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生多点执业利与弊?
关于这个问题,利:
1. 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多点执业可以让医生在不同的医疗机构工作,更好地利用医疗资源,让医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得到更好的发挥。
2. 提高医生的收入水平。多点执业可以让医生在多个医疗机构工作,增加收入来源,提高医生的收入水平。
3. 促进医生的职业发展。多点执业可以让医生接触不同的医疗环境和病例,提高医生的职业素养和经验,有助于医生的职业发展。
弊:
1. 增加医疗事故的风险。多点执业可能会让医生分心,忽略患者的病情,增加医疗事故的风险。
2. 增加医生的工作压力。多点执业会让医生的工作量增加,容易导致医生的工作压力过大,影响医生的身心健康。
3. 增加医疗机构管理难度。多点执业会让医生在多个医疗机构工作,增加医疗机构的管理难度,可能会影响医疗机构的运营效率。
二、医生多点执业注销流程?
1、 登录医师个人电子化系统——业务办理——注销(注意跨省多点一定要选注销)——进去选择要注销的执业点——注明注销原因——提交
2、 注销执业点的机构端登录系统通过审核——打印注销申请表盖章——把表格和医师执业证原件交到卫计委
3、 等待卫计审核通过,正常5个工作日办结(也有不少地方当天办好),取回执业证即可。
三、医生多点执业合法吗?
医师多点执业:是指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后,受聘在两个以上医疗机构执业的行为,是合法的。
四、医生多点执业备案流程?
医师多执业机构备案流程:
第一步:个人端提交申请
长按识别,进入民科微服务小程序
1、在民科微服务小程序【我的】中,点击【我的电子化系统】
点击查看在小程序中进入电子化系统具体操作步骤!
2、点击进入【医师电子化注册信息系统】
3、在医师个人端“业务申请”中选择“多执业机构备案”申请“点击进入”
4、然后填写业务信息,拟执业机构名称、执业范围、有效期开始时间和有效期结束时间。填写完成后,点击“确认,提交”
注意:
(1)执业医师申请多机构备案选择机构时,只能选择您当前注册所在执业地点下的医疗机构,例如:北京市、河北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2)如当前有多个执业范围,申请多机构备案时可以把多个执业范围全部勾选,也可以只选其中一两个执业范围!
(3)有效期开始时间必须大于申请业务的当天。
5、最后“填写业务打印表单”。完成多机构备案业务提交。
五、医生多点执业新规?
第一条
医师多点执业是指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后,在2个以上医疗机构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
第二条
临床、口腔和中医类别医师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多点执业。执业医师己注册的执业地点为第一执业地点,增加注册的执业地点依次为第二、第三执业地点。执业地点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医师执业地点总数不超过3个。
第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医师可以申请多点执业:
(一)医师需具有副高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在该技术职务上连续任职工作2年以上的执业医师;
(二)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与第二或第三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签订医师执业的相关协议;
(三)申请多点执业所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应当与在第一执业地点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一致;
(四)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的诊疗科目范围内;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多点执业工作;
(六)在第一执业地点能完成诊疗任务、不担任行政职务;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医师申请多点执业,应当向核发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格式的医师增加执业地点申请表;
(二)申请人《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居民身份证及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三)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与第二或第三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签订的医师执业的相关协议书;
(四)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同意申请人在第二、第三执业地点执业的证明;
(五)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聘用证明;
(六)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收到符合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医师增加执业地点,应当在其《医师执业证书》“变更注册记录”栏目签署意见并加盖注册管理专用章,同时做好执业注册网络数据更新和备案工作。具体备案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六、医生多点执业什么意思?
所谓医师多点执业,是指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后,受聘在两个以上医疗机构执业的行为。
七、2021年医生多点执业条例?
第一条
医师多点执业是指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后,在2个以上医疗机构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
第二条
临床、口腔和中医类别医师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多点执业。执业医师己注册的执业地点为第一执业地点,增加注册的执业地点依次为第二、第三执业地点。执业地点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医师执业地点总数不超过3个。
第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医师可以申请多点执业:
(一)医师需具有副高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在该技术职务上连续任职工作2年以上的执业医师;
(二)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与第二或第三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签订医师执业的相关协议;
(三)申请多点执业所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应当与在第一执业地点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一致;
(四)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的诊疗科目范围内;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多点执业工作;
(六)在第一执业地点能完成诊疗任务、不担任行政职务;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医师申请多点执业,应当向核发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格式的医师增加执业地点申请表;
(二)申请人《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居民身份证及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三)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与第二或第三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签订的医师执业的相关协议书;
(四)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同意申请人在第二、第三执业地点执业的证明;
(五)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聘用证明;
(六)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收到符合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医师增加执业地点,应当在其《医师执业证书》“变更注册记录”栏目签署意见并加盖注册管理专用章,同时做好执业注册网络数据更新和备案工作。具体备案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六条
医师变更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以及变更第一执业地点的,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变更后原有的多点执业注册同时失效,确需保留多点执业的,必须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
第七条
医师原则上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申请增加执业地点。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增加执业地点的,除提交前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已经注册执业地点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同意证明。
第八条
医师变更第一执业地点以外的其他执业地点,应先注销该执业地点,再参照本办法第四、五条相关规定,申请增加新的执业地点。
第九条
医师多点执业,应当接受获批准的多个执业地点的卫生行政部门及所执业的医疗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执业医师进行处罚时,应在其《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记录”栏目中予以记录,并应于7个工作日内通知其他为该医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
负责多点执业医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该医师在本辖区内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及处理情况。
多点执业医师应按照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办法》接受各执业地点的定期考核。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负责综合第二、第三执业地点的考核意见,归入该医师定期考核档案。
任一执业地点考核不合格,医师受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时应暂停所有执业地点的执业活动,并接受考核不合格执业地点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允许其继续多点执业;对考核不合格的,由考核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并书面告知该医师所有执业地点的卫生行政部门。
医师在任一执业地点被处以暂停执业以上行政处罚的,应暂停在所有执业地点的执业活动。
第十一条
下列情况不需要增加执业地点:
(一)对病人实施现场急救的;
(二)经医疗、保健机构批准的会诊、进修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等;
(三)受医疗、保健机构派遣,实施对口支援、支援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等;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拟取消医师第二、第三执业地点时,第二、第三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到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取消该执业地点,并书面报告为其办理执业注册的其他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三条
为多点执业医师注册的各个卫生行政部门均有权依法吊销该医师的《医师执业证书》。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时,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并书面通知为其注册的其他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授权规定的其他条件或情况,应当报卫生部备案。
第十五条
医师多点执业注册的相关信息应同步录入医师联网注册及考核管理系统。
第十六条
医师在第一执业地点以外的医疗、保健机构执业时,不作为该第二、第三执业地点医疗机构校验、技术准入和评审等审核时的人员依据。
第十七条
本办法第四条第三款的协议书内容至少应包括:
(一)多点执业的医师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
(二)多点执业的医师在第二或第三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执业有效期;
(三)多点执业的医师在第二或第三执业地点医疗机构执业过程中,发生医疗责任事故或民事纠纷时医师和医疗机构承担的责任。
(四)医师多点执业有效期需继续延期的,应于到期前1个月重新签署协议书;医师多点执业有效期到期不再延续的,第二或第三执业地点应于到期后7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取消执业地点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加强对本机构多点执业医师的管理,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行为,在开展医师多点执业工作的同时确保本机构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满足本机构医疗服务需要。
第十九条
医师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多点执业活动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理》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释。
八、医生跨省多点执业如何注册?
市卫生计生委(青岛市) 事项类别:许可事项 办理时间:上午9:00-12:00 下午1:30-5:00 办理期限:承诺期限:15工作日 法定期限:30工作日 办公地点:市南区 香港中路 17号 行政审批服务大厅2楼 市卫生计生委窗口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1、办理条件 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具有中级及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近2年内医师定期考核合格; 2、第一执业地点同意; 3、不担任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4、身体健康,能胜任多点执业执业工作;
5、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第二、第三执业地点的诊疗科目范围内; 6、在第二、第三执业地点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与第一执业地点一致; 7、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以中医坐堂诊所作为第二、第三执业地点进行注册时,必须取得医师资格后经注册在医疗机构连续从事5年以上临床工作。
2、所需申办材料 1、《山东省医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2份 ,出具单位:申请人 ) 2、申请人的《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份 ,出具单位:卫生计生委 ) 3、申请人的《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份 ,出具单位:卫生部门 ) 4、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份 ,出具单位:公安部门 ) 5、申请人的《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需具有中级及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份 ,出具单位:人事部门 )
6、第一执业地点出具的同意其到第二、第三执业地点执业的证明; (1份 ,出具单位:第一执业地点) 7、第一执业地点出具的不担任该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证明; (1份 ,出具单位:第一执业地点) 8、第二、第三执业地点出具的聘用证明; (1份 ,出具单位:第二、三执业地点 ) 9、第二、第三执业地点出具的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或关于发生医疗责任事故或民事纠纷时与执业医师责任分担约定的声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1份 ,出具单位:第二、三执业地点 ) 10、第二、第三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1份 ,出具单位:第二、三执业地点) 11、申请人近2年有效的医师定期考核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份 ,出具单位:第一执业地点 ) 1、《山东省医师取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1份 ,出具单位:申请人 ) 2、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份 ,出具单位:公安部门 ) 3、申请人的《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份 ,出具单位:卫生部门 )
4、办理条件依据 《关于印发〈青岛市医师多地点执业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第三条:医师申请多点执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具有中级及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近2年内医师定期考核合格;2、第一执业地点同意;3、不担任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4、身体健康,能胜任多点执业执业工作;5、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第二、第三执业地点的诊疗科目范围内;6、在第二、第三执业地点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与第一执业地点一致;7、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以中医坐堂诊所作为第二、第三执业地点进行注册时,必须取得医师资格后经注册在医疗机构连续从事5年以上临床工作。㈧医师变更执业类别、执业范围和第一执业地点的,应按照《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变更后原有的多点执业注册同时失效,若需继续开展多点执业的,应按本方案相关规定重新申请。医师变更第二、第三执业地点的,应先取消已注册的第二、第三执业地点,再按照本方案规定申请增加新的执业地点
九、助理医生可以多点执业吗?
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临床助理医师不能多点执业,只能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从事医疗工作。否则即是违法行医。被卫生行政机关查获将会被处罚直至吊证。发生医疗事故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主治医师医师级别以上的医师才有资格临床多点执业,但包括第一执业点在内,最多不能超过3个。
十、天津医生多点执业办理流程?
11月15日,天津市卫计委官网发布了《医师区域注册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明确,医师实行区域注册制度,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员,在经天津市批准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其执业地点是天津市。医师在主要执业机构以外的执业机构称为其他执业机构,医师经注册后,在其他执业机构执业,不需要办理相关手续,此规定自2016年11月20日起执行。
同时,规定还明确,医师在办理执业注册、变更执业注册、备案、注销注册等手续时,需要由主要执业机构在相关表格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并不需要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这一点改革力度比国家关于多点执业文件更甚一步,在国家文件中,规定医生多点执业需要向主要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向其他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分别申请备注,备注内容包括本人所有执业机构的名称。
此外,《规定》还要求,本规定施行前,已经执业注册并符合医师区域注册条件的执业医师,其医师执业证书上“执业地点”所列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为该医师的主要执业机构,其执业地点视同为天津市,可以在任一设置与其执业范围相适应的诊疗科目或业务范围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不需要将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地点”改为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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