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环保例子?

101 2024-10-13 01:05

一、外国人环保例子?

埃琳发现当地社区污水中含剧毒物质,而供水公司确对此敷衍了事。

艾琳和艾德在对居民们调查中, 发现了当地社区隐藏着的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有毒污水正在损害居民的健康,是造成一种致命疾病和癌症率高的根源。

可怕的是居民们对此并未察觉,甚至起初对埃琳的结论表示怀疑,但是不久他们就被埃琳的执着和责任感打动了,大家在一个目标下紧紧地团结了起来,埃琳用自己的行动赢得了全体居民的信任,成了他们的核心和代言人。

埃琳挨家挨户的做动员工作,终于得到了600多个人的签名支持。

最後还创下了全美历史上同类民事案件的赔偿金额之最: 三亿三千三百万美元的最高庭外和解金额,不但悍卫了正义,也重新认识了自己。

二、环保意识薄弱的例子?

环保意识薄弱的一个例子是一些人对于垃圾分类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这种情况可能是因为缺乏环保知识和意识的教育,导致人们对于垃圾分类的重要性和影响不了解。同时,也可能是由于缺乏相关的政策和法规的执行力度,导致人们对于垃圾分类的重要性产生了漠视的态度。此外,现代社会的快节奏生活和消费主义的盛行也使得人们更加关注个人的便利和享受,而忽视了对环境的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责任。需要加强环保意识教育,提高人们对于环境保护的认识和责任感。同时,政府和相关部门也应加强对于环保政策的宣传和执行力度,推动垃圾分类等环保措施的普及和落实。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实现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三、生态环保的反面例子?

1.空气污染问题也是酸雨问题。以前,酸雨问题只涉及到欧洲与北美的老工业国。但现在,亚洲与拉丁美洲的经济高速发展的部分地区也受到了酸雨的侵害。空气污染还打乱了生态系统的正常运转,加速房屋的损坏,导致气候反常变化。

2.淡水受到威胁在发展中国家,80%-90%的疾病与1/3以上死亡者的死因都与受细菌感染或受化学污染的水有关。现在,每天有2.5万名男人与妇孺死于通过水传染的疾病。

3.气候变化与能源浪费温室效应严重威胁着整个人类,据2500名有代表性的专家预计,海平面将升高。气温的升高也将给农业与生态系统带来严重的影响。

4.森林面积减少在过去数百年里,温带地区国家失去了大部分森林。最近几十年以来,热带地区国家森林面积减少的情况也十分严重。按照目前这种森林面积减少的速度,40年以后,一些东南亚国家就难见森林了。

5.生物品种减少由于城市化、农业发展、森林减少与环境污染,生物存在的自然区域变得越来越小了,这就导致了数以千计的物种绝迹。

四、不低碳环保危害例子?

不低碳环保势必增加温室气体的排放,而温室气体让地球发高烧。

美国媒体12月5日发表的一项研究指出,地球发烧也给人类的健康造成了巨大的危机。

第一,过敏加重和重复,研究显示,随着二氧化碳水平和温度的逐渐升高,花期提前来临,让花粉生成量增加,使春季过敏加重与重复。

第二,物种正在变得愈来愈“袖珍”,随着全球气温上升,生物形体在缩小,这从苏格兰羊身上已现端倪。

第三,肾结石增多,由于气温升高、脱水现象增多,研究人员预测,到2050年,将新增泌尿系统结石患者220万人。

第四,外来传染病暴发,水环境温度升高会使蚊子和浮游生物大量繁殖,使登革热、疟疾和脑炎等时有暴发。

第五,夏季肺部感染加重,温度升高,凉风减少会加剧臭氧污染,极易引发肺部感染。

第六,藻类泛滥引发疾病,水温升高导致蓝藻迅猛繁衍,从市政供水体系到天然湖泊都会受到污染,从而引发消化系统、神经系统、肝脏和皮肤疾病。低碳生活,已成为人类急需建立的生活方式。

五、环保的例子

环保的例子

环保意识的提升是当今社会发展的重要议题。在全球范围内,越来越多的人们意识到保护环境的重要性,并积极采取行动。本文将介绍一些环保的例子,展示人们在不同领域中为保护地球所做出的努力。

1. 可再生能源的使用

可再生能源是近年来备受关注的话题之一。为了减少对传统能源的依赖和减少碳排放,人们开始广泛使用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作为替代选择。例如,在发达国家,越来越多的家庭安装太阳能电池板,用于发电和供热。这不仅减少了对化石燃料能源的需求,还大幅降低了温室气体的排放量。

2. 可回收物的分类与回收

可回收物的分类与回收是一种简单而有效的环保行为。通过将废纸、塑料、玻璃等材料分类投放,并将其送往专门的回收中心,这些材料可以得到再利用,减少了资源的浪费和对环境的污染。许多城市都建立了完善的回收系统,教育居民正确分类废弃物,以便更好地进行回收和再利用。

3. 可持续农业

传统农业往往使用大量化学农药和化肥,对土壤和水源造成严重的污染。而可持续农业正是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而生。可持续农业采用更加环保和可持续的种植方法,如有机农业和生态农业。这些方法注重保护土壤的质量,减少化学物质对环境的影响,并且提供更加健康和有机的农产品。

4. 低碳交通

交通运输是碳排放的重要源头之一。为了减少尾气排放和改善空气质量,人们开始选择低碳交通方式,如骑自行车、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使用电动汽车。例如,许多城市引入共享单车系统,提供便捷的短途出行方式,减少了个人汽车的使用频率。这些努力有助于降低空气污染和交通拥堵。

5. 塑料减量

塑料污染是当今世界面临的一个严重问题。为了减少塑料对环境的影响,人们开始采取塑料减量的措施。例如,在一些国家,政府出台法规限制使用塑料袋,餐厅和商店提倡使用可降解的包装材料,以减少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同时,人们鼓励使用可重复使用的购物袋和水壶,以减少塑料垃圾的产生。

结论

环保的例子无处不在,而且每个人都有能力为保护环境做出贡献。通过采用可再生能源、回收利用可回收物、推广可持续农业、选择低碳交通方式以及减少塑料污染,我们可以共同努力,创造一个更加清洁和可持续的世界。

希望这些环保的例子可以激励更多的人加入到环保行动中,让我们共同守护地球,为未来的世代留下一个美好的家园。

六、深圳环保政策?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生态环境,保障环境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特区内环境污染防治以及生态保护与建设适用本条例。城市发展应当遵循环境优先原则。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鼓励发展循环经济和低碳经济,促进清洁生产和绿色消费,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中文名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目的

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

通过时间

1994年9月16日

通过大会

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修正时间

2000年3月3日

管理区域

广东省深圳市

修订时间

2009年7月21日

修订过程

(1994年9月16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0年3月3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修正

2009年7月21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2017年4月27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修订的条例

(1994年9月16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0年3月3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9年7月21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7年4月27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27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等十二项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政府责任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四章 污染防治

第五章 生态保护与建设

第六章 公众参与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生态环境,保障环境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内环境污染防治以及生态保护与建设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城市发展应当遵循环境优先原则。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

第四条 鼓励发展循环经济和低碳经济,促进清洁生产和绿色消费,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第五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市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设立的环境保护派出机构,依法开展环境保护工作。

第六条 市、区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建设、农业、海洋、公安、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水务、财政、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实施环境监督管理或者环境保护工作。

第二章 政府责任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对本市环境质量负责,制定环境责任目标、落实环境责任任务,持续改善本市整体环境质量。

区人民政府对辖区环境质量负责,按照市人民政府提出的环境保护任务和要求,制定本辖区年度实施计划,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八条 市、区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年度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环境保护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年度分别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责任目标、任务、年度实施计划的执行情况,并通过政府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实行环境保护实绩考核制。市人民政府对区人民政府及市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区人民政府对街道办事处及区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的环境保护实绩实施年度考核,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应当作为被考核人任职以及对其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环境责任目标、任务,分别组织制定市、区年度环境保护工作计划和任务分解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区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年度环境保护工作计划和任务分解方案完成相关环境保护工作任务,并定期向本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和通报有关部门的任务完成情况。

第十一条 实行政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后可能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起草单位在起草时应当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形成政策环境影响评价说明书。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召集由有关政府代表和专家组成的审查小组,对政策环境影响评价说明书进行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政策环境影响评价说明书和审查小组的书面审查意见应当作为制定政策的重要依据。对应当报送而未报送政策环境影响评价说明书及其书面审查意见的政策,不予审议、审查。

第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时,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运输、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第十三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在充分征求各区人民政府及公众意见的基础上,组织编制环境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统一组织实施。

环境保护规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四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组织编制水环境功能区划、大气环境功能区划、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和城市区域噪声环境功能区划,确定不同区域的环境质量和污染排放控制目标;根据本市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自然资源的开发现状和保护要求,组织编制生态功能区划,确定不同区域的生态功能保护要求和土地开发类型。

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经依法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

城市生产、生活和开发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的要求。

第十五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的需要,组织起草环境保护技术规范以及在产品中限制使用的严重污染环境的有害物质名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施行。

第十六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环境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收集、处理相关环境信息,并依法实行信息共享。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相关环境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七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通过政府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发布环境质量、环境污染状况、重大环境治理措施、企业环境行为等信息;发布上一年度环境状况公报。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其他敏感生态区域的生态补偿机制。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环境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适用的环保技术的推广应用。

第二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环境保护科学知识、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宣传教育,鼓励、指导单位和个人开展环境保护教育宣传活动。

第二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对在环境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广东省核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编制本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对未列入国家和广东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其他污染物,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本市环境保护的需要,会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专门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将本辖区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之内。

第二十三条 对未完成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且环境质量恶化的区域,有关部门应当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对生态环境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指标的行业,有关部门不得审批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的该行业建设项目。

需要暂停审批的区域或者行业,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并统一公布。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活动中向环境排放废水、废气、噪声等污染物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依法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申领的标准和目录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排污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排污许可证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排污许可证为排放各类污染物的综合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按照规定载明持证人基本信息、许可事项、环境管理要求等信息。

排污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并遵守排污许可证载明的环境管理要求。

第二十六条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适用国家有关规定。期限届满仍需排污的,排污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延续申请。

第二十七条 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或者其他危害环境的紧急状况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控制、减轻或者清除污染、减少损失,并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控制、减轻或者清除污染所发生的费用由导致环境污染事故或者造成危害环境紧急状况的责任者承担。责任者无力承担或者责任主体暂时不明确、无法落实事故应急处理费用的,由市、区人民政府先予统筹安排,再依法向责任者追偿。

第二十八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排污者环保诚信档案,记录其环保诚信信息,将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承担环保社会责任等情况载入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排污者的环保诚信信息应当作为环境监督管理、财政支持、政府采购的参考依据,并可以作为银行信贷、外贸出口、企业信用和企业上市等方面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九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建立环境监测网络,组织开展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测。市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报监测信息。

社会服务性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条 依法承担环境质量监视性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性监测工作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是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实施环境监督管理、评价环境状况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产生或者排放废气、废水、噪声、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振动、电磁波辐射及其他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实施现场检查、现场监测,采集样品和查阅有关资料。

执法人员对现场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

被检查者应当协助检查或者调查,并提供真实的资料,不得拒绝、阻挠或者延误检查。

执法人员应当依法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可以对有关设施、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一)非法贮存、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的;

(二)非法转移、处置、排放放射性物以及含传染病病

原体或者有毒污染物的;

(三)在夜间和中午违法进行建筑施工等产生环境噪声污染作业,拒不改正的;

(四)未领取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或者排污许可证被依法吊销后仍然继续排放污染物的。

第三十三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证件。查封、扣押设施或者物品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同时出具拟查封、扣押的设施或者物品清单,交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在场或者拒绝签名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清单上注明情况。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封、扣押设施或者物品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三十四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查封、扣押设施或者物品的期限届满前,对当事人作出处理决定。

经调查核实属于违法行为且被查封、扣押的设施或者物品应当依法没收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对相关设施或者物品予以处理;对于经调查核实没有违法行为或者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应当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解除查封,退还被扣押的物品。

被查封、扣押的设施或者物品具有危险性需要立即处置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有处置能力的单位予以处置,相关处置费用由违法行为的责任者承担;责任者无力承担或者责任主体暂时不明确、无法落实处置费用的,由市、区人民政府先予统筹安排,再依法向责任者追偿。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启封、返还被查封、扣押的设施或者物品。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设施或者物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解除查封,不得擅自隐匿、转移、变卖、损毁、使用被查封、扣押的设施或者物品。

第三十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联合有关部门对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等违法行为进行检查,各有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对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第四章 污染防治

第三十六条 产生或者排放污染物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环境污染。

不需要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三十七条 实行排污权交易制度。排污者可以在规定的条件下有偿转让污染物排放指标。鼓励削减污染物排放,降低污染物治理成本。

第三十八条 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相关环境保护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生态功能区划以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对不符合相关环境保护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生态功能区划以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三十九条 排污者应当按时和如实填报环境统计表、提交排污许可执行报告,定期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如实申报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和方式,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运行和其他防治污染的情况,不得谎报、漏报、迟报或者拒报。

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以及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有重大变更的,排污者应当在变更前十五日内履行变更申报手续;发生紧急重大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三个工作日内补办变更申报手续。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登记资料或者环境统计报表资料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行登记,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补报;逾期未报的,视为拒报。

第四十条 排污者应当保证环境保护设施的正常运行,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环境保护设施运行和维护情况及相应的主要参数;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的安全管理纳入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

禁止通过埋设暗管或者其他隐蔽排放的方式,直接排放污染物;禁止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污染物并直接排放。

因环境保护设施运转故障等原因导致污染物排放超标的,排污者应当采取减量或者限量生产等措施,保证污染物排放达到规定的标准;采取措施后仍不能达到排放标准的,应当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或者暂停污染物产生工序。

需要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的,排污者应当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经批准后方可拆除或者闲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接到申报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逾期未批复的,视为同意。

第四十一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安装、使用在线监测装置或者视频监控系统,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改变或者损毁。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定期对在线监测装置或者视频监控系统进行维护校验,确保数据、图像等信息的实时准确传输。在线监测装置或者视频监控系统出现故障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立即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修复。

第四十二条 未实行在线监测或者所排放的污染物未被全部纳入在线监测系统的工业企业,其内设的监测机构具备国家规定的环境监测能力和技术条件的,应当对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定期进行环境监测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监测情况;未内设监测机构或者内设的监测机构不具备环境监测能力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委托符合条件的环境监测机构,对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定期进行环境监测,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监测情况。具体办法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三条 排污者可以委托专业服务单位对自有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营实行专业化管理。

委托人和受托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污染物处理责任;污染物处理责任不明确的,由委托人承担污染防治责任。委托人应当在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合同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 排污者可以通过以下方式集中处理污染物:

(一)合作共建污染物处理设施集中处理各自产生的污染物;

(二)委托具有相应处理能力的排污者集中处理污染物;

(三)委托专业服务单位集中处理污染物。

以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方式集中处理污染物的,参与合作的排污者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污染物处理责任,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合同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以第一款第二、三项规定的方式集中处理污染物的,委托人和受托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委托人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合同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受托人接受委托后超标排放污染物的,由受托人承担超标排放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定的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排污者,应当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布名单之日起一年内,每季度在所在地主要媒体、相邻社区以及敏感点如实发布其污染物排放情况和所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等环境信息,并将向社会发布的情况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鼓励其他排污者主动将自身的环境信息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等方式向社会公开或者发布企业年度环境报告。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对企业公布的环境信息或者年度环境报告进行核查,将企业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并自愿、真实公开环境信息的情况,载入环保诚信档案。

第四十六条 排污者应当制定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建设配套应急设施,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器材,及时排查环境安全隐患。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加工的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阶段应当提交相应的环境风险评估报告,作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必要内容。

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或者其他危害环境的紧急状况时,排污者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控制、减轻污染损害、消除污染,并向当地的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七条 排污者因违法行为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但是尚未构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消除污染,恢复原状。逾期未消除污染或者不能及时确定责任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四十八条 未超标排放污染物或者排放的污染物无相应标准,但是造成实际环境影响或者社会影响的,受影响者可以与排污者就减少或者消除影响进行协商。排污者应当按照经协商达成的协议采取措施,降低污染强度,缓解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受影响者或者排污者的申请,组织排污者与受影响者协商解决纠纷。

第四十九条 禁止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列入严重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的物质及含此类物质的产品。

无其他替代用品的,可以将列入严重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的物质用作原料或者用于维修等必要用途。使用者应当按照规定回收此类物质,不得直接排放。

第五十条 对危险废物实行分级管理和动态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如实申报危险废物的产生量。申报量与按照规定的物料衡算方法计算所得物料衡算数据明显不符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虚报、瞒报。

在市内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事先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但是不立即转移可能造成严重污染或者危险的,可以先予转移,并在转移后三个工作日内补报和补填联单。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应当依法报告,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和立面装修工程使用玻璃幕墙应当符合有关标准。设计单位在设计时,应当遵守相关规范,并提供相应参数;勘察设计主管部门在审查建筑方案和初步设计文件时,应当审查玻璃幕墙的设置,并在相关批文中明确玻璃幕墙设置的比例、反射系数、节能等要求。

第五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环境装饰照明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在室外使用灯光等照明设备,应当符合环境装饰照明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五十三条 购物袋的生产、销售、使用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再利用的原则,最大限度降低资源消耗,减少废弃物的产生。鼓励开发、生产、使用可循环利用的环保购物袋;限制生产、销售一次性购物袋;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塑料及其他材质的购物袋。

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实行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制度,不得免费提供塑料购物袋。

经营者在向消费者销售塑料购物袋时,应当同时提供可反复使用的环保购物袋或者购物篮等容器,供消费者选择购买,并采取有效措施鼓励消费者循环使用。

第五章 生态保护与建设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实施前已获批准的建设项目,应当加强各项配套环境保护设施及绿化工程建设。

除重大交通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公园以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项目外,禁止在城市总体规划划定的重点保护区和基本生态控制线内建设其他项目,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污染、破坏景观的活动。

在依法划定的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进行城市开发建设和环境综合整治,应当保护天然植被、地表水系、滩涂湿地、自然地貌及野生动物等自然生态系统和自然景观。

对已经受到破坏的生态环境,生态破坏者应当及时进行治理和恢复。

第五十六条 进行区域开发,应当同步规划和建设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垃圾转运及处理设施、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场以及其他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场等环境基础设施。

对未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环境基础设施的区域,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不得通过区域内建设项目的规划验收。

第五十七条 市农业部门会同市生态环境、科技、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建立源头预防、监测预警和控制治理外来物种入侵防控体系,保障生物多样性安全。

从境外引进外来生物物种或者转基因生物的,应当事先进行生态安全评估,并依法经批准后,方可引进。

第五十八条 禁止使用超过水产养殖标准和农业灌溉标准的污水进行养殖和灌溉。

禁止将有害污泥作为农用肥料使用。

第六章 公众参与

第五十九条 组织和个人享有在良好环境中生活、获取环境信息、参与环境监督管理以及得到环境损害赔偿的权利。

组织和个人负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第六十条 鼓励和支持依法设立环境保护社会团体。

环境保护社会团体依法参与环境决策和环境监督管理,开展维护公民环境权益的活动。

第六十一条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开展环境保护科学知识教育。

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环境保护科学知识宣传、报道,承担环境保护公益宣传责任。

鼓励社区和民间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环境保护科学知识宣传活动。

第六十二条 组织和个人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申请获取相关的环境信息。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答复。

七、深圳乾祥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怎么样?

深圳乾祥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9月。总部坐落于山东省青岛市,成立于2009年,是一家集科研、生产、销售于一体的现代化环保企业。公司拥有雄厚的科研力量,组建了一支以天津科技大学、中国除甲醛专家田福祯教授为首的室内环保行业

法定代表人:刘卡

成立时间:2012-09-27

注册资本:5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440306106587752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沙井中心路锐钧大厦13H(办公场所)

希望能帮助到您。

八、从小树立环保意识的例子?

我叫李勃锐,今年12岁了,六年前,当我戴上红领巾,跟着大队长哥哥宣誓时,我就下定决心,要做一名好孩子,做一名合格的少先队员。虽然当时我还不明白什么叫”合格“,但我明白,只要认真听教师和爸爸妈妈的话,好好学习,做好事不做坏事,这样必须不会错。爸爸妈妈时常教我学习传统文化,教育我做一个善良的好孩子。教师也认真负责的教我知识,告诉

我要团结同学乐于助人。就这样,在教师和爸爸妈妈的教育下,我从一个顽皮无知的孩子变成了值周生、值周长,获得过市、县、校三好学生,并在六年级时被委以学校少先队大队长的重任。

  2013年的寒假,我看到这样一条新闻,报道说北京等地出现严重的雾霾天气,PM2.5值严重超标,空气能见度极低。不仅仅使人们的出行受到严重影响,并且很多人由此引发了呼吸道疾病。更为可怕的是,由于能见度低,高速公路上时常发生交通事故,常有死伤。这样的天气已经持续了好几天。看到这条新闻,我十分难过。环境污染是一件多么可怕的事情。

我想到,以前在课堂上,教师讲过,除了大气污染,还有水污染、光污染、声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等等很多种污染。想到那里,我立刻跑出了家门,想出去看看我的家乡是否也遭到了污染。

我看到,在街道、市场附近都有很多随手丢弃的垃圾,街道两旁的树木上挂着各种颜色的塑料袋。这还是我热爱的家乡吗我的家乡,明明是一张美丽的图画,不经意间竟然被我们涂抹的这样脏乱。教师告诉过我们”保护环境,从我做起“,那么就从此刻开始吧。

于是我立刻从家里找来了橡胶手套和塑料袋,跑到街上捡拾垃圾。一开始有很多人看到我都会投来异样的目光,尤其是和我差不多大的小学生,更是来我身边嘲笑我。回到家里爸爸妈妈看到我难过的样貌就过来安慰我说:”对的事情就要坚持,不能因为别人的看法而改变了自我的初衷。走自我的路,让别人说去吧!“听了爸妈的话,我重新找回了信心。

  这个寒假,家乡的街道、集市都有我捡拾垃圾的身影。太阳朝我微笑,树木朝我招手,一切都那么完美,就算寒风再刺骨,我也不觉得冷。更让我惊喜的的是,有些小学生看到我都说想要加入我,于是我们环保小卫士的队伍越来越大了。

开学后,我大胆向教师提出建立环保小组的提议,获得了教师的支持后,我开始利用学校广播、板报等方式倡导大家加入环保小组。不久,很多同学就陆陆续续的向我报名了。我明白作为组长,我不仅仅要保证队伍成员的安全,并且要让我们的行动更有秩序。

我用自我的零花钱买来了捡拾工具发给大家,并叮嘱大家必须要远离车辆。我们每周一到周五下课时,到学校内捡拾垃圾,每个人有自我负责的区域。每周六和周日午时四点,到街道、市场、居民区附近捡拾垃圾。

我们将垃圾分类处理,不可回收垃圾将它扔到固定的垃圾桶内,可回收垃圾将它卖到废品收购站,将换来的钱攒起来,准备捐给贫穷的人。随着加入小组的同学越来越多,我以村为单位将同学们分成几个”环保小分队“,让他们各自负责维护自我家乡的环境。

  不知不觉这项保护环境的工作已经进行好几个月了,我越来越有信心。当然环保不是只在外面做的,家里的环保也很重要。我在家里节俭用水,不使用一次性筷子,不浪费纸张。我还时常用一些废弃的饮料瓶、纸盒之类做成储物盒、垃圾盒或是装饰品。我还是家里的小小监督员,监督我的爸爸妈妈,让他们也保护环境。爸爸说我像包青天”铁面无私,六亲不认“。

  我明白,还有很多同学没有加入我的环保小组,没有亲自出去捡拾垃圾。可是没关系,如果在我们的感染下,他们能做到不再随手丢弃垃圾,不再浪费水资源,不再浪费纸张,那他们依然是环保小卫士。

  保护环境,从我做起,从此刻做起,只要你我他都有了保护环境的意识,那么这种意识必须会一传十,十传百,百传千……我们都开始行动起来,擦去地球妈妈脸上的污垢,地球妈妈会越变越漂亮!我仿佛再次看到了那湛蓝的天空、翠绿的树木、青青的草地和清澈的小溪……

九、企业对环保做出贡献的例子?

①在技术、生产工艺和产品的各生命周期,持续提高在环境、健康和安全方面的理解和表现,避免对人和环境造成损害;②更有效利用资源并最大程度减少浪费;③公开行业现状、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不足;

④接触利益攸关方,听取意见并着力解决其关注的问题和期望;

⑤与政府和相关组织合作,切实执行相关规定和标准,并力争超标准完成;

⑥为产品链上各管理和使用环节的用户提供帮助和咨询,培养其对化学品的有效管理

十、环保技术规范?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落实《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规范公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公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总体要求、实施方案和调查报告的编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按规定编写《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的公路建设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工作。需填写《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表》的公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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