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育婴师,幼儿教师,保育员等婴幼照护工作者如何认识和有效应对保教一体化的新形?
1、幼教工作者要更新教育观念,充分认识保育工作在学前教育中的重要作用。
2、随着《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的颁布,保育员的角色和工作内容发生了很大变化:由侧重“卫生消毒”变为侧重“配班参教”;对儿童由表面安抚到关注内在需求;由侧重“保”到注重“育”。
所有这些变化都要求保育员重新认识自己的工作及角色。儿童细微的小动作都是学习的内容,如穿衣、吃饭、如厕等。
3、教师和保育员在任何活动中都应贯彻“保教合一”的意识,做到“保中有教”“教中有保”,彼此之间密切协作,保持沟通,促使幼儿园“保教合一”工作开展得更加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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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教结合意义:
实行保教结合的原则是幼儿身心发展的需要。保教结合是我国幼儿园工作的基本特点,也是幼儿园工作的原则,这是由幼儿身心的发展特点决定的。幼儿各器官系统还没有发育完善,心理特征、个性特征、生活习惯等还没有形成。
幼儿在保护生命安全、身体活动、自我认知、独立生活以及识别并防御危险物品等的能力较差,这些都决定了幼儿园教师对幼儿所实施的教育既需要有生活上的精心照料和安全保护,也需要注重幼儿的知识启蒙和能力培养的教育。
认真贯彻保育为主、保教结合的工作方针,为婴幼儿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落实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器材及安保人员。依法加强安全监管,督促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落实安全责任,严防安全事故发生。
认真贯彻保育为主、保教结合的工作方针,为婴幼儿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的发病率,保障婴幼儿的身心健康。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要按照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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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教一体化的相关要求规定:
1、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业务指导、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规章制度落实到位。
2、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地方政府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制定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细则,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监管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
保教结合是一个整体概念,保”和教”是教育整体的不同方面,同时对幼儿产生影响.
保”就是保护幼儿的健康。健康的内涵十分广泛,有身体方面的,有心理方面的,还有社会方面的。身体方面包括预防疾病,加强营养和锻炼,使幼儿有健康的体魄;心理方面是指培养幼儿良好的情绪,注重其健康、积极的情感培育;社会方面是指培养幼儿探索环境、适应社会的能力,同时还要培养幼儿良好的交往能力,使幼儿不仅有与他人交往的勇气,又掌握与他人交往的技巧。以前我们更多的是重视幼儿身体上的健康,而忽视了幼儿心理和社会方面的健康,致使一些幼儿情绪不高、波动大,封闭、孤僻,不知道如何与他人交往,这是不能称之为健康的。
教”即幼儿园的教育教学,这是按照体、智、德、美的要求,有目的、有计划地对幼儿进行全面发展的教育。如合理幼儿的饮食、睡眠,帮助他们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传授知识经验,发展智力、语言及社会适应能力;培养积极的情感和良好的个性品质。幼儿园教育具有不同于中小学的特殊性,要从幼儿的年龄特点的能力需要出发,加以组织安排。面临世纪之交,素质教育的呼声越来越高。有人认为,幼儿园时期还谈不上素质教育,素质教育应从小学开始。这种观点是十分错误的。我们常常看到有的孩子很聪明,生活自理能力却很差;有的孩子记忆力强,却缺乏创造力。这些都说明我们的教育还存在着种种弊端.将什么样的幼儿教育带入21世纪已开始引起人们的深思。促进幼儿全面发展。培养高素质的人才是每个教育者义不容辞的责任。
育婴师、幼儿教师、保育员等婴幼教辅工作者的共同特点是都要面对相当弱小的孩子。可以说孩子基本上没有语言能力,没有判断能力,没有自理能力,只会哭笑打闹吃喝拉撒。所以针对这样的孩子建议用柔和的音乐进行引导和教育,可能是对保教相当有效的。
二、育婴师与保育员俩证有何区别?
育婴师,是针对一岁以下的宝宝的养育做指导,保育员则是针对一岁以上七岁以下的幼儿和儿童做养育指导
三、保育员,育婴师,月嫂有什么区别
保育员:国家承认职业,专业照顾3-6岁幼儿的,一般对应职业为幼儿园的保育老师。
育婴师:国家承认职业,专业科学的照顾0-3岁婴儿的职业名称,和月嫂有只能重叠的部分。
月嫂:非承认职业,国家有正规的母婴护理技能培训,一般社会上称月嫂,为照顾刚生宝宝的宝妈,以及简单的照顾宝宝技能的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