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治(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四)康复治疗费。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五)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六)停工留薪期工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七)生活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是根据工伤职员伤残等级确定,不同等级,赔偿标准不同。具体如下: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伤残津贴。职工被评定为一到四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A公司将其承包的绿化工程劳务工作分包给老彭。大黄受老彭雇请,自2016年4月26日起在该项目从事绿化工作,包吃包住,每日工资100元,由老彭向其发放。
2016年9月1日,大黄在工作过程中,因工友操作割草机失误,导致大黄手指受伤。大黄伤后被工友送至武汉市第三医院光谷院区住院治疗,经诊断,大黄为“多手指部分切断”。大黄于2016年9月1日至9月29日在武汉市第三医院光谷院区住院治疗28天,共计花费医疗费31951.65元。
2016年9月30日,大黄与老彭签订《补偿协议书》,约定老彭再向大黄支付赔偿款40000元,大黄不得再向老彭主张其他任何费用。老彭于协议签订当日向大黄支付了40000元赔偿款。
一房一律
2016年12月21日,司法鉴定所对大黄的伤情作出鉴定结论:被鉴定人大黄的损伤为九级残疾,其后期治疗费约为3000元,评定误工期为90日、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为60日。大黄为此支付鉴定费1800元。
另查明,大黄为城镇户口,若未签订《补偿协议书》则依法可获得赔偿金额为人民币17万元左右。
现大黄因赔偿问题起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及老彭依法赔偿。
【问题讨论】
赔偿是否应当按照《补偿协议书》进行?
【简要观点】
赔偿是否应当按《补偿协议书》进行,应先看该协议书是否显失公平,能否依法予以撤销。
一房一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本案事故发生后,A公司垫付了大黄的全部医疗费。老彭每日按100元的标准向大黄照常发放工资,并安排人员进行护理及支付大黄住院期间的全部生活费,可以看出老彭及A公司一直积极配合大黄的治疗,对该事故未推诿、不拖延,充分履行了作为雇主及发包单位在发生事故后应尽的法律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根据前述法律规定,法律赋予了签订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一方有申请撤销或变更的法定权利。但对撤销民事法律的行为规定了较为严格的条件。目的不仅在于维护交易秩序及交易安全,同时也是弘扬诚实守信精神在民事活动中的体现。
本案中,大黄、老彭及A公司均认可签订《补偿协议书》及《费用分摊协议书》的时间为大黄出院时。此时大黄的伤情已稳定,其应对自己的伤情有基本的认知。对于签订民事合同且已履行完毕,而后又要求撤销的诉请,本院持谨慎态度,但考虑到大黄作为伤者,系一般务工人员,文化程度不高,其受伤对本人生活及家庭收入均有长期影响,且大黄对于自身伤情的鉴定系发生在出院后,虽从老彭及A公司前期作出善意且合理的配合大黄治疗的行为,以及双方协商签订《补偿协议书》的过程,不能证明老彭利用明显的经济优势或对方无经验签订了此协议,但从最终《补偿协议书》确定的赔偿金额来看,与大黄的实际伤情而依法可获得的赔偿金额有较大的差距,可视为显失公平。故对大黄提出的请求予以支持。
你要相信老板,现在给了两万,签好协议书,就会按照协议书执行。如果老板不按照协议书执行,你就可以去法院起诉,维护你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