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cif的权利义务?
CIF卖方责任与义务:负责租船订舱,在规定的装运港和期限内将货物装上船,并支付货物运至目的港的运费,货物装船后通知买方。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办理货运保险,办理出口清关手续。
CIF买方责任与义务: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和费用,办理进口清关手续,接受卖方提供的单据或电子讯息,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二、退休人员的权利义务?
退休既是权利,也是义务。
退休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劳动者因年老或因工、因病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工作岗位。
一、劳动者适龄退休是劳动者的权利。
1、我国宪法规定:劳动者有休息休假的权利,有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同时,让劳动者共享社会发展成果是我国执政党的执政理念。劳动者在自己的岗位上贡献了几十年,在达到法律规定的退休年龄时,理应享有按时退休的权利。
2、目前,政府有关方面不断释放出延龄退休的政策意向,民意调查显示,过半受访者反对延长退休年龄,多数主张按规定年龄退休。
二、适龄退休也是劳动者应履行的义务。
1、我国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退休年龄,劳动者在享有退休权利时必须遵守国家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行使权利同时也要履行义务,从而使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及社会利益达到平衡。
2、劳动者适龄退休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劳动者适龄退休,腾出岗位,让年轻人及时上岗就业,有利于年轻人的发展,有利于社会稳定。劳动者到了年龄不退休,年轻人无业可就,既容易产生家庭矛盾,又容易产生社会矛盾,给社会稳定带来压力。
3、劳动者适龄退休是促进经济发展的需要。年轻人更能吸收新的知识,更能接受新生事物,工作中也更富有创造能力,老同志退下来,才能使年轻人得到岗位,大胆创新,以实现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
三、侵权关系的权利义务?
1、权利和义务具有平等性。公民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也需要平等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2、权利和义务具有一致性。某一内容是自己的权利或义务,相对来说,就是他人的义务或权利,权利和义务在不同角度上,所体现的性质也不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四、职业人的权利义务?
一、从业人员权利
1、安全健康保障权:新安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载明两个法定事项:一是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二是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工伤保险的权利。
2、知情权:新安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情况。
3、监督权:从业人员有依法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的权利,也有对其所在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向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4、紧急情况处置权: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5、社会保险和民事赔偿:从业人员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和依法向用人单位主张民事损害赔偿的相关权利。
6、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从业人员有接受安全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二、从业人员义务
1、报告不安全因素:一是在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后,应当立即报告是接受报告的主体是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的负责人,接到报告的人员必须及时进行处理。
2、遵章守纪、服从管理: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
3、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4、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作业人员要正确佩戴和认真用好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
5、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五、安全教育的权利义务?
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关于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
2、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线索。
3、如实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证据。
4、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5、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和有关军事机关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6、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8、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不得向危害国家安全的个人或者组织提供任何资助或者协助。
9、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10、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配合有关部门采取相关安全措施。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都有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和义务。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侵犯和分割。
12、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是包括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
享有下列权利
1、公民和组织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2、因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保护措施。
3、公民和组织因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导致财产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造成人身伤害或者死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
4、公民和组织对国家安全工作有向国家机关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家安全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
5、在国家安全工作中,需要采取限制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特别措施时,应当依法进行,并以维护国家安全的实际需要为限度。
6、国家对在维护国家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给予表彰和奖励。
六、公立学校的权利义务?
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教育法》第二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二十九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扩展资料:
1、学校责任:
根据《教育法》第三十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举办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所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体制。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其任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长负责。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兴办的校办产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学校成立条件:
第二十七条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二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七、出票人的权利义务?
一、票据当事人
1、基本当事人
票据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已经存在的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三种。汇票和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付款人与收款人;本票的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与收款人。
(1)出票人。是指依法定方式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人。
(2)收款人。是指票据正面记载的到期后有权收取票据所载金额的人。
(3)付款人。是指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担付款责任的人。
2、非基本当事人
(1)承兑人。是指接受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款义务的人,是汇票主债务人。
(2)背书人与被背书人。背书人是指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签字或盖章,并将该票据交付给受让人的票据收款人或持有人。
(3)保证人。是指为票据债务提供担保的人,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担当。
二、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1、票据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是第一次权利,又称主票据权利。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持票人可以是票载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书人;担负付款请求权付款义务的主要是主债务人。
2、票据追索权,是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是第二次权利,又称偿还请求权利。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载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三、票据义务
票据义务,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责任。它是基于债务人特定的票据行为(如出票、背书、承兑等)而应承担的义务,不具有制裁性质,主要包括付款义务和偿还义务。实务中,票据债务人承担票据义务一般有四种情况:
1、汇票承兑人因承兑而应承担付款义务。
2、本票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的义务。
3、支票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款义务。
4、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的付款清偿义务
八、党员的权利义务是什么?
党员的权利指党员按照党章规定应享有的权力和利益。在党内,每个党员都是平等的,都有权参与党的工作,共同管理党的事务,发挥自己的积极性和负责精神,维护党的利益,保证党的事业的健康发展。党章中规定党员享有8项权利:
(一)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
(二)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
(三)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四)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五)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六)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七)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八)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
党员的义务指党员对党应尽的责任,是党对党员的基本要求,是党员条件的具体化,也是衡量一个党员合格不合格的具体标准。党章中规定党员有下列义务: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二)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三)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
(四)自觉遵守党的纪律,首先是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
(五)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
(六)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违反党的原则的言行和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七)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八)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
九、关于法的权利义务特征?
法律义务具有下列特点:
(1)它是国家以法律形式严格规定的,离开法律规范的规定就不称为法律上的义务。
(2)它是必要行为的尺度,这是指由于法律规范确定了义务人应当如何行为的准确界限,义务人在某一具体法律关系中不能有其他选择。
(3)法律上的义务具有无条件的严格性,一般说来不能由义务人自行转让或减少,具有国家强制作用的属性。
(4)义务人从事一定行为不是为了满足自己的利益,而是为了满足权利人的利益或国家的整体利益。由此可以看出,如果说法律上的权利体现了主体的社会自由,从而体现了主体的社会积极性、创造性和独立性原则,那么法律义务则反映了阶级社会所必需的社会责任原则。法律义务的实质在于,要求义务人作出一定的行为,从国家和法律的角度来看是必要的,必须的、应该的、有益的。因此在法律义务的范围内,法主要是作为一种强有力的,使人们有组织、守纪律的工具而发挥职能的。正是从这个方面讲,法律义务才是与某一阶段社会相适应的社会责任和社会义务的表现。
十、英联邦成员的权利义务?
1,英联邦是国际合作的一种独特试验,促进来自不同种族、文化和环境的民族之间的协作。各成员国享有平等地位,但在处理英联邦事务上英国常扮演主角。
2,成员国在许多领域进行商讨和合作,包括贸易、金融、国防、教育、技术、科研、法律、医药和农业。但是成员国享有的主要利益为各种贸易协议和资本投资配置带来的经济效用。
3,英国和其他富裕的老成员国是新加入或贫穷成员国工业发展的主要资本来源。援助计划由英联邦开发公司(CDC) 等机构执行。
4,有些成员国根据英联邦特惠制互相实行关税优惠,以促进互相之间的贸易往来。1973年,英国加入欧共体(今欧盟),退出了英联邦特惠制。根据协定,其他英联邦成员国可以与欧盟协商特别的贸易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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