括式合同、流动式合同和预约合同

  特定式合同:是指保险人只对事先商定的具体保险标的进行承保的保险合同。

  总括式合同:是指只规定保险人可以承保某种类别的保险标的,而对该类别保险标的不再分类的保险合同。

  流动式合同:是指一种适合财产变化比较频繁的保险合同。

  预约合同:又称开口合同,是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预先约定保险责任范围的长期性协议。险人自动承保。

  6.根据订立合同的主体不同可分为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

  原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就保险标的约定保险权利与义务的协议。

  再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合同的分出人与分入人就保险责任的分担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