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道工程规范要求依据
非金属管道施工工艺标准
QB-CNCEC J22002-2006
1 适用范围
本施工工艺标准适用于聚丙烯管道(PP-R、PP-B)、氯化聚氯乙烯管道(PVC-C)、硬聚氯乙烯管道(PVC-u)、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ABS)管道、增强聚丙烯管道(FRPP)、玻璃钢/聚氯乙烯复合管道(FRP/PVC)、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加沙管道、玻璃管道等安装工程;各种管道使用的温度、压力应符合设计或相应的规范标准。
二、管道工程技术规程
燃气引入管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引入管公称直径不应小于20mm,埋地部分的PE管不小于32mm;
(2)引入管坡度应大于1%,坡向室外低压管网,严禁倒坡;
(3)引入管埋地部分应采用壁厚≥3.50mm的无缝钢管或PE管。超过25层以上建筑 的燃气引入管应采用加厚钢管。
3.2燃气立管
燃气立管是指引入管出地面后沿墙向上敷设的燃气管道。
3.2.1燃气的立管一般沿建筑物外墙敷设,立管距地面1.5m处宜安装总阀门,阀门前后设置放散吹扫口,阀门及放散吹扫口宜设置在阀门箱内。
3.2.2燃气立管的安装一般采用无缝钢管或单面镀锌钢管焊接连接。
3.2.3燃气立管宜安装在靠近厨房、卫生间的外墙,尽量避开卧室的窗户及变配电室等场所。
3.3 室内燃气管道
3.3.1室内燃气管道不得穿越下列场所:
(1)燃气管道严禁引入卧室、浴室或卫生间中;当水平管穿过卧室、浴室、卫生间或地下室时,必须采用焊接连接的方式,并必须设置在套管中;
(2)易燃易爆品仓库、配电室、变电室、电缆沟、烟道和通风道等地方
(3)潮湿或有腐蚀性介质的房间,当一定要穿越时,必须采取防腐措施;
(4)机要室、间距狭小通道及人不宜进入的场所;
(5)使用其它燃料的厨房。
3.3.2室内燃气管道一般采用镀锌钢管并采用丝扣连接。
3.3.3室内燃气管道应明设,当建筑或工艺有特殊要求时,可暗设,但必须便于安装和检修。暗设燃气管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1)暗设的燃气立管,可设在墙上的管槽或管道井中;暗设的燃气水平管,可设在非燃材料构成的吊平顶内或管沟中;
(2)暗设的燃气管道的管槽应设活动门和通风孔;暗设的燃气管道的管沟应设活动盖板,并填充干沙;
(3)暗设的燃气管道可与空气、惰性气体、上水、热力管道等一起敷设在管道井、管沟或设备层中。此时,燃气管道应采用焊接连接。
燃气管道不得敷设在可能渗入腐蚀性介质的管沟中;
(4)敷设燃气管道的管沟与其它管沟交叉时,管沟之间应密封,燃气管道应敷设在钢套管中;
(5)敷设燃气管道的设备层和管道井应通风良好。每层的管道井应设与楼板耐火极限相同的防火隔断层,并应有进出方便的检修门;
(6)燃气管道应涂以黄色的防腐识别漆或涂银粉漆并刷上黄色的标识环。
三、管道施工规范
一般规定
7.1.1 穿越水体的管道施工方法,应根据水下管道长度和管径、水体深度、水体流速、水底土质、航运要求、管道使用年限、潮汐和风浪情况等因素确定。7.1.2 施工前应结合工程详细勘察报告、水文气象资料和设计施工图纸,进行现场调查研究,掌握工程沿线的有关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周围环境情况和资料,以及沿线地下和地上管线、建(构)筑物、障碍物及其他设施的详细资料。7.1.3 施工场地布置、土石方堆弃及成槽排出的土石方等,不得影响航运、航道及水利灌溉。施工中,对危及的堤岸、管线和建筑物应采取保护措施。7.1.4 沉管和桥管施工方案应征求相关河道管理等部门的意见。施工船舶、水上设备的停靠、锚泊、作业及管道施工时,应符合航政、航道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并有专人指挥。7.1.5 施工前应对施工范围内及河道地形进行校测,建立施工测量控制系统,并可根据需要设置水上、水下控制桩。设置在河道两岸的管道中线控制桩及临时水准点,每侧不应少于2个,且应设在稳固地段和便于观测的位置,并采取保护措施。7.1.6 管段吊运时,其吊点、牵引点位置宜设置管段保护装置,起吊缆绳不宜直接捆绑在管壁上。7.1.7 管节进行陆上组对拼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作业环境和组对拼装场地应满足接口连接和防腐层施工要求; 2 浮运法沉管施工,应选择溜放下管方便的场地;底拖法沉管施工,组对拼装管段的轴线宜与发送时的管段轴线一致; 3 管节组对拼装时应校核沉管及桥管的长度;分段沉放水下连接的沉管,其每段长度应保证水下接口的纵向间隙符合设计和安装连接要求;分段吊装拼接的桥管,其每段接口拼接位置应符合设计和吊装要求; 4 钢管、聚乙烯管、聚丙烯管组对拼装的接口连接应符合本规范第5章的有关规定,且钢管接口的焊接方法和焊缝质量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5 钢管内、外防腐层施工应符合本规范第5章相关规定和设计要求; 6 沉管施工时,管节组对拼装完成后,应对管道(段)进行预水压试验,合格后方可进行管节接口的防腐处理和沉管铺设; 7 组对拼装后管道(段)预水压试验应按设计要求进行,设计无要求时,试验压力应为工作压力的2倍,且不得小于1.0MPa,试验压力达到规定值后保持恒压10min,不得有降压和渗水现象。7.1.8 沉管施工采用斜管连接时,其斜坡地段的现浇混凝土基础施工,应自下而上进行浇筑,并采取防止混凝土下滑的措施。7.1.9 沉管和桥管段与斜管段之间应采用弯管连接。钢制弯头处的加强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钢筋混凝土弯头可现浇或预制,混凝土强度和抗渗性能不应低于设计要求。7.1.10 与陆上管道连接的弯管,在支墩施工前应按设计要求对弯管进行临时固定,以免发生位移、沉降。7.1.11 沉管和桥管工程的管道功能性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给水管道宜单独进行水压试验,并应符合本规范第9章的相关规定; 2 超过1km的管道,可不分段进行整体水压试验; 3 大口径钢筋混凝土管沉管,也可按本规范附录F的规定进行检查。7.1.12 处于通航河道时,夜间施工应有保证通航的照明。沉管应按国家航运部门有关规定设置浮标或在两岸设置标志牌,标明水下管线的位置;桥管应按国家航运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设计要求设置防冲撞的设施或标志,桥管结构底部高程应满足通航要求。 条文说明 7.1.1 在河流等水域施工给排水工程管道,应根据工程水文地质等具体情况选择明挖铺设管道施工和水下铺设管道施工。前者的管道铺设可采取开槽施工法;而后者可采用浮运法、拖运法等施工方法,将已经组装拼接好的管道(如钢管、或化学建材管)直接沉入河底;并视工程具体情况不留或仅留少数接口在水上(或水下)连接。对于管内水压较小的管道(如取水管、排放管等),目前也采用预制钢筋混凝土管分节下沉、水下接口连接的方法施工。沉管法分为以下几种:浮运法(或漂浮敷设法)指管道在水面浮运(拖)到位后下沉的施工方法,又称为浮拖法;底拖法(或牵引敷设法)指管道从水底拖入槽内的施工方法;铺管船法指管道在船只上发送并通过船只沿规定线路进行下沉的施工方法,铺管船法也应属于浮运法的一种,但其施工技术与常规的水面浮运法有很大的不同。钢筋混凝土管沉管也应属于浮运法,只是管材和管道形成的方式不同。 近些年来在江河、湖海中进行沉管施工的工程越来越多,且工程施工难度的增加,水面浮运法施工的局限性很难满足一些特殊沉管工程的施工要求(如漂管要求水流速度小于0.2m/s以下);可采用底拖法、铺管船法、钢筋混凝土管沉放等施工方法,以适应给排水管道穿越水域的工程施工需要。 本规范是在总结了国内给水管道过江工程、海底引水管道等工程的施工经验基础上编制的有关铺管船法施工内容。 底拖法参考了《原油和天然气输送管道穿跨越工程设计规范 穿越工程》SY/T 0015.1和《石油天然气管道穿越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SY/T 4079的相关规定。 本规范编制中除了总结有关给排水管道工程的施工经验外,还借鉴了公路沉管隧道工程的施工经验。 由于沉管施工涉及水下、水面作业,工程技术要求高、设备使用多、施工安全和航运安全控制等复杂因素,沉管施工方法确定后,还应根据施工现场条件、工程地质和水文条件、航运交通,以及设计要求和施工技术能力,制定相应的施工技术措施,保证沉管施工质量。7.1.11 本条第1款规定采用沉管或桥管给水管道部分宜单独进行水压试验,并应符合本规范第9章的相关规定;第2款规定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不必受1km的管道试验长度限制,可不分段进行整体水压试验;第3款规定大口径钢筋混凝土管沉放管道可在铺设后可按本规范内渗法和附录F的规定进行管道严密性检验。
四、管道施工技术规范书
1、供热管道施工工艺标准适用于厂区及民用建筑群(住宅小区)的饱和蒸气压力不大于0.7MPa,热水温度不超过130℃的室外供热管道安装。
2、无缝钢管、焊接钢管、冲压弯头、阀门、型钢具有产品合格证,管道组成件表面应无裂纹、缩孔、夹渣、折迭、重皮等缺陷,表面不得有超过壁厚负偏差的锈蚀和凹陷。
3、阀门安装前,应作强度和严密性试验。试验应在每批(同牌号、同型号、同规格)数量中抽查10%,且不少于一个管件、法兰、螺栓、电焊条石棉橡胶垫、石笔、小线、铅油、机油等。
五、管道工程技术规范
管道安全距离有国家标准。根据《城市燃气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028-2016,城市燃气管道与邻近建(构)筑物、构筑物及地下管线等的保持距离应符合规定。具体要求根据管道的材质、直径、使用压力等因素而定,其中,对于直径在50mm及以下的钢质燃气管道,与邻近建(构)筑物或构筑物的保持距离不得小于0.5m,对于直径大于50mm的钢质燃气管道和其他种类的燃气管道,与邻近建(构)筑物或构筑物的保持距离不得小于1m。此外,管道埋深也有规定。这些要求是为了保障燃气管道的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