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方与甲签订聘用合同,合同书中明确“乙方到丙方工作,丙负责管理、后勤等,乙方由丙方负责考核,但乙方
甲事业单位将乙雇员派遣到丙事业单位工作,所签合同是否有效。请问你的提问是这个意思吧
如果是的话很遗憾这份合同是无效的。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57条中对劳务派遣的规定看,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也就是说单位的资质是不合法的,事业单位不能从事劳务派遣业务
但是从实践看,确实你的合同属于劳务派遣的性质,而实践中也很多违法的事情不断在发生。对此只能说如果没有纠纷的话表明一切都是合理的,但是由于其不合法的因素存在,如果发生纠纷的情况下将很难依法维护你的权益
如果可行的话,建议乙方和丙方直接签订一份聘用或者雇佣合同,这份合同倒是可以在法律上保障你的合法权益
希望对你有帮助吧!
合同提前解约
我给你的三个条文,你读了就明白了.特别注意第25条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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