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消防监理师和消防工程师的区别?
注册消防工程师是国家承认的职业资格证书,考取证书后依法注册才能以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进行执业。而消防监理师则更多是由各个机构联合“炒作”出的一种概念,实际上消防管理师取证难度很低,含金量也不高,目前尚不在国家承认的职业资格证书范畴内。
消防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取得相应级别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后,从事消防技术咨询、消防安全评估、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技术培训、消防设施检测、火灾事故技术分析、消防设施维护、消防安全监测、消防安全检查等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注册消防工程师分为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和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是准入类证书,消防工程师报考有学历和工作年限两个方面的要求,考生只有同时满足两者要求才能报考,一级消防工程师报考最低学历标准是大专学历,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报考最低学历标准是中专学历。一级消防工程师考试科目有三个,分别是《消防安全技术实务》、《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消防安全案例分析》,二级消防工程师考试科目有两个。
同样受到大家广泛关注的“高级消防监理师”与“注册消防工程师”相比,考取难度较低,含金量也相对较低,偏向于资格证书,非注册类证书,不用注册社保,没有审批项目的权利,职业定位更接近于防火安全,更多的会做一些消防咨询工作
二、消防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哪个有用?
消防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都有用,不过消防工程师人才需求量更大,全国消防技术服务企业大约有1.5万家,但是注册消防工程师却是很匮乏的,所以说人才市场的需求是相当大的,国家对于消防企业和有关职位是相当看重的,在我国需要50万的注册消防工程师,你看这个需求量是有多大,所以消防工程师的前景真的是相当不错的。
三、消防监理的要求?
消防监理总结为以下三点,消防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查,图纸的会审和设计交底,施工组织设计和开工报告的审核。
针对工地生产可能出现的防火安全问题,提醒施工单位引起重视,尽量做到事前控制。消防工程监理工作的控制要点及目标值,质量控制目标值,根据业主要求及施工合同,工程质量达到规定的要求,符合消防部门验收要求。
四、注册消防工程师能与注册监理工程师同时注册吗?
注册消防工程师与注册监理工程师两个互相不影响的,但是现在社保联网了是有可能影响的。消防工程师由公安部管理,可以从事消防检测、维保等工作。建造师由住建部管理,可以从事项目施工、监理等工作。他们注册登记的单位不一样,之间是不联网的,所以不会冲突的。 但目前持证正是严查阶段,建议早日实现人证合一
五、全国监理工程师与监理工程师区别?
全国监理工程师全国通用,国家职业资格考试,项目总监必须拥有此证,监理工程师非注册证书,也就是专监只能省内使用。
六、监理工程师和注册监理工程师区别?
区别如下
1、考试条件不同: 监理员没有工作年限要求,是监理行业最低的一个证书,监理员是建筑上岗五大员证之一,考试条件:工程建设类中专以上学历。发证机关由省建设监理协会颁发。 监理工程师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经国家建设部注册登记的工程建设监理人员。
2、职称含义不同: 监理员是初级职称,本科毕业一年就评的。 监理工程师是职位也是考的资格证,注册监理师,就是说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过的监理工程师,是考过了监理工程师考试,然后注册的。
3、职责和工作内容不同: 监理员和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工作内容不一样,监理员是受监理工程师调度的。
4、等级不同: 监理员证分三个等级的,有公司培训发放的,有建设部发的,有交通部门发放的。 获得监理员证书,永远不可以转为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是考得的,报考条件是获得中级职称后三年。
5、待遇不同: 监理工程师高于监理员,监理员受监理工程师调度。
七、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区别?
答: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区别是:
1、概念不同:
“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的工程建设监理人员。 监理工程师是代表业主监控工程质量,是业主和承包商之间的桥梁。
“专业监理工程师”是项目监理机构中按专业或岗位设置的专业监理人员。 当工程规模较大时, 在某一专业或岗位宜设置若干名专业监理工程师。
2、工作内容不同:
监理工程师证可承担总监、高监等岗位职务;持专业监理工程师证则不能。专业监理工程师是岗位职务,相对于总监等岗位而言,在监理项目中承担某一专业的监理工作,如给排水专业、建筑专业等。按规定两者都要持有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证。
总之,监理工程师是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是通过统一组织的考试获取的,经过注册才能上岗,而专业监理工程师是指由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负责实施某一专业或某一岗位的监理工作,有相应监理文件签发权,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2 年及以上工程实践经验的监理人员。
八、建筑工地消防专项方案监理工程师审查意见?
公安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 为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公安部决定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一款中的“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修改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
将第二款中的“其他临时性建筑”修改为“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二、将第三条修改为:“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监督。” 三、将第七条中的“二名”修改为“两名”。四、将第八条中的“竣工验收备案”修改为“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五、将第十二条修改为:“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设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工作应当依法开展。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提供图纸审查、安全评估、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出具的审查、评估、检验、检测意见负责。” 六、将第十四条第三项修改为:“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七、删去第十五条第三项,并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依法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提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 八、将第十六条中的“特殊消防设计的技术方案及说明”修改为“特殊消防设计文件”。九、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申报的消防设计文件进行审核。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一)设计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 “(二)消防设计文件的编制符合公安部规定的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 “(三)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耐火等级、建筑构造、安全疏散、消防给水、消防电源及配电、消防设施等的消防设计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四)选用的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 十、将第十九条第二款中的“消防技术方案”修改为“特殊消防设计文件”。将第四款修改为:“对三分之二以上评审专家同意的特殊消防设计文件,可以作为消防设计审核的依据。” 十一、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 “(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四)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五)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六)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七)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十二、删去第二十四条。十三、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对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内,通过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或者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业务受理场所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 “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或者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时,应当分别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备案申报表、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及施工许可文件复印件或者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相关材料。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的,还应当提供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文件复印件。“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可以不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十四、将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合并,作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到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申报后,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备案凭证;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已经备案的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工程中,随机确定检查对象并向社会公告。对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二十日内按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完成图纸检查,或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完成工程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检查不合格的,还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收到通知后,应当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组织整改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复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复查并出具书面复查意见。“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已经依法备案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报消防设计备案。” 十五、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未依法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处罚,责令建设单位在五日内备案,并确定为检查对象;对逾期不备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备案期限届满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建设单位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 十六、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与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抽查比例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结合辖区内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质量、消防设计和施工质量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告。对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的抽查比例不应低于百分之五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照本规定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实施备案抽查,不得擅自确定检查对象。” 十七、将第四十七条改为第四十四条,第一项修改为:“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工程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通过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的”。将第二项修改为:“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消防验收的申请或者消防设计、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不予受理、审核、验收或者拖延办理的”。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五条:“本规定中的建筑材料包含建筑保温材料。” 十九、将第四十八条改为第四十六条,修改为:“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是指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 二十、将第四十九条改为第四十七条,修改为:“本规定中的‘日’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二十一、将第五十条改为第四十八条,修改为:“执行本规定所需要的法律文书式样,由公安部制定。” 二十二、将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的“室内装修装饰材料”修改为“装修材料”。二十三、将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的“有防火性能要求的”修改为“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二十四、《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文序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调整。本决定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九、监理例会监理工程师怎样发言?
监理例会是工程监理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监理工程师在例会上需要积极参与并发言,以确保项目能够按照合同和规范要求顺利完成。以下是监理工程师在例会上发言的一些技巧:
1. 让主持人引导:在例会开始前,可以向主持人提出自己需要发言的事项,让主持人在会议中加以引导。
2. 突出重点:在发言过程中,应突出重点,结合实际情况,用简明扼要的语言说明问题,并给出建议和解决方案。
3. 有据可依:发言时应做到有条理、有理有据。对于涉及到的问题应该有适当的资料支持,例如监理日志、图纸资料等。
4. 注意语气:在发言中,应该注意措辞和语气,不要使用过于激烈或刺耳的词汇,以免引起不必要的争议。
5. 尊重他人:在与其他项目组成员交流时,应该尊重别人的意见,并且不应该轻易的指责或抨击他人。
6. 保持礼貌:在发言时应该保持礼貌,避免使用太多的贬低或是挖苦的言论,以免影响工作氛围。
总之,监理工程师在例会上的发言应该准确、简洁、有据可依,同时保持礼貌和积极性。监理工程师在日常工作中要多加练习,提高自己的表达能力和沟通能力,这样才能更好地完成监理工作。
十、消防验收监理发言稿,消防验收监理怎么发言,消防验收?
消防施工单位进场时需要向监理方提供他的公司资质、人员资质、以及施工组织设计及相关报审表进场后 需要材料报审等相关资料线路管道预埋后需要相关隐蔽工程施工资料进入安装阶段后 需要施工方提供安装质量检验批资料及通电 通水 绝缘电阻测试 消防试水等等等一大堆资料 以上资料监理方都必须及时的进行签认 在业主方要求更改的或者平时因施工环境要求需要改变施工的 还必须及时要求施工单位办理签证这些资料只有做齐了 才能比较顺利的完成消防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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