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股权需要资产评估吗?

73 2023-10-28 22:12

一、变更股权需要资产评估吗?

你好,没有净资产评估的概念。都是是对企业进行整体资产评估确定企业的净资产(总资产—总负债)价值。资产评估一般用于以净资产价值确定股本价格,多用于对企业进行投资增资、股权转让和改制重组。

二、股权转让需要提供资产评估报告吗?

一般而言,以前的股权转让评估报告主要还是出现在国有资产和证券相关两个方面,此外,涉及到中外合资企业,税务部门往往也会要求提供资产评估报告。但是,随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于2010年7月26日颁布,涉及到企业重组的都需要提供资产评估报告了。

三、股权评估值在资产评估报告里面,看哪个数字?

评估报告-摘要或评估结论部分 净资产评估值或股东全部权益评估值。

四、国有资产投资入股,双方都要做资产评估吗?

国有企业收回对外股权投资,需要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的。

五、他方投资入股,原公司资产如何评估?

评估公司净资产价值,以净资产核算股权价值,在进行工商增资。

六、国有资产与国有资产之间的股权转让需要做资产评估吗?

国有资产是我国的重要资产,是关系到我国经济命脉的重大事项,由于国有股权在转让时牵扯数额巨大,程序复杂,所以必须要有相关规定进行约束,资产评估是我国股权转让时经常的必备要求,那么国有▲股权转让是否需要资产评估?小编将在接下来的内容里为您详细介绍。

▲一、国有股权转让是否需要资产评估

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国有股权转让必须遵循一定程序,包括可行性研究、转让方案的制定与审批、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进场交易等(以下统称“必经程序“),否则转让行为将可能归于无效。但这一暂行办法属于部门规章,非行政法规,位阶较低,效力一直受到人们的质疑,使得国有股权转让必经程序处于“名不正言不顺”的尴尬地位。国有资产立法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实施后,国有股权转让必经程序是否变的明朗化,尤其是国有股权转让是否必须要资产评估与进场交易呢?国有股权转让是否必须进行资产评估这一问题涉及两方面:国有股权转让是否一定要进行资产评估;其次,未进行资产评估的转让行为是否有效。

《国有企业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对象为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与国有控股公司,同时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包括公司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转让重大资产、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清算、分配利润、进行大额捐赠、发行债券、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申请破产、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以下统称“重大事项”)。

我们可以看出,并非所有的国有股权转让都需要进行资产评估,只有涉及会导致上述重大事项发生的股权转让才需要资产评估,因此不能简单地判定未履行资产评估程序的转让行为无效。换句话说,待转让的股权如果只是企业的极小一部分,并不会导致企业合并、分立、改制等重大事项的发生,便不需要进行资产评估。

国有股权转让是否需要资产评估,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首先,判断标的企业是否为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与国有控股公司;其次,判断股权转让是否会导致标的企业重大事项的发生。符合以上两点的股权转让就需要资产评估。

▲二、未进行资产评估的转让行为是否有效

如果法律规定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则资产评估程序属于强制性规定,若违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转让行为无效。

综上所述,并不是所有的国有股权转让都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必须根据股权份额的大小,企业性质以及是否影响企业的经营发展来进行综合评估,在对待国有▲股权转让是否需要资产评估这个问题上,相关负责人必须谨慎,务必聘请专门领域的专业律师进行操作,以免其中隐藏的风险而造成国家资产的损失。

七、私营企业股权转让需要做资产评估吗?

一、一般的小型私营企业股权转让不需要资产评估,但如果涉及以下内容的,需要资产评估:

1、涉及国有资产和证券相关两个方面,此外,涉及到中外合资企业,税务部门往往也会要求提供资产评估报告。

2、根据《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涉及到企业重组的也需要提供资产评估报告。

3、私营企业股权转让给国有企业、事业行政单位的,也需要提供资产评估报告。二、资产评估的目的有资产评估一般目的和特定目的之分。资产评估一般目的包含着特定目的,而资产评估特定目的则是一般目的的具体化:

1、是建立了以执业质量为核心的检查长效机制;

2、是推动了资产评估准则的贯彻落实;

3、是促进了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质量的明显提高;

4、是建立了一套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检查方法;

5、是培养了一批相对稳定的兼职检查人员。

八、会计投资学资产评估哪个好就业?

建议还是学会计吧资产评估就业面太狭窄,一般只能进事务所,而且目前我们国家资产评估这个行业还不是很规范,风险较大。

会计这一行你得有耐心,一个大一点的公司的会计体系没有个两年你是吃不透的,开始肯定难做,但随着经验的增长就好多了

而且刚开始做会计肯定很闲,业余时间考个注会,以后的路就宽了

九、投资学和资产评估哪个好就业?

金融投资一直都是比较热门的专业,会计的资产评估相对而言属于稍显冷门的,我国现有的资产评估师相对而言还是比较少的,关键还是看你个人的兴趣爱好。

十、国有股权转让必须资产评估与进场交易吗?

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国有股权转让必须遵循一定程序,包括可行性研究、转让方案的制定与审批、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进场交易等(以下统称“必经程序“),否则转让行为将可能归于无效。

但这一暂行办法属于部门规章,非行政法规,位阶较低,效力一直受到人们的质疑,使得国有股权转让必经程序处于“名不正言不顺”的尴尬地位。

国有资产立法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实施后,国有股权转让必经程序是否变的明朗化,尤其是国有股权转让是否必须要资产评估与进场交易呢?一、国有股权转让是否必须进行资产评估这一问题涉及两方面:首先,国有股权转让是否一定要进行资产评估;其次,未进行资产评估的转让行为是否有效。

《国有企业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对象为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与国有控股公司,同时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包括公司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转让重大资产、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清算、分配利润、进行大额捐赠、发行债券、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申请破产、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以下统称“重大事项”)。

我们可以看出,并...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国有股权转让必须遵循一定程序,包括可行性研究、转让方案的制定与审批、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进场交易等(以下统称“必经程序“),否则转让行为将可能归于无效。

但这一暂行办法属于部门规章,非行政法规,位阶较低,效力一直受到人们的质疑,使得国有股权转让必经程序处于“名不正言不顺”的尴尬地位。

国有资产立法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实施后,国有股权转让必经程序是否变的明朗化,尤其是国有股权转让是否必须要资产评估与进场交易呢?一、国有股权转让是否必须进行资产评估这一问题涉及两方面:首先,国有股权转让是否一定要进行资产评估;其次,未进行资产评估的转让行为是否有效。

《国有企业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对象为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与国有控股公司,同时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包括公司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转让重大资产、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清算、分配利润、进行大额捐赠、发行债券、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申请破产、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以下统称“重大事项”)。

我们可以看出,并非所有的国有股权转让都需要进行资产评估,只有涉及会导致上述重大事项发生的股权转让才需要资产评估,因此不能简单地判定未履行资产评估程序的转让行为无效。

换句话说,待转让的股权如果只是企业的极小一部分,并不会导致企业合并、分立、改制等重大事项的发生,便不需要进行资产评估。

由此可见,国有股权转让是否需要资产评估,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首先,判断标的企业是否为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与国有控股公司;其次,判断股权转让是否会导致标的企业重大事项的发生。

符合以上两点的股权转让就需要资产评估。

资产评估程序属于强制性规定,若违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转让行为无效。

二、国有股权转让是否必须进场交易 相比较资产评估规定,《国有资产法》对于进场交易的规定比较模糊。

《国有资产法》第五十四条明确了应当进场交易的经济行为仅为国有资产转让,指将国家对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转移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按照国家规定的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的除外。

对于国有独资企业来讲转让的是出资;对于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而言转让的是股权、股份。

国家出资企业转让厂房、机器及设备等不动产、动产和其他财产并非国有资产法规定的国有资产转让。

简单的来说,需要进场交易的经济行为即为我们通常理解的股权转让。

由于这一条款并未明确规定进场交易的对象,那么是否只要有一滴“国有血”就必须进场交易?是按照企业的层级还是出资的比例来确定是否需要进场交易呢?未进场交易的国有股权转让行为是否一定无效呢?仅以字面意思理解,只要是企业股权中存在国有成分,这部分股权转让都需要进场交易,未进场交易当然无效。

实践中还有另外一种观点,建议可参照公司章程约定判断是否需要进场交易。

如果章程约定国有股权转让需要进场交易,那么就必须进场交易。

这一观点为进场交易立法细化提供了一个方向,但在目前现实操作中还存在一定的难度。

很多企业的章程只是徒有其表,对于一些具体、重点问题并未明确。

同时,很多企业是国有出资人投资的三级、四级或五级企业,甚至不知道自己的股权中存在国有资产,也许根本想不到在章程中明确“进场交易”这一事项。

退一步说,即便企业章程约定了无须进场交易,是否一定有效呢?如果严格按照《国有资产法》理解,即便是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敲章了,该章程也会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从而导致转让合同无效。

可见,“参照章程”的观点还有待立法明确。

由于《国有资产法》中对进场交易对象规定不尽明确,使得现实操作进退两难。

若不进场交易,转让行为无效将可能无效;若进场交易,“一滴血”转让成本过高,会限制国有资产的流通。

为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而限制了国有资产正常流通是否也不可取呢? 综上所述,国有股权转让是一项复杂的工程,现有的法律法规还不能提供完全、明确的操作指引,导致转让过程中存在着相当多的不确定因素,由此引发的法律风险值得人们高度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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