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事权利大吗?
董事与监事在经营决策权方面,董事绝对大于监事;而在监督权方面,监事对董事拥有独立的监督权。所以两者无法比较谁的权利更大,只能是在某方面比较。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54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检查院权利大还是法院权利大?
职责不同,没有大小之分,都是为人民服务。
法院,是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国家机关。主要通过审判活动惩治犯罪分子,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维护公平正义。
检察院是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国家机关,人民检察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两者职责不同,没有大小之分,检察院和法院都是为人民服务,它们之中没有谁大谁小
三、编办的权利大吗?
1. 编办的权利相对较大。2. 因为编办是指编制和办理人事事务的部门,具有对人员编制、职务晋升、薪酬待遇等方面的权力,同时也可以对员工的工作进行安排和管理。3. 编办的权利虽然相对较大,但也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能随意滥用职权,否则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和惩罚。同时,编办也需要与其他部门协调配合,共同完成工作任务。
四、业主自管小组权利大吗?
业主自管小组的权利是小区业主大会授予的,所以自管小组在业主大会的授权范围内可以行使权利。因为小区的自管工作也是非常繁琐的,而且有的事情时间性还很强,不可能都等业主大会来决定,必须要有便宜行事的权利。所以,只要业主大会授权的事情,自管小组都可以处理。
五、审计局权利大吗?
审计局在对各单位实施审计前要下达审计通知书。对违反财经纪律的单可以下达审计整改决定,权利较大。但审计局对单位违规行为涉及的罚款,由银行收取上交财政,审计局只有建议处罚权。
六、儿童权利公约四大权利?
不歧视,每一个儿童都平等地享有公约所规定的全部权利;儿童的最大利益,涉及儿童的一切行为,必须首先考虑儿童的最大利益;确保儿童的生命权、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完整,所有儿童都享有生存和发展的权利;尊重儿童的意见,任何事情涉及儿童均应听取儿童的意见。
不歧视(无差别原则/无歧视原则/非歧视性原则):每一个儿童都平等地享有公约所规定的全部权利,儿童不应因其本人及其父母的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观点、民族、财产状况和身体状况等受到任何歧视。
儿童的最大利益:涉及儿童的一切行为,必须首先考虑儿童的最大利益。
确保儿童的生命权、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完整:所有儿童都享有生存和发展的权利(两者完整兼具),应最大限度地确保儿童的生存和发展。
尊重儿童的意见:任何事情涉及儿童,均应听取儿童的意见。所有儿童,无论他们出生在哪里,属于哪个种族或民族,无论是男孩还是女孩,富有还是贫穷,都必须得到充分的机会,成为社会有用的成员,并且必须享有发言权,他们的声音也必须获得倾听。
七、古代是皇后权利大还是太子权利大(按实权)?
从制度上讲,当然是太子权力大,因为太子是储君,皇帝不能临朝视事就是由太子摄政的,但古代皇帝对于自己的皇位极为敏感,哪怕是对太子也是很防备的,所以在实际操作中,皇后的权力应该大于太子,第一,皇后地位尊贵,第二由于皇后与皇帝大多数情况下是利益共同体,所以皇帝是比较信任皇后的,这就会加大皇后的权威。这就是人治社会权力在运行过程中的转移,制度反而形同虚设了(以上是个人理解)
八、纪检委权利大还是质监局权利大?
1,纪委是管理党员因违法、违纪的党的纪律监察机关。
2,质监局大队是政府依法行政的管理和监部门。
3,二个部门没有可比性。纪委行驶的是党纪权利;质监局大队行驶的行政执法监督权权利。
九、学校管后勤的权利大吗?
权利很大,也等于没有。
看一把手对他有多高的信任。任何岗位的权利和责任都是对等相应的。行政后勤也一样,根据“岗位责任”来赋予行政权力;而其他的权利则和其他员工一样的。1、根据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全校后勤的发展及服务需求规划、有关政策措施及规章制度。
2、负责制定学校各类维修计划,受理校内各种维修项目的申请经费预算和任务。
3、根据学校下达的年度预算,及时采购各类办公用品和其他所需物品,保管、配发,努力做到勤俭节约。
4、负责学校环境、绿化、卫生保洁等工作的监督与规划管理。
5、负责水、电及其他物品的检查维修上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十、儿童权利四大权利口诀?
《儿童权利公约》最基本的权利可概括为四种:生存权、发展权、参与权、受保护权。
具体介绍:
1、生存权:所有儿童有存活的权利,以及有权接受可行的最高标准的医疗保健服务。
2、参与权:儿童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利。包括儿童有权对影响他(她)的任何事情发表意见。
3、发展权:包括接受一切形式的教育(正规的和非正规的)教育,向儿童提供良好的道德和社会环境,以满足儿童发展过程中的身体、心理、精神的需要。
4、保护权:保护儿童免受歧视,免受身体及性经济剥削和虐待,免受战乱、遗弃、照料疏忽;当儿童需要时,随时提供适当的照料或康复服务。
现实意义:
根据《公约》,凡18周岁以下者均为儿童,除非各国或地区法律有不同的定义。《公约》规定了世界各地所有儿童应该享有的数十种权利,其中包括最基本的生存权、全面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全面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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