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评估增值是否需要交纳所得税?

78 2023-10-30 00:55

一、固定资产评估增值是否需要交纳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7]77号文件对资产评估增值规定是:  1. 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的统一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时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净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纳税人以非现金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 ,发生的资产评估净增值,不计人应纳税所额。但在中途或到期转让、收回该项资产时,应将转让或收回该项投资所取得的收入与该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投出时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3.纳税人在产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产权转让净收益或净损失,计人应纳税所得额,铱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国资产产权转让净收益,凡按国家有关规定全额上交财政的,不计人应纳税所得额。   4.企业迸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相应调整账户,所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二、资产评估增值如何进行账务处理,科目,企业?

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各项财产物资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按照历史成本记账的会计原则,企业在持续经营的情况下,一般不能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调账,否则,由于计量基础的不一致,不同会计期间产生的利润将没有可比性,容易误导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报表使用者,从而影响他们的决策。但国家规定评估增值可以调整账面价值的事项仅限于下列两种情况:一是按照《公司法》规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对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资产评估确认的价值调整企业相应资产的原账面价值;二是企业兼并,也就是购买其他企业的全部股权时,如果被购买企业保留法人资格,则被购买企业应当按照评估确认的价值调整有关资产的账面价值,如果被购买企业丧失法人资格,购买企业应当按照被购买企业各项资产评估后的价值入账。

附:资产评估增值的会计处理

一、企业兼并资产评估增减值会计处理

(一)被兼并企业的账务处理 一是被兼并企业评估后的会计处理。经批准被兼并的企业,按照规定由法定资产评估机构对其财产进行资产评估,该项资产评估事项属于企业产权变动事项,在评估结果报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后,应按如下原则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被兼并企业应按批准评估备案的资产价值调整有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流动资产、长期投资以及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评估备案的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有关资产科目,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科目。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原值与原账面原值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固定资产”科目,按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净值与固定资产原账面净值之间的差额,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科目,按照两者之间的差额,贷记(或借记)“累计折旧”科目。二是被兼并企业结束时的会计处理。被兼并企业丧失法人资格的企业结束旧账时,借记所有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科目的余额,贷记所有资产科目的余额。保留法人资格的企业,仍可继续沿用原企业账册;也可以结束旧账。另立新账。企业无论是继续沿用原企业账册还是另立新账,均应将被兼并企业的净资产全部转入实收资本。

(二)兼并方企业的会计处理 也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被兼并企业丧失法人资格情况下的处理。采取有偿方式兼并的,按照各项资产评估确认的价值,借记所有资产科目,按照成交价值高于评估确认的净资产的差额,借记“无形资产——商誉”科目,按照确认的各项负债数额,贷记所有负债科目,按照确定的成交价值,贷记“专项应付款——应付兼并企业款”科目。企业支付价款时,借记“专项应付款——应付兼并企业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采取无偿划转方式兼并的,应按各项资产、负债评估确认的价值,借记所有资产科目,贷记所有负债科目,两者之间如有差额,贷记“实收资本”科目。二是兼并企业仍保留法人资格情况下的处理。企业有偿兼并其他企业,作为长期投资处理,按支付的价款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在年终进行财务核算时,兼并企业在编制个别会计报表时应对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其长期投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作为股权投资差额。企业采取无偿划转方式取得被兼并企业资产的,按划转的净资产,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二、企业对外投资资产评估增减值会计处理

企业只有以实物资产对外投资时需要进行资产评估,在评估结果得到有关部门的核准或备案并投资成功后,投资方和被投资方均要按评估结果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企业间进行股权重组或以非现金资产对外投资,应按非货币性交易的原则确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采用权益法核算时,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作为股权投资差额,分别情况进行会计处理;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某单位(股权投资差额)”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某单位(投资成本)”科目,并按规定的期限摊销计入损益;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某单位(投资成本)”科目,贷记“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科目。

企业以放弃非现金资产而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与所放弃的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首先应当扣除按规定未来应交的所得税,记入“递延税款”科目的贷方。投资成本与所放弃的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扣除未来应交所得税后的余额,记人“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科目。企业处置该项投资时,原记入“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科目的金额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科目;待企业按规定程序转增资本时,已实现的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科目的金额,可用于转增资本(或股本)。企业以现金对外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也比照上述原则处理。

三、无形资产和固定资产评估增值?

因资产评估而引起相关资产价值的增减变化在实际帐务处理时可以有两种方法:  

1、将评估价值入帐时:  借:相关资产评估增值额  贷:资本公积  贷:递延税款(评估增值额×所得税税率)  

2、计提折旧、使用或摊销,结转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时,其应交的所得税:  借:递延税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将评估价值入帐时:  借:相关资产评估增值额  贷:资本公积。  2、纳税时,调整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有条件的企业,也可以按照每一项目的实际增减值情况逐项调整。  简单的说:对整体资产改组,例如由有限责任公司该为股份有限公司,从法律角度来讲,原来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了,新的股份有限公司成里了,新的公司要建新帐,当然要按评估重新建张了  兼并是原企业不存在了,资产负债并入了兼并企业,兼并企业当然要按评估价值入帐了。  这两中情况只所以要条帐是因为,原企业不存在了  对于评估是否调帐,有两种情况要调的,1是兼并,2是整体资产改组。扩展资料:无形资产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无形资产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无形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帐款、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专利权、商标权等,因为它们没有物质实体,而是表现为某种法定权利或技术。但是,会计上通常将无形资产作狭义的理解,即将专利权、商标权等称为无形资产。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价值达到一定标准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固定资产是企业的劳动手段,也是企业赖以生产经营的主要资产。从会计的角度划分,固定资产一般被分为生产用固定资产、非生产用固定资产、租出固定资产、未使用固定资产、不需用固定资产、融资租赁固定资产、接受捐赠固定资产等。

四、固定资产评估增值计提的折旧能在所得税前扣除吗?

问:改制新建企业接受原单位固定资产无发票,按评估净值入帐,计提的折旧能否税前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077号)规定:四,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相应调整账户,所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8]050号)规定: 三,企业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077号)第四条的规定,按评估价调整了有关资产账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或摊销的,对已调整相关资产账户的评估增值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企业在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将有关计算资料一并附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在计算申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下述方法进行调整: 1.据实逐年调整。企业因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每一纳税年度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实际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数额,在年度纳税申报的成本项目,费用项目中予以调整,相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2.综合调整。对资产评估增值额不分资产项目,均额在以后年度纳税申报的成本,费用项目中予以调整,相应调增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年。 以上调整方法的选用,由企业申请,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调整办法一经批准确定后,不得更改。因此,增值部分应该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增值部分的折旧和推销不可以在税前扣除,折旧年限应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相关规定,按照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等综合因素确定。

五、资产评估师在企业工作能兼职资产评估吗?

资产评估师是不可以兼职和挂靠的。只能在自己资产评估师证所注册的公司从业。而且现在出了资产评估法,以后管的会越来越严。

六、请问固定资产评估增值能否计入利润?

要看这家公司主要经营的是什么。

如果是房地产公司,那他们的固定资产 带来的增值就是他们的利润。反之,则 不计入本年的利润!应该计入“资本公积” 仅供参考!谢谢!

七、资产评估增值的帐务处理和税务问题?

无形资产(土地)或固定资产(房屋),如果不涉及投资、转让、核销或个别资产盘盈等事项时,不允许做账务调整。也就是说不能自己给自己增值。

我国会计核算使用的是历史成本法,即对会计要素的记录,应以经济业务发生时的取得成本进行计量计价。

即使企业自己做了调整,审计或资产核查时也不会认可。

由于上述,其他问题(纳税、好处等)均不存在了。

八、事业单位改制资产评估增值账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各项财产物资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按照历史成本记账的会计原则,企业在持续经营的情况下,一般不能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调整,所以也不用做对应的会计处理。评估增值可以调整账面价值的事项仅限于下列两种情况:

一是按照《公司法》规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对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资产评估确认的价值调整企业相应资产的原账面价值;

二是企业兼并,也就是购买其他企业的全部股权时,如果被购买企业保留法人资格,则被购买企业应当按照评估确认的价值调整有关资产的账面价值,如果被购买企业丧失法人资格,购买企业应当按照被购买企业各项资产评估后的价值入账。

九、资产评估增值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评估增值后,按评估前原值计提折旧与按评估后价值计提折旧,会计处理不同。  举例:假如你单位2006年1月进行股份制改造资产评估,固定资产原账面价值100万元,未计提折旧,评估确认原值为140万元,折旧年限10年(按据实逐年调整办法调整)。  (1)按资产评估前原值100万元计提折旧,每年计提折旧10万元。  评估调账日,借记“固定资产”40万元,贷记“资本公积”40万元。每年计提折旧时,借记费用科目10万元,贷记“累计折旧”10万元。每年转销资本公积时,借记“资本公积”4万元,贷记“累计折旧”4万元。  (2)按资产评估后价值140万元计提折旧,每年计提折旧14万元,评估增值递延所得税款13.2万元(40×33%),按10年计算,每年折旧结转1.32万元。  评估调账日,借记“固定资产”40万元,贷记“资本公积(评估增值准备)”26.8万元、“递延税款”13.2万元。每年计提折旧时,借记费用科目14万元,贷记“累计折旧”14万元。每年结转递延税款时,借记“递延税款”1.32万元,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1.32元。每年转销资本公积时,借记“资本公积(评估增值准备)”2.68万元,贷记“资本公积———其他公积转入”2.68万元。

十、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增加资本公积依据?

企业资产的确认一般遵循的是历史成本原则。

所以,房产即使是评估增值了,也不能随便改变其入账价值。除非是盘盈的固定资产,才能以重置成本入账。再或者改变资产类型,会计政策,比如固定资产转变成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否则是不允许改变其初始成本的。这就是为什么很多企业账面上的房产价值很低,但是实际上那个房产远远不止那个价值了,企业也不改变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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