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权转让需要提供资产评估报告吗?
一般而言,以前的股权转让评估报告主要还是出现在国有资产和证券相关两个方面,此外,涉及到中外合资企业,税务部门往往也会要求提供资产评估报告。但是,随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于2010年7月26日颁布,涉及到企业重组的都需要提供资产评估报告了。
二、为什么有的股权转让需要做资产评估报告,而有的股权转让就不需要?
涉及国有资产的股权需要评估;涉及外资企业的股权需要评估;涉及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需要评估;交易各方认为需要评估的,才评估;其余情况不用评估!
三、股权转让需要法律风险评估报告吗?
需要。股权转让有义务告知股权转让接收人的股权实际情况,是为了保护股权转让接收者权益,为避免以后产生纠纷。
四、亲属间股权转让需要评估报告吗?
亲属间股权转让是否需要评估报告这个事情,要看具体情况。如果转让人和被转让对这个转让的股权资产没有争议,也就是双方对股权转让的金额没有争议,就不需要进行评估。
如果两个亲戚对股权转让的价值有争议,就需要请专门的评估机构对股权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的结果进行转让。
五、私营企业股权转让需要做资产评估吗?
一、一般的小型私营企业股权转让不需要资产评估,但如果涉及以下内容的,需要资产评估:
1、涉及国有资产和证券相关两个方面,此外,涉及到中外合资企业,税务部门往往也会要求提供资产评估报告。
2、根据《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涉及到企业重组的也需要提供资产评估报告。
3、私营企业股权转让给国有企业、事业行政单位的,也需要提供资产评估报告。二、资产评估的目的有资产评估一般目的和特定目的之分。资产评估一般目的包含着特定目的,而资产评估特定目的则是一般目的的具体化:
1、是建立了以执业质量为核心的检查长效机制;
2、是推动了资产评估准则的贯彻落实;
3、是促进了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质量的明显提高;
4、是建立了一套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检查方法;
5、是培养了一批相对稳定的兼职检查人员。
六、股权评估值在资产评估报告里面,看哪个数字?
评估报告-摘要或评估结论部分 净资产评估值或股东全部权益评估值。
七、股权转让的股权评估是如何评估的?
评估方法有这么几种:
1.成本法,就是根据账面价值评估,评估结果与账面的数据不会有太大变化;
2.收益法,就是预测该公司未来几年的现金流,然后根据一定的折现率折现;该种方法要求被评估单位要连续3年盈利;
3.市场法,就是在同行业中寻找相似的企业进行比较评估。
各种方法都有利弊,一般都是几种方法结合比较。
这东西,找个评估单位,他们都会给你搞定的。
希望对你能有所帮助。
八、国有股权转让必须资产评估与进场交易吗?
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国有股权转让必须遵循一定程序,包括可行性研究、转让方案的制定与审批、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进场交易等(以下统称“必经程序“),否则转让行为将可能归于无效。
但这一暂行办法属于部门规章,非行政法规,位阶较低,效力一直受到人们的质疑,使得国有股权转让必经程序处于“名不正言不顺”的尴尬地位。
国有资产立法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实施后,国有股权转让必经程序是否变的明朗化,尤其是国有股权转让是否必须要资产评估与进场交易呢?一、国有股权转让是否必须进行资产评估这一问题涉及两方面:首先,国有股权转让是否一定要进行资产评估;其次,未进行资产评估的转让行为是否有效。
《国有企业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对象为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与国有控股公司,同时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包括公司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转让重大资产、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清算、分配利润、进行大额捐赠、发行债券、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申请破产、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以下统称“重大事项”)。
我们可以看出,并...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国有股权转让必须遵循一定程序,包括可行性研究、转让方案的制定与审批、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进场交易等(以下统称“必经程序“),否则转让行为将可能归于无效。
但这一暂行办法属于部门规章,非行政法规,位阶较低,效力一直受到人们的质疑,使得国有股权转让必经程序处于“名不正言不顺”的尴尬地位。
国有资产立法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实施后,国有股权转让必经程序是否变的明朗化,尤其是国有股权转让是否必须要资产评估与进场交易呢?一、国有股权转让是否必须进行资产评估这一问题涉及两方面:首先,国有股权转让是否一定要进行资产评估;其次,未进行资产评估的转让行为是否有效。
《国有企业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对象为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与国有控股公司,同时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包括公司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转让重大资产、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清算、分配利润、进行大额捐赠、发行债券、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申请破产、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以下统称“重大事项”)。
我们可以看出,并非所有的国有股权转让都需要进行资产评估,只有涉及会导致上述重大事项发生的股权转让才需要资产评估,因此不能简单地判定未履行资产评估程序的转让行为无效。
换句话说,待转让的股权如果只是企业的极小一部分,并不会导致企业合并、分立、改制等重大事项的发生,便不需要进行资产评估。
由此可见,国有股权转让是否需要资产评估,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首先,判断标的企业是否为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与国有控股公司;其次,判断股权转让是否会导致标的企业重大事项的发生。
符合以上两点的股权转让就需要资产评估。
资产评估程序属于强制性规定,若违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转让行为无效。
二、国有股权转让是否必须进场交易 相比较资产评估规定,《国有资产法》对于进场交易的规定比较模糊。
《国有资产法》第五十四条明确了应当进场交易的经济行为仅为国有资产转让,指将国家对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转移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按照国家规定的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的除外。
对于国有独资企业来讲转让的是出资;对于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而言转让的是股权、股份。
国家出资企业转让厂房、机器及设备等不动产、动产和其他财产并非国有资产法规定的国有资产转让。
简单的来说,需要进场交易的经济行为即为我们通常理解的股权转让。
由于这一条款并未明确规定进场交易的对象,那么是否只要有一滴“国有血”就必须进场交易?是按照企业的层级还是出资的比例来确定是否需要进场交易呢?未进场交易的国有股权转让行为是否一定无效呢?仅以字面意思理解,只要是企业股权中存在国有成分,这部分股权转让都需要进场交易,未进场交易当然无效。
实践中还有另外一种观点,建议可参照公司章程约定判断是否需要进场交易。
如果章程约定国有股权转让需要进场交易,那么就必须进场交易。
这一观点为进场交易立法细化提供了一个方向,但在目前现实操作中还存在一定的难度。
很多企业的章程只是徒有其表,对于一些具体、重点问题并未明确。
同时,很多企业是国有出资人投资的三级、四级或五级企业,甚至不知道自己的股权中存在国有资产,也许根本想不到在章程中明确“进场交易”这一事项。
退一步说,即便企业章程约定了无须进场交易,是否一定有效呢?如果严格按照《国有资产法》理解,即便是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敲章了,该章程也会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从而导致转让合同无效。
可见,“参照章程”的观点还有待立法明确。
由于《国有资产法》中对进场交易对象规定不尽明确,使得现实操作进退两难。
若不进场交易,转让行为无效将可能无效;若进场交易,“一滴血”转让成本过高,会限制国有资产的流通。
为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而限制了国有资产正常流通是否也不可取呢? 综上所述,国有股权转让是一项复杂的工程,现有的法律法规还不能提供完全、明确的操作指引,导致转让过程中存在着相当多的不确定因素,由此引发的法律风险值得人们高度关注。
九、股东的资产评估的股权转让时还交税吗?
是否需要缴税取决于是否有转让溢价,有溢价的要依法缴纳所得税。是否进行过资产评估不影响所得税的认定和缴纳。 股权转让的税收主要是所得税,个人股东按照百分之二十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司股东将溢价纳入本年度收益综合计算企业所得税。如果溢价金额远大于企业正常年度盈利,企业可想税务部门申请在五年内递延计算。 实践中,如果公司账面净资产大于公司注册资本(实际出资部分),如果转让价格低于净资产计算的对应价格的,税务部门会根据账面净资产价格确定应纳税价格。 现在税务、工商两证合一,两部门数据联网,只要办理股权转让均应当依法缴纳所得税。如何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有效避税是司法实践中一个非常热点的问题。
十、股权转让价高于资产评估价可以么?
只要不存在胁迫欺诈,受让方自愿以高出评估价受让的,就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