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施工中技术质量负责人和技术质量专业人员有什么区别?
技术负责人是负责整个项目的施工质量安全等,技术质量专业人就是专职的质量员、安全员、施工员等专业技术人员
二、质量控制计划是技术负责人还是质量负责人?
原则上都可以。质量不仅仅是制造质量,也要求研发质量,管理质量。
质量工作不仅仅是质量负责人的事情,而是所有员工的职责,特别是具体做事情的负责人的职责。
技术负责人在产品的设计开发、或工艺过程中,也应该进行质量控制计划工作。
质量负责人自然更应该对质量控制计划工作负责。
具体而言,还要看组织的各类人员的职责规定和具体工作。
三、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与项目技术负责人的区别?
1、负责内容不同技术负责人在项目经理的领导下工作,负责整个项目的技术工作:编制施工方案及施工计划;编制材料计划、包括月计划、资金使用计划;编制施工进度计划等。
按公司的要求做整个项目的工程成本控制工作。
负责工程技术资料与工程进度同步进行。
2、职能不同技术负责人一般指建设领域、生产制造领域、电子商务领域,负责全过程的技术决策、技术指导。
项目总工是指项目总工程师,又称首席工程师,在产品项目制运作的组织机构中是一种行政职务。不同的行业,总工程师的职能也不尽相同。技术负责人工作范围在项目经理的领导下工作,负责整个项目的技术工作。
① 编制施工方案及施工计划;
② 编制材料计划、包括月计划、资金使用计划;
③ 编制施工进度计划;
④ 负责对土建、水电、绿化各分项工程的部位技术交底及施工工艺做法对下交底,并负责协调土建、水电、绿化的施工工序搭接的相互间的配合工作,土建、水电、绿化的施工员相互配合工作。
⑤ 负责对材料进场的核实,对施工队已完成的分项工程量进行数量、质量验收,并负责对进度、安全、质量、现场管理、成本控制的检查工作。
⑥ 负责对整个项目的钢筋下料审查、核对工作。
⑦ 负责对甲方监理、隐蔽工程、设计变更、工程增减的签证工作。
⑧ 按公司的要求做整个项目的工程成本控制工作。
⑨ 负责工程技术资料与工程进度同步进行。
四、主任工程师和专业负责人区别?
主任工程师是专业技术职位,专业负责人只是负责某一项专业。
五、分公司质量技术部门负责什么?
分公司质量技术部门,负责分公司的产品质量检验、产品质量监督、条形码的发放等工作。
六、数字技术工程师是什么专业?
数字技术工程师是一种应用型技术专业,它涉及数字化技术在实际应用中的设计和开发。 具体来说,数字技术工程师主要从事数字电路、计算机系统、嵌入式系统、通信系统、物联网等方面的设计和开发工作。这些领域都是数字技术的重要应用领域,数字技术工程师需要掌握数字逻辑、集成电路、计算机组成原理、硬件描述语言、嵌入式系统开发技术、IT技术等多项知识技能。数字技术工程师是一个相对新兴的专业,近年来随着数字化时代的到来,其需求日益增长。因此,学习数字技术工程师专业可以为未来的就业提供广泛的选择空间,如通信技术、网络技术、计算机技术等领域。
七、专业技术工程师管理规定?
职称评审管理规定
《职称评审管理规定》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的职称评审管理法规,2018年8月10日,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向社会征求意见。
基本信息
中文名职称评审管理规定所属国家中国语言汉语
征求意见
2018年8月1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就《职称评审管理规定》,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向社会征求意见。
主要内容
《规定》提出职称评审应以德为先,对学术造假“一票否决”,且纳入信用“黑名单”。
重大贡献可直申高级
《规定》对申报要求和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职称评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符合相应系列或专业、相应级别职称评审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实行诚信承诺制度;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应当按照程序对申报材料和履职情况进行审核,择优推荐并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工作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将个人申报材料逐级上报。此外,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以及新兴业态、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可以由工作单位、人事代理机构或经授权的其他机构履行审核、公示和推荐程序。
《规定》提出,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以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可以适当放宽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
学术造假纳入信用系统
《规定》明确实行学术造假“一票否决制”:申报人员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以权谋私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予以撤销,记入诚信档案,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评审工作人员违反评审纪律,徇私舞弊、暗箱操作或有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调离评审工作岗位,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追责;涉嫌违法的,追究其法律责任。评审专家违反评审纪律,或利用职称评审工作便利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取消评审专家资格;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并记入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工作单位没有认真履行审核责任,或出具虚假材料的,视情况进行通报批评,并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经办人员责任。
职称证书查验逐步开放
依据《规定》,职称评审会议应当全程记录,并做好归档保密工作;评审会议实行封闭管理,评审专家名单不对外公布;职称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职称评审实行结果公示制度。
《规定》提出,逐步开放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查询验证服务,积极探索职称评审电子证书。[1]
全文内容
职称评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职称评审管理,确保职称评审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职称是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主要标志。职称评审是指评审委员会按照既定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进行评议和认定。
第三条 企事业单位开展的职称评审工作,适用本规定。专业化人才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开展的职称评审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负责职称评审工作,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建立评审制度、制定评审标准、协调落实职称政策,加强对职称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职称评审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专业性、技术性、实践性、创造性,突出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
评审标准实行国家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相结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颁布各职称系列基本标准条件。各地区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职称评审标准。具有自主评审权的企事业单位可制定本单位自主评审标准。各地区、各单位制定的评审标准应当不低于国家基本标准。
第二章 评审委员会
第六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是负责评议、认定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组织,依据职称评审标准和评审程序独立开展评审工作。
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系列或专业组建,不得组建跨系列综合性职称评审委员会。
第七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分为高级、中级和初级3个级别。组建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申请评审的系列或专业在行业内具有重要影响力,能够代表本领域的技术发展水平。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申请评审的职称系列或专业,原则上应当是本单位主体系列或专业。
(二)申请评审的系列或专业具有一定规模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
(三)申请评审的系列或专业具有足够数量且符合条件的高级职称评审专家。
(四)具有符合国家和本地区职称政策,引领行业发展、客观科学的评审标准,评审工作机构健全,评审制度完备。
组建中级、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基本条件由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另行制定。
第八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实行核准备案制度。其中,各地区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核准备案。中、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具体办法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职称评审委员会备案有效期不超过3年,有效期满要重新备案。
第九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至3人。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不少于25人,按专业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不少于11人。根据需要,可按学科或专业组成若干评议组。评议组负责初审和评议工作,有推荐、建议权,但不是一级评审组织。不设评议组的,由职称评审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初审和评议工作。
第十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专业同行专家中具有较高权威性和知名度,具有本系列(专业)相应层级职称。
(二)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系统掌握相关理论知识,实践经验丰富。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群众公认。
(四)能够认真履行评审工作职责,自觉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评审专家的每届聘期一般为1至3年。
第十一条 有条件的地区、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可按系列(专业)建立职称评审专家库。建立专家审核、退出机制,实行动态调整。
第十二条 职称评审办事机构设在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的人事部门,负责受理职称申报、审核材料、组织评审、接受咨询等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职称评审的专业、级别和申报时间、地点等有关事项,由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在负责评审的范围内公布。
第三章 申报推荐
第十四条 申报职称评审的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符合相应系列或专业、相应级别职称评审申报条件。
第十五条 申报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相应职称评审办事机构或其指定的代办机构提交职称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实行诚信承诺制度。
第十六条 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应当按照程序对申报材料和履职情况进行审核,择优推荐并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工作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将个人申报材料逐级上报。
第十七条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以及新兴业态、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可以由工作单位、人事代理机构或经授权的其他机构履行审核、公示和推荐程序。
第十八条 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以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可以适当放宽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
第十九条 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外籍人员的职称申报办法由各地区、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另行制定。
第四章 受理审核
第二十条 职称评审办事机构负责受理评审范围内各单位报送的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申报材料不完整、不规范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报。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取消申请人参评资格。
第二十一条 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审核后,向职称评审委员会报告审核基本情况,提交符合条件的申报人材料和书面审核意见。书面审核意见应当由职称评审办事机构承办人和负责人签字,并加盖该办事机构印章。
第五章 组织评审
第二十二条 评议组根据评审系列(专业)特点和申报人员的实际情况,考察申报人员实际水平,并给出初审意见。不设评议组的,由评委会委员分工负责上述工作。对申报人员的初审必须有3名以上评审专家参加。
第二十三条 每次参加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不少于评审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采用材料评审、个人述职、面试答辩、说课讲课、实践操作或业绩展示等评价方式。评议组或负责初审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向评审委员会介绍初审和评议情况,提出推荐意见;评审委员会根据初审和评议情况进行充分讨论,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总数三分之二(含)以上即为评审通过。未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者补充投票。
第二十四条 评审会议结束时,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为申报人填写评审结论,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对评审结果签字确认,并加盖职称评审委员会印章。
第二十五条 评审会议应当全程记录,记录内容包括评审日期、出席评委、评审对象、评委发言摘要、投票结果等。会议记录由会议主持人及记录人签名,并做好归档保密工作。
第二十六条 评审会议实行封闭管理,评审专家名单不对外公布,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在评审工作保密期内不得向外泄露评审内容,不得私自接收评审材料,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七条 职称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评审专家有近亲属或其他直接利害关系人参加职称评审时,应当申请回避,或者由职称评审办事机构通知其回避。
第二十八条 职称评审实行结果公示制度,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公示期应当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投诉举报或通过其他方式反映的问题线索,要逐一复查。
评审结果和评审工作情况应当及时报送相应职称管理部门。对评审通过经公示无异议的人员,由相应职称管理部门确认。
第二十九条 申报人对职称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职称评审办事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对违反评审程序确有可能影响评审结果的,评审办事机构应当组织评审专家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论告知申报人。
第三十条 建立职称评审专家库的,在组织召开评审会议前,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应当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开展评审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不具备评审条件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评审权的地区、部门或单位代为评审。委托评审由专业技术人才所在单位提出申请,高级职称的委托评审由市地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委托函,中级职称的委托评审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委托函。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需要委托评审的,由人事部门出具委托函。未按要求委托评审的,评审结果无效。
第三十二条 职称评审结果在本地区、本单位内部有效。专业技术人才跨区域、跨单位流动时,评审结果可按照职称管理权限重新进行考核、评审或确认。
积极探索跨区域职称互认,具体办法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章 评审服务
第三十三条 各地区、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全覆盖、可及性、均等化的要求,建立权利平等、条件平等、机会平等的职称评价服务平台,减少纸质证明材料,缩短办理时限,提供便捷化服务。
第三十四条 加强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推广在线评审,逐步实现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反馈。开通在线咨询、在线指导等线上服务。
第三十五条 建立职称评审信息化管理系统,统一数据标准,规范评审结果等数据采集,实现系统的省级集中部署和数据向上归集,促进职称评审数据资源的聚集、整合和共享。
第三十六条 在保证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逐步开放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查询验证服务。积极探索职称评审电子证书。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职称评审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受理举报、申诉并负责核查和裁定。
第三十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称管理权限,通过座谈、走访、查询档案、质询、约谈等形式定期对职称评审委员会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巡查,抽查、巡查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九条 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应当严格执行物价、财政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监督和审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实行学术造假“一票否决制”,申报人员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以权谋私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予以撤销,记入诚信档案,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四十一条 评审工作人员违反评审纪律,徇私舞弊、暗箱操作或有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调离评审工作岗位,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追责;涉嫌违法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工作单位没有认真履行审核责任,或出具虚假材料的,视情况进行通报批评,并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经办人员责任。
第四十三条 评审专家违反评审纪律,或利用职称评审工作便利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取消评审专家资格;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并记入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未经核准备案或超越职称评审权限、擅自扩大评审范围,评审结果无效;违反有关政策规定、评审程序及纪律要求,不能保证评审质量,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视情况停止开展工作、限期整改、宣布评审结果无效;情节严重的收回职称评审权,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可依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单位职称评审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8年 月 日起施行。原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人职发〔1990〕4号)、《关于重新组建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有关事项的通知》(人职发〔1991〕8号)、《关于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职发〔1992〕5号)、《关于印发<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4〕14号)同时废止。[2]
参考资料
八、劳务专业承包需要几个技术负责人?
劳务专业承包需要一名技术负责人。
根据施工劳务资质标准要求,对现场持证管理者的管理类别是有要求的。要求具有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对技术工人要求是经培训考核合格的的技术工人。具体要求是:
技术负责人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高级工以上资格。
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
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技术工人不少于 50 人。
施工劳务资质需要55人就能申请企业资质,技术负责人可以出自50名技术工人中的1名高级技工。
办理资质人员社保证明、企业净资产都要到位,才能办理企业资质。
九、质量负责人与技术负责人的职责应该怎么分?
原则上都可以。质量不仅仅是制造质量,也要求研发质量,管理质量。质量工作不仅仅是质量负责人的事情,而是所有员工的职责,特别是具体做事情的负责人的职责。
技术负责人在产品的设计开发、或工艺过程中,也应该进行质量控制计划工作。质量负责人自然更应该对质量控制计划工作负责。具体而言,还要看组织的各类人员的职责规定和具体工作。
十、中级工程师可以做技术负责人吗?
可以。
新颁布的企业资质标准规定:
施工总承包资 质一级资质标 准的技术负责人具有 10 年以上从事相应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相应专业高级职称。
二级资标 准的 的技术负 责人具有 8 年 以上从 事相应工程 施工技 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相应专业高级职称或相应专业 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
三级资质标 准的技术负 责人具有 5 年 以上从 事相应工程 施工技 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相应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
专业承包序列资质标准 一级资质标准的技术负责人具有 10 年以上从事相应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相应工程序列高级职称或相应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 资格;
二级资质标准的技 术负责 人具有 8 年 以上从 事相应工程 施工技 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相应工程序列高级职称或相应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 执业资格 。
三级资质标准的技 术负责 人具有 5 年 以上从 事相应工程 施工技 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相应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相应专业注册建造师 执业资格 。
由此可见除总承包一级企业外,其余大部分企业的技术负责人具有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就满足条件;部分专业承包叁级企业具备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也可以担任技术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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