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上班时间?

100 2023-10-25 13:42

一、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上班时间?

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上班时间是周一到周五的早上八点半到下午五点半,周末劳动仲裁委员会不上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产生纠纷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二、商丘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地址?

长江路最东头与中州路交叉口

商丘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商丘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一套班子

三、广州市仲裁委员会地址?

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地址:广州市教育路88号3楼南座

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广州市连新路43号

广州市越秀区劳动仲裁委员会

地址:广州市惠福东路483号三楼

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仲裁委员会

地址:广州市景云路22号四楼

四、劳动人事争议组织规则?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以下简称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由人民政府依法设立,专门处理争议案件。

第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组织协调处理跨地区、有影响的重大争议,负责仲裁员的管理、培训等工作。

第二章 仲裁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

第四条 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第五条 仲裁委员会由干部主管部门代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行政部门代表、军队文职人员工作管理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用人单位方面代表等组成。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第六条 仲裁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和委员若干名。

仲裁委员会主任由政府负责人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七条 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二)受理争议案件;

(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争议案件;

(四)监督本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活动;

(五)制定本仲裁委员会的工作规则;

(六)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八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会议,研究本仲裁委员会职责履行情况和重要工作事项。

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提议召开仲裁委员会会议的,应当召开。

仲裁委员会的决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第九条 仲裁委员会下设实体化的办事机构,具体承担争议调解仲裁等日常工作。办事机构称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以下简称仲裁院),设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仲裁院对仲裁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条 仲裁委员会的经费依法由财政予以保障。仲裁经费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仲裁专项经费等。

仲裁院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聘用记录人员、安保人员等办案辅助人员。

第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组成单位可以派兼职仲裁员常驻仲裁院,参与争议调解仲裁活动。

第三章 仲裁庭

第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度,实行一案一庭制。

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案件处理实际需要设立派驻仲裁庭、巡回仲裁庭、流动仲裁庭,就近就地处理争议案件。

第十三条 处理下列争议案件应当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设首席仲裁员:

(一)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争议案件;

(二)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案件;

(三)有重大影响或者疑难复杂的争议案件;

(四)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由三名仲裁员组庭处理的其他争议案件。

简单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第十四条 记录人员负责案件庭审记录等相关工作。

记录人员不得由本庭仲裁员兼任。

第十五条 仲裁庭组成不符合规定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予以撤销并重新组庭。

第十六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有专门的仲裁场所。仲裁场所应当悬挂仲裁徽章,张贴仲裁庭纪律及注意事项等,并配备仲裁庭专业设备、档案储存设备、安全监控设备和安检设施等。

第十七条 仲裁工作人员在仲裁活动中应当统一着装,佩戴仲裁徽章。

第四章 仲裁员

第十八条 仲裁员是由仲裁委员会聘任、依法调解和仲裁争议案件的专业工作人员。

仲裁员分为专职仲裁员和兼职仲裁员。专职仲裁员和兼职仲裁员在调解仲裁活动中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

兼职仲裁员进行仲裁活动,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

第十九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聘任一定数量的专职仲裁员,也可以根据办案工作需要,依法从干部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军队文职人员工作管理部门、工会、企业组织等相关机构的人员以及专家学者、律师中聘任兼职仲裁员。

第二十条 仲裁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

(二)处理争议案件不受干涉;

(三)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保护;

(四)参加聘前培训和在职培训;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仲裁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依法处理争议案件;

(二)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严格执行廉政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四)自觉接受监督;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聘任仲裁员时,应当从符合调解仲裁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仲裁员条件的人员中选聘。

仲裁委员会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专职仲裁员和办案辅助人员。专职仲裁员数量不得少于三名,办案辅助人员不得少于一名。

第二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设仲裁员名册,并予以公告。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仲裁委员会聘任的仲裁员名单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 仲裁员聘期一般为五年。仲裁委员会负责仲裁员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解聘和续聘仲裁员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制定仲裁员工作绩效考核标准,重点考核办案质量和效率、工作作风、遵纪守法情况等。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第二十六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予以解聘:

(一)聘期届满不再续聘的;

(二)在聘期内因工作岗位变动或者其他原因不再履行仲裁员职责的;

(三)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四)因违纪、违法犯罪不能继续履行仲裁员职责的;

(五)其他应当解聘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拟聘任的仲裁员进行聘前培训。

拟聘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及副省级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的,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的聘前培训;拟聘为地(市)、县(区)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的,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的仲裁员聘前培训。

第二十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每年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仲裁员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能力和作风建设培训。

仲裁员每年脱产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四十学时。

第二十九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加强仲裁员作风建设,培育和弘扬具有行业特色的仲裁文化。

第三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组织制定仲裁员培训大纲,开发培训教材,建立师资库和考试题库。

第三十一条 建立仲裁员职业保障机制,拓展仲裁员职业发展空间。

第五章 仲裁监督

第三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建立仲裁监督制度,对申请受理、办案程序、处理结果、仲裁工作人员行为等进行监督。

第三十三条 仲裁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徇私枉法,偏袒一方当事人;

(二)滥用职权,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四)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

(五)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六)故意拖延办案、玩忽职守;

(七)泄露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擅自泄透露案件处理情况或者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八)在受聘期间担任所在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代理人;

(九)其他违法违纪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仲裁员有本规则第三十三条规定情形的,仲裁委员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解聘等处理;被解聘的,五年内不得再次被聘为仲裁员。仲裁员所在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记录人员等办案辅助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严守工作纪律,不得有玩忽职守、偏袒一方当事人、泄露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擅自透露案件处理情况擅自泄露案件处理情况或者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行为。

办案辅助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被聘任为仲裁员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免费发放仲裁员证和仲裁徽章。

第三十七条 仲裁委员会对被解聘、辞职以及其他原因不再聘任的仲裁员,应当及时收回仲裁员证和仲裁徽章,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2010年1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5号)同时废止。

五、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诉通知书什么意思?

与你产生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因与你发生劳动争议提起劳动仲裁,应诉通知就是通知你此事,并要求你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相应证据。

六、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哪些成员组成?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作为解决劳动人事争议的专门机构,在中国的劳动法律体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仲裁委员会由一定数量的成员组成,他们具备丰富的劳动法律知识和经验,在仲裁过程中起着关键的作用。

1. 专职仲裁员

仲裁委员会的成员中通常会有一些专职仲裁员。他们是由国家人事主管部门遴选、考核任命的具备专业背景和经验的人员。他们是仲裁委员会的核心成员,负责主持并处理复杂的劳动争议案件。

专职仲裁员在劳动争议仲裁中拥有很高的地位和权威性,他们可以独立进行仲裁,并且裁决具有法律约束力。专职仲裁员承担了非常重要的责任,他们需要对各类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审理,公正地听取双方的陈述和证据,最终做出公正的裁决。

2. 兼职仲裁员

除了专职仲裁员外,仲裁委员会还由一些兼职仲裁员组成。兼职仲裁员是一些具备劳动法律知识的专业人士,他们在平时有其他的工作,但愿意利用业余时间参与到劳动争议的仲裁中。

兼职仲裁员的加入为仲裁委员会提供了更多的资源和专业知识,使仲裁委员会具备更广泛的专业背景。他们与专职仲裁员形成良好的合作关系,共同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促进仲裁工作的顺利进行。

3. 法律顾问

仲裁委员会还可以聘请专业的法律顾问,为仲裁过程提供法律咨询和建议。法律顾问是一些经验丰富的律师,他们熟悉劳动法律的相关规定和具体操作程序。

法律顾问可以为仲裁员提供有关法律问题的意见和引导,帮助仲裁员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规定。他们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供专业的法律支持,确保仲裁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4. 行政人员

在仲裁委员会的工作中,还有一些行政人员负责协助办理各类行政事务。他们是仲裁委员会的后勤人员,负责处理案件的登记、档案管理、会议组织等工作。

行政人员的工作为仲裁委员会提供了必要的支持和保障,使仲裁工作能够高效、有序地进行。

总结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专职仲裁员、兼职仲裁员、法律顾问和行政人员等成员组成。他们各自承担着不同的职责,共同协作,确保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顺利进行。

仲裁委员会的成员具备丰富的劳动法律知识和经验,能够公正、独立地处理各类劳动争议案件。他们在维护劳动者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稳定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劳动争议仲裁是一种高效、便捷的争议解决方式,通过仲裁可以减轻法院的负担,快速解决劳动争议,为参与劳动争议的各方提供公正、合法的裁决。

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而制定的法律。2007年12月29日由第十届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八、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一条

为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以下简称争议),规范仲裁办案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九、扬州市有几个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吗?地址?

仲裁院是仲裁委的下设的实体化办事机构,仲裁委是常设机构,虚的。。

扬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扬州市友谊路49号

0514-7338072

广陵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扬州市淮海路165号

0514-7342799

维扬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扬州市平山堂路1号行政中心

0514-7636500

邗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扬州市邗江区中兴路8号

0514-7862060

仪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仪征市大庆北路3号

0514-3442491

江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江都市仙女镇浦江路85号

0514-6974233

高邮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高邮市府前街65号

0514-4645454

宝应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宝应县苏中北路33号

0514-8223743

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怎么样?

全称应为 劳动( 人事) 争议仲裁委员会,是由政府 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的机构,一般由县级以上政府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代管。 其具体办事机构是 劳动( 人事)争议调解 仲裁院(也有称仲裁委办公室),是全额拨款或参照公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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