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工程变更管理规定?

求职招聘网 2023-10-19 20:57 编辑:admin 276阅读

一、市政工程变更管理规定?

市政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为规范市政建设工程变更程序,及时正确地处理在施工过程中的各种变更,保障建设资金合理有效地使用,促进建设项目管理和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实现“三高三化三精”的工作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程变更内容

1、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和其他变更。

2、设计变更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①更改工程设计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②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③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二、工程变更原则

1、工程变更必须遵守国家制定的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符合规划设计要求。

2、工程变更必须坚持高度负责的精神与严肃的科学态度,尊重施工图设计,保持设计文件的稳定性和完整性。

3、工程变更可以由建设方提出,也可以由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提出书面的变更要求和建议,报业主审核批准,由业主授权监理单位发出工程变更指令。

三、工程变更条件

1、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进行工程变更:

①保持原设计标准质量,可降低投资或节省土地。

②保持原设计标准质量,不增加投资或增加投资不多,能解决特殊的技术问题,或对缩短工期效果明显。

③由于水利、文物、城建、环保、土质、供水、供电等方面的原因或其他不可预见因素,必须变更设计方案。

四、工程变更权限与职责

1、工程变更均以书面形式进行,各工程咨询单位、涉及的局相关科室参与,局纪委跟踪监督。

2、建设项目现场负责人、承包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除应履行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的职责以外,应注意以下事项:

①项目现场负责人:应按上述程序及时履行相关变更手续,否则追究责任。

②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现需要变更内容的须及时向监理申请,不得擅自变更,否则不予计量,不予支付工程款。

③设计单位:应确保工程变更满足建设工程的使用功能要求,并做到及时、合理。

二、乡镇市政消防用水管理规定?

由EHS部消防专员负责管理,并组织培训消防水带、消防水的使用流程。

所有使用消防水带、消防水的人员,都要填写消防水使用记录,和消防 物资使用记录。

EHS部消防应急专员和消防保安队长负责抽查全厂消防水带的使用情况。 由消防保安对消防水系统进行巡检

三、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管理,保障注册安全工程师依法执业,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注册以及注册后的执业、继续教育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安全工程师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在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工作或者在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从事安全生产专业服务工作,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以下简称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人员。

四、《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

住建部关于管理规定是为了有效进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从业管理。规范工程师的从业行为,从注册,执业,继续教育,权利和义务,以及发生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理进行具体的规定。

五、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监理工程师实行执业注册管理制度,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执业,监理工程师每一注册有效期为3年。

监理工程师注册条件: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达到继续教育要求。没有下列《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所列情形。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因从事工程监理或者相关业务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六、2021咨询工程师注册管理规定?

一)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咨询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二)咨询工程师(投资)可自咨询工程师(投资)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 1 年内申请初始登记。

(三)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条件为:

(1)合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证书》;

(2)必须加入且仅能同时加入一个具备工程咨询资格的单位;

(3)信守职业道德;

(4)具有良好的工程咨询业绩;

(5)提供完整的申请材料。

七、《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注册消防工程师的管理,规范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行为,保障消防安全技术服务与管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人员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消防工程师,是指取得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后,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和消防安全管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注册消防工程师分为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和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

第五条 公安部消防局对全国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

八、专业技术工程师管理规定?

职称评审管理规定

《职称评审管理规定》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的职称评审管理法规,2018年8月10日,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向社会征求意见。

基本信息

中文名职称评审管理规定所属国家中国语言汉语

征求意见

2018年8月1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就《职称评审管理规定》,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向社会征求意见。

主要内容

《规定》提出职称评审应以德为先,对学术造假“一票否决”,且纳入信用“黑名单”。

重大贡献可直申高级

《规定》对申报要求和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职称评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符合相应系列或专业、相应级别职称评审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实行诚信承诺制度;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应当按照程序对申报材料和履职情况进行审核,择优推荐并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工作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将个人申报材料逐级上报。此外,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以及新兴业态、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可以由工作单位、人事代理机构或经授权的其他机构履行审核、公示和推荐程序。

《规定》提出,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以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可以适当放宽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

学术造假纳入信用系统

《规定》明确实行学术造假“一票否决制”:申报人员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以权谋私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予以撤销,记入诚信档案,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评审工作人员违反评审纪律,徇私舞弊、暗箱操作或有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调离评审工作岗位,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追责;涉嫌违法的,追究其法律责任。评审专家违反评审纪律,或利用职称评审工作便利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取消评审专家资格;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并记入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工作单位没有认真履行审核责任,或出具虚假材料的,视情况进行通报批评,并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经办人员责任。

职称证书查验逐步开放

依据《规定》,职称评审会议应当全程记录,并做好归档保密工作;评审会议实行封闭管理,评审专家名单不对外公布;职称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职称评审实行结果公示制度。

《规定》提出,逐步开放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查询验证服务,积极探索职称评审电子证书。[1]

全文内容

职称评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职称评审管理,确保职称评审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职称是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主要标志。职称评审是指评审委员会按照既定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进行评议和认定。

第三条 企事业单位开展的职称评审工作,适用本规定。专业化人才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开展的职称评审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负责职称评审工作,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建立评审制度、制定评审标准、协调落实职称政策,加强对职称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职称评审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专业性、技术性、实践性、创造性,突出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

评审标准实行国家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相结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颁布各职称系列基本标准条件。各地区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职称评审标准。具有自主评审权的企事业单位可制定本单位自主评审标准。各地区、各单位制定的评审标准应当不低于国家基本标准。

第二章 评审委员会

第六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是负责评议、认定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组织,依据职称评审标准和评审程序独立开展评审工作。

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系列或专业组建,不得组建跨系列综合性职称评审委员会。

第七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分为高级、中级和初级3个级别。组建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申请评审的系列或专业在行业内具有重要影响力,能够代表本领域的技术发展水平。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申请评审的职称系列或专业,原则上应当是本单位主体系列或专业。

(二)申请评审的系列或专业具有一定规模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

(三)申请评审的系列或专业具有足够数量且符合条件的高级职称评审专家。

(四)具有符合国家和本地区职称政策,引领行业发展、客观科学的评审标准,评审工作机构健全,评审制度完备。

组建中级、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基本条件由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另行制定。

第八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实行核准备案制度。其中,各地区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核准备案。中、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具体办法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职称评审委员会备案有效期不超过3年,有效期满要重新备案。

第九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至3人。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不少于25人,按专业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不少于11人。根据需要,可按学科或专业组成若干评议组。评议组负责初审和评议工作,有推荐、建议权,但不是一级评审组织。不设评议组的,由职称评审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初审和评议工作。

第十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专业同行专家中具有较高权威性和知名度,具有本系列(专业)相应层级职称。

(二)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系统掌握相关理论知识,实践经验丰富。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群众公认。

(四)能够认真履行评审工作职责,自觉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评审专家的每届聘期一般为1至3年。

第十一条 有条件的地区、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可按系列(专业)建立职称评审专家库。建立专家审核、退出机制,实行动态调整。

第十二条 职称评审办事机构设在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的人事部门,负责受理职称申报、审核材料、组织评审、接受咨询等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职称评审的专业、级别和申报时间、地点等有关事项,由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在负责评审的范围内公布。

第三章 申报推荐

第十四条 申报职称评审的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符合相应系列或专业、相应级别职称评审申报条件。

第十五条 申报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相应职称评审办事机构或其指定的代办机构提交职称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实行诚信承诺制度。

第十六条 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应当按照程序对申报材料和履职情况进行审核,择优推荐并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工作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将个人申报材料逐级上报。

第十七条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以及新兴业态、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可以由工作单位、人事代理机构或经授权的其他机构履行审核、公示和推荐程序。

第十八条 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以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可以适当放宽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

第十九条 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外籍人员的职称申报办法由各地区、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另行制定。

第四章 受理审核

第二十条 职称评审办事机构负责受理评审范围内各单位报送的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申报材料不完整、不规范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报。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取消申请人参评资格。

第二十一条 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审核后,向职称评审委员会报告审核基本情况,提交符合条件的申报人材料和书面审核意见。书面审核意见应当由职称评审办事机构承办人和负责人签字,并加盖该办事机构印章。

第五章 组织评审

第二十二条 评议组根据评审系列(专业)特点和申报人员的实际情况,考察申报人员实际水平,并给出初审意见。不设评议组的,由评委会委员分工负责上述工作。对申报人员的初审必须有3名以上评审专家参加。

第二十三条 每次参加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不少于评审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采用材料评审、个人述职、面试答辩、说课讲课、实践操作或业绩展示等评价方式。评议组或负责初审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向评审委员会介绍初审和评议情况,提出推荐意见;评审委员会根据初审和评议情况进行充分讨论,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总数三分之二(含)以上即为评审通过。未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者补充投票。

第二十四条 评审会议结束时,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为申报人填写评审结论,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对评审结果签字确认,并加盖职称评审委员会印章。

第二十五条 评审会议应当全程记录,记录内容包括评审日期、出席评委、评审对象、评委发言摘要、投票结果等。会议记录由会议主持人及记录人签名,并做好归档保密工作。

第二十六条 评审会议实行封闭管理,评审专家名单不对外公布,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在评审工作保密期内不得向外泄露评审内容,不得私自接收评审材料,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七条 职称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评审专家有近亲属或其他直接利害关系人参加职称评审时,应当申请回避,或者由职称评审办事机构通知其回避。

第二十八条 职称评审实行结果公示制度,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公示期应当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投诉举报或通过其他方式反映的问题线索,要逐一复查。

评审结果和评审工作情况应当及时报送相应职称管理部门。对评审通过经公示无异议的人员,由相应职称管理部门确认。

第二十九条 申报人对职称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职称评审办事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对违反评审程序确有可能影响评审结果的,评审办事机构应当组织评审专家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论告知申报人。

第三十条 建立职称评审专家库的,在组织召开评审会议前,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应当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开展评审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不具备评审条件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评审权的地区、部门或单位代为评审。委托评审由专业技术人才所在单位提出申请,高级职称的委托评审由市地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委托函,中级职称的委托评审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委托函。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需要委托评审的,由人事部门出具委托函。未按要求委托评审的,评审结果无效。

第三十二条 职称评审结果在本地区、本单位内部有效。专业技术人才跨区域、跨单位流动时,评审结果可按照职称管理权限重新进行考核、评审或确认。

积极探索跨区域职称互认,具体办法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章 评审服务

第三十三条 各地区、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全覆盖、可及性、均等化的要求,建立权利平等、条件平等、机会平等的职称评价服务平台,减少纸质证明材料,缩短办理时限,提供便捷化服务。

第三十四条 加强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推广在线评审,逐步实现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反馈。开通在线咨询、在线指导等线上服务。

第三十五条 建立职称评审信息化管理系统,统一数据标准,规范评审结果等数据采集,实现系统的省级集中部署和数据向上归集,促进职称评审数据资源的聚集、整合和共享。

第三十六条 在保证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逐步开放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查询验证服务。积极探索职称评审电子证书。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职称评审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受理举报、申诉并负责核查和裁定。

第三十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称管理权限,通过座谈、走访、查询档案、质询、约谈等形式定期对职称评审委员会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巡查,抽查、巡查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九条 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应当严格执行物价、财政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监督和审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实行学术造假“一票否决制”,申报人员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以权谋私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予以撤销,记入诚信档案,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四十一条 评审工作人员违反评审纪律,徇私舞弊、暗箱操作或有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调离评审工作岗位,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追责;涉嫌违法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工作单位没有认真履行审核责任,或出具虚假材料的,视情况进行通报批评,并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经办人员责任。

第四十三条 评审专家违反评审纪律,或利用职称评审工作便利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取消评审专家资格;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并记入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未经核准备案或超越职称评审权限、擅自扩大评审范围,评审结果无效;违反有关政策规定、评审程序及纪律要求,不能保证评审质量,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视情况停止开展工作、限期整改、宣布评审结果无效;情节严重的收回职称评审权,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可依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单位职称评审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8年 月 日起施行。原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人职发〔1990〕4号)、《关于重新组建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有关事项的通知》(人职发〔1991〕8号)、《关于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职发〔1992〕5号)、《关于印发<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4〕14号)同时废止。[2]

参考资料

九、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是为了加强对注册消防工程师的管理,规范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行为,保障消防安全技术服务与管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的规定。本规定共七章六十二条,2017年2月27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十、工程管理专业(工程造价管理)能否评市政工程师?

主要看你自己的使用,如果你做造价或者说公司需要造价的中级职称你就评造价的中级,个人建议评市政的,将来证件挂起来比较方便。

工程管理专业是各种方向中级职称都可以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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