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诚信管理体系文件有哪些?

求职招聘网 2023-06-10 20:44 编辑:admin 283阅读

一、企业诚信管理体系文件有哪些?

企业诚信管理体系文件是指为了规范企业行为,注重企业的信誉和诚信经营,对诚信管理实施的一系列制度和文件。下面是企业诚信管理体系文件的主要内容:

1.《企业诚信经营守则》:这是企业诚信管理体系中最基本的文件,用于规范企业的行为规范、诚实守信的经营原则。

2.《企业信用管理制度》:这是企业制定的信用管理制度,包括诚信评价、信用记录、失信惩戒等内容,建设完善的信用管理制度可以有效提高企业的诚信程度。

3.《企业社会责任报告》:这是企业诚信管理的重要部分,通过公开透明的方式向社会公布企业的诚信情况和社会责任,增加消费者和投资者对企业的信任。

4.《经营风险评估制度》:这是企业对自身经营活动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评估和管控的制度,防止因不诚信行为而导致的经济损失。

5.《员工教育培训计划》:这是企业开展诚信教育和培训的制度,旨在提高员工的诚信意识和维护企业的声誉。

总之,企业诚信管理体系文件应该包含企业的信用守则、信用管理制度、社会责任报告、风险评估制度和员工教育培训计划等内容,通过完善的管理体系来构建企业的诚信经营文化。

二、如何做好企业文化培训?

企业文化培训做的不好,多半是对企业文化的理解出了问题。为什么这样讲?

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文化?文化这个词本身出现的时间比较晚,我们把两个字拆开解读一下——“文”的甲骨文,看起来是一个人形,身上有着花纹和图案,也就是“纹身”。“文”通“纹”,本身是个动词,有雕刻之意,比如文身(在身上刻字)、文字(古代的文字是用刀雕刻在石头上的)。“化”就更有趣了,甲骨文当中的化,是一个直立的人和一个倒立的人,意味一生一死,指的是由生到死的变化的过程。文是雕刻,化是过程。

文化,就是雕刻和改变的过程。而且文化并不是定式的,它是一个逐步变化的过程。说白了,固守的传统,一定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文化”。

文化是怎样产生的?

从文化一词的释义来看,文化来自于人类的社会行为,也体现着社会行为。人们在从事社会实践的过程中,逐渐产生(雕刻)了自身对于世界的理解、普世价值,甚至是信念或信仰。这也就意味着,文化一定会随着社会实践的变化,而产生适应性的变化。

换句话说,文化的改变,一定慢于社会实践的改变,但最终一定趋同。

那么,什么是企业文化?

与“文化”一词释义一致,企业文化指的就是:员工在从事企业实践(工作)的过程中,逐渐产生了自身对于企业的理解、企业的价值观,甚至是信念或信仰。企业塑造了员工,同时,员工也塑造了企业的文化。

这意味着:

第一、企业文化,是企业生产关系的一种表现形式,因业务发展(生产力)的变化而变化。

第二、企业文化来自于员工的业务行为,也体现着业务行为。

既然企业文化来自于员工,是不是说明,企业的文化应该由员工在工作过程中,自发的产生?

答案是否定的。

企业的文化永远是经营者的文化。

否则,整个企业会进入“无政府状态”,各自为自己的利益而战,企业则会分崩离析。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经营者必须完成对企业文化的塑造。

这是战略目标得以实施的必要保障。

一个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一定产生了独特的文化体系,这些文化如果未被记录和表述,就会以一种“潜规则”的形式广为流传。因为企业文化(生产关系)必然适应业务(生产力)的发展。

说这么多,目的只有一个:

面对企业文化的培训,要欣然喜悦的接受,因为企业文化是与业务发展紧密结合的整体。

既然企业文化是经营者的文化,也就是经营者在经营公司的过程中,被逐步“雕琢”出来的价值认同。这不应该是拍脑袋决定的“口号”。

一般来说,传统意义上的企业文化会划分为三大部分:使命、愿景、价值观。

企业使命,指的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要走向何方”。

企业愿景有两种释义,一指达成使命后的样子,二指使命分解后的小目标。使命和愿景均与企业经营者的战略目标相关,是应该在企业会议当中被不断提及的话题。所有企业的经营行为,都应当与企业的使命和愿景密不可分。

价值观则不太一样。

价值观是在企业经营行为的过程中,起到真正指导意义的一项内容。理论上来讲,员工应当依据价值观的指导,完成业务行为。这里有个很有趣的现象:很多企业(组织)的价值观十分接近。

比如“尊重个人”,价值观当中出现过这个词语,或是与之相近的企业包括:

惠普:尊重个人价值;美国军队:个人精神;柯达:尊重个人;麦当劳:以人为本;诺基亚:科技以人为本;沃尔玛:尊重每一位员工……

这么多企业都将“尊重个人”作为其中一条价值观,但是值得我们思考的是:这些企业对于“尊重个人”的理解完全相同吗?

我相信,答案一定是否定的。

这些不同表现在企业的业务行为上。

柯达的“尊重个人”体现在:“对同事、客户以及工作中接触到的每一个人的尊重,不仅要尊重他们的尊严,还要尊重他们的知识。”而惠普的“尊重个人价值”则体现在:“弹性工作制”、“称呼他人不冠头衔”、“走动式经营”、“终身雇用”、“开放备用品库”等等之中。

麦当劳的“以人为本”则体现在:“服务的TCL原则”、“为孩子过生日”、“高考前夕、延迟打烊”、“做好音乐设计”、“全职涯培训”等等。正是这些“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行为,产生了不同意义的“尊重个人”的价值观。

如何完成企业文化的培训?

第一步,明确企业的使命愿景。价值观必须基于企业使命和愿景,并为其服务,成为达成使命的助推力。

第二步,将价值观解读为具体的行为标准。价值观是否能够指导员工实施业务行为,取决于企业对价值观的解读是否具体。

打个比方:“关怀”。企业需要解读:

从企业的角度出发,什么是“关怀”?

对象是员工,还是顾客,还是全人类?

达到怎样的程度就算关怀?每日嘘寒问暖,还是家人生病慰问金,还是重视产品质量不让消费者受伤?

做到会怎样?荣誉还是奖金?

未达成会怎样?批评、罚款还是解聘?

由于企业文化来自于业务行为,也体现着业务行为,因此,将价值观行为化,能够促使价值观实践和固化,将之沉淀下来。

第三步,将价值观建设为统一的语言体系。想要做好企业文化的培训,就一定要学会讲两种故事。

一是经营者的故事。

企业文化来自于经营者的文化,因此就必然有出处、有来源。经营者的故事,能够让大家更好的理解企业文化的渊源,进一步体认它。

二是小人物的故事。

企业文化终于员工的业务行为,凡是业务行为中有体现价值观的,请务必提炼出来。不仅要表彰,还要反复宣讲,让全员都知道该员工的行为是符合企业价值观的,是受到表扬的。

同时,也可以塑造反例。

比如讲求“诚信”的企业,可以讲:

一名员工以不正当的行为,帮助公司获利。虽然业绩突出,并且为公司创造了价值,但是依然收到了解聘通知。说明公司视“诚信”为根。

通过反例,能够让员工知道,违反企业价值观所受到的惩罚如何。

故事深入人心,让员工形成统一的语言体系,有利于企业文化的传承。

一旦价值观转变为具体的行为标准和统一的语言体系,企业文化就有了可衡量的标准。

可衡量,是落地的最好依据。

三、保险营销员每年接受后续教育时间累积不少于?急用啊?

我国的《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相关条文如下:

第三十九条

  保险营销员首次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前,应当接受累计不少于80小时的岗前培训,其中接受保险法律知识、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12小时。

第四十条

  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每年应当接受累计不少于36小时的后续教育,其中接受保险法律知识、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12小时。

所以楼主的问题答案应该是36小时。

四、企业信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文件的要求,推进统计领域诚信建设,引导企业依法统计、诚信统计,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统计信用管理,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企业统计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认定、公示和共享等管理活动。

企业统计信用信息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统计调查、业务管理和执法检查等履职过程中获取或制作的企业信息,具体是指:

(一)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二)遵守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情况;

(三)提供统计工作的组织、人员和工作条件保障情况;

(四)执行统计调查制度情况;

(五)依法提供统计资料及其质量情况;

(六)统计违法行为及处理情况;

(七)其他与统计信用相关的信息。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承担法定的政府统计资料报送义务的企业。

第四条 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统计局负责全国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工作,建立全国统一的企业统计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指导、监督全国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工作。

省级统计机构负责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企业统计信用信息管理制度,组织、规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企业统计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公示和共享等工作。

市级、县级统计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以及省级统计机构的部署,负责采集并及时更新由其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的企业统计信用信息,认定企业统计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公示企业统计失信情况。

国家统计局派出调查机构负责其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所涉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工作,及时将负责采集、认定的企业统计信用状况与所在地有关部门共享。

第六条 企业统计信用状况分为统计守信企业、统计信用异常企业、统计一般失信企业和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实施分类、动态管理。

第七条 企业统计信用状况的认定实行谁认定、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

国家统计局、省级统计机构可以根据统计执法检查、统计数据核查等方式获取的企业统计信用信息,直接认定企业的统计信用状况。

第八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为统计守信企业:

(一)为履行法定的统计资料报送义务提供组织、人员和工作条件保障;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三)执行统计调查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资料;

(四)积极配合统计执法检查和统计数据核查;

(五)未被其他部门列入联合惩戒失信名单,未发现有任何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调查制度的行为。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为统计信用异常企业:

(一)未按照法定的统计资料报送义务提供组织、人员和工作条件保障;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未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三)迟报统计资料;

(四)统计资料报送异常且不能做出合理解释;

(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为统计一般失信企业:

(一)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

(二)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

(三)多次迟报统计资料;

(四)被统计机构行政处罚后,一年内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自行公示。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

(一)编造虚假统计数据;

(二)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拒报或者故意迟报统计资料,属于《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规定的情节严重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违法行为;

(三)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情节严重;

(四)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五)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

(六)有其他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认定机构将企业认定为统计信用异常、统计一般失信、统计严重失信等的,应当作出认定决定。认定决定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认定日期、认定事由、作出认定决定机构。

第十三条 认定机构应当自作出认定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向被认定为统计信用异常、统计一般失信、统计严重失信的企业告知所被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力。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企业,可以通过邮寄信函的方式与企业联系。经向企业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两次邮寄无人签收的,视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两次邮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15日,不得超过30日。

第十四条 认定机构应当自作出统计一般失信和统计严重失信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公示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统计违法行为、依法处理情况等。

公示企业信用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五条 国家统计局在其网站建立统计失信企业信息公示专栏,并与“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联通,向社会公示统计一般失信和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

省级统计机构在其网站建立统计失信企业信息公示专栏,公示职责范围内统计一般失信和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并链接到国家统计局网站统计失信企业信息公示专栏。

市级、县级统计机构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分工,在本级或者上级统计机构网站向社会公示统计一般失信和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同时加载到省级统计机构失信企业信息公示专栏。

第十六条 统计一般失信和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期限为1年。公示期间,企业认真整改到位并提出申请,经履行公示职责的统计机构核实后,可以从公示网站提前移除企业信息,但公示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公示期间,企业整改不到位被查实的,公示期限延长至2年;再次发生统计违法行为并查实的,自查实之日起,公示2年。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遵循诚信守法便利、失信违法惩戒原则,对统计守信企业予以激励;对统计信用异常企业、统计一般失信企业加强监督检查;将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纳入金融、工商等行业和部门信用信息系统,并按照《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以及《关于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修订版)》实施联合惩戒。

联合惩戒措施包括:

(一)依据统计法对失信企业及失信人员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1.对失信企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2.通过国家统计局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失信企业和失信人员信息;

3.将失信企业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再次发现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延长公示期限;

4.对负有责任的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移送任免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依纪依法给予处分处理。

(二)依法限制取得财政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三)依法限制参加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

(四)将失信信息作为在股票、可转换债券发行审核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审核的参考。对失信主体注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加强管理,并按照注册发行有关工作要求,强化信息披露,加强投资人保护机制,防范有关风险。对申请发行企业债券不予受理。

(五)暂停审批科技项目;对已经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经认定机构核实,取消资格;禁止参与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

(六)依法限制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申报引进外国专家项目、引才引智示范基地、出国培训项目等引智项目。

(七)依法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八)依法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及出让探矿权、采矿权。

(九)严格、审慎审批新改扩建项目的环评事项。

(十)依法限制新增建设项目审批;限制建筑业企业资质;从严审核包括新增许可范围在内的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

(十一)依法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十二)依法限制享受财政资金补贴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

(十三)依法限制受让收费公路权益。

(十四)将失信信息作为境内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或相关人员成为股权激励对象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

(十五)加大进出口货物监管力度,加强布控查验、后续稽查或统计监督核查。

(十六)对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不予通过认证;已经成为认证企业的,按照规定下调企业信用等级。

(十七)将失信状况作为纳税信用评价的重要外部参考。

(十八)依法限制申请认证机构资质(含资质延续)、认证领域扩大;依法限制申请认证(含认证证书延续);认证机构加大对失信企业的证后监督力度,依法撤销或者暂停相关认证证书。

(十九)取消申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资格,取消申报国家专利运营试点企业资格。

(二十)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

(二十一)依法限制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

(二十二)禁止申请信息安全产品和系统测评服务,不颁发证书,不提供技术支撑;不颁发各类信息安全服务资质,禁止其参与国家关键信息基础安全保障建设服务;禁止申请信息安全从业人员资格认定,不颁发CISP资格。

(二十三)申请或享受住房保障时,作为重点核查或监督检查对象。

(二十四)依法限制从事食品等行业。

(二十五)作为审批参股、收购商业银行的参考依据。

(二十六)作为保险机构的设立及股权或实际控制人变更审批或备案的参考依据。

(二十七)在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的事中事后监管中,对失信责任主体予以重点关注。

(二十八)依法将失信责任主体的违法失信记录作为公司债券核准或备案的参考。

(二十九)将失信信息作为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的参考。

(三十)将失信信息作为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审批的参考。

(三十一)核准与管理相关外汇额度及办理部分基于信用的跨境融资业务时,将失信信息作为审慎性参考。

(三十二)取消粮食收购许可,取消中央储备代储资格,不得作为政策性粮食收储委托库点,限制参与政策性粮食竞买。

(三十三)对企业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授予荣誉称号时,参考其统计信用状况,对失信企业和失信人员,不予颁发政府荣誉;及时撤销失信企业和失信人员获得的荣誉称号。

(三十四)依法限制参加各类评先评优。

(三十五)依法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三十六)失信责任主体是自然人的,依法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失信责任主体是机构的,该机构法定代表人依法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三十七)依法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

(三十八)协助查询反馈统计严重失信人员身份、出入境证件信息;协助查找下落不明但必须接受调查询问的统计失信被执行人;统计严重失信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由人民法院依法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采取限制其出境。

(三十九)将失信人员有关信息记入个人信用记录和统计从业人员诚信档案,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与会计、统计等有关的工作,不能取得会计、统计等有关专业职称。

(四十)对存在失信记录的相关主体在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申请中予以从严审核,对已成为证券、基金、期货从业人员的相关主体予以重点关注。

(四十一)依法限制设立或入股融资担保公司;将失信信息作为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等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审批或备案的参考。

(四十二)在投资等优惠性政策认定,金融机构评级授信、信贷融资、管理和退出,将失信信息作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期货公司的设立及股权或实际控制人变更审批或备案,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重大事项变更以及基金备案,相关责任人考核、干部选任时,将失信信息作为重要参考。

第十八条 企业可以向采集、认定本单位统计信用的政府统计机构提出书面查询申请,查询本单位的统计信用信息和统计信用状况。政府统计机构应于15个工作日内回复。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发现采集、认定和公示的企业统计信用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

上级统计机构发现下级统计机构采集、认定和公示的企业统计信用信息不准确的,应当要求下级及时更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统计机构采集和公示的企业统计信用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统计机构予以更正。经核查确有错误的,履行公示职责的统计机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或删除。

第二十条 企业对统计机构在公示企业统计信用信息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或作出的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与同级有关部门建立合作机制,推进信用信息互认互通、信息共享。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未按本办法履行职责的,由上一级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依规予以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中的各级统计机构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局和国家调查队。

第二十四条 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承担法定的政府统计资料报送义务的其他单位,其统计信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民间统计调查单位统计信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7年6月26日公布的《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统字〔2017〕97号)和2014年11月27日公布的《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2014年第3号公告)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