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江阴拆迁补偿政策?
澄政发〔2002〕6号
有关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江阴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二年一月八日
江阴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建设项目实施和旧区改造,有利于生态环境改善和保护文物古迹,并遵循公开、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法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
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非居住房屋,是指在有关单位发布暂停办理有关手续通知前,具有完备合法手续且实际作为非住宅使用的房屋。
第五条 市建设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局依法成立的管理房屋拆迁日常事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细则的实施工作。
市发展计划、国土资源、房管、工商、物价、规划、公安、税务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六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七条 市规划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拆迁范围后,拆迁范围内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以及分列房屋租赁户名。
第八条 建设单位可以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市房管、国土资源等部门申请暂停办理第七条(二)、(三)项规定的事项。
因重大市政建设项目拆迁房屋的,建设单位可以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向市规划、房管、国土资源等部门申请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暂停办理期限不超过一年。
有关部门收到建设单位的申请后,应当在拟拆迁范围内以公告形式公布有关暂停办理的事项及期限。
第九条 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的期限内,建设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暂停办理期限顺延至拆迁期限届满日;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的期限届满时,建设单位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暂停措施自行解除。
第十条 需要拆迁房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局提出申请,建设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项目批准文件;
(二)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不少于拆迁补偿安置款总额50%的资金存款证明;
(六)产权清晰、无权利负担的安置用房证明。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迁方案中明确存款金额与安置房价值之和不足补偿资金总额部分的分期到位时间。
第十二条 建设局在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形式,在本地主要报纸上予以公布。
规模较小的房屋拆迁,可以在拆迁范围内以及附近地区张贴房屋拆迁公告。
第十三条 建设局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拆迁人应当自房屋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向被拆迁人发送拆迁通知书,并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第十四条 拆迁人不得擅自调整拆迁范围或者延长拆迁期限。
拆迁范围确需调整的,拆迁人应当重新办理拆迁许可证;拆迁期限确需延长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建设局提出延期申请,建设局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五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拆迁人自行拆迁的,建设局应当对拆迁人的拆迁业务工作加强指导、监督和检查。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订立委托拆迁合同,并在15日内送建设局备案。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建设局及管理机构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六条 从事房屋拆迁业务的人员。应当掌握与房屋拆迁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其他业务知识,并经建设局的专业培训、考核,取得上岗证。
被拆迁人有权要求从事房屋拆迁业务的人员出具上岗证。
第十七条 在建设局公布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订立统一文本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租赁房屋,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统一文本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拆迁人应当在5日内送建设局备案。
第十八条 拆迁房屋为代管房的,代管人应当提交委托文书和有关证明材料,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共有房屋拆迁的,应当由共有人共同订立或者委托代理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九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二十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法达成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建设局裁决。建设局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裁决部门在裁决前应当做好拆迁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听取拆迁当事人意见,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决。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已经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产权调换、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二十一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建设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二十二条 市政建设项目拆迁房屋,按照先腾地、后处理纠纷的原则办理。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建设需要,按照工程建设要求按期搬迁。
第二十三条 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经建设局会同规划、房产、国土资源等部门审核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
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 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建设局应当与拆迁人、出具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的金融机构三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管协议,并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
金融机构应当配合建设局做好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拆迁人在进行拆迁施工时,必须遵守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和公安、道路、交通运输等规定。
拆迁工地应当设置围护,确保安全。
第二十六条 拆迁工作结束后,拆迁人应当向建设局提出申请,由建设局对拆迁项目进行验收。
第二十七条 建设局和拆迁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资料的管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市房管、国土资源等部门移交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资料。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八条 拆迁人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迁补偿安置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房屋产权调换。
被拆迁人可以依法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第二十九条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拆除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但在临时建筑规划许可证中载明因城市建设需要时无条件拆除的,不予补偿。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拆迁公益事业用房以及交通岗亭、交通标志等公共设施的,拆迁人应当依照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因房屋拆迁需要迁移管线或者铺设临时管线的费用,由拆迁人负责;但结合道路扩建按照城市规划需要就位或者新建、扩建各种管线的费用,拆迁人不予负担。
第三十条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第三十一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提供不少于两处经建设局审核同意使用的安置用房,供被拆迁人选择,并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第三十二条 拆迁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标准的出租居住房屋、非居住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未就解除租赁关系达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产权调换。安置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房屋租赁合同重新订立。
第三十三条 拆迁执行符合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且具有合法租赁手续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由被拆迁人安置房屋承租人,租赁关系继续保持。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且终止租赁关系,房屋承租人符合房改条件但未参加房改的,拆迁补偿金额超过5万元的,80%补偿给房屋承租人、20%补偿给被拆迁人;不足5万元的补足5万元,给房屋承租人,被拆迁人不再享受20%的拆迁补偿金。房屋承租人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拆迁补偿款全额补偿给被拆迁人。
第三十四条 被拆除住宅房屋经拆迁补偿评估后,拆迁补偿不足5万元的,由拆迁人给被拆迁人补足5万元;被拆迁人也可以提出申请,由拆迁人提供相当于原住房面积的房屋供被拆迁人租住,拆迁人应扣除区位补偿部分后,支付拆迁补偿款。
第三十五条 拆迁执行符合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且具有合法租赁手续的公有出租非居住房屋,按货币补偿的办法实施。
第三十六条 拆迁执行符合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落实代管房政策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租赁关系终止,被拆迁人原则上应选择货币补偿的形式,由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或房产代管部门)支付100%的房屋拆迁补偿款。
房屋承租人符合房改条件但未参加房改、且具有合法租赁手续的,拆迁人在向被拆迁人(或房产代管部门)支付100%的房屋拆迁补偿款同时,还应向房屋承租人再支付80%的拆迁补偿款。
房产代管部门收到的补偿款应专项用于落实代管房政策。
第三十七条 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被拆迁房屋产权未明确或者产权纠纷未解决的,拆迁人应当提出具体的补偿安置方案,报建设局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由拆迁人组织拆迁当事人对被拆迁房屋作现场勘察记录,并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三十八条 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支付下列补助费:
(一)搬迁补助费;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移装固定设施的补助费;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费用。
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四十条 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形式实施过渡的,拆迁人应付给被拆迁人临时安置补助费。因拆迁人延长拆迁的过渡期限,给被拆迁人和被拆迁房屋的使用人造成损失的补偿标准和补偿办法,可由拆迁当事人在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
第四十一条 对被拆迁人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根据货币补偿协议的约定,向被拆迁人开具有关银行的特种存单。
特种存单不得转让、质押。
第四十二条 被拆迁人以拆迁补偿款支付购房款的,应当由被拆迁人购买市房产管理局许可销售的商品房,向有关银行提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经备案或者登记的购房合同、特种存单;有关银行应当按照购房合同的约定,将特种存单上的款项转账支付给房屋出售单位。
以拆迁补偿款购买的房屋产权,属房屋被拆迁人或被拆除房屋租赁人所有。
第四十三条 被拆迁人购买住房的价款高于特种存单款额的,超额部分由被拆迁人自行承担;被拆迁人购买的住房价款低于特种存单款额的,余额部分可以现金方式提取。
被拆迁人确有别处住房,拆迁后不再购房的,经建设局审批后以现金方式提取拆迁补偿款。
拆迁人支付补偿款的时间,应当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未约定的,应当在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搬离原址后一个月内全部支付。
第四十四条 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必须具有相应的房地产评估资质。
被拆迁房屋的评估由拆迁人从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中选择,并订立评估委托合同。
第四十五条 评估机构应当根据《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价评估技术导则》和《江阴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基准价及补偿标准》等规定,对被拆除房屋进行评估。评估时应当通知被拆迁人(含房屋承租人)到场,被拆迁人(含房屋承租人)应当予以配合。
评估机构不得串通一方当事人,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六条 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要求评估机构重新评估;重新评估后仍有异议的,可以提出书面申请,由建设局指定其他评估机构进行鉴定,新产生的评估费由过错方承担。
第四章 罚 则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建设局责令停上拆迁,给子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拆迁人违反本细则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由建设局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拆迁人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局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一)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
(二)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第五十条 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违反本细则规定转让拆迁业务的,由建设局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拆迁服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建设局及管理机构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细则所涉及的价格和费用标准由市建设局会同物价、财政、房管、国土资源等部门根据职能和权限制定,并予以公布。
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实施前已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已实施拆迁的建设项目,按照原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国家、省和无锡市重点建设项目涉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的按国家、省和无锡市重点建设项目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征用集体土地后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补偿安置办法仍按《江阴市城市规划区农村房屋拆迁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细则由江阴市人民政府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细则自2002年1月15日起施行。
《江阴市贯彻(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具体规定》同时废止。市政府其他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此文仅作参考,以正式文件为准。
。
二、法律咨询顾问值得做吗?
值得。法治社会越来越完善,对法律咨询需求越来越大,需求越大,就越值得做。
三、法律顾问与法律咨询的区别?
法律顾问,是指解答法律询问,提供法律帮助的专门人员。如受当事人聘请,为当事人处理有关法律事务,或接受非诉讼事件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帮助,或在民事诉讼中作为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出庭,或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被告的辩护人出庭辩护。其责任是为聘请单位就业务上的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査法律事务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维护聘请单位的合法权益。
法律咨询是指从事法律服务的人员就有关法律事务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提出建议和解决方案的活动。
四、搬迁拆迁法律咨询
搬迁拆迁法律咨询是许多人在面对城市发展和土地利用变革时必须面对的问题。这是一个复杂而敏感的领域,需要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的咨询服务。在这篇博客中,我们将探讨搬迁拆迁法律咨询的重要性以及为什么你应该选择合适的专业团队来提供帮助。
搬迁拆迁法律咨询的意义
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和建设,许多人因为政府计划而面临被搬迁或拆迁的风险。这可能是为了开发新的商业区、基础设施建设或其他公共利益项目。在这种情况下,搬迁或拆迁可能对个人的生活和财产产生重大影响。
搬迁拆迁涉及到法律、规章和程序,因此,寻求专业的法律咨询非常重要。专业的团队可以帮助你了解自己的权利和利益,并指导你在搬迁拆迁过程中做出明智的决策。
为什么选择专业团队
搬迁拆迁是一个复杂的法律领域,需要深入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的经验。以下是选择专业团队来提供搬迁拆迁法律咨询的几个原因:
- 专业知识和经验:专业团队在搬迁拆迁法律方面拥有丰富的知识和经验。他们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知道如何保护客户的权益。
- 权益保护:专业团队将确保你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他们会帮助你了解你在搬迁拆迁过程中的权利,并确保你不会受到不公正的对待。
- 合规性:搬迁拆迁涉及众多的法律和规章,如土地法、城市规划法等。专业团队可以帮助你确保你的行动符合法律的要求。
- 谈判技巧:在与政府和其他相关方进行谈判时,专业团队将为你提供专业的指导和谈判技巧,以确保你能够获得最好的结果。
- 综合服务:专业团队可以为你提供综合的搬迁拆迁法律咨询服务,包括文件准备、法律意见、诉讼代理等。他们将为你提供全方位的支持。
如何选择合适的专业团队
选择合适的专业团队是非常重要的。以下是几个你应该考虑的因素:
- 经验和声誉:选择一个有丰富经验和良好声誉的专业团队,他们能够更好地为你提供服务。
- 专业知识:确保专业团队拥有搬迁拆迁法律方面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 客户评价:阅读其他客户的评价和建议,了解专业团队的服务质量。
- 费用:了解专业团队的收费方式和费用结构,并确保它们符合你的预算。
- 沟通能力:选择一个能够与你进行有效沟通的专业团队,以便你能够及时了解案件进展。
综上所述,搬迁拆迁法律咨询是一个复杂而敏感的领域。选择一个专业的团队来提供帮助是至关重要的,他们将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知识和经验,以确保你的权益得到保护,并在搬迁拆迁过程中取得最好的结果。
五、江阴小河二村什么时候拆迁?
这个目前还在计划中,还没那块,可以当地的街道直接问下
估计是这个是还需要一段时间,最少出通知还要有四五个月的样子
最好是可以到当地的相关部门的网站问下最好了
这个上面可能你问的得不到最佳的答案
毕竟这个上面的影响力也是有限,如果上面开始安排了
那你就要做好准备的了,以及以后的一个房子规划
等等,要运筹帷幄,到时候受手访脚乱就不好了。
六、江阴通运村在拆迁范围内吗?
这个目前还在计划中,还没那块,可以当地的街道直接问下 估计是这个是还需要一段时间,最少出通知还要有四五个月的样子 最好是可以到当地的相关部门的网站问下最好了 这个上面可能你问的得不到最佳的答案 毕竟这个上面的影响力也是有限,如果上面开始安排了 那你就要做好准备的了,以及以后的一个房子规划 等等,要运筹帷幄,到时候受手访脚乱就不好了。
七、关于农村拆迁的法律咨询
关于农村拆迁的法律咨询
农村拆迁是一个与当代中国百姓息息相关的话题。随着城市化的进程不断推进,农村土地利用逐渐向城市扩展,拆迁成为城乡关系中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因此,了解关于农村拆迁的法律咨询对于农村居民和相关利益方来说至关重要。
在中国,农村拆迁的法律咨询主要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
1. 拆迁补偿政策
农村拆迁涉及到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而拆迁补偿政策是一个农村居民关心的焦点问题。了解法律规定中关于拆迁补偿的条款,能够帮助农村居民在拆迁过程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农村居民在拆迁补偿方面享有合法权益。相关补偿包括货币补偿、房屋安置、就业补助等等。法律明确规定了各项补偿标准和计算方法,农村居民在拆迁过程中可以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有些地方政府可能存在操作不规范、补偿不充分等情况,这就需要农村居民及时寻求法律咨询,维护自身权益。
2. 拆迁合同的签订和解除
农村拆迁涉及到拆迁合同的签订和解除。拆迁合同是农村居民与拆迁单位之间的约定,对于双方的权益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咨询机构可以就拆迁合同的签订提供专业指导。合同应当明确约定拆迁补偿标准、补偿方式、补偿时间等内容,并保护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如果拆迁过程中存在纠纷或者双方协商解除拆迁合同的情况,农村居民可以寻求法律咨询机构的帮助,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 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拆迁
在农村拆迁中,集体土地的合法权益也是一个重要问题。法律规定了农村集体土地的保护措施,农村居民需要了解相关法律条款,维护自身集体土地的合法权益。
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拆迁需要经过相应的程序和协商。农村居民可以依法参与土地征收和拆迁补偿的决策,保障自身集体土地利益受到合理的保护。如果农村居民在土地征收和拆迁过程中存在问题,可以及时寻求法律咨询,受到专业的指导和帮助。
4. 利益分配和争议解决
在农村拆迁中,利益分配是一个复杂的问题。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了利益分配的原则和方式,但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争议和矛盾。
农村居民在拆迁过程中可能遇到与拆迁单位的利益矛盾和争议。这时候,寻求法律咨询是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法律咨询机构可以帮助农村居民分析争议的合理性和权益保障的方式,协助解决利益分配争议。
结论
农村拆迁是一个涉及到百姓利益的重要问题,了解相关的法律咨询是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途径。在农村拆迁过程中,农村居民可以通过法律咨询机构寻求专业的帮助和指导,保障自身权益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希望农村居民能够关注农村拆迁的相关法律咨询,增强自身拆迁意识,维护自身权益。同时,政府部门也应加强对农村拆迁的法律保障,确保拆迁过程符合法律规定,民众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只有在法律咨询的指导下,农村拆迁问题才能得到合理解决,实现农村和城市的共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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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资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6、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
九、江阴市法律咨询电话
江阴市法律咨询电话是一个法律服务机构,为江阴市居民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我们拥有一支由资深律师和法律专家组成的团队,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专业知识。无论您面临什么样的法律问题,我们都会竭诚为您提供帮助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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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和家庭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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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需要法律咨询或法律服务,请随时联系我们的团队。您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与我们取得联系:
电话:江阴市法律咨询电话
电子邮件:info@jiangyinlaw.com
地址:江阴市XX街X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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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江阴夏港镇镇澄近五内有拆迁吗?
原来的夏港镇已经拆分为2了
东部,从老夏港河向东,归澄江街道
向西,归临港新城
其中,东部的金江小区、长江钢管厂等归临港新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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