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安全教育内容?

205 2023-11-17 19:38

一、施工现场安全教育内容?

一、项目安全检查制度

1、项目每周组织一次安全检查,由项目领导牵头,检查组由质安部、器材部、工程部、技术部、后勤保卫部等成员组成,负责检查、总结、评比。

2、安全检查内容按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进行。

3、施工班组定期组织安全检查活动,认真做好班前安全自检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4、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应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建立登记、整改、检查、销项制度,要制定整改计划,定人、定时、定措施进行整改。在隐患没有消除前,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如有危及人身和设备紧急险情,应立即停止施工,进行整改并同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二、项目安全交底制度

1、安全交底是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前,由有关负责人对参加施工人员针对工程特点,施工应遵守的操作规程进行安全教育的一种形式。

2、单位工程开工前,由项目经理对项目管理人员进行交底,技术交底的同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让全体管理人员,特别是工长熟悉本工程施工特点,安全技术措施。

3、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前,工长在安排分项工程施工任务的同时,必须书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安全交底必须针对分项工程有重点的交待注意事项。

4、应经常教育职工,认真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安全技术交底。有关负责人应对安全技术交底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及时纠正违章作业。

5、安全技术交底应由参加人员的签字。

三、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对新入场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主可安排工作。

2、新工程开工前组织施工人员进行一次安全工作规程、安全施工管理规定及本企业安全规章制度的学习和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3、项目每月组织一次安全教育。

4、对从事电气、焊接、起重、建筑登高架设、厂内机械驾驶、特种设备操作等特种作业工种,必须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和安全规章制度的学习,经有关部门考试合格并取得操作证后方可上岗操作,并两年进行一次复审。

5、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机具、新工人调换工作等,必须进行适就新岗位、新操作方法的安全教育和必要的实际操作训练,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6、对严重违章作业人员,由质安部门进行安全学习并合格后主可上岗工作。

7、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

1)安全思想教育: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本企业有关规章制度;本企业的施工特点、安全施工情况;本企业事故典型案例等。

2)安全知识教育:本工种安全操作规程;机电设备、高空作业等安全基本知识;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等安全基本知识;个人劳动保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知识。

3)安全技能教育:熟悉本工种、本岗位专业安全技术知识。

二、施工现场有那些安全教育?

在施工现场,为保证工人的安全,应该通过一些安全教育来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和防范意识。以下是几项常见的安全教育:

1. 安全操作规程的学习,明确各种操作流程和安全注意事项

2. 安全事故案例分析,引导工人发现和排查安全隐患

3. 安全示范演练,提高工人的应急处置能力

4. 安全生产知识的讲解,宣传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提高工人安全意识

5. 安全管理制度的学习,调动工人的积极性,共同维护安全生产环境

通过逐步推进这些安全教育,可提高工人的安全文明素质,降低施工现场的各种安全风险。

三、建筑施工现场谁负责消防安全?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具体情况如下: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施工的质量和安全责任:

1.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2.查验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装修材料的质量,使用合格产品,保证消防施工质量。

3.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消防教育培训,落实动火、用电、易燃可燃材料等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在建工程竣工验收前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等完好有效。 

四、施工现场安全教育内容有哪些?

一、项目安全检查制度

1、项目每周组织一次安全检查,由项目领导牵头,检查组由质安部、器材部、工程部、技术部、后勤保卫部等成员组成,负责检查、总结、评比。

2、安全检查内容按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进行。

3、施工班组定期组织安全检查活动,认真做好班前安全自检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4、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应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建立登记、整改、检查、销项制度,要制定整改计划,定人、定时、定措施进行整改。在隐患没有消除前,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如有危及人身和设备紧急险情,应立即停止施工,进行整改并同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二、项目安全交底制度

1、安全交底是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前,由有关负责人对参加施工人员针对工程特点,施工应遵守的操作规程进行安全教育的一种形式。

2、单位工程开工前,由项目经理对项目管理人员进行交底,技术交底的同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让全体管理人员,特别是工长熟悉本工程施工特点,安全技术措施。

3、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前,工长在安排分项工程施工任务的同时,必须书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安全交底必须针对分项工程有重点的交待注意事项。

4、应经常教育职工,认真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安全技术交底。有关负责人应对安全技术交底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及时纠正违章作业。

5、安全技术交底应由参加人员的签字。

三、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对新入场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主可安排工作。

2、新工程开工前组织施工人员进行一次安全工作规程、安全施工管理规定及本企业安全规章制度的学习和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3、项目每月组织一次安全教育。

4、对从事电气、焊接、起重、建筑登高架设、厂内机械驾驶、特种设备操作等特种作业工种,必须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和安全规章制度的学习,经有关部门考试合格并取得操作证后方可上岗操作,并两年进行一次复审。

5、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机具、新工人调换工作等,必须进行适就新岗位、新操作方法的安全教育和必要的实际操作训练,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6、对严重违章作业人员,由质安部门进行安全学习并合格后主可上岗工作。

7、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

1)安全思想教育: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本企业有关规章制度;本企业的施工特点、安全施工情况;本企业事故典型案例等。

2)安全知识教育:本工种安全操作规程;机电设备、高空作业等安全基本知识;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等安全基本知识;个人劳动保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知识。

3)安全技能教育:熟悉本工种、本岗位专业安全技术知识。

五、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相关的处罚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五)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2、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二)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三)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第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里设定的行政处罚有以下七种: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六、施工现场临时消防安全技术规范?

临时消防设施安全设计技术规范

 1 一般规定 1.1 施工现场应设置灭火器、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和应急照明等临时消防设施。

 1.2 临时消防设施应与在建工程的施工同步设置。房屋建筑工程中,临时消防设施的设置与在建工程主体结构施工进度的差距不应超过3层。

 1.3 在建工程可利用已具备使用条件的永久性消防设施作为临时消

七、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应该谁负责?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

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施工的质量和安全责任:

1.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2.查验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装修材料的质量,使用合格产品,保证消防施工质量。

3.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消防教育培训,落实动火、用电、易燃可燃材料等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在建工程竣工验收前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等完好有效。

八、建筑消防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内容有哪些?

1、消防安全组织机构健全;

2、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完善;

3、日常消防安全管理落实。火灾危险部位有严格的管理措施;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巡查,能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

4、重点岗位人员经专门培训,持证上岗。员工会报警、会灭初期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

5、对消防设施定期检查、检测、维护保养,并详细完整的记录,可使用iFire消防宝智能点检系统,抄表、记录数据可视化,可疑情况自动分析呈现;

6、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完备,并有定期演练的记录;

7、单位火警处置及时准确。

九、消防安全教育知识?

消防安全的基础知识:一、119电话要记清。二、安全使用液化气。三、液化气残液不乱倒。四、燃气泄漏快关阀门速开窗。五、危险物品易爆燃。六、刷漆远离着火源。七、灭火器材是个宝。八、危险物品易酿灾。九、电焊作业清现场。

1、燃烧必须具备三个条件:有可燃物、有助燃物、有着火源。2、常见的火源有:明火、高温物体、火星、电火花、强光等。3、生活中的因素引起的火灾主要包括:用火不慎、用电不慎、用油、用气不慎、吸烟不慎、玩火、燃放烟花爆竹等。4、家庭易燃物品有:木制家具、被、褥、窗帘、衣物、沙发、书籍、煤气罐等等。

  日常消防常识

  1、不玩火、不随意摆弄电器设备。

  2、不可将烟蒂、火柴杆等火种随意扔在废纸篓内或可燃杂物上,不要躺在床上或沙发上吸烟。

  3、楼下起火,楼上居民切忌开门观看或急于下楼逃生,要紧闭房门,可用浸湿的床单、窗帘等堵塞门缝或粘上胶带。如果房门发烫,要泼水降温。

  4、火场逃生时,保持冷静,正确估计火势。如火势不大,当机立断,披上浸湿的衣服、被褥等向安全出口方向逃离。逃生时不可乘坐电梯。逃生时应随手关闭身后房门,防止烟气尾随进入。

  5、不要在楼梯间、公共走道内动火或存放物品,不要在棚厦内动火、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和维修机动车辆,不要在禁火地点吸烟、动火。

十、施工现场消防规范?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

4?建筑防火

4.1一般规定

4.1.1临时用房和在建工程应采取可靠的防火分隔和安全疏散等防火技术措施。

4.1.2临时用房的防火设计应根据其使用性质及火灾危险性等情况进行确定。

4.1.3在建工程防火设计应根据施工性质、建筑高度、建筑规模及结构特点等情

况进行确定。

4.2临时用房防火

4.2.1宿舍、办公用房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当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

2建筑层数不应超过3层,每层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m2;

3层数为3层或每层建筑面积大于200m2时,应设置不少于2部疏散楼梯,房间疏散门至疏散楼梯的最大距离不应大于25m;

4单面布置用房时,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0米;双面布置用房时,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5m;

5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疏散走道的净宽度;

6宿舍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m2,其它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100m2;

7房间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的距离不应大于15m,房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8m,房间建筑面积超过50m2时,房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2m;

8隔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顶板基层底面。

4.2.2发电机房、变配电房、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可燃材料库房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

2层数应为1层,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

3可燃材料库房单个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30m2,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单个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0m2;

4房间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的距离不应大于10m,房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8m。

4.2.3其他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宿舍、办公用房不应与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变配电房等组合建造;

2会议室、文化娱乐室等人员密集的房间应设置在临时用房的第一层,其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4.3在建工程防火

4.3.1在建工程作业场所的临时疏散通道应采用不燃、难燃材料建造并与在建工程结构施工同步设置,也可利用在建工程施工完毕的水平结构、楼梯。

4.3.2在建工程作业场所临时疏散通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h;

2设置在地面上的临时疏散通道,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5m;利用在建工程施工完毕的水平结构、楼梯作临时疏散通道,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0m;用于疏散的爬梯及设置在脚手架上的临时疏散通道,其净宽度不应小于0.6m;

3临时疏散通道为坡道时,且坡度大于250时,应修建楼梯或台阶踏步或设置防滑条;

4临时疏散通道不宜采用爬梯,确需采用爬梯时,应有可靠固定措施;

5临时疏散通道的侧面如为临空面,必须沿临空面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防护栏杆;

6临时疏散通道设置在脚手架上时,脚手架应采用不燃材料搭设;

7临时疏散通道应设置明显的疏散指示标识;

8临时疏散通道应设置照明设施。

4.3.3既有建筑进行扩建、改建施工时,必须明确划分施工区和非施工区。施工区不得营业、使用和居住;非施工区继续营业、使用和居住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施工区和非施工区之间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不燃烧体隔墙进行防火分隔;

2非施工区内的消防设施应完好和有效,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并应落实日常值班及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3施工区的消防安全应配有专人值守,发生火情应能立即处置;

4施工单位应向居住和使用者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告知建筑消防设施、疏散通道的位置及使用方法,同时应组织进行疏散演练;

5外脚手架搭设不应影响安全疏散、消防车正常通行及灭火救援操作;外脚手架搭设长度不应超过该建筑物外立面周长的二分之一。

4.3.4外脚手架、支模架的架体宜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搭设,其中,下列工程的外脚手架、支模架的架体应采用不燃材料搭设:

1高层建筑;

2既有建筑改造工程。

4.3.5下列安全防护网应采用阻燃型安全防护网:

1高层建筑外脚手架的安全防护网;

2既有建筑外墙改造时,其外脚手架的安全防护网;

3临时疏散通道的安全防护网。

4.3.6作业场所应设置明显的疏散指示标志,其指示方向应指向最近的临时疏散通道入口。

4.3.7作业层的醒目位置应设置安全疏散示意图。

5临时消防设施

5.1一般规定

5.1.1施工现场应设置灭火器、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和临时消防应急照明等临时消防设施。

5.1.2临时消防设施应与在建工程的施工同步设置。房屋建筑工程中,临时消防设施的设置与在建工程主体结构施工进度的差距不应超过3层。

5.1.3施工现场在建工程可利用已具备使用条件的永久性消防设施作为临时消防设施。当永久性消防设施无法满足使用要求时,应增设临时消防设施,并应符合本规范第5.2~5.4节的有关规定。

5.1.4施工现场的消火栓泵应采用专用消防配电线路。专用消防配电线路应自施工现场总配电箱的总断路器上端接入,且应保持不间断供电。

5.1.5地下工程的施工作业场所宜配备防毒面具。

5.1.6临时消防给水系统的贮水池、消火栓泵、室内消防竖管及水泵接合器等,应设有醒目标识。

5.2灭火器

5.2.1在建工程及临时用房的下列场所应配置灭火器:

1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及使用场所;

2动火作业场所;

3可燃材料存放、加工及使用场所;

4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发电机房、变配电房、设备用房、办公用房、宿舍等临时用房;

5其他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

5.2.2施工现场灭火器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灭火器的类型应与配备场所可能发生的火灾类型相匹配;

2灭火器的最低配置标准应符合表5.2.2-1的规定;

表5.2.2-1灭火器最低配置标准

3灭火器的配置数量应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经计算确定,且每个场所的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2具。

4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应符合表5.2.2-2的规定。

表5.2.2-2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m)

5.3临时消防给水系统

5.3.1施工现场或其附近应设置稳定、可靠的水源,并应能满足施工现场临时消防用水的需要。

消防水源可采用市政给水管网或天然水源。当采用天然水源时,应采取措施确保冰冻季节、枯水期最低水位时顺利取水,并满足临时消防用水量的要求。

5.3.2临时消防用水量应为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与临时室内消防用水量之和。

5.3.3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临时用房和在建工程的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的较大者确定,施工现场火灾次数可按同时发生1次确定。

5.3.4临时用房建筑面积之和大于1000m2或在建工程单体体积大于10000m3时,应设置临时室外消防给水系统。当施工现场处于市政消火栓150m保护范围内且市政消火栓的数量满足室外消防用水量要求时,可不设置临时室外消防给水系统。

5.3.5临时用房的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5.3.5的规定:

表5.3.5临时用房的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

5.3.6在建工程的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5.3.6的规定:

表5.3.6在建工程的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

5.3.7施工现场临时室外消防给水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给水管网宜布置成环状;

2临时室外消防给水干管的管径应依据施工现场临时消防用水量和干管内水流计算速度进行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DN100;

3室外消火栓应沿在建工程、临时用房及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均匀布置,距在建工程、临时用房及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的外边线不应小于5m;

4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120m;

5消火栓的最大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

5.3.8建筑高度大于24m或单体体积超过30000m3的在建工程,应设置临时室内消防给水系统。

5.3.9在建工程的临时室内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5.3.9的规定:

表5.3.9在建工程的临时室内消防用水量

5.3.10在建工程室内临时消防竖管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消防竖管的设置位置应便于消防人员操作,其数量不应少于2根,当结构封顶时,应将消防竖管设置成环状;

2消防竖管的管径应根据在建工程临时消防用水量、竖管内水流计算速度进行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DN100。

5.3.11设置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的在建工程,应设消防水泵接合器。消防水泵接合器应设置在室外便于消防车取水的部位,与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取水口的距离宜为15~40m。

5.3.12设置临时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的在建工程,各结构层均应设置室内消火栓接口及消防软管接口,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消火栓接口及软管接口应设置在位置明显且易于操作的部位;

2消火栓接口的前端应设置截止阀;

3消火栓接口或软管接口的间距,多层建筑不大于50m,高层建筑不大于30m。

5.3.13在建工程结构施工完毕的每层楼梯处,应设置消防水枪、水带及软管,且每个设置点不少于2套。

5.3.14高度超过100m的在建工程,应在适当楼层增设临时中转水池及加压水泵。中转水池的有效容积不应少于10m3,上下两个中转水池的高差不宜超过100m。

5.3.15临时消防给水系统的给水压力应满足消防水枪充实水柱长度不小于10m的要求;给水压力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消火栓泵,消火栓泵不应少于2台,且应互为备用;消火栓泵宜设置自动启动装置。

5.3.16当外部消防水源不能满足施工现场的临时消防用水量要求时,应在施工现场设置临时贮水池。临时贮水池宜设置在便于消防车取水的部位,其有效容积不应小于施工现场火灾延续时间内一次灭火的全部消防用水量。

5.3.17施工现场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应与施工现场生产、生活给水系统合并设置,但应设置将生产、生活用水转为消防用水的应急阀门。应急阀门不应超过2个,且应设置在易于操作的场所,并设置明显标识。

5.3.18严寒和寒冷地区的现场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应采取防冻措施。

5.4应急照明

5.4.1施工现场的下列场所应配备临时应急照明。

1自备发电机房及变、配电房;

2水泵房;

3无天然采光的作业场所及疏散通道;

4高度超过100m的在建工程的室内疏散通道;

5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他场所。

5.4.2作业场所应急照明的照度不应低于正常工作所需照度的90%,疏散通道的照度值不应小于0.5lx。

5.4.3临时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宜选用自备电源的应急照明灯具,自备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60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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