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关于服务期有什么规定?

197 2023-11-26 03:37

一、劳动合同法关于服务期有什么规定?

1.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分析,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培训义务和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履行的服务期义务是相对应的,该规定同时考虑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利益。

2.按照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培训费用,用于对劳动者的职业培训。用人单位使用法定培训费用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不能作为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条件。

3.对用人单位来说,只有在用人单位按国家规定必须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培训费用,用于对劳动者的职业培训之外,又专门拨出经费,为劳动者提供特定项目的专门培训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

4.对劳动者来说,如果所在单位拿出专门资金对其进行培训,劳动者就有义务向单位作出自己更多的贡献,双方对此既然有约定,双方就应当遵守约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5.法律对劳动者违反培训服务期约定向用人单位承担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是有规定的,即约定违反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违约时,劳动者所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其实这是对用人单位的培训费用的一种赔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如要求劳动者履行服务期则必须先期专门拨出经费,为劳动者提供特定项目的专门培训或向劳动者提供相关的额外福利待遇,而此时如果劳动者提前解除合同,对于违约金的计算一般按服务期等分金额,以劳动者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即如约定服务期为6年违约金6万,劳动者工作3年后要求解除合同,则应承担3万元的违约金。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用人单位往往约定的服务期限长于劳动合同期限,其目的就是为了掌握续签合同的主动权。

二、劳动合同服务期 违约金

如果是单独和单位订立的服务期协议,在不涉及培训和户口解决前提下,这种服务期协议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三、合同期和服务期有什么区别

合同期是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服务期是培训协议约定的期限。合同期一般短于服务期。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不得约定违约赔偿,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可以约定违约赔偿。合同到期时未满服务期职工应与用人单位协商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直到服务期届满,服务期到期合同未到期应继续执行劳动合同。

四、劳动合同法里提到的“服务期”是什么意思

所谓服务期,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约定的,由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特殊待遇,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特定劳动的特定期间。就该定义来看,其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第一,服务期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

第二,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必须具有特殊性;

第三,劳动者必须是用人单位自己出资培训、出资招用或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劳动者;

第四,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必须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五、劳动合同期限和服务期限是一个概念吗

所谓的服务期主要是用人单位出资给劳动者提供专项的培训,而要求劳动者在培训结束以后必须保证在用人单位服务几年。因此,两者不一样。一般劳动合同期限和服务期限有一下几点区别:

1、服务期是劳动合同的一项内容,是规定在劳动合同内的。服务期是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的条款之一,是供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选择适用的,可以约定,也可以不约定。

2、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决定在劳动合同中加入服务期条款,需注意的是这一条款的适用还有条件限制,不是任何情况下,用人单位都可以约定服务期条款,只有在条例规定的三种情况下才可以约定,即出资招用、出资培训、或者提供了其他特殊待遇。

3、服务期不一定与劳动合同期一致,也不必然在签定劳动合同的时候就约定。有时,用人单位对员工的出资培训或其他特殊待遇发生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可以在此之前或之后与员工作出服务期约定。因此服务期可能小于合同期,也可能等于或长于劳动合同期。

六、合同法第二十二条中的“服务期”是如何定义的?

服务期是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后对劳动者单向作出的约定,是劳动者因接受用人单位给予的特殊待遇而承诺必须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期限,因此,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它是用人单位享有的一项权利,故用人单位可以行使这项权利,也可以放弃这项权利。但对于劳动者来说,在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的情况下,合同期满后,只要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服务期,劳动者就应当与用人单位续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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