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古代皇权机构?
古代的皇权机构皇皇族,皇朝,皇上的专政,然后朝朝廷一关压一关。
二、古代刺绣机构?
京绣"又名"宫廷绣"或"宫绣",因辽在燕京设立绣院而诞生的,主要是为供奉宫廷、帝王、侯爵服饰之用。
明代以后,"宫廷绣"的针法、技艺、用料、图式等特点更加鲜明,清代更是名扬海内外,被誉为"宫绣"。
三、古代内务机构?
内务府是清代独有的机构,职官多达三千人,比事务最繁的户部人数多十倍以上,可以说是清朝规模最大的机关。内务府主要职能是管理皇家事务,诸如皇家日膳、服饰、库贮、礼仪、工程、农庄、畜牧、警卫扈从、山泽采捕等,还把持盐政、分收榷关、收受贡品。内务府主要机构有“七司三院”,最重要的是广储司,专储皇室的金银珠宝、皮草、瓷器、绸缎、衣服、茶叶等特供品。
四、古代负责营建的机构?
工部负责。
工部起源于周代官制中的冬官,汉成帝置尚书五人,其三曰民曹。后汉以民曹兼主缮修、功作、盐池、园苑之事。西晋以后置田曹掌屯田,又有起部掌工程,水部掌航政及水利。
工部,中国封建时代中央官署名,为掌管营造工程事项的机关,六部之一,长官为工部尚书,曾称冬官、大司空等。
五、古代测婚姻的机构?
官媒,亦称“ 官媒婆 ”。
官媒是代表政府行男女婚姻之事的机构,即官方的婚姻介绍所。官方的媒人,古代称作媒官、媒氏、媒互人等,最早出现在西周。据《周礼·地官·媒氏》记载:“媒氏掌万民之判(即婚配)”,“凡男女自成名以上,皆书年、月、日、名焉,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
看来,媒氏的主要工作职责就是掌握全国男女的姓名和出生时间,督促适龄男女结婚。自秦至清,官媒的权力仍然很大。私媒则是我们熟悉的媒婆形象,但古时私媒做成的婚姻也还是要到官媒处登记,接受官媒的监督,才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
六、出版发行的意义?
出版或称发表,是指将作品通过任何方式公之于众的一种行为。在大多数国家,作品一经完成,不论是否出版,即享有著作权。作品获得国际标准书号并经过一定资质的出版机构印刷成书籍称为出版物;出版物内容以数码形式呈现的称之为电子出版物或叫做电子书。以出版为主的生产或者产业领域称为出版业。拥有大量复制或同等规模的传播力的公开发表都统称之为出版。
发行,著作权法术语,指为满足公众的合理需求,通过出售、出租等方式向公众提供一定数量的作品复制件。
七、古代机构等级划分?
古代官位即古代官职,涉及官署名、官名、官员的职掌等方面。各朝代的情况,也不尽相同。大体可分为中央官职和地方官职两大类。中央官职丞相、太尉和御史大夫,组成中枢机构。丞相管行政、太尉管军事、御史大夫管监察,地方官职郡的长官,秦称郡守,汉称太守。
隋唐主要行政区是州,州官称刺史,属官有长史、司马.
八、古代铸印机构?
铸印局
官署名。掌铸印信之机构。元朝始设,明、清沿之,均隶礼部。元世祖至元五年(1268)置,掌刻印销印之事,秩正八品。设大使一员领其事,下设副使、直长各一员。明朝设大使一人,副使二人,万历九年(1581)革副使一人。清顺治元年(1644)置,设员外郎、主事、大使各一员,掌铸造金宝、金印及内外百官之印信。宣统三年(1911),改隶典礼院。
九、古代最高审判机构?
大理寺,古时的官署名,它的作用类似于如今的最高法院,负责重大案件的审理。以职能性质来说,它早在秦汉时期便已出现,不过当时叫做“廷尉”。北齐时期,该机构称名为“大理寺”,并沿用至今。那么,大理寺为什么叫“寺”?
“寺”,廷也。有法度者也。凡府廷所在皆谓之寺。“寺”本来就有古代官署名。隋以后沿用,大理之意:“古谓掌刑曰士,又曰理。汉景帝加‘大’字,取天官贵人之牢曰大理之义。”唐时,大理寺所断之案,须报刑部审批。明代时,把刑部、都察院、大理寺并称为“三法司”;清代时,大理寺改名为大理院,并沿袭至民国时期。
回顾近代史,大理寺一直扮演着重要角色,为当时最高的审判机构。
明太祖朱元璋十分看重大理寺的作用,并且,于洪武十四年,任命李仕鲁为首任大理寺卿,官居正五品,少卿为从五品。担任左右寺丞的官员,则为正六品。洪武二十二年,明朝又对大理寺任职官员进行升阶,大理寺卿由原本的正五品升至正三品,少卿升至正四品,左右寺丞则为正五品。此举背后,恰好说明朱元璋对于大理寺作用的肯定。
他曾如此说道:“大理寺卿,就如同古时的廷尉。唯有处心公正,议法平恕,狱以无冤,才能口耳相传,流芳百世。今时,朕命你们担任大理寺职,应该推情定法,务必明允,使刑必当罪,才能不辜负朕的期望。”显然,朱元璋看重大理寺的原因,就是因为其属于国家最后一道审判关口,万不可出现冤假错案。
对于大理寺来说,公平公正审理办案,这是本职之举。“凡狱讼之事,随官司决劾,本寺不复听讯,但掌断天下奏狱,送审刑院详汔,同署以上于朝。”不过,“推情定法”与“刑必当罪”并不是那么简单做到的。除此之外,“狱以无冤”对于审判官员来说,亦是极大的挑战。由此,朱元璋的选人十分重要,若非能力突出者,是无法胜任这项工作的。
《梦余录》记载称:吏部尚书蹇义曾担忧大理寺任职人选。他在向宣宗的上书中称:“凡是担任大理寺职务的人,必然需要能力卓著者,挑选官员时,首先,从堂上官精加考。平庸顽劣之辈不可录用,贪婪苛刻者应当按罪论处,其中,若有徇私枉法之人,应鼓励相互纠错举报,以正法纪。”尽管该上书内容,可有效解决大理寺当时的问题,但是,最终并未落实施行。
尤其是在明代中期,大理寺的控制权落入平庸之辈手中,导致冤案错案频出,刑狱不清。这种即属于选人不当,庸官当道,更为严重的是,这类庸官往往对于法律一窍不通,判案审罪全凭主观猜想。许多无辜百姓时常被屈打成招,囚入狱中。其外,论罪不当、重囚称冤者更是数不胜数。当然,并非所有大理寺卿是非不分,期间还是有不少执法严明、公正为民的好官。
如:在仁宗时期,当时的大理寺卿为虞谦,吕升为少卿。两人在任职时,认真听取各方意见,凡是法司及四方提交的案件,虞谦都会多次复审,以防出现错案冤案。明代还有一位明辨是非的大理寺卿,名为马森。在任期间,他曾多次碰到存疑案件,选择不予定罪。由于,他的这种执法必严,在百姓心中有着极高的口碑,与刑部尚书郑晓、都御史周廷称为“三平”。
综合来看,大理寺能否做到公平公正,完成太祖朱元璋的嘱托,最主要还是在于领导者。其外,部分外部因素也会影响到大理寺的判罚。如:在万历时期,大理寺就曾受到朝中权臣的干预。当时,王用汲是大理寺少卿,在任期间,恰好遇到胡槚、龙宗武杀吴仕期案,法司选择把二人流放,然而,王用汲对于此判罚,存有异议。
他觉得:“仕期之死,槚非主使者乎?宗武非听上司主使者乎?”犯了这样的罪行,却仅是流放之罪,这是不尊重法律的表现。而且,按照大明法律,二人依罪当斩,妻子为奴,财产充公。神宗觉得王用汲说的很有道理,正欲采纳,却受到阁臣申时行的打断。申时行觉得仕期自毙、宜减等,最终,还是按照流放之罪处置。
可见,当时的刚正官员是无法做到公平公正的。
这里,值得一提的是,作为“三法司”之一的大理寺,在明代中期后,逐渐失势,执法权利则逐渐被另外两司瓜分,平日职能仅剩核阅案卷罢了。清光绪二十四年,大理寺一度并入刑部,旋复旧。清光绪三十二年,改为大理院。
十、古代机构名称?
御史府、少府衙门、御史台、都察院。
1、秦统一以后,建立了御史府,或称御史大夫府,以御史大夫为长官,官位居丞相之后,与丞相、太尉一起,并称“三公”。御史大夫参议国之大政,主要职掌察举包括丞相在内的百官行为,纠举和弹劾违法犯罪,维护朝纲,整饬吏治,还兼有讨捕奸猾、治理大狱等司法权力。
2、西汉建立以后,御史府仍设在少府衙门,御史大夫位尊权重,朝议时,御史大夫与丞相及司隶校尉,享受“三独坐”的尊崇。
3、在总结前朝监察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唐朝建立了稳定的一台三院制的监察体制。监察机关的体制建构,体现了独立、制衡的分权理念。御史台下分设台院、殿院、察院,统辖诸御史,御史台长官御史大夫“掌邦国刑宪典章之政令,以肃正朝列”,“掌以刑法典章,纠正百官之罪恶”。
4、一台三院制的监察体制对后世具有极大的影响。宋朝沿袭了唐朝监察机构的建制,但是扩大了言谏机构的职权行使对象,将原来谏官谏诤的对象皇帝,变成了文武百官,其职权扩展到御史的职权范围,出现台谏合一的趋势,为明清科道合一开了先河。
5、提高监察机关的地位是元朝的“重台之旨”:中书是元朝最高行政机关,枢密是元朝最高军事机关,御史台与这两大中枢机构鼎足而三,一直为后世所遵循。元朝最具代表性的监察机构的改革是行御史台的创制。
6、明朝的监察机构同样与最高行政机关、最高军事机关鼎足而立。为了巩固皇权,明朝于洪武年间对监察机构进行重大改制,废除了御史台三院制,变为都察院一院制,以都御史为长官,使监察权力更加集中。
7、清袭明制,都察院仍为全国最高监察机关,六科成为都察院的下属,从制度上改变了过去科道分设的体制,从组织上实现了科道合一。
- 相关评论
- 我要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