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正确进行消防演练?

求职招聘网 2023-10-13 07:15 编辑:admin 283阅读

一、怎样正确进行消防演练?

我们这里的流程是首先跟单位进行座谈,了解单位的需要,按需定制,呵呵……毕竟每个单位在时间安排上是不同的一般来讲,如果时间充裕的话,流程是这样的:

1.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知识讲座,重点是防火知识和火场逃生常识以及报警常识;

2.假定火情,按照预案开展员工疏散逃生演练;

3.设置火油盆,讲解演示如何正确使用干粉灭火器;

4.利用单位内部墙上的室内消火栓讲解如何进行初起火灾扑救;如果时间充裕的话还可以将第二项与中队战士到场模拟灭火结合起来,从发现火情,正确报警,初起火灾扑救,人员疏散逃生,接引消防车辆,消防人员灭火整个流程走一遍,效果会更好。希望对楼主有所帮助。

二、消防检测流程?

检测应按照下列工作程序进行:

一、受检单位申报检测时,须向检测机构提供有关图纸和技术资料。

二、检测机构受理检测申请,安排检测日期。

三、检测中使用的检测仪器必须经过国家法定计算单位检定合格,在用和停用检测仪器状态有明显标识,检测人员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保证检测数据真实可靠。

四、检测前,受检单位应组织好各受检系统的油罐技术人员进行系统情况介绍,检测中,必须有受检单位有关负责人和技术员在现场,配合检测人员工作。

五、检测工作结束,主检员应向受检单位通报检测情况,对有争议的项目,主检员可决定当时复检。

六、主检员组织检测员根据个系统检测的原始记录,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地客观编写《检测报告》,经检测机构负责人审核批准,签发《检测报告》。检测报告中应包括以下信息:标题,检测单位名称和地址,检测地点,检测报告的唯一性标识(如序号)和每页及总页数的标识,受检方的名称和地址,对受检项目的说明,受检项目的特性和状态,接受和检测日期,使用的检测方法和仪器或非标准检测方法的说明,抽样检测比例和程序,检测环境情况描述,对检测结果比如表格、图和照片等加以数名,对无效的检测结果要有证明,报告内容负责人员的签字、职务以及签发日期,做出检测结果即时有效性和未经检测单位批准不得复制报告的声明。

七、受检单位领取《检测报告》报消防监督机构备案,有关资料及原始记录由检测机构存档。

三、消防演练的步骤?

消防演练的步骤:

一、演习宣讲:

消防演习是一个系统工程,牵涉到单位的每个人,所以首先要宣讲演习的流程、逃生方法、灭火方法,另外要进行人员分组,设立总指挥、班组长等。

二、实地演习开始:

演习开始,首先由指挥人员在工作场所投放烟雾弹,然后拉响火灾逃生警报。

听到警报响起,正在工作的员工赶紧进行“逃生”,以最快的速度撤离到安全地带。逃生时,要低腰、沿着墙壁走,用衣服捂住鼻子、眼口,因为上面的空气温度非常高,所以一定要弯着腰哦!

逃到安全地带后,组长进行点名、点人数,发现有缺少人员,则赶紧派抢救人员去现场抢救,注意必须抬着担架去。演习前,会派一个人假装受伤人员,留在现场。

人员全部撤退齐后,开始进行灭火器操作,准备一个铁框,里面放点木柴、汽油,点火,便可进行了。每组人员手拿灭火器,向火苗的根部喷即可。灭火器的操作方法:灭火器放在地上,拔出插鞘,右手拿着压把,左手托着灭火器身,向火苗的根部连喷几下,直至火熄灭,喷完后需防止火苗复燃,多喷几下即可。

三、演习结束:

有的消防演习还会进行受伤人员进行抢救演示,演习结束后,由总指挥总结演习的情况,提出演习中的不足,人员分散,一场消防演习便结束了。

四、消防全要素演练指的是什么?

1、消防法规、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2、知道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事故应急措施。3、接受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消防技能,如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4、发现火灾事故隐患应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积极纠正和制止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5、掌握自防自救的基本技能。

火场逃生的基本原则:

1、首先应保持冷静的头脑和稳定的心态,才能有利于逃生和自救。

2、时间就是生命,火灾袭来要迅速撤离危险区,不要贪恋财物。

3、加强个人防护,防止或减少烟气的侵害。用水将毛巾等浸湿,扎住口鼻,防止吸人高温烟气。用水浸湿地毯等,包裹好身体,就地滚出火焰区逃生。

4、穿过烟火区时,要爬行或尽量使身体贴近地面,千万不要站立行走。

5、发生火灾后,千万不要乘坐电梯逃生。

6、身上着火千万不能奔跑,可就地打滚或用厚重的衣物压灭火焰。

7、发生火灾时不能随便开启门窗,防止新鲜空气大量涌人,火势迅速发展。

8、不要惊慌失措,盲目跳楼。

五、安全会议主题及内容?

安全会议主要内容:

研究、讨论如何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

审定、分解考核公司里的安全目标管理计划及执行情况,研究解决重大隐患,且在会上提出对策,拟定解决的办法及防范措施,协调各部门在隐患处理过程中的分工和协作。

指定隐患整改的具体负责人及隐患整改的要求和期限,审议企业的重大事故,审定并通过对重大事故的处理决定和通报等。检查上阶段的安全生产工作,部署下阶段的安全生产工作;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方针政策有关文件,并研究提出本企业的贯彻落实措施。

六、消防交罚款流程?

看具体的处罚内容而定   安消防机构调查处理违法案件时,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二条 公安消防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案件时,应当依法收集证据。证据主要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消防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公安消防机构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公安消防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公安消防机构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予以采纳。   公安消防机构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十六条 公安消防执法人员在查处案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公安消防执法人员的回避,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决定;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对公安消防执法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执法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 被决定回避的人员或者被驳回申请回避的当事人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查一次。   第十八条 公安消防机构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   (二)有查证属实的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   (四)属于本机构管辖;   (五)符合法定程序。   第十九条 主管公安机关和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公安消防执法活动的监督,发现公安消防处罚决定有错误的,应当责令原处罚机构予以纠正,也可以直接予以纠正。   第二节 简易程序   第二十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一条 执法人员实施当场处罚时,应当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场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及公安消防机构名称,并由公安消防执法人员签名。   第二十二条 公安消防机构执法人员作出当场处罚决定后,必须于二日内报所属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三节 一般程序   第二十三条 除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其他消防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一般程序进行。属于听证范围的,按本章第四节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凡公安消防机构及其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或者通过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当事人主动交待等方式发现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进行登记,填写公安消防行政处罚案件登记表,报负责人审查后确定专人进行初步调查,对需要给予消防行政处罚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   立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违法行为发生;   (二)违法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三)属于本机构管辖   第二十五条 消防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后,经调查发现违法事实不存在或者不应给予消防行政处罚的,应当撤销立案决定;不属于本机构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消防机构处理。   第二十六条 公安消防机构处理违法案件,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法进行检查。   第二十七条 公安消防机构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第二十八条 公安消防机构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填写登记保存通知书,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转移或者销毁证据。   第二十九条 在对案件进行调查时,可以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知情人,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结束后,笔录应当经被询问人核对,被询问人认为需要补充或者改正的,应当允许;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询问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并由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十条 在对案件进行调查时,可以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等进行勘验、检查。勘验、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并由勘验、检查人员及在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十一条 为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可以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或者认定。   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提出书面鉴定结论并签名或者盖章,注明其个人身份。   第三十二条 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当根据调查结果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经法制部门或者法制人员进行法律审核后,报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审查决定。   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三条 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消防机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消防机构的印章。   第三十四条 公安消防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安消防机构的行政处罚决定有权提出申诉和检举;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认真审查,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四节 听证程序   第三十六条 公安消防机构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及对公民处2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一万元以上罚款处罚的,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三十七条 公安消防机构在作出本规定第三十六条所列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安消防机构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组织听证。   当事人明确放弃听证权利或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处罚按一般程序办理。   第三十八条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书面告知听证申请人、案件调查人和其他听证参加人。   第三十九条 听证由公安消防机构的法制部门人员主持。公安消防机构未设专职法制机构的,由本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人员主持。   第四十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四十一条 听证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告知听证参加人在听证过程中依法享有的权利;宣布听证纪律、听证事项及其他有关事项。   (二)案件调查人陈述调查材料,指明案件违法行为人的违法的事实及其有关证据,提出拟给予行政处罚的意见和法律依据。   (三)听证主持人就案件调查人陈述的调查材料,分别询问听证申请人、证人及其他听证参加人,核实有关的证据。   (四)经听证主持人许可,听证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可以向案件调查人、证人及案件另一方当事人发问。   (五)对案件调查人员指控的事实、出示的证据及提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听证申请人有权进行申辩、质证。   (六)听证调查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进入辩论阶段。由案件调查人、听证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就与案件有关的事实、证据进行辩论。   (七)辩论终结,听证申请人进行最后陈述。   (八)听证申请人进行最后陈述后,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后,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及有关人员核对无误或者补正后签名或者盖章。   第四十二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制作听证总结,连同听证笔录一并交单位负责人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第四十三条 听证申请人不负担举行听证的费用。   第四十四条 本节没有规定的事项,按《山东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试行)》办理。   第四章 送达   第四十五条 公安消防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当场交付或者在七日内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四十六条 公安消防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宣告后当场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时可以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当事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当事人已向公安消防机构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第四十七条 受送达人或代收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应当在送达回执上签字或者盖章。受送达人或代收人在送达回执上签收的日期,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日期。   受送达人拒不签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到场,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处罚决定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即视为送达。   第五章 执行   第四十八条 公安消防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履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本规定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消防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交纳罚款。   第五十条 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消防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五十一条 公安消防机构作出罚款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银行交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可以当场收缴罚款。适用听证程序作出罚款决定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 公安消防机构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绝交纳罚款。   公安消防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之日起二日内交至公安消防机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交至指定银行。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消防机构可以依据《人民警察法》、《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强制执行:   (一)对抗拒执行拘留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强制执行;   (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四)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强制执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交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并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五十四条 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公安消防机构对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所得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或者私分。   第五十五条 行政拘留的执行,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六章 结案   第五十六条 消防行政处罚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结案:   (一)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的;   (二)免予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   (三)向刑侦部门和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   第五十七条 公安消防机构对下列案件,应当于案件执行完毕十五日内写出结案报告,并报告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   (一)上级公安消防机构交办的案件;   (二)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涉外案件;   (三)经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的案件;   (四)向刑侦部门和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   本条所列(二)、(三)、(四)项案件的结案报告,应当报同级公安机关和省公安消防机构备案。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的结案报告,可同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   第五十八条 公安消防机构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完毕;案情复杂,经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特殊情况下二个月内仍不能办理完毕的,报经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可适当延长期限,但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不在此限。   第五十九条 消防行政处罚案件实行法律文书归档制度。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将行政处罚案件的法律文书及案件有关材料,于结案十日内进行归档。   第六十条 消防行政处罚案件法律文书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卷封面;   (二)案卷材料目录;   (三)消防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   (四)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结案报告;   (六)检查笔录;   (七)询问笔录;   (八)勘验笔录;   (九)鉴定结论;   (十)登记保存单;   (十一)告知笔录   (十二)听证通知书;   (十三)听证笔录;   (十四)听证总结;   (十五)送达回执;   (十六)有关讨论笔录;   (十七)行政处罚审批表;   (十八)强制措施审批手续及法律文书;   (十九)财产处理单据;   (二十)其他有关材料;   (二十一)案卷封底。   第六十一条 消防行政处罚案件案卷应当一案一卷,并经立卷人签字或者盖章。   任何人不得私自抽取、增添或者损坏案件材料。

七、消防工作具体都有哪些内容?

还是看您的主体是什么吧,是单位还是企业抑或是个人?

单位的消防工作可以参考消防法,如第一章第六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这是单位的消防宣传工作,再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也分别规定了消防上的预防,灭火等等工作。看您是哪个单位,可以对应消防法查看。

同样,企业的消防工作在消防法里也有提及,而且还要参考一些别的相关规范,如建立防火组织,防火巡查制度,消防培训的工作,消防设施配置以及维护的工作,也不能一概而论。

个人来说简单一些,如果您不是从事消防岗位的,一般来说根据消防法第五条,成年人有参与灭火行动的义务,及任何人都有发现火灾及时报告火警和预防火灾的义务,这也姑且算是消防工作的范畴吧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相关评论
我要评论
点击我更换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