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届全国道德模范评选结果?

求职招聘网 2023-10-14 04:05 编辑:admin 171阅读

一、第一届全国道德模范评选结果?

第一届全国道德模范名单(共53名)

中央文明办 全国总工会 共青团中央 全国妇联

2007年9月18日

  一、全国助人为乐模范

  李明素(女) 重庆市沙坪坝区回龙坝镇中心小学退休教师

  林秀贞(女) 河北省枣强县王常乡南臣赞村村民

  刘月生、王世昌(女)夫妇 刘月生系原军委工程兵副政委、离休干部;王世昌系国务院国资委离休干部

  丛 飞 生前系广东省深圳市义工联艺术团团长

  邱娥国 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特警支队调研员

  全二平 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邮政局小佘太镇邮政所所长兼乡邮员

  吴天祥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巡视员

  刘国江 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国家税务局工人

  党素珍(女) 山西焦煤西山煤电集团杜儿坪矿矿工家属

  李玉兰(女)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天桥街道居民

  二、全国见义勇为模范

  王树先 生前系福建省永定县抚市镇里兴村村民

  殷雪梅(女) 生前系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城南小学教师

  徐 伟 天津工业大学硕士研究生

  韦正雄(布依族) 贵州省望谟县油迈瑶族乡教育辅导站教师

  魏青刚 河南省固始县武庙集乡钱老楼村村民

  赵传宇 湖北省长江大学学生,现为华南理工大学研究生

  谢芳秋(女) 广西宾阳县宾阳中学学生

  艾尼·居买尔(维吾尔族) 新疆大学学生

  李学生 生前系浙江省温州金有利皮鞋厂工人

  王贵连(女)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依安县依龙镇初晓村村民

  曹 茜 青海省西宁市环球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出租车司机

  三、全国诚实守信模范

  文花枝(女) 原湖南省湘潭市新天地旅行社导游,现为湘潭大学学生

  曹道云 上海市普陀区民政局党委书记、局长

  武秀君(女,满族) 辽宁省本溪市本溪满族自治县南甸镇滴塔村村民

  王乐义 山东省寿光市孙家集街道三元朱村党支部书记

  范玉恕 天津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副总工程师

  尚金锁 河北省柏乡县国家粮食储备库主任

  徐 辉 安徽省合肥燃气集团蜀山区服务所副所长

  单 增(藏族) 西藏山南地区建筑工程建材工业总公司总经理、党总支书记

  王一硕 河南中医学院硕士研究生

  徐丽珍(女) 福建省寿宁县凤阳乡基德村村民

  李静娜(女) 海南兴旅导游服务有限公司中级导游

  四、全国敬业奉献模范

  袁隆平 国家杂交水稻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暨湖南杂交水稻研究中心主任、中国工程院院士

  方永刚 海军大连舰艇学院教授

  钟南山 中华医学会会长、广州呼吸疾病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工程院院士

  张云泉 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信访局局长

  王顺友(苗族)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木里藏族自治县马班邮路投递员

  许振超 山东省青岛港前湾集装箱码头有限责任公司高级固机经理

  李素芝 西藏军区副司令员兼西藏军区总医院院长

  刘玉莲(女) 新疆哈密市二堡镇二堡村乡村医生

  包起帆 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申纪兰(女) 山西省平顺县西沟乡西沟村党总支副书记

  五、全国孝老爱亲模范

  曹于亚(女) 四川省成都市纺织高等专科学校学生

  罗映珍(女) 云南省临沧市公安局装备财务科科员

  刘 霆 浙江林学院学生

  洪战辉 中南大学学生

  谢延信 河南焦作煤业(集团)鑫珠春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人

  黄来女(女) 武汉大学学生

  张 晓 甘肃省平凉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

  乌兰其其格(女,蒙古族)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牧民

  韩 瑜(女) 广西钦州市钦北区小董镇中心小学教师

  沈利萍(女) 宁夏书画院工会主席

  杨怀保 湘潭大学学生(陕西省勉县籍)

二、什么的实施,为促进乡村产业振兴?

第一条 为了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制定本法。

第二条 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开展促进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推进城乡融合发展等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乡村,是指城市建成区以外具有自然、社会、经济特征和生产、生活、生态、文化等多重功能的地域综合体,包括乡镇和村庄等。

第三条 促进乡村振兴应当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统筹推进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充分发挥乡村在保障农产品供给和粮食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传承发展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等方面的特有功能。

第四条 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促进共同富裕,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在干部配备上优先考虑,在要素配置上优先满足,在资金投入上优先保障,在公共服务上优先安排;

(二)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维护农民根本利益;

(三)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推动绿色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四)坚持改革创新,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高质量发展,不断解放和发展乡村社会生产力,激发农村发展活力;

(五)坚持因地制宜、规划先行、循序渐进,顺应村庄发展规律,根据乡村的历史文化、发展现状、区位条件、资源禀赋、产业基础分类推进。

第五条 国家巩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发展壮大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

第六条 国家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推动城乡要素有序流动、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坚持以工补农、以城带乡,推动形成工农互促、城乡互补、协调发展、共同繁荣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

第七条 国家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大力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加强乡村优秀传统文化保护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繁荣发展乡村文化。

每年农历秋分日为中国农民丰收节。

第八条 国家实施以我为主、立足国内、确保产能、适度进口、科技支撑的粮食安全战略,坚持藏粮于地、藏粮于技,采取措施不断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建设国家粮食安全产业带,完善粮食加工、流通、储备体系,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国家完善粮食加工、储存、运输标准,提高粮食加工出品率和利用率,推动节粮减损。

第九条 国家建立健全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乡村振兴工作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建立乡村振兴考核评价制度、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

第十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的统筹协调、宏观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乡村振兴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乡村振兴促进工作。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乡村振兴促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鼓励、支持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各方面参与乡村振兴促进相关活动。

对在乡村振兴促进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产业发展

第十二条 国家完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增强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发展活力,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确保农民受益。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以农民为主体,以乡村优势特色资源为依托,支持、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推动建立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和经营体系,推进数字乡村建设,培育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

第十三条 国家采取措施优化农业生产力布局,推进农业结构调整,发展优势特色产业,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质量安全,推动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推动农业对外开放,提高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

国家实行重要农产品保障战略,分品种明确保障目标,构建科学合理、安全高效的重要农产品供给保障体系。

第十四条 国家建立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严格保护耕地,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

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建设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建设并保护高标准农田。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农村土地整理和农用地科学安全利用,加强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

第十五条 国家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利用和种质资源库建设,支持育种基础性、前沿性和应用技术研究,实施农作物和畜禽等良种培育、育种关键技术攻关,鼓励种业科技成果转化和优良品种推广,建立并实施种业国家安全审查机制,促进种业高质量发展。

第十六条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农业科技创新,培育创新主体,构建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协同的创新机制,强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农业企业创新能力,建立创新平台,加强新品种、新技术、新装备、新产品研发,加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推进生物种业、智慧农业、设施农业、农产品加工、绿色农业投入品等领域创新,建设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推动农业农村创新驱动发展。

国家健全农业科研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成果产权保护制度,保障对农业科技基础性、公益性研究的投入,激发农业科技人员创新积极性。

第十七条 国家加强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促进建立有利于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广的激励机制和利益分享机制,鼓励企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科研机构、科学技术社会团体、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组织、农业科技人员等创新推广方式,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

第十八条 国家鼓励农业机械生产研发和推广应用,推进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提高设施农业、林草业、畜牧业、渔业和农产品初加工的装备水平,推动农机农艺融合、机械化信息化融合,促进机械化生产与农田建设相适应、服务模式与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相适应。

国家鼓励农业信息化建设,加强农业信息监测预警和综合服务,推进农业生产经营信息化。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挥农村资源和生态优势,支持特色农业、休闲农业、现代农产品加工业、乡村手工业、绿色建材、红色旅游、乡村旅游、康养和乡村物流、电子商务等乡村产业的发展;引导新型经营主体通过特色化、专业化经营,合理配置生产要素,促进乡村产业深度融合;支持特色农产品优势区、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业科技园、农村创业园、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重点村镇等的建设;统筹农产品生产地、集散地、销售地市场建设,加强农产品流通骨干网络和冷链物流体系建设;鼓励企业获得国际通行的农产品认证,增强乡村产业竞争力。

发展乡村产业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产业政策、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扶持政策,加强指导服务,支持农民、返乡入乡人员在乡村创业创新,促进乡村产业发展和农民就业。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有利于农民收入稳定增长的机制,鼓励支持农民拓宽增收渠道,促进农民增加收入。

国家采取措施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为本集体成员提供生产生活服务,保障成员从集体经营收入中获得收益分配的权利。

国家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涉农企业、电子商务企业、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组织等以多种方式与农民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让农民共享全产业链增值收益。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国有农(林、牧、渔)场规划建设,推进国有农(林、牧、渔)场现代农业发展,鼓励国有农(林、牧、渔)场在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鼓励供销合作社加强与农民利益联结,完善市场运作机制,强化为农服务功能,发挥其为农服务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的作用。

第三章 人才支撑

第二十四条 国家健全乡村人才工作体制机制,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提供教育培训、技术支持、创业指导等服务,培养本土人才,引导城市人才下乡,推动专业人才服务乡村,促进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统筹,持续改善农村学校办学条件,支持开展网络远程教育,提高农村基础教育质量,加大乡村教师培养力度,采取公费师范教育等方式吸引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乡村任教,对长期在乡村任教的教师在职称评定等方面给予优待,保障和改善乡村教师待遇,提高乡村教师学历水平、整体素质和乡村教育现代化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乡村医疗卫生队伍建设,支持县乡村医疗卫生人员参加培训、进修,建立县乡村上下贯通的职业发展机制,对在乡村工作的医疗卫生人员实行优惠待遇,鼓励医学院校毕业生到乡村工作,支持医师到乡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开办乡村诊所、普及医疗卫生知识,提高乡村医疗卫生服务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培育农业科技人才、经营管理人才、法律服务人才、社会工作人才,加强乡村文化人才队伍建设,培育乡村文化骨干力量。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组织开展农业技能培训、返乡创业就业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培养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高素质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创新创业带头人。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支持高等学校、职业学校设置涉农相关专业,加大农村专业人才培养力度,鼓励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毕业生到农村就业创业。

第二十八条 国家鼓励城市人才向乡村流动,建立健全城乡、区域、校地之间人才培养合作与交流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鼓励各类人才参与乡村建设的激励机制,搭建社会工作和乡村建设志愿服务平台,支持和引导各类人才通过多种方式服务乡村振兴。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为返乡入乡人员和各类人才提供必要的生产生活服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相关的福利待遇。

第四章 文化繁荣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不断提高乡村社会文明程度。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丰富农民文化体育生活,倡导科学健康的生产生活方式,发挥村规民约积极作用,普及科学知识,推进移风易俗,破除大操大办、铺张浪费等陈规陋习,提倡孝老爱亲、勤俭节约、诚实守信,促进男女平等,创建文明村镇、文明家庭,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建设文明乡村。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完善乡村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网络和服务运行机制,鼓励开展形式多样的农民群众性文化体育、节日民俗等活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视听网络和书籍报刊,拓展乡村文化服务渠道,提供便利可及的公共文化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农业农村农民题材文艺创作,鼓励制作反映农民生产生活和乡村振兴实践的优秀文艺作品。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农业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挖掘优秀农业文化深厚内涵,弘扬红色文化,传承和发展优秀传统文化。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和乡村风貌、少数民族特色村寨的保护,开展保护状况监测和评估,采取措施防御和减轻火灾、洪水、地震等灾害。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坚持规划引导、典型示范,有计划地建设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的农业文化展示区、文化产业特色村落,发展乡村特色文化体育产业,推动乡村地区传统工艺振兴,积极推动智慧广电乡村建设,活跃繁荣农村文化市场。

第五章 生态保护

第三十四条 国家健全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制度和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乡村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绿化美化乡村环境,建设美丽乡村。

第三十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者采用节水、节肥、节药、节能等先进的种植养殖技术,推动种养结合、农业资源综合开发,优先发展生态循环农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推进农业投入品减量化、生产清洁化、废弃物资源化、产业模式生态化,引导全社会形成节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产生活和消费方式。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施国土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加强森林、草原、湿地等保护修复,开展荒漠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改善乡村生态环境。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村级组织、企业、农民等各方面参与的共建共管共享机制,综合整治农村水系,因地制宜推广卫生厕所和简便易行的垃圾分类,治理农村垃圾和污水,加强乡村无障碍设施建设,鼓励和支持使用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第三十八条 国家建立健全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相关技术标准体系,建立农村低收入群体安全住房保障机制。建设农村住房应当避让灾害易发区域,符合抗震、防洪等基本安全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服务,强化新建农村住房规划管控,严格禁止违法占用耕地建房;鼓励农村住房设计体现地域、民族和乡土特色,鼓励农村住房建设采用新型建造技术和绿色建材,引导农民建设功能现代、结构安全、成本经济、绿色环保、与乡村环境相协调的宜居住房。

第三十九条 国家对农业投入品实行严格管理,对剧毒、高毒、高残留的农药、兽药采取禁用限用措施。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使用国家禁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不得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超剂量、超范围使用农药、兽药、肥料、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

第四十条 国家实行耕地养护、修复、休耕和草原森林河流湖泊休养生息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划定江河湖海限捕、禁捕的时间和区域,并可以根据地下水超采情况,划定禁止、限制开采地下水区域。

禁止违法将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产业、企业向农村转移。禁止违法将城镇垃圾、工业固体废物、未经达标处理的城镇污水等向农业农村转移。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禁止将有毒有害废物用作肥料或者用于造田和土地复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进废旧农膜和农药等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推进农作物秸秆、畜禽粪污的资源化利用,严格控制河流湖库、近岸海域投饵网箱养殖。

第六章 组织建设

第四十一条 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和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社会治理体系,建设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善治乡村。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镇人民政府社会管理和服务能力建设,把乡镇建成乡村治理中心、农村服务中心、乡村经济中心。

第四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发挥全面领导作用。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应当在乡镇党委和村党组织的领导下,实行村民自治,发展集体所有制经济,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并应当接受村民监督。

第四十三条 国家建立健全农业农村工作干部队伍的培养、配备、使用、管理机制,选拔优秀干部充实到农业农村工作干部队伍,采取措施提高农业农村工作干部队伍的能力和水平,落实农村基层干部相关待遇保障,建设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的农业农村工作干部队伍。

第四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构建简约高效的基层管理体制,科学设置乡镇机构,加强乡村干部培训,健全农村基层服务体系,夯实乡村治理基础。

第四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和支持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健全村民委员会民主决策机制和村务公开制度,增强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能力。

第四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挥依法管理集体资产、合理开发集体资源、服务集体成员等方面的作用,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独立运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多种经营主体,健全农业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基层群团组织建设,支持、规范和引导农村社会组织发展,发挥基层群团组织、农村社会组织团结群众、联系群众、服务群众等方面的作用。

第四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层执法队伍建设,鼓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村民委员会建立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和人民调解工作,健全乡村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机制,推进法治乡村建设。

第四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农村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加强农村警务工作,推动平安乡村建设;健全农村公共安全体系,强化农村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救援、应急广播、食品、药品、交通、消防等安全管理责任。

第七章 城乡融合

第五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协同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和新型城镇化战略的实施,整体筹划城镇和乡村发展,科学有序统筹安排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优化城乡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布局,逐步健全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加快县域城乡融合发展,促进农业高质高效、乡村宜居宜业、农民富裕富足。

第五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优化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发展布局,按照尊重农民意愿、方便群众生产生活、保持乡村功能和特色的原则,因地制宜安排村庄布局,依法编制村庄规划,分类有序推进村庄建设,严格规范村庄撤并,严禁违背农民意愿、违反法定程序撤并村庄。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管护城乡道路以及垃圾污水处理、供水供电供气、物流、客运、信息通信、广播电视、消防、防灾减灾等公共基础设施和新型基础设施,推动城乡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保障乡村发展能源需求,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满足农民生产生活需要。

第五十三条 国家发展农村社会事业,促进公共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资源向农村倾斜,提升乡村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国家健全乡村便民服务体系,提升乡村公共服务数字化智能化水平,支持完善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和综合信息平台,培育服务机构和服务类社会组织,完善服务运行机制,促进公共服务与自我服务有效衔接,增强生产生活服务功能。

第五十四条 国家完善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健全保障机制,支持乡村提高社会保障管理服务水平;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标准正常调整机制,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随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

国家支持农民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鼓励具备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和农业产业化从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

国家推进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统筹发展,提高农村特困人员供养等社会救助水平,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妇女和老年人以及残疾人、困境儿童的关爱服务,支持发展农村普惠型养老服务和互助性养老。

第五十五条 国家推动形成平等竞争、规范有序、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健全城乡均等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促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民自愿有序进城落户,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推进取得居住证的农民及其随迁家属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

国家鼓励社会资本到乡村发展与农民利益联结型项目,鼓励城市居民到乡村旅游、休闲度假、养生养老等,但不得破坏乡村生态环境,不得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促进城乡产业协同发展,在保障农民主体地位的基础上健全联农带农激励机制,实现乡村经济多元化和农业全产业链发展。

第五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农民进城务工,全面落实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同工同酬,依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障权益。

第八章 扶持措施

第五十八条 国家建立健全农业支持保护体系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财政投入保障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保障用于乡村振兴的财政投入,确保投入力度不断增强、总量持续增加、与乡村振兴目标任务相适应。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发行政府债券,用于现代农业设施建设和乡村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强化财政资金监督管理,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增强脱贫地区内生发展能力,建立农村低收入人口、欠发达地区帮扶长效机制,持续推进脱贫地区发展;建立健全易返贫致贫人口动态监测预警和帮扶机制,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国家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支持力度。

第六十条 国家按照增加总量、优化存量、提高效能的原则,构建以高质量绿色发展为导向的新型农业补贴政策体系。

第六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取之于农、主要用之于农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调整完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使用范围,提高农业农村投入比例,重点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现代种业提升、农村供水保障、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村庄公共设施建设和管护、农村教育、农村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支出,以及与农业农村直接相关的山水林田湖草沙生态保护修复、以工代赈工程建设等。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相关专项资金、基金应当按照规定加强对乡村振兴的支持。

国家支持以市场化方式设立乡村振兴基金,重点支持乡村产业发展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优化乡村营商环境,鼓励创新投融资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向乡村。

第六十三条 国家综合运用财政、金融等政策措施,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制,依法完善乡村资产抵押担保权能,改进、加强乡村振兴的金融支持和服务。

财政出资设立的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应当主要为从事农业生产和与农业生产直接相关的经营主体服务。

第六十四条 国家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多渠道推动涉农企业股权融资,发展并规范债券市场,促进涉农企业利用多种方式融资;丰富农产品期货品种,发挥期货市场价格发现和风险分散功能。

第六十五条 国家建立健全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完善金融支持乡村振兴考核评估机制,促进农村普惠金融发展,鼓励金融机构依法将更多资源配置到乡村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

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在业务范围内为乡村振兴提供信贷支持和其他金融服务,加大对乡村振兴的支持力度。

商业银行应当结合自身职能定位和业务优势,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扩大基础金融服务覆盖面,增加对农民和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规模,为乡村振兴提供金融服务。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当主要为本地农业农村农民服务,当年新增可贷资金主要用于当地农业农村发展。

第六十六条 国家建立健全多层次农业保险体系,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支持农民和农业经营主体依法开展互助合作保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保费补贴等措施,支持保险机构适当增加保险品种,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促进农业保险发展。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率,依法采取措施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激活农村土地资源,完善农村新增建设用地保障机制,满足乡村产业、公共服务设施和农民住宅用地合理需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乡村产业用地,建设用地指标应当向乡村发展倾斜,县域内新增耕地指标应当优先用于折抵乡村产业发展所需建设用地指标,探索灵活多样的供地新方式。

经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依法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优先用于发展集体所有制经济和乡村产业。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八条 国家实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目标完成情况等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六十九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客观反映乡村振兴进展的指标和统计体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第七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乡村振兴促进工作情况。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乡村振兴促进工作情况。

第七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乡村振兴促进工作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定期对下一级人民政府乡村振兴促进工作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第七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农村、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农业农村投入优先保障机制落实情况、乡村振兴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等实施监督。

第七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乡村振兴促进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2021年孝老爱亲全国道德模范?

一、全国助人为乐模范(10名)

  王福昌解放军总参谋部军训部北京第八干休所离休干部

  毛秉华井冈山革命博物馆离休干部

  嘎 罗(藏族) 西藏自治区昌都市芒康县盐井中学校长

  周丽娜(女) 新疆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图什市上阿图什镇亚维勒克双语幼儿园园长

  高君芷(女) 国家电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管理培训中心离休干部

  孔胜东浙江省杭州公交集团驾驶员

  张 宝九鼎环球集团淮南分公司经理

  房泽秋(女)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泉城路街道贡院墙根社区居民

  文 兵海南子豪酒业公司三亚事业部业务员

  盛春德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桦南县闫家镇大张家村村民

  二、全国见义勇为模范(11名)

  周美玲(女)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茶亭镇西华小学学生

  秦开美(女)、王林华秦开美系湖北省潜江市浩口镇第三小学教师;王林华系湖北省潜江市广华寺办事处党委副书记、主任

  彭伟平(女) 安徽省灵璧县高楼镇张场村村民

  金 汉(朝鲜族) 北京人民艺术剧院演员

  阿不力孜·买买提尼牙孜(维吾尔族) 新疆和田地区和田市残疾人工贸发展中心董事长

  刘发燕(苗族) 贵州省黔东南州天柱县瓮洞镇巨潭村村民

  张青彬河北省曲周县四疃镇李西头村村民

  任凤祥陕西省榆林市佳县峪口乡南河底村村民

  吴永秀(女)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青龙街道白莲社区居民

  王喜阳辽宁省朝阳市喀左县南公营子镇大三家村村民

  赵勇波武警贵州总队安顺支队一中队政治指导员

  三、全国诚实守信模范(10名)

  江玉珍(女)、江远斌姐弟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清安社区居民

  杜长胜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梁集镇梁集村村民

  李江福河南新城建设有限公司项目经理

  刘真茂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瑶岗仙镇退休干部

  朱国萍(女) 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街道虹储居民区党总支书记

  刘平贵(女)、李继林夫妇山西省晋城市城区北石店镇南石店村村民

  方联海重庆市江津区中山镇三合社区居民

  杜正云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县花山街道遵化铺社区兴发村村民

  刘萌刚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导游协会会长

  孙世福天津市桂顺斋糕点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四、全国敬业奉献模范(15名)

  于 敏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高级科学顾问

  官 东海军大连舰艇学院学员旅145队学员,原籍安徽省宣城市

  高德荣(独龙族) 云南省怒江州人大常委会退休干部

  许 光(名字加黑框) 生前系河南省新县人大常委会退休干部

  高宝来(名字加黑框) 生前系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恩济庄派出所驻区民警

  王忠心中国人民解放军96213部队69分队班长

  朱彦夫山东省沂源县西里镇张家泉村原党支部书记

  赵亚夫江苏省镇江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镇江农科所原所长

  黄志丽(女)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胡双钱中国商飞上海飞机制造有限公司数控机加车间钳工组组长

  沙吾尔·芒力克(维吾尔族) 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尉犁县兴平乡达西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吉日嘎拉(名字加黑框)(蒙古族) 生前系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西乌珠穆沁旗农牧业局局长

  俞复玲(女) 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百丈街道划船社区党委书记

  马善祥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街道办事处调研员

  郑久强河北钢铁集团唐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首席操作技能专家

  五、全国孝老爱亲模范(16名)

  李玉枝(女)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江海街居民

  宁宏昌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政协退休干部

  樊桂英(女,满族) 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育才社区居民

  米德格玛(女,蒙古族)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右旗克尔伦苏木耐日莫德勒嘎查妇代会主任

  陈春林(女)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高级中学学生

  陈 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四十一团社区政工员

  陈若星(女) 陕西省文化艺术报总编辑

  陈如豪、吴清琴(女)夫妇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景田社区居民

  周淑琴(女,回族)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丽日社区居民

  冷 木(女,藏族) 甘肃省甘南州迭部县尼傲乡原妇联主任

  由艳丽(女)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先锋医院护士

  王峥嵘(女)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汤山城镇佛山村村民

  赵小参(女) 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万金店镇王寨村村民

  任全来北京市石景山区五里坨街道高井社区居民

  姜威威(女) 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王村村民

四、2021全国道德模范名单?

第八届全国道德模范表彰名单

全国助人为乐模范(15名)

姓名 备注

万佐成、熊庚香(女)夫妻 万佐成系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石泉村村民;熊庚香系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石泉村村民

王兰花(女,回族)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金星镇王兰花热心小组党支部书记

王绶琯 生前系北京天文台原台长、名誉台长,中国天文学会原理事长、名誉理事长,中国科学院院士

余善伟 河南省信阳市商城县志愿服务联合会会长

完德尖措(土族) 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同仁市热贡龙树画苑画师、青海省一级民间工艺师

张莹莹(女) 广东省深圳市雨燕残疾人关爱事业发展中心主任

张桂梅(女,满族) 云南省丽江华坪女子高级中学党支部书记、校长

张菊香(女) 辽宁省金秋医院名誉院长

张超凡(女) 吉林省超凡梦想公益基金会理事长

周永开 四川省达州市纪委离休干部

周维忠 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仪征市供电分公司滨江业务所运维采集班副班长

都贵玛(女,蒙古族)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脑木更苏木牧民

曹鹏 上海交响乐团离休干部

崔崑 华中科技大学教授,中国工程院院士

蒋诚 重庆市合川区隆兴镇玉河村村民

全国见义勇为模范(10名)

姓名 备注

王亮 陆军步兵学院学员

朱海义 陕西省安康市旬阳市城关镇青泥社区居民

汪勇 湖北顺丰速运有限公司江汉分部经理

张旭峰 山西省忻州市保德县东关镇后坡居民

陈陆 生前系安徽省合肥市消防救援支队庐江县大队党委书记、政治教导员

陈素珍(女) 福建省蓝天救援防灾减灾中心总队长

拉齐尼·巴依卡(塔吉克族) 生前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提孜那甫乡提孜那甫村护边员

赵利 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青云街道管家洼村村民

盛恩利 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眉山市彭山供电分公司谢家供电所台区经理

崔译文(女) 桂林电子科技大学学生

全国诚实守信模范(13名)

姓名 备注

王刚 武警新疆总队某支队支队长

支月英(女) 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澡下镇白洋教学点负责人

刘习明 长沙生殖医学医院院长

杜海宽 中国铁路呼和浩特局集团有限公司包头西机务段包头运用车间电力机车司机

杨波(苗族)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政协党组成员、副主席

宋金和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博物馆日军侵华罪证陈列馆分馆馆长

周飞虎 解放军总医院第一医学中心重症医学科主任

胡拥军(哈萨克族)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北屯市一八一团六连职工

郭万刚 甘肃省武威市古浪县八步沙林场党支部书记、场长

徐振明 吉林省通化市革命烈士陵园管理中心离休干部

谢立亭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阜桥街道牌坊街社区居民

路生梅(女) 陕西省榆林市佳县人民医院退休医生

糜林 生前系江苏省镇江市农业科学院果树研究室主任、研究员

全国敬业奉献模范(22名)

姓名 备注

艾爱国 湖南华菱湘潭钢铁有限公司焊接顾问

尼玛扎西(藏族) 生前系西藏自治区农牧科学院党组副书记、院长

刘虎 生前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伽师县水利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祁发宝、陈红军、陈祥榕、肖思远、王焯冉 祁发宝系新疆军区某部军官;陈红军生前系陆军某边防团营长;陈祥榕生前系陆军某边防团列兵;肖思远生前系陆军某边防团班长;王焯冉生前系陆军某旅班长

孙景坤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金山镇山城村村民

李俊贤 黎明化工研究设计院原院长、总工程师,中国工程院院士

李夏 生前系安徽省宣城市绩溪县荆州乡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县监委派出荆州乡监察专员

杨孟飞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第五研究院探月工程三期探测器系统总指挥、总设计师,中国科学院院士

邱海波 东南大学副校长,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重症医学科主任医师

何巧(女) 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磁器口派出所民警

汪品先 同济大学海洋与地球科学学院教授,中国科学院院士

张连钢 山东省港口集团有限公司高级别专家

张伯礼 天津中医药大学名誉校长,中国工程院院士

张定宇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公共卫生总师

竺士杰 浙江宁波北仑第三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桥吊班大班长

赵庆祥 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邢台供电分公司桥东供配电中心供电抢修一班班长

黄诗燕 生前系湖南省株洲市政协副主席,中共炎陵县委书记

梁小霞(女) 生前系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第六人民医院内一科护士

景海鹏 中国人民解放军航天员大队特级航天员

赖宣治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七星小学副校长

樊锦诗(女) 敦煌研究院名誉院长

戴明盟 中国人民解放军91910部队部队长

全国孝老爱亲模范(8名)

姓名 备注

刘羲檬(女) 哈尔滨师范大学学生

张志旺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码头李镇王明庄村村民

张顺东、李国秀(女)夫妻 张顺东系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乌龙镇坪子村芭蕉箐小组村民;李国秀系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乌龙镇坪子村芭蕉箐小组村民

张舜华(女) 安徽省芜湖市皖南医学院附属弋矶山医院退休医生

陈重私 中建一局北京分公司海口国际免税城项目部机电部机电工长

段肇谊(女,土家族) 天津市和平区南营门街道竞业里社区居民

徐玲玲(女)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涪陵区税务局老干部科二级主办

章宬(女) 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职工

第八届全国道德模范提名奖获得者名单

序号 姓名 职业

1 李增军 北京市房山区霞云岭乡堂上村原党支部书记

2 李斌 北京公交集团941路乘务管理员

3 张琳 中国联通北京电信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

4 张莉华(女) 北京利民恒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5 彭兴利(满族) 北京市怀柔区喇叭沟门满族乡中榆树店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6 周儒欣 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7 王伟 北京市大兴区观音寺街道双河北里社区居民

8 梅爱平(女) 北京市平谷区夏各庄镇魏太务村村民

9 杨晖 云账户(天津)共享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

10 魏丰   生前系天津市宁河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离休干部

11 王金铃 中央储备粮天津武清直属库有限公司宝坻分公司报账员

12 崔蕴 天津航天长征火箭制造有限公司总装车间副主任

13 王辅成 天津师范大学退休干部

14 林则银(女,布依族) 天津市北辰区瑞景街道宝翠花都社区党总支书记、居委会主任

15 高燕梅(女) 天津市河东区体育局党组书记、局长

16 王玉华(女) 天津市南开区学府街道月环里社区居民

17 未淑云(女,蒙古族) 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住建局退休职工

18 邝秀兰(女) 河北省望都锦秀影城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19 苏海东 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姜各庄镇滨海村渔民

20 李铁申 河北省承德市审计局驾驶员

21 杨爱公 河北省邯郸市涉县辽城乡石门村村民

22 范振喜(满族) 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周台子村党委书记、村委会主任

23 汤宝俊   生前系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垦区治安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四级警长

24 杨会芳(女) 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幼教特教中心教师

25 王雪(女) 山西锦丰泰和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26 高文毓   生前系山西省水土保持科学研究所退休干部

27 甄利民 山西省汾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助理兼办公室主任

28 冯玉堂 山西省临汾市蒲县红道养老院院长

29 温军 山西省大同市天镇县博诚蔬菜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30 郭子涵(女) 山西省晋城市陵川县附城镇台北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队长

31 宰红斌 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晋城供电公司运维检修部正高级工程师

32 王春仙(女) 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侯城乡惠安村村民

33 张子玉 山西省吕梁市泰化石油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34 付兵兵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艺之苑学校党支部书记、校长

35 谷瑞刚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磴口县巴彦高勒镇居民

36 张春生(蒙古族)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委办公室科员

37 卢仁峰 中国兵器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有限公司首席焊接技师

38 巴特尔(蒙古族)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消防救援支队玉泉区大队南二环路消防救援站站长

39 韩佳彤(蒙古族)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同心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总工程师

40 乔来生(女)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锡尼镇布哈岱村村民

41 程凤娟(女)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温泉街道雹神庙村村民

42 朱天民 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西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43 牛红生 中国石油辽河油田分公司欢喜岭采油厂采油作业三区齐7站站长

44 兰郡泽(满族) 辽宁省抚顺市龙兴运输有限公司职工

45 史忠玲(女)、毛桂艳(女) 史忠玲系辽宁省朝阳环境集团机扫公司一线清扫职工;毛桂艳系辽宁省朝阳环境集团垃圾排放分公司移动垃圾箱保洁员

46 郭旗(女) 辽宁省盖州市众力佳和多宝鱼养殖专业合作社经理

47 刁克剑 中国石油抚顺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信息技术研发中心主任

48 许迎春(女) 国家管网北方管道锦州输油气分公司职工

49 郭丽华(女,满族) 辽宁省阜新市彰武县大四家子镇扎兰村村民

50 钟敬英(女) 吉林省通化市正尚丰商贸有限公司党支部书记、董事长

51 杨琳(女) 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园区阳光口腔门诊部执业护师

52 张吉林 吉林省白山市个体出租车驾驶员

53 谷凤杰(女) 吉林省敦化市大石头镇三道河子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54 于砚华(女,满族)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就业服务局党总支副书记、副局长

55 吴亚琴(女)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长山花园社区党委书记

56 张清江 吉林省蛟河市天北镇三个顶子村村民

57 赵艳霞(女,满族) 吉林省辽源市东丰县大阳镇得胜村妇联主席

58 王丹阳(女) 黑龙江大学学生

59 刘显富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快乐义工志愿服务总队志愿者

60 孙刚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个体货车驾驶员

61 李刚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人民检察院驾驶员

62 张发祥 北大荒集团黑龙江饶河农场有限公司退休职工

63 孟繁中 黑龙江比优特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64 高馨玉(女)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DNA检验大队大队长、主任法医师

65 刘明启 黑龙江省北安市杨家乡新荣村大架子屯村民

66 赵红娣(女) 上海市白玉兰开心家园家庭服务社社长

67 王怀花(女) 上海市浦东新区南码头路街道银河小区居民

68 刘燕飞 华侨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职员

69 严正 上海市静安区彭浦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科团队长

70 施德华 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讴象社区居民

71 王友农   生前系上海吴淞口国际邮轮港发展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72 衣爱娟(女) 上海市青浦区白鹤镇梅桥村村民

73 陈帼英(女) 上海巴士电车有限公司退休职工

74 马善民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连云港市分公司锦屏支局支局长兼投递员

75 许鹏   生前系苏州蓝天救援队队员

76 杨晓君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山北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中队队员

77 李爱云(女)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退休职工

78 陆旭东 江苏省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西城中队二级警长

79 沈亚秋(女) 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城中街道农业农村和社会事业局副局长

80 张景宏(女) 江苏省徐州市沛县魏庙镇卫生院退休职工

81 朱丽华(女)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丽华中医诊所所长

82 沈云如 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公安局虹星桥派出所民警

83 杨明 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市锦绣学校教师

84 陈金英(女) 浙江省丽水市兴华羽绒制品有限公司负责人

85 俞明德 浙江省温岭市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86 林爱莲(女) 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万全镇龙祥村村民

87 俞细文 中国人民解放军96812部队49分队技师

88 戴清 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科技局离休干部

89 闻国庆 安徽省池州市第二中学退休教师

90 严明友 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朱湾镇朱湾中学退休教师

91 余静(女) 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花石乡大湾村党总支第一书记

92 刘双燕(女) 国家税务总局亳州市税务局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93 蒋荷芝(女) 安徽楚源工贸有限公司退休职工

94 吕云娥(女) 福建省福清市医院儿科原副主任医师

95 游文晃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祥店社区居民

96 彭松辉 福建省漳州市名安工贸有限公司生产主管

97 汤金德 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区坂里乡新春村村民

98 傅光明 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99 杨春   生前系福建省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100 杨善文 福建省三明市泰宁县大田乡中心小学教师

101 黄思林(女) 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竹岐乡半岭村村民

102 江满凤(女) 江西省吉安市井冈山龙潭景区保洁员

103 周发春 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鲇鱼山镇礼城村村民

104 胡红霞  (女) 生前系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南溪乡南源村村民

105 钟光平 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佐龙乡富裕村党支部书记

106 廖竹生 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对坊乡半迳村村民

107 孙滨生 航空工业昌河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飞机钣金工

108 周林香(女) 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仙岩镇吴家社区塘底小组村民

109 曹有红(女) 江西省鹰潭市特殊需要儿童康复中心主任

110 田象霞(女)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工人新村南村街道西区社区党委书记

111 徐军 山东省临沂市孤贫儿童心理辅导志愿者服务团团长

112 路兴路 山东省济南信息工程学校学生

113 陈淑明(女) 山东省威海市乳山市崖子镇申家村村民

114 王传喜 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卞庄街道代村党委书记、村委会主任

115 班书举(女)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梅家埠街道玉河村村民

116 徐秀玉(女)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城阳村社区居民

117 李东亮 河南省商丘市帮扶商丘好人协会会长

118 牛振西 河南省郑州市红十字水上义务救援队队长

119 赵童 河南省焦作市人民医院感染性疾病科主任、副主任医师

120 尚广强 河南宏达木业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

121 贺新义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水屯镇孟庄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122 周遂德 河南省许昌市禹州市颍川街道东关社区党委书记、居委会主任

123 孙梅丽(女)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涧河街道永兴社区居民

124 姚海军 河南宇信物业管理公司职工

125 刘发英(女,土家族) 湖北省宜昌市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舟坪镇花坪小学副校长

126 黄思镇(土家族) 中国人民解放军91917部队下士

127 万其珍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建始县三里乡大沙河村村民

128 熊子勋 湖北省襄阳市谷城县政协文史委员会原副主任

129 孙红梅(女)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五七一三工厂高级工程师

130 易从梅(女) 湖北省宜昌市远安县鸣凤镇北门村村民

131 赵福兰(女,壮族) 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郑集镇八庙村村民

132 徐金娥(女) 湖南省汨罗市爱行天下志愿者协会会长

133 黄厚瑜(女)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老干部服务中心离休干部

134 段意花(女) 湖南省益阳水文站退休职工

135 黄黎明 湖南省娄底市广播电视台主任记者

136 谢运良 湖南百捷利包装印刷有限公司董事长

137 邹晴(女) 湖南环境生物职业学院学生

138 彭艮凤(女) 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花门街道排头村村民

139 李慧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心血站退休干部

140 柯石磷 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靖海镇中心小学退休教师

141 谢惜丹(女)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江东镇谢渡村村民

142 李兰(女) 广东省茂名市社会福利中心主任

143 张忠德 广州中医药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党委委员、副院长

144 管向东 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重症医学科主任

145 陈燕梅(女)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中心小学科研主任

146 胡珍(女) 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人民医院护理部主任

147 李莎(女) 生前系华南理工大学第七届研究生支教团成员

148 谭连乔(女,毛南族) 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水力发电总厂退休职工

149 唐基木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藤县金鸡镇富民社区居民

150 陆秀缎(女,壮族)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东县林逢镇东养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

151 曾馥平 中国科学院环江喀斯特农业生态试验站常务副站长

152 杨宁(女,苗族)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融水苗族自治县安陲乡江门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

153 唐翠玉(女,瑶族)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大化瑶族自治县六也乡茶油村妇联主席

154 廖木森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岑溪市安平镇中庆村村民

155 闫文英(女) 海南省五指山市鸿雁爱心志愿者协会理事

156 李王花(女) 海南王花爱心服饰有限公司总经理

157 亢会元   生前系江苏南通三建公司富力海洋公园项目部工人

158 柯昌芳 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中分公司石盘13队退休职工

159 徐咏梅(女) 海南天地人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160 符木里(黎族) 海南省儋州市南丰镇中心学校教师

161 农国切(壮族) 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新英湾消防救援站特勤分队分队长

162 陈霄   生前系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文罗镇党委副书记、政法委委员

163 王日芳(女,黎族) 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七坊镇高石村村民

164 袁镇涛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退休干部

165 刘鸿 重庆市江津区洪江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166 彭勇祥 重庆市九龙坡区黄桷坪街道五龙庙社区个体经营者

167 刘明静(女) 重庆市铜梁区少云镇关溅小学教师

168 袁玉兰(女) 重庆市万州区武陵镇椅城社区居民

169 李顺清 重庆市长寿区葛兰镇盐井村村民

170 来代俊 重庆市梁平区仁贤街道白鹤村村民

171 张崇华(女) 国家税务总局泸州市纳溪区税务局退休干部

172 梁强 四川省遂宁军分区政治工作处原主任

173 鲁鹏 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德阳供电公司共产党员服务队队长

174 樊建川 四川省建川博物馆馆长

175 李凯 西南石油大学党委宣传部网络文化与管理科科长

176 张信威 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九所研究员,中国工程院院士

177 梁宗安 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呼吸与危重症医学科主任

178 董贵生 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听涛园老兵俱乐部负责人

179 王华银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福泉市牛场镇双龙村茶园组村民

180 石丽平(女,苗族) 贵州省松桃梵净山苗族文化旅游产品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

181 卢方建 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市公安局莲城派出所辅警

182 刘旭 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大石布依族乡九年制义务教育学校教师

183 刘付昌  、郭德刚 刘付昌生前系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鲁班街道山水社区居民;郭德刚系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鲁班街道隆堡社区居民

184 张泽鑫 贵州省公安厅科技信息通信处处长

185 姜涛 贵州航天天马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材料成型部有色金属焊接班班长

186 刘秀祥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望谟县实验高中党总支副书记、副校长

187 余晓惠(女,布依族) 贵州省政府办公厅服务中心退休职工

188 吴志宏   生前系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红河县三村乡党委副书记、驻村工作队队长,补干村第一书记

189 余运清(女)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梁河县司法局遮岛司法所所长

190 唐新华(白族)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下关街道河畔社区居民

191 段金辉 云南云秀花卉有限公司总经理

192 桑南才(傈僳族) 中国邮政集团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分公司泸水市称杆乡邮政所所长

193 李恒(女) 中国科学院昆明植物研究所研究员

194 张子权   生前系云南省临沧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四级警长

195 周琼(女,基诺族)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勐养镇街区个体工商户

196 拉巴卓玛(女,藏族) 西藏自治区第一建筑工程公司退休职工

197 罗太桂 华电西藏能源有限公司监督部纪检监察专责

198 尼玛次仁(藏族)、旺久多吉(藏族) 尼玛次仁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琼结县支行保卫专干;旺久多吉系西藏山南潇湘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199 冷小东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吉日派出所河坝林警务室四级警长

200 朱祥务 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亚东县亚东大药房主治医师

201 古桑旦增(藏族) 西藏自治区山南市隆子县政协主席

202 扎西央宗(女,藏族) 西藏自治区山南市琼结县下水乡唐布齐村村民

203 央宗(女,藏族) 国网西藏电力有限公司山南供电公司职工

204 王世绍 西安交通大学原纪委副书记

205 常再来 陕西省延安市富县龙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

206 简杨阳 陕西陕化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气化分厂操作工

207 唐孝标 陕西闽发房地产开发公司党支部书记、总经理

208 杜发荣 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军干所离休干部

209 徐立平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第四研究院7416厂固体火箭发动机燃料药面整形组组长

210 计棕英(女) 陕西省咸阳市彬州市北极镇白保村村民

211 现水玲(女) 陕西省宝鸡市岐山县蔡家坡镇四原村村民

212 尹建敏(女,满族)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鑫源天然气有限公司董事长

213 於若飞 甘肃蓝天救援队理事长、队长

214 杨雪(女) 甘肃省庆阳市宁县和盛小学教师

215 商思秋 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一条山镇泰玉路社区居民

216 陈宗新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龙渠乡新胜村村民

217 田仲虎 甘肃省陇南市康县长坝镇花桥村党支部书记

218 刘小凤(女) 甘肃省广播电视局微波传输中心高级工程师

219 妹妹(女,藏族)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迭部县达拉乡牙拉村甘沟组村民

220 王海涛(回族) 青海省红十字会备灾救灾和应急救护中心主任

221 巴才洛(藏族) 青海省消防救援总队格尔木市消防救援支队盐桥南路特勤站站长助理

222 孙万红 青海省退役军人志愿服务队队长

223 许国强 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共和县铁盖乡吾雷村村民

224 郭晓荣 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囊谦县乡村振兴局局长

225 李玉兰(女) 青海省海东市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和科技局退休干部

226 钱建华 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检修公司职工

227 张仁 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土族自治县东沟乡石窝村村民

228 晁世峰 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海晏县金滩乡金滩村村民

229 王富国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浙宁运输有限公司出租车驾驶员

230 郑凯 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迎水桥车站干塘车间调车指导

231 李耀梅(女,回族)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大河乡龙源村村民

232 丁建华(回族)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同心县河西镇旱天岭村党总支书记

233 杨伟(回族)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西医结合医院消化内科主任

234 高小芳(女)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医院重症医学科主任

235 蒙旺平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六盘山林业局护林员

236 冯玉琴(女)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康养中心院长

237 程冬珍(女)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第二小学教师

238 苏玉琴(女,回族)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苏玉琴志愿服务工作站负责人

239 居马泰·俄白克(哈萨克族)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特克斯县包扎墩牧区库克苏温泉卫生院医生

240 李运飞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阿克苏消防救援支队库车市长宁路消防救援站政治指导员

241 王成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康都街道花园街社区居民

242 沙勒克江·依明(维吾尔族)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塔城市新城街道哈尔墩社区居民

243 杨建中 新疆医科大学第一临床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急救·创伤中心急诊内科主任

244 沙尼汗·艾塔木(女,维吾尔族)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阜新街文化路社区居家养老中心负责人

245 阿依努尔·阿不力米提(女,维吾尔族)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老干部处处长

246 卜现运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双河市八十四团三连退休干部

247 张继群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胡杨河市禹润农业灌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车排子灌区站运行维护队配水员

248 黄艳(女)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院护理部科护士长

249 李洪生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头屯河农场同和幸福城一社区居民

250 张西京 空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重症医学科主任

251 唐光友   生前系湖北省咸宁军分区离休干部

252 王建东 空军航空兵某旅飞行员

253 万芝利(女) 重庆警备区渝中第三离职干部休养所护师

254 籍尹来(女) 武警警官学院

五、天津市市民文明条例内容?

《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19年3月29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文明行为,治理不文明行为,提升社会文明程度,建设文明幸福的现代化天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和公序良俗的要求,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四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在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政府组织推进,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长效机制。

  第五条 市和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组织开展宣传、表彰以及其他文明行为促进的工作。

  市和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的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和本条例的规定做好文明行为的宣传、促进和执法工作。

  第七条 网信、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等部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

  第八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公职人员、教育工作者、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和示范作用。

  第九条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宣传文明行为,传播文明理念,营造全社会促进文明行为的氛围。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和文明行为规范,诚实守信,积极参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自觉抵制不文明行为。

  第十一条 在公共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着装整洁得体,言行举止文明;

  (二)等候服务遵守秩序,依次排队;

  (三)爱护园林、绿地和水体;

  (四)保持环境卫生,遵守公共环境卫生的有关规定;

  (五)文明如厕,保持公厕卫生,爱护公厕设施;

  (六)遵守禁止吸烟的规定;

  (七)爱护公共设施,合理使用座椅和其他设施。

  第十二条 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场所内瞻仰、祭扫、参观时,应当遵守祭扫制度和礼仪规范,自觉维护庄严肃穆的氛围。

  第十三条 在医院、图书馆、纪念馆、博物馆、影剧院等公共场所内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应当保持安静,防止干扰他人。

  第十四条 观看体育比赛、文艺演出,应当尊重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演职员和其他观众,服从现场管理,遵守场馆秩序,爱护场馆设施。

  第十五条 在公共场所进行健身、歌舞等文体娱乐活动,应当符合环境噪声管理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场地及设施设备,防止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和生活。

  第十六条 遇有突发事件,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配合应急处置。

  第十七条 驾驶车辆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文明驾驶:

  (一)规范使用灯光和喇叭;

  (二)在拥堵、缓行路段互相礼让,按顺序通行;

  (三)低速通过积水路段,防止积水溅起、妨碍他人;

  (四)礼让、避让行人;

  (五)主动让行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警车和其他有紧急情况的车辆;

  (六)停车入位,有序停放。

  第十八条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帮助行走不便的行人及时安全通过。

  第十九条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电梯应当先下后上,上下楼梯应当靠右侧通行。

  第二十条 使用共享交通工具及相关设施,应当爱护车辆及设施,使用后规范有序停放。

  第二十一条 城乡居民应当遵守社区公共文明行为规范;团结和睦、邻里互助、尊老爱幼、扶弱助残;维护社区公共环境,按照规定投放生活垃圾。

  第二十二条 饲养犬只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文明养犬:

  (一)携犬出户时由成年人用束犬链牵领,主动避让他人;

  (二)及时清理犬只在公共区域排泄的粪便;

  (三)管理好所养犬只,防止干扰他人生活。

  饲养其他动物,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好所养动物,保持环境卫生,避免干扰他人生活。

  第二十三条 城乡居民应当文明办理喜庆事宜,倡导勤俭节约,避免攀比和铺张浪费。

  第二十四条 殡葬、祭扫活动应当摒弃陈规陋习,抵制封建迷信。

  第二十五条 旅游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尊重英雄人物和历史文化名人;

  (二)爱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旅游设施;

  (三)服从景区、景点工作人员引导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使用互联网应当遵守网络信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维护网络安全和秩序,抵制网络谣言和不良信息。

  第二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维护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

  第二十八条 商品经营者和服务提供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文明服务,履行法定和约定义务,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 公共客运车辆司乘人员应当文明礼貌对待乘客,保证车辆性能良好、整洁卫生,按照规定线路和速度行驶,在规定站点上下乘客。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执行服务标准,遵守职业道德;着装整洁,语言文明;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按照规定有序停靠和上下乘客。

  第三章 管理与促进

  第三十条 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的办事机构负责以下工作:

  (一)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二)分析掌握本行政区域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情况,总结推广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先进经验;

  (三)通过开展各类文化活动,宣传文明行为规范;

  (四)评选表彰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先进典型。

  第三十一条 网信部门应当加强网络空间治理,净化网络环境,倡导文明上网,推动网络文明建设。

  第三十二条 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完善全市统一的信用信息系统,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在依法打击违法犯罪、开展治安防范、处置矛盾纠纷的过程中,加强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引导文明出行。

  第三十四条 民政部门应当提升社区治理水平,推进美丽社区建设;加强教育引导,推进文明祭扫,规范殡仪服务。

  第三十五条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对地铁、公共汽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运营单位的监督管理,提高从业者职业道德和文明素质,提升文明服务水平。

  第三十六条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培育乡风文明,提升农民精神风貌,推进美丽乡村建设。

  第三十七条 商务、文化和旅游、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将文明服务纳入行业服务标准,督促指导有关单位开展具有行业特色的文明行为促进活动。

  第三十八条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开展文明校园创建和文明教育实践活动,促进学生、儿童养成文明行为习惯。

  第三十九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实施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引导文明行为,劝阻不文明行为,宣传文明先进典型。

  第四十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在其工作场所、营业场所或者服务区域设置文明行为规范宣传设施,组织相关工作人员或者志愿者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

  机场、车站、港口、码头等应当规范设置购票区、等候区、出入通道,设置醒目导向标志,保持环境整洁卫生;加强乘客购票、等候、进出场站引导管理,维护正常秩序。

  旅游景区景点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完善旅游设施设备,科学、合理、规范地设置游览导向、服务规范、注意事项等标志;加强巡查管理,做好客流调控,维护正常旅游秩序,及时劝阻、制止游客不文明行为,保障游客安全有序参观游览。

  共享交通工具运营单位应当科学合理投放运营车辆,加强车辆停放管理,及时修复、清理损坏和废弃车辆。

  第四十一条 报刊、广播、电视及网络媒体和户外广告设施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刊登、播出公益广告,开办文明行为宣传栏目、专题节目,褒扬和宣传文明行为,曝光和批评不文明行为。

  第四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有权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提供视频或者照片等方式举报、投诉不文明行为和不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单位及工作人员,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三条 网信、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受理举报、投诉的方式和途径。

  接到举报、投诉和意见建议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举报人、投诉人的身份信息等应当予以保密。

  第四章 倡导与奖励

  第四十四条 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在开展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典型评选表彰活动中,应当将文明行为表现情况作为评选标准和推选条件。

  第四十五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其工作人员、成员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对表现突出的,应当予以鼓励、表彰。

  第四十六条 倡导和促进家庭文明建设,树立孝老爱亲、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的良好家风。

  获得市级以上文明家庭等荣誉称号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优待政策。

  第四十七条 倡导和鼓励单位、个人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倡导和鼓励单位、个人开展关爱困难家庭、空巢老人、留守儿童、残疾人和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单位和个人参加志愿服务,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优待政策。

  第四十八条 倡导和鼓励个人无偿献血、自愿捐献人体组织和器官。

  个人无偿献血、捐献人体组织和器官的,本人及其亲属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优待或者礼遇。

  第四十九条 鼓励见义勇为行为,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人员。

  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第五十条 倡导和鼓励单位、个人开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传播和科学普及活动。

  单位、个人开展或者参与前款活动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五章 执法与处罚

  第五十一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管理和培训,提高执法人员文明执法能力和水平。

  第五十二条 执法人员应当规范、文明执法。执行职务时按照规定出示执法证件,全程记录执法过程;按照规定着装,仪容严整、举止端庄、语言文明。

  第五十三条 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有关法定职责,可以根据收集并核实的视频、照片、现场记录等信息对不文明行为进行查处。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查处不文明行为的执法信息共享机制。

  行政执法部门查处不文明行为,需要相关部门提供必要信息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供。

  第五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处罚不文明行为,可以根据执法需要,依法要求行为人提供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行为人拒不提供的,执法部门可提请公安机关协助核查。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不听劝阻的,由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在公共场所赤膊的;

  (二)在应当保持安静的公共场所大声喧哗的;

  (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电梯或者等候服务,随意插队的;

  (四)在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抢占他人座位的;

  (五)其他有损城市形象,影响公共秩序或者他人正常生活的。

  第五十六条 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听劝阻的,由设施的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十七条 观看体育比赛、文艺演出,辱骂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演职员等人员或者毁坏设施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十八条 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屡教不改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罚款:

  (一)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闯红灯的;

  (二)行人跨越护栏的。

  第六十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违规鸣喇叭的;

  (二)违规变道、掉头的;

  (三)行车过程中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的;

  (四)不按照规定礼让、避让行人的;

  (五)不按照规定停车的。

  在行驶的车辆中向外抛掷物品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六十一条 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干扰驾驶员正常安全行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故意丢弃、毁坏或者非法占有共享交通工具及相关设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 随地吐痰、随处便溺,乱扔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从建筑物向外抛掷物品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清除,并处五百元罚款。

  第六十四条 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和区域吸烟不听劝阻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 乱涂、乱画、乱刻,随意张贴、喷涂广告,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清除,并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有碍城市容貌的,处二千元罚款。

  毁坏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损害树木花草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树木花草死亡的,处基准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 在建成区露天焚烧落叶、秸秆、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在其他区域露天焚烧的,由生态环境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规定在建成区私搭乱建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强制拆除,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在其他区域私搭乱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六十八条 违反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六十九条 在居民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强制清除,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

  (一)在道路、楼道等公用部位堆放物品的;

  (二)圈占绿地、空地等公共区域或者私自设置地锁等设施的。

  第七十条 违反规定在建成区的居民区内饲养家禽、家畜、鸽子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没收。

  第七十一条 在建成区内饲养烈性犬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并处五千元罚款。在非建成区禁止饲养烈性犬的,由区人民政府规定。

  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牵领或者未采取其他安全措施的,由公安机关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

  未及时清理犬只在公共区域排泄的粪便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二条 在殡葬、祭扫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一)在公共区域摆放纸牛、纸马等迷信用品,搭设灵棚,吹打念经,“送路”的;

  (二)在道路、居民区和其他公共区域焚烧纸牛、纸马、冥币等迷信用品或者花圈、花篮等丧葬用品的。

  第七十三条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予以没收,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三倍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受到罚款处罚的行为人,可以向行政执法部门申请参加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的社会服务。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根据违法行为和社会服务岗位设置的实际情况,安排违法行为人参加一定时长的社会服务;违法行为人参加并完成相应的社会服务,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第七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不文明行为予以劝阻。

  不文明行为实施人对劝阻者进行辱骂、推搡、威胁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其不文明行为依法从重处罚。

  不文明行为实施人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十六条 实施不文明行为屡教不改的,依法从重处罚;恶意连续或者多次实施不文明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十七条 行政执法部门对不文明行为作出处罚的,应当按照规定将处罚情况录入信用信息系统。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到处罚的行为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九条 被处罚人对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十条 行政执法部门怠于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八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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