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费用报销制度及报销流程?

230 2024-10-13 10:42

一、企业费用报销制度及报销流程?

  一、报销审批监控程序

  1、公司除正常费用开支外,其余各项支出必须事先提出计划,按支出审批权限批准后,在计划范围内列支。

  2、办公用品的购置:由各部门根据需要,编制计划报总裁办审核汇总,按审批权限批准后,由集团总裁办按计划统一购买,并建立实物帐,详细登记办公用品的进、出情况。领用时,须填制出库单,经分管领导批准。总裁办每月末应将办公领用清单交财务室进行核定监控。

3、物品采购报销须按公司采购控制程序、库房管理程序、进货检验程序完备审批手续后办理报销。

  4、要求财务出纳人员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并于每月月初汇总上月的报销清单,上报上级主管。

二、报销规定

(一)、差旅费报销规定

1、员工出差应填写出差"申请单",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到财务部门预借差旅费

2、员工出差返回后,填写"差旅费"报销单,连同出差"申请单"、原始报销凭证,按规定的时间及审批手续到财务部报销。

3、员工差旅费报销标准严格按照公司规定执行。

4、住宿费:单人或双人出差每天最高不超过200元,去深圳、广州、上海、北京出差每天最高不超过350元,超出部分由个人承担,如有特殊情况需总裁批准方可报销。

5、交通费:员工出差需购买飞机票的',一律由办公室统一购买,不得擅自购买。如擅自购买,费用由个人承担。出差不是为处理紧急事务的,普通员工以车,船交通工具。员工长途出差交通费可实报实销,出租车票不得报销。

(二)、市内交通费用报销规定

公司员工在市内外出办事,应尽量选择乘坐公司车或公交车,原则上不提倡乘坐出租车,如确应工作需要乘坐出租车,要事先请示分管领导,并在报销单上注明,报销时出租车票不得连号。

二、传统企业制度的定义及特点?

传统企业就是:

1)指的是那些管理理念,经营方式,生产方式,产品结构和现代企业有相当的冲突,并且按照他们的特定方式去经营

2)带有明显的中国古老文化底蕴的企业(手工作坊)

3)带有明显区域特色的企业(木器加工什么的,但不是那些家具工厂)

这些就是传统企业,

传统企业的特点就是带有明显的中国文化底蕴,而且是机械无法大规模生产,无法复制的.

传统企业还有一个特点就是:

管理比较松散,带有很强的民族性和区域性(象绣花之类的)

三、有关园林绿化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

绿化工安全操作规程

1、工作时要戴好劳动保护用品,严防树枝划破手或身体。

2、修剪花树要正确使用剪刀,严防伤害自己或他人。

3、做好花木的高温或低温护理工作,减少经济损失。

6、在植树挖坑时应避开地下管道电缆等障碍物。

7、在使用有毒、有害药水时,必须严格遵守该毒物的使用和管理制度。

整理花坛和修剪绿篱安全操作规程

1、上班前必须佩戴好发放的防护用品。

2、工作前必须检查修剪工具和登高梯子、上椅是否完好。工作中要稳妥、谨慎,避免伤人事故发生。

3、焚烧树叶、杂草,按指定地方,有专人照护燃烧和灭火处理,以防火灾事故发生。

4、挖地、施肥、积肥,先要检查工具是否完好可靠。工作中,力气使匀,不要过猛,以免伤腰。

5、使用水管跨越马路浇花时,要理顺成直线,切忌成堆,堵塞路道,跌倒行人。

6、铁锹、水管等工具用后要保管入库,切忌乱扔乱放,障碍通道既不安全又易丢失。

喷洒农药安全操作规程

1、佩戴好规定的防护用品。

2、喷花卉所用各种杀虫药,要妥善保管,严防明火和吸烟。

3、喷洒农药时,要看风向,切忌逆风工作,避免毒性伤人。

4、在配药时,要当心药水溅身,以防伤人。

5、工作完毕,用清水、肥皂将脸、手洗冲干净。使用后的喷雾设备,要认真清刷,入库存放,关窗落锁。

四、药品批发企业的采购流程及制度?

采购流程:收集信息,询价,比价、议价,评估,索样,决定,请购,订购,协调与沟通,催交,进货检收,整理付款。

五、建立企业制度的意义及作用?

  好的制度能够使员工积极工作,促进企业快速发展,不好的制度能够使人们的工作积极性降低,阻碍企业的发展。所以,企业的发展需要建立和不断修改、完善企业的规章制度,形成适应员工、适应企业、适应社会的制度体系。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有助于企业实现科学管理,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确保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是加强企业管理,推动企业发展的可靠保证。  用规章制度实现非人化管理,就会产生三方面的好处。首先,把智慧凝结下来。其次,解放了经营者。最后,实现规范化运作,抑制了人为因素。  从狭窄思维出发,可以认为规章制度是管职工的,但从更长远的眼光看,缺乏必要的、合理的规章制度的管理,企业是不能生存发展的。因此,规章制度既保障企业的利益,也保障职工的利益。  企业规章制度在一个企业中所起到的作用:一是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可以保障企业的运作有序化、规范化,将纠纷降低到最低限度,降低企业的经营运作成本,增强企业的竞争实力;二是规章制度可以防止管理的任意性,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我认为对职工来讲服从规章制度,比服从领导任意性的指挥更容易于接受,制定和实施合理的规章制度能满足职工公平感需要;三是规章制度能使员工行为规矩,不偏离企业的发展方向。通过合理的设臵权利、义务和责任,使职工能预测到自己的行为和努力的后果,激励员工为企业的目标和使命努力奋斗。  因此,建立和完善企业规章制度是一个企业发展、强大的重要保证。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不仅对一些具体的和工作中的薄弱环节起到了制度化形式管理和推动,同时进一步挖掘了员工的潜能,调动了员工工作的主动性。  公司要建立一套健全的规章制度,正如一个人要有健全的四肢及协调性,各司其职,按章办事。一个企业更是如此,管理制度是否健全这尤为重要,制度是企业发展之根本,一个企业如果没有健全的制度其发展空间是非常狭隘的,因此,建立一套健全并行之有效的企业管理制度是企业发展的法宝。  

六、企业规章制度的重要性及如何制定企业规章制度?

企业制定规章制度在于以下几点:规章制度的主要功能是:

1. 规范管理,能使企业经营有序,增强企业的竞争实力.

2. 制订规则,能使员工行为合矩,提高管理效率.它的重要意义是:制定企业规章制度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制定企业规章制度是规范指引企业部门工作与职工行为需要.企业的规章制度是完善”劳动合同制”,解决劳动争议不可缺少的有力手段

七、环境卫生保洁管理制度及流程

环境卫生保洁管理制度及流程

环境卫生保洁是任何组织和机构都需要高度重视的一个方面。一个清洁、整洁的环境不仅能够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和生活质量,还能提升企业形象和客户的满意度。在实施环境卫生保洁管理制度及流程时,需要合理规划和有效执行各项工作,确保系统的运行。本文将介绍环境卫生保洁管理制度及流程的重要性和实施方法。

重要性

一个良好的环境卫生保洁管理制度可以帮助企业达到以下目标:

  • 提升员工工作效率:一个干净、整洁的工作环境可以减少员工在寻找工具和文件上的时间,提高工作效率。
  • 改善员工生活质量:一个舒适、清洁的工作环境可以提高员工的生活质量,使他们更加愿意投入到工作中。
  • 提高企业形象:一个清洁、整洁的企业环境可以为客户和合作伙伴留下良好的印象,提升企业形象。
  • 增加客户满意度:一个清洁、整洁的办公环境可以让客户感到舒适和满意,提高客户的满意度。

实施方法

为了实施一个有效的环境卫生保洁管理制度,以下步骤可以作为参考:

1. 制定管理制度

首先,需要制定环境卫生保洁管理制度,明确各项工作的责任和要求。制度应涵盖以下内容:

  1. 环境清洁标准:明确各类区域的清洁标准,包括办公区、会议室、厕所等。
  2. 清洁工具和设备:确定所需的清洁工具和设备,并规定维护和管理要求。
  3. 清洁频次:确定不同区域和设备的清洁频次,确保在合适的时间进行清洁。
  4. 垃圾处理:规定垃圾分类和处理方法,确保环保要求得到满足。

2. 配置资源

配置足够的人力和物力资源,保证环境卫生保洁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工作量和清洁频次,确定所需的清洁人员数量,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培训。同时,提供必要的清洁工具和设备,确保清洁工作能够高效进行。

3. 实施计划

制定合理的环境卫生保洁计划,确保各项工作按时完成。根据不同区域和设备的清洁频次,制定清洁计划,并安排清洁人员的工作时间。定期检查和评估清洁工作的质量,及时调整计划和资源配置。

4. 培训和倡导

为清洁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包括清洁工具和设备的正确使用方法、清洁标准的理解等。同时,在整个组织中倡导环境卫生保洁的重要性,提醒员工保持工作区的整洁和个人卫生。

5. 监督和改进

建立监督机制,定期对环境卫生保洁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根据检查结果,及时采取改进措施,解决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同时,鼓励员工提出改进建议,促进环境卫生保洁工作的持续改进。

通过以上的步骤,一个科学合理的环境卫生保洁管理制度及流程将能够帮助组织和机构实现良好的环境卫生保洁工作。它不仅能提高工作效率和生活质量,还能提升企业形象和客户满意度。因此,每个组织和机构都应该重视环境卫生保洁管理制度及流程的建立和实施。

八、安全生产制度建立及修订(怎样结合企业实际)?

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委员会工作制度- 1 -

第一章 总则- 1 -

第二章 安委会组成- 1 -

第三章 安委会主要职责- 1 -

第四章 安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2 -

第五章 会议制度- 3 -

第六章 附则- 3 -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4 -

第一章 总则- 4 -

第二章 公司领导安全生产职责- 4 -

第三章 各部室安全生产职责- 6 -

第四章 附则- 14 -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 15 -

第一章 总 则- 15 -

第二章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 15 -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17 -

第四章 附 则- 18 -

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抵押金暂行管理办法- 19 -

第一章 总则- 19 -

第二章 缴存类别与系数- 19 -

第三章 缴存与兑现- 20 -

第四章 附则- 20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25 -

第一章 总则- 25 -

第二章 事故报告- 28 -

第三章 事故调查- 29 -

第一章 事故处理- 32 -

第五章 附则- 35 -

应急管理工作制度- 36 -

第一章 总则- 36 -

第二章 应急管理组织- 37 -

第三章 应急预案管理- 37 -

第四章 应急保障- 38 -

第五章 应急实施- 39 -

第六章 其他规定- 39 -

第七章 附 则- 40 -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制度- 41 -

第一章 总 则- 41 -

第二章 安全培训与考核- 41 -

第三章 其他规定- 43 -

第四章 附 则- 43 -

安全生产绩效考核与奖惩办法- 44 -

第一章 总 则- 44 -

第二章 考核范围与内容- 45 -

第三章 考核方式- 45 -

第四章 奖惩方式- 46 -

第五章 附 则- 47 -

安全管理方针目标工作制度- 48 -

第一章 总则- 48 -

第二章 方针目标制订依据- 48 -

第三章 方针目标制定程序- 48 -

第四章 方针目标的展开- 48 -

第五章 方针目标的实施- 49 -

第六章 方针目标实施情况的检查、诊断与考核- 50 -

第七章 附则- 50 -

环境保护工作管理制度- 51 -

第一章 总则- 51 -

第二章 环境保护方针和目标- 51 -

第三章 环境保护责任- 51 -

第四章 防治污染和综合利用- 54 -

第五章 污染事故的处理- 54 -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55 -

第七章 附则- 55 -

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56 -

第一章 总则- 56 -

第二章 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管理- 56 -

第三章 附则- 58 -

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制度- 59 -

第一章 总则- 59 -

第二章 安全生产信息报送- 59 -

第三章 公司安全生产信息报送- 61 -

第四章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报告的报送- 63 -

第五章 附则- 64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管理办法- 73 -

第一章 总则- 73 -

第二章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及分类- 73 -

第三章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74 -

第四章 附则- 75 -

消防管理制度- 78 -

第一章 总则- 78 -

第二章 消防器材、设施管理- 78 -

第三章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演练- 79 -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 80 -

第五章 隐患整改- 80 -

第六章 附则- 81 -

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82 -

第一章 总则- 82 -

第二章 驾驶员证照管理- 82 -

第三章 车辆证照管理- 82 -

第四章 车辆安全检查- 83 -

第五章 车辆行驶安全- 83 -

第六章 特殊情况行车安全- 84 -

第七章 交通事故处理- 84 -

第八章 附则- 85 -

重大危险源预防及处置管理办法- 86 -

第一章 总则- 86 -

第二章 重大危险源分类- 86 -

第三章 安全管理职责- 87 -

第四章 辨识、登记、评估和备案- 87 -

第五章 人员培训与应急救援- 88 -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监控- 89 -

第七章 安全检查- 90 -

第八章 附则- 90 -

工伤管理办法- 93 -

第一章 总则- 93 -

第二章 执行标准- 93 -

第三章 工伤认定程序- 93 -

第四章 工伤保险待遇- 94 -

第五章 附则- 94 -

安全费用管理办法- 96 -

第一章 总则- 96 -

第二章 安全费用来源- 96 -

第三章 安全费用使用范围- 96 -

第四章 安全费用计划的编制与审批- 97 -

第五章 作业项目的设计及实施管理- 97 -

第六章 费用项目的使用管理- 97 -

第七章 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97 -

第八章 安全费用的财务管理- 98 -

第九章 附则- 98 -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100 -

第一章 总则- 100 -

第二章 特种作业分类- 100 -

第三章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101 -

第四章 总则- 102 -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103 -

第一章 总则- 103 -

第二章 危险作业分类- 103 -

第三章 危险作业管理- 105 -

第四章 安全检查与管理- 106 -

第五章 处 理- 107 -

第六章 附 则- 108 -

特种设备、安全设施管理制度- 109 -

第一章 总则- 109 -

第二章 特种设备及安全设施购置- 110 -

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 110 -

第四章 特种设备的使用及维护保养- 111 -

第五章 特种设备及安全设施操作要求- 112 -

第六章 附则- 113 -

基建期安全生产领导干部带班值班制度- 114 -

第一章 总则- 114 -

第二章 带班值班人员职责- 115 -

第三章 带班值班规定- 115 -

第四章 其他规定- 117 -

第五章 附则- 118 -

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陕西液化天然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的工作制度,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委会是公司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的专门领导机构。其主要任务是:安排部署公司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重大事项,研究提出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重大政策和措施,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 安委会组成

第三条安委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总经理担任;副主任委员两名,由公司副总经理担任。

第四条安委会委员由公司各部室负责人担任。

第五条安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选任及变更由公司研究决定,并由公司印发通知。

第六条安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与环境监察部,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办公室主任由安全与环境监察部负责人兼任。

第三章 安委会主要职责

第七条贯彻执行国家、地方及行业有关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第八条研究制定公司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方针、目标、政策和措施。

第九条审核批准公司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规章制度。

第十条安排部署公司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重大工作事项。

第十一条指导协调公司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中重大或突发事件的处置。

第十二条完成上级单位和公司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

第四章 安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第十三条研究提出公司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重大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

第十四条督促检查公司各部室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的部署开展情况,并向安委会如实报告。

第十五条定期汇总公司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情况;分析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形势,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和意见,并向安委会报告。

第十六条拟定公司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目标及考核奖惩办法,并向安委会报审。

第十七条承办安委会的会议和重要活动。

第十八条承办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会议制度

第十九条安委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全员会议。会议由主任或委托副主任主持。

第二十条安委会主任认为必要时可召开全员会议或有关成员、有关部室参加的临时会议、专题会议或扩大会议。

第二十一条安委会会议议题原则上由安委会办公室拟定,也可由各委员或各部室提议,会议议题需提前经会议主持人批准确定。

第二十二条安委会会务工作由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筹备,会议议题及安排应提前报知各委员。

第二十三条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做好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起草。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印发公司各部室,并报送安委会全体委员。

第二十四条安委会委员若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经主持人同意后,可委托本部室其他负责人参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实现陕西液化天然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全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陕西省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安全生产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各部室及人员安全生产责任界定。

第三条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安全生产责任制充分体现“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负管理责任;其他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相应领导责任。

第五条公司各部室负责人和员工必须把安全生产责任纳入各自工作职责范围,负有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 公司领导安全生产职责

第六条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一)组织建立健全公司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

(二)组织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注册安全工程师;

(三)组织制定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四)保证公司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七条公司分管安全生产领导的安全生产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地方和行业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要求,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指导意见;

(二)主持公司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执行情况;

(三)负责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四)负责推广安全生产领域内先进的科技成果、管理方法和工作经验;

(五)组织修订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六)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协调消除事故隐患;

(七)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八)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绩效考核与奖惩;

(九)组织公司职权范围内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承担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责任;

(十一)协助公司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职责。

第八条公司分管其他工作领导的安全生产职责:

(一)负责制定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与监督检查;

(二)监督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执行情况;

(三)支持配合公司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开展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改进安全生产工作意见或建议;

(四)参与分管范围内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承担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应领导责任;

(六)协助公司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章 各部室安全生产职责

第九条安全与环境监察部安全生产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地方和行业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二)负责落实公司安委会有关决议和要求,拟定并落实公司安全生产规划、安全生产目标和工作计划;

(三)负责制定完善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四)负责公司安全生产费用计划编制与实施;

(五)负责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演练、评审和更新,参与协调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六)负责安全生产信息统计、分析与上报,并建立事故档案,牵头组织各类事故的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七)负责公司防汛降温费的发放工作;

(八)组织开展公司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并监督、检查、总结工作开展情况;

(九)参与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环保设计审查和安全、环保验收工作,负责消防验收工作。

(十)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编制,审核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并监督执行;

(十一)牵头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监督协调重大事故隐患整治;

(十二)组织开展公司安全生产宣传与教育培训工作并负责新员工公司级安全培训;

(十三)组织建立本部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十四)及时纠正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遇到危及安全生产的紧急情况,有权责令其停止作业;

(十五)监督安全设施的维护保养及管理工作;

(十六)审批动火、动土申请,负责一级动火的现场监管;

(十七)负责各级安全员的业务指导,定期召开安全人员会议;

(十八)负责公司安全生产考核、总结及评比工作,推广安全生产科研成果、先进技术及现代安全管理方法。

(十九)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条总经理办公室安全生产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地方和行业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负责本部室安全生产工作;

(二)负责公司档案安全管理工作;

(三)负责协调公司后勤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五)组织建立本部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六)协调召开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会议;

(七)协调做好安全生产信息管理工作;

(八)参与做好公司安全文化建设工作;

(九)参与和本部室业务相关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十)配合安全与环境监察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改进安全生产工作意见或建议。

第十一条生产运行部安全生产职责:

(一)执行国家、上级部门关于设备制造、检修、维护保养及施工的安全规程和规定;

(二)负责制订和修改工艺、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

(三)负责特种设备的管理工作,按相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检查、校验;

(四)按安全生产规范要求编制生产作业方案;

(五)负责组织事故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六)负责组织设备缺陷整治,参与安全生产检查工作;

(七)组织建立本部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八)保证“三同时”规定在建设项目设计中得到落实;

(九)负责安全技术措施项目设计的管理工作;

(十)参与制定公司安全生产目标;

(十一)参与和本部室业务相关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十二)配合安全与环境监察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改进安全生产工作意见或建议。

第十二条人力资源部安全生产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地方和行业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负责本部室安全生产工作;

(二)负责将安全生产业绩考核情况纳入全员绩效考核;

(三)负责本部室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增强部室人员的安全意识;

(四)负责组织新入厂职工的入厂教育工作和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五)负责办理用工手续(含临时工),应在合同内有安全内容,会同有关单位执行;

(六)负责做好新员工的体检工作,执行天然气行业的规定和女工保护规定,并根据职工禁忌证明的要求,安排新员工招收和职工岗位调配工作;

(七)负责工伤上报,组织工伤鉴定,并负责组织工伤人员费用核销工作;

(八)组织建立本部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十一)配合安全与环境监察部完成安全生产考核结果的奖惩兑现工作;

(十二)配合安全与环境监察部开展公司的安全生产宣传以及相关培训计划的编制与实施工作;

(十三)执行《劳动法》,合理安排职工休假、疗养;

(十四)负责对职工加强劳动纪律和遵章守纪教育和检查,协助抓好安全生产;

(十五)参与制定公司安全生产目标;

(十六)参与和本部室业务相关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十七)配合安全与环境监察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改进安全生产工作意见或建议。

第十四条 工程管理部安全生产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地方和行业有关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负责本部室安全生产工作,对公司建设项目负管理责任;

(二)负责公司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工作,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进行;

(三)负责本部室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增强部室人员的安全意识;

(四)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三同时”执行情况;

(五)制定项目安全管理制度,审查建设项目施工组织设计中环保、消防和职业卫生要求,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六)制定或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措施,并督促检查落实;

(七)负责对施工单位的施工安全交底和安全教育工作;

(八)组织建立部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九)参与制定公司安全生产目标;

(十)参与和本部室业务相关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十一)配合安全与环境监察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改进安全生产工作意见或建议。

第十五条经营计划部安全生产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地方和行业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负责本部室安全生产工作;

(二)负责本部室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增强部室人员的安全意识;

(三)组织建立部室内部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协调安全与环境监察部做好安全费用计划审查,统一纳入公司生产经营计划;

(五)参与制定公司安全生产目标;

(六)参与和本部室业务相关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七)配合安全与环境监察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改进安全生产工作意见或建议。

第十六条财务部安全生产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地方和行业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负责本部室安全生产工作;

(二)负责公司资金预算及执行,保证资金安全;

(三)负责落实公司安全生产的各项资金,专户管理公司安全生产基金和安全风险抵押金;

(四)负责审查安全生产费落实情况;

(五)负责本部室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增强部室人员的安全意识;

(六)组织建立本部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七)参与制定公司安全生产目标;

(八)参与和本部室业务相关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九)配合安全与环境监察部做好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改进安全生产工作意见或建议。

第十七条 物资供应部安全生产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地方和行业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负责本部室安全生产工作;

(二)负责管理好本管理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制定本部室的安全管理文件;

(三)负责仓储区域、设施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建立健全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执行仓库管理制度,规范危险化学品管理;

(五)负责本部室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增强部室人员的安全意识;

(六)组织建立本部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七)参与制定公司安全生产目标;

(八)参与和本部室业务相关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九)配合安全与环境监察部做好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改进安全生产工作意见或建议。

第十八条 物业管理部安全生产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地方和行业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负责本部室安全生产工作;

(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负责车辆和驾驶人员管理,及车辆维修保养工作,参与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三)参与事故抢险,负责现场救护工作;

(四)负责公司社会治安管理、设施管理及水、电、气、暖的安全供给;

(五)负责协调公司后勤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六)负责本部室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增强部室人员的安全意识;

(七)组织建立部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八)参与制定公司安全生产目标;

(九)参与和本部室业务相关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十)配合安全与环境监察部做好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改进安全生产工作意见或建议。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安全与环境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确保安全生产目标实现,规范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陕西液化天然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责任追究。

第三条公司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责任追究属于公司重大安全生产事项,由公司安委会负责研究并做出相关决定。

第二章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

第四条 公司安全生产总体目标制定依据为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集团公司下达给公司的安全生产目标以及公司安全生产总体水平。

第五条 公司安全生产总体目标由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拟定,经公司安委会主任审核,提交公司安委会审议通过后,形成公司下年度安全生产目标,根据公司安全生产条件变化和安全生产目标的适应性,安委会可以对安全生产总体目标进行适时调整。

第六条 公司安全生产总体目标控制如下:

(一)杜绝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二)不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三)不发生B级一般以上责任性生产安全事故(含工程建设事故、火灾事故和道路交通事故);

(四)C级一般责任性生产安全事故不大于4次;

(五)不发生较大(Ⅲ级)以上责任性突发环境事件;

(六)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持证率100%;

(七)新进员工入职三级安全教育率100%。

第七条 公司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由安委会办公室根据公司安全生产总体目标负责拟定,经安委会研究确定后,进行层层分解,以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的形式予以落实。

第八条 各部室围绕公司安全生产目标,结合本部室的实际,制定落实措施,确保责任落实到人,年底前报安委会备案。

第九条 公司将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安全生产绩效考核,根据《安全生产绩效考核与奖惩办法》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进行考核与奖惩。

第十条 公司对未完成年度安全生产目标或者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的部室或者个人,依据本制度严肃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室和负有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部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室依法对部室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事故的;

(二)发生事故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三)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四)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第十三条 公司其他人员因未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室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人员因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应当承担责任的,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视情节轻重,由监察机关(部室)或者任免机关(部室)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相应政纪处分。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政纪处分时间自处分决定发出之日算起,各处分期限分别为:调离岗位,三个月;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留用查看,三十六个月。

第十六条 公司人员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第十七条 公司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安全生产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机关(部室)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中事故分级标准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和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安全与环境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抵押金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规范安全生产奖惩管理,逐步建立健全安全风险管理机制,根据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修订版),本着全员参与、责任共担、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实行以安全责任和风险差别为分级分类标准,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技术部为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抵押金的归口管理部室。

第二章 缴存类别与系数

第三条公司安全生产责任风险抵押与奖惩采取提取安全生产责任风险抵押金的方式进行,风险抵押金标准由公司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委员会根据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研究确定或调整。

第四条按照各部室的职责和安全生产风险程度,实行不同的风险抵押金标准。风险抵押金标准共分为两个类别(详见附件1: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缴存和奖惩标准)。

一类:安全管理专职部室、负责生产技术的职能部室。

二类:其他职能部室。

第三章 缴存与兑现

第五条安全风险抵押周期采用公历年制,从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抵押金每年年初缴存,抵押周期内缴存标准如有浮动,应据实及时进行差额补退。

第六条各部室风险抵押金缴存以部室为单位向计划财务部缴存。缴存标准需经办公室和安全技术部审核,分管安全生产领导审定,主要领导审批。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安全风险抵押金由办公室负责收缴。

第七条安全风险抵押金的缴存标准以缴存当月所在岗位为标准,兑现亦按此标准兑现,全年不作调整。调入人员和试用期转正人员从调入或转正当月缴存风险抵押金,考核周期亦从当月开始折算;调出和退休人员,考核周期按当月截止时间折算,抵押金与奖惩在第二年年初统一结算。

第八条公司每年年初根据上年度安全生产业绩考评情况,确定安全风险抵押金奖惩系数并完成兑现。

第九条 公司每年初与各部室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安全生产目标和安全管理职责,年度末,按照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60%权重)和安全管理职责履行情况(40%权重),对安全生产业绩以百分制进行综合评价打分。考评依据公司《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考核评分表》(见附件2)进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安全技术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室在职在册在岗人员(含劳务用工、不含试用期人员,以办公室出具的人员名单为准)安全风险抵押金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按照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中责任制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修订版)附表1缴存,不在本办法管理之列。

第十三条公司经营班子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按照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修订版)附表2二类企业缴存标准执行,不在本办法管理之列。

第十四条适用本办法但已在其他单位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人员,不在本办法管理之列。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缴存和奖惩标准

附件2: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考核评分表

附件1: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缴存和奖惩标准

缴存标准
类别抵押标准(万元)缴存系数缴存标准(万元)兑现标准(万元)
一类1.65安全第一责任人1.001.6502.475
分管安全生产的部室副职0.901.4852.228
部室其他副职0.801.3201.980
班组长、安全员0.400.6600.990
班组长副职0.250.4130.620
员工0.150.2480.372
二类1.45安全第一责任人1.001.4502.175
分管安全生产的部室副职0.901.3051.958
部室其他副职0.801.1601.740
班组长、安全员0.400.5800.870
班组长副职0.250.3630.545
员工0.150.2180.327
劳务用工0.100.1450.218
奖惩兑现标准
安全业绩考评得分奖惩系数奖惩兑现(万元)
100分1.1兑现标准×系数
≥95~<100分1.0
≥60~<95分0~1.0兑现系数×
<60分-1.0~0

注:1. 所有任职以公司任命文件和办公室的备案为准。

  1. 一类包括工程部、安全技术部;二类包括供销部、办公室、计划财务部及劳务用工。

附件2: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考核评分表

部室名称: 考核时间: 年 月 日

类别权重考核内容与指标分值评分标准考核情况得分备注总分
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60%1、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不发生人身重伤事故;2、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3、不发生有人为责任的重大设备损坏事故;4、不发生责任性重大及以上交通事故;5、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60分发生安全环保责任书中任一项事故视情节轻重扣20-50分。
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履行情况40%1、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2、严格按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办事,督促、检查本部室安全环保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环保事故隐患;3、做好重大危险源辨识、监控管理,组织制定并实施本部室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4、如实、及时报告生产安全环保事故;5、落实各项安全环保工作任务;6、建立治安防范网络,落实治安保卫措施;7、做好职工安全和环保技术培训教育工作。40分发现任一项安全环保职责未落实视情节轻重扣3-20分

注:公司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考核以安全生产责任书内容为准。

考核单位: 填报人: 审核人: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及管理工作,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安全生产法规,结合陕西液化天然气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三条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四条 为便于事故分级控制和管理,公司将一般事故细化为四级:A级一般事故、B级一般事故、C级一般事故和D级一般事故。

(一)A级一般事故,是指造成2人死亡,或者5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B级一般事故,是指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5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C级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重伤,或者5人以上10人以下轻伤,或者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D级一般事故,是指造成5人以下轻伤,或者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五条 交通事故等级

(一)特大交通事故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大交通事故:

(1)一次造成死亡3人及以上。

(2)一次造成重伤10人及以上。

(3)一次造成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及以上。

(4)一次造成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及以上。

(5)一次造成财产损失6万元及以上。

(二)重大交通事故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交通事故:

(1)一次造成死亡2人及以下。

(2)一次造成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

(3)一次造成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

(三)一般交通事故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交通事故:

(1)一次造成重伤2人及以下。

(2)一次造成轻伤3人及以上。

(3)一次财产损失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

(四)轻微交通事故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轻微交通事故:

(1)一次造成轻伤2人及以下。

(2)一次财产损失1000元以下。

第六条公司任何部室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七条 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部室和个人有权向公司及集团公司安全与环境监察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八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部室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九条 事故报告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制度》进行。

(一)事故信息应当于30分钟内逐级报告至公司负责人;公司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室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及集团公司报告。

(二)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三)公司发生事故后,需要越级报告事故信息时,应先行向集团公司安全与环境监察处报告。

第十条 事故报告信息应要素完整、重点突出、表述准确、文字精炼,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事故发生后已经采取的措施和效果,下一步处置思路和将采取的措施;

(六)与事件相关的专业技术基础资料;

(七)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一条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二条 公司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应急抢险救援,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三条 事故发生后,相关部室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部室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照相拍摄,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十四条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分别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室、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或授权委托有关部室、集团公司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集团公司授权,公司可对A、B级一般事故进行调查处理。C、D级一般事故直接由公司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公司应支持、配合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室及集团公司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第十七条由公司组织的事故调查,公司负责成立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事故调查组由分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安全与环境监察部室人员、生产运营部室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十八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十九条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人民政府未予指定的,公司成立的事故调查组的组长由集团公司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第二十条 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一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部室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二十三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五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抢险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建立事故档案,并且事故调查报告及相关资料应向集团公司安全与环境监察处备案。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八条生产事故的处理

本着教育和管理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管理从严、处理适当的原则,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对事故责任者按如下规定处理:

(一)A级一般事故的处理

(1)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或留用察看一年处分,并扣除全年奖金(包括年终奖和效益奖,下同)。

(2)对负重要责任者视其情节给予行政警告、行政记过或行政记大过处分,并扣除全年奖金的一半。

(3)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并扣除全年奖金的四分之一。

(4)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5)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B级一般事故的处理

(1)对负主要责任者视其情节给予行政警告、行政记过、行政记大过或留用察看一年处分,并扣除全年奖金的一半。

(2)对负重要责任者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处分,并扣除全年奖金的四分之一。

(3)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并扣除全年奖金的六分之一。

(4)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5)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C级一般事故的处理

(1)对主要责任者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处分,并扣除全年奖金的四分之一。

(2)对负重要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并扣除全年奖金的六分之一。

(3)对负次要责任者扣除全年奖金的十二分之一。

(四)D级一般事故的处理

(1)对主要责任者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处分,并扣除全年奖金的六分之一。

(2)对负重要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并扣除全年奖金的八分之一。

(3)对负次要责任者扣除全年奖金的十六分之一。

(五)其他一般事故由各部室(单位)按照规定处理,报安全与环境监察部备案。

(六)负有领导责任者,根据以上事故处理等级,分别给予行政警告、行政记过、行政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

第二十九条交通事故的处理

特大事故、重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由安委会办公室依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室《交通事故认定书》提出处理意见,报安委会审核;轻微事故由车辆管理部室处理,并将事故处理情况及时报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一)特大交通事故的处理

(1)对负全责和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或留用察看一年处分,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2)对负同等责任者行政警告、行政记过或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重大交通事故的处理

(1)对负全责和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行政记大过或留用察看一年处分,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对负同等责任者行政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3)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并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一般交通事故的处理

(1)对负全责和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2)对负同等责任者行政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4)公司聘用的协议用工驾驶员,发生特大、重大交通事故,解除事故责任者的劳动合同;发生一般事故,根据事故责任大小,按照本制度第二十九条条款(三),给予经济处罚。

第三十条 公司事故处理严格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进行。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发生事故后,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职工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公司安全与环境监察部应当对发生事故的部室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国家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或文件要求不符的,应当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文件要求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应急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落实应急管理责任,提高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陕西液化天然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突发事件应急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应急组织体系、应急预案体系、应急保障体系建设等应急管理工作内容。

第四条 公司应急管理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减少危害,预防为主、防救结合,服从政府、分级负责,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原则。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稳定的紧急事件。包括事故灾难、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

第六条 依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公司突发事件分为四级: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具体分级标准按照国家《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和陕西省《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执行。

第二章 应急管理组织

第七条 公司成立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公司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指导和协调,领导小组组长由公司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公司副总经理担任,小组成员由公司各部室负责人组成。

第八条 公司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应急管理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安全与环境监察部。公司各部室应根据部室职责划分配合安全与环境监察部做好应急管理工作。

第九条 公司作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公司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组织机构,负责做好公司应急管理工作,并接受集团公司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监督和协调。

第十条 公司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接受上级政府统一领导,对本单位负责。

第三章 应急预案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等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本级单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并进行应急预案评审、发布和备案。

第十二条 应急预案经评审、发布和向有关政府部室备案后,应向集团公司安全与环境监察处备案。

第十三条 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公司应急预案培训工作,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

第十四条 根据公司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第十五条 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时,应及时进行修订,同时向有关部室和集团公司报告应急预案的修订情况,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四章 应急保障

第十六条 公司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应统一纳入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之中,服从政府统一领导,充分利用社会突发事件应急资源,提高本单位应急管理工作效能。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应急保障资金投入机制,以适应应急队伍建设、应急装备物资配置等所需资金要求。

第十八条 加强突发事件应急队伍建设。强化非专业应急抢险救援队伍能力培养,根据实际需要和自身能力适时设立专业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加强与社会应急抢险救援队伍的合作,提高合成应急、协同应急的能力。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采购、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畅通突发事件信息传递渠道,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制度》。

第二十一条 应当建立应急专家库,为突发事件应急提供技术支持。

第五章 应急实施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发生突发事件后,应及时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并上报集团公司。

第二十三条 当集团公司发生突发事件后,公司应积极配合,协同应对。

第二十四条 突发事件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结束后,公司应及时组织生产、秩序恢复或者重建工作,并同时开展事件调查评估工作。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将应急管理工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绩效考核范畴。

第二十六条 公司对在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和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相关规定,造成应急管理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人员给予处罚,情况严重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与环境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陕西液化天然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安全教育培训管理。

第三条 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应做到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

第四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对全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负总责;各部室负责人对本部室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负总责。

第五条 安全与环境监察部为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归口管理部室,负责拟定并实施公司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监督、检查、考核各部室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二章 安全培训与考核

第六条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具有相应资质培训机构组织的安全培训,并通过考核,取得安全资格证。

第七条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第八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条 公司新进员工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公司、车间和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保证具备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从事岗位工作。

第十条 公司新进员工未按照规定接受安全培训、通过安全考核或未取得上岗资质的,不得独立上岗作业。

第十一条 除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其他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十二条 公司从业人员离岗时间超过1年以上(特种作业人员离岗时间半年以上)、调换工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第十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对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应当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第十五条 公司针对不同岗位人员每年定期举行安全生产培训及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人员要安排补训和补考,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岗位所需的安全生产能力。

第十六条 各类安全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执行国家安全生产培训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

第三章 其他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制度和全员安全教育培训档案。

第十八条 公司安全教育培训经费从安全费用或职工教育费用中列支,以上费用应列入年度预算。

第十九条 公司将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绩效考核范畴。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安全与环境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安全生产绩效考核与奖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确保安全生产目标实现,规范安全生产绩效考核管理,完善安全生产奖惩机制,结合陕西液化天然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对各部室安全生产绩效考核与奖惩。

第三条 安全生产绩效是指基于安全生产目标,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控制和消除风险中取得的可测量结果。

第四条 安全生产绩效考核坚持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差别量化、奖优惩劣”原则。

(一)客观公正原则。公司对各部室安全生产绩效考核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严格按照考核与奖惩办法对各部室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及奖惩。

(二)实事求是原则。各部室要向公司如实反映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提供真实可靠的资料和数据,不得弄虚作假。

(三)差别量化原则。考核结果做到量化,不同考核对象之间考核内容与量化结果应尽量体现出差别化,便于实施安全生产奖惩。

(四)奖优惩劣原则。基于不同的考核量化结果,对安全生产绩效优良的给予奖励,对安全生产绩效不达标的给予扣罚安全奖励和安全风险抵押金的处罚。

第五条 公司对各部室的安全生产绩效考核评价结果,按照公司综合绩效考核规定的权重比例计入各部室年度综合绩效考核评价结果。

第二章 考核范围与内容

第六条 公司安全生产绩效考核范围为与公司负责人签订《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部室。

第七条 考核内容以公司负责人与各部室签订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内容为主。

第八条 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分三个部分,即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分解、完成情况,安全生产职责履行情况,安全生产受表彰或处罚状况(修正性指标)。

第九条 考核指标内容与权重原则以本办法为准,公司安委会认为必要时,可适当予以调整。

第三章 考核方式

第十条 安全生产绩效考核统一纳入公司综合绩效考核范畴,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由公司安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具体执行工作。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绩效考核采取量化评分制,总分为100分,其中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分解、完成情况占60分,安全生产职责履行情况占40分。另外,结合被考核部室受表彰和处罚状况增加不超过±20分修正性指标。

第十二条 评分办法及依据:

(一)听取汇报。由被考核部室向公司安委会汇报安全生产职责履行情况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

(二)查阅资料。查阅被考核部室贯彻国家、地方和行业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落实集团公司的要求,执行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所进行的研究、计划、部署、开展等相关会议记录、文件、资料、档案及其他有关材料。

(三)部室自评。被考核部室成立安全生产绩效考核自评工作小组,通过对照考核评分办法,采取自查自评方式,将本部室自评分值上报公司安委会办公室。

(四)综合评定。公司安委会综合以上考核办法,评定形成被考核单位最终年度考核评价结果。

第十三条 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达标和不达标四个等次。

(一)考核得分在95分以上的为优秀;

(二)考核得分在80-95分的为良好;

(三)考核得分在65-79分的为达标;

(四)考核得分在65分以下的为不达标。

第四章 奖惩方式

第十四条 公司根据各被考核部室的安全生产绩效考核评分结果,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奖惩处理。

第十五条 与公司签订《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部室,若顺利实现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且安全生产绩效考核优秀的,公司可以给予部室负责人适当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绩效考核结果良好(含)以下等级的部室,取消当年度参加公司安全生产先进部室评选资格,取消部室负责人参加公司安全生产先进个人评选资格。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绩效考核结果不达标或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责任性生产安全事故的部室,公司可以对部室有关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第十八条 在安全生产绩效考核中,公司可以对部室内部有下列行为且取得显著安全效益的部室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安全管理技术和方法有突出创新;安全生产科技有所创新;在防止重大事故发生或在重大事故抢险救援中有突出贡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生产安全事故等级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安全与环境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安全管理方针目标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安全管理方针目标的编制、展开、实施、检查与考核,保障安全平稳生产,结合陕西液化天然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对各部室安全生产绩效考核与奖惩。

第二章 方针目标制订依据

第三条 党和国家的安全方针政策,集团公司下达的安全目标和安全要求。

第四条 公司安全生产中长期综合治理规划。

第五条 上年度安全管理方针目标实施的遗留问题。

第三章 方针目标制定程序

第六条 每年的十月下旬,安全与环境监察部提出下年度公司安全目标草案,经公司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主任审核,提交公司安委会审议通过后,形成公司下年度安全管理方针目标。

第四章 方针目标的展开

第七条 安全生产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达到“五不”目标:不发生人身死亡、重伤事故;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不发生人为责任的重大设备损坏事故;不发生责任性重大及以上交通事故。

第八条 各部室围绕公司安全方针目标,结合本部室的实际,制定落实措施,确保责任落实到人,年底前报安全与环境监察部备案。

第九条 各部室方针目标展开必须有安全第一责任人、部室目标、指标、措施、检查手段、评价、总结等。

第五章 方针目标的实施

第十条 公司总经理与各部室安全第一责任人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各部室与个人逐级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同时要制定管理考核细则。

第十一条 每年六月份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

第十二条 公司每年春、秋季各开展一次4~5天安全隐患排查和设备缺陷整治活动。

第十三条 每年组织各级领导及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参加安全培训。

第十四条 每周召开一次安全生产调度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委会会议。

第十五条 每年组织两次PDCA[即:P(计划Plan)、D(实施Do)、C(检验Check)、A(总结处理Action)4个阶段]安全管理循环活动。

第十六条 广泛开展群众性的安全文化、安全宣传和安全竞赛活动。

第十七条 按照相关规定,公司足额提取安全费用,作到资金到位,专款专用。

第六章 方针目标实施情况的检查、诊断与考核

第十八条 在分管领导主持下,安全与环境监察部对公司安全方针目标实施情况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诊断,及时解决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九 安委会办公室每年对各部室的安全方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按照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安全与环境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环境保护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控制污染,保护生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与环境监察部为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二章 环境保护方针和目标

第三条 环境保护方针:

保护环境,预防污染,综合治理,遵守法规,持续改进。洁净生产,减少放空,杜绝渗漏,服务民众,造福社会。

第四条 环境保护目标:

(一)保护环境,达标排放。

(二)废弃物无公害化处理。

(三)水土地貌恢复原貌。

(四)降低噪声影响。

(五)节能降耗。

(六)持续改进环境体系绩效。

第三章 环境保护责任

第五条 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

(一)贯彻落实国家及集团公司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

(二)制定公司环境保护长远规划、科研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执行。

(三)审定公司环境保护管理方针、目标及环境保护规章制度。

(四)审定环境管理体系运行计划。

(五)审定环境污染事故救援预案。

(六)决策环境保护工作的重大问题及采取相应措施。

(七)总结环境保护工作,审定环境保护先进表彰事宜。

第六条 安委会办公室

(一)落实国家及集团公司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

(二)掌握环境保护动态,定期通报环境保护信息,遇到重大环境问题,及时向安委会汇报。

(三)负责环境污染事故上报工作。

第七条 安全与环境监察部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相关标准及公司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公司环境保护监管工作,组织开展各类环境保护方面的活动。

(三)组织开展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技术情报和经验交流活动,推广先进技术和科研成果。

(四)牵头组织公司环境保护方面的检查,审定环境问题处置措施并督促落实。

(五)监督环境保护设施的维护保养及管理工作。

(六)负责公司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

(七)负责环境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及上报工作,并建立事故档案。

(八)组织公司环境监测工作,掌握工业污染源及环境质量状况发展趋势。

(九)负责环境保护考核、总结及评比工作。

第八条 各部室

(一)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相关标准及公司环境保护规章制度。

(二)负责安全费用计划中环境保护项目的编制、上报及实施。

(三)负责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在项目设计、建设、投入使用过程得到落实。

(四)根据公司规划、计划,负责编制本部室环境保护的实施计划。

(五)负责本部室环境保护方面的培训教育工作。

(六)协助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和上报工作。

(七)完成公司安排的环境保护方面的工作。

第四章 防治污染和综合利用

第九条 对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涉及的环境保护工程必须做到“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第十条 通过技术改造、综合利用等途径,合理利用资源,把污染降到最低限度。

第十一条 污染治理设备纳入设备管理范围,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闲置。

第十二条 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生活污水经过处理合格后,方可排放或再利用。

第十三条 对有害气体、烟尘、粉尘进行防护和治理。

第十四条 严格控制油污渗漏、天然气泄漏,防止造成环境污染。

第十五条 产生噪声和振动的机动设备、装置,应采取消音、隔音、防震等有效措施,消除噪声危害,达到国家和地区控制的标准内。

第十六条 做好残液管理工作,防止造成环境污染。

第十七条 扩大绿化面积,创建绿色车间。

第五章 污染事故的处理

第十八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责任性污染事故:

(一)擅自闲置和拆除治理污染设施,造成环境污染。

(二)管理不善,违反操作规程,致使(液化)天然气大量外泄,造成环境污染。

(三)未按国家规定履行排污申报登记制度,偷排、乱排废油、废水、泥浆、废气、废渣、废弃的化工原料等,造成环境污染。

(四)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责任性环境污染。

第十九条 污染事故分类

(一)责任性赔罚款在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不含10000元)的事故。

(二)对车间周围造成局部污染,责任性赔罚款在10000元至50000元的事故。

(三)污染周围农田、水系、大气,造成一定危害,责任性赔罚)的,属重大污染事故。

(四)污染事故直接造成人畜伤亡或使当地经济作物遭受严以上的,属特大污染事故。

第二十条 发生污染事故,事故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和影响报告,安全与环境监察部根据事故情况,向公司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委员会上报。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 对环境保护工作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部室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安委会办公室每年对各部室的安全方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按照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安全与环境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文明施工的管理水平,遏制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实现安全环保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类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第二章 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管理

第三条 凡公司各类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自项目立项到投产均须严格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要求进行建设与管理,安全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四条 可行性研究(设计任务书)阶段:

严格执行安全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安全与环境监察部负责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书》、《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并按安全、环境监管单位的有关规定办理申报审批手续。

第五条 工程设计阶段:

一般建设项目按两个阶段进行设计,即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一)初步设计: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安全预评价报告书》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编制《安全设施专篇》和《环境保护专篇》,具体落实安全环境保护措施与概算投资。安全设施、环境保护专篇编制完成后,并随项目初步设计一并提交评审。

(二)施工图设计

施工图设计,设计单位应遵循经评审通过的安全、环境保护专篇的相关要求予以落实。

第六条 施工阶段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

项目实施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遵循国家、省及集团公司关于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做好项目建设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各项工作。

(1)建立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责任制,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2)制定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管理目标及贯彻落实、监督检查、考核奖惩措施。

(3)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培训工作,贯彻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提高安全意识。

(4)定期开展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检查、考核工作,杜绝违章作业,确保安全文明施工。

第七条 试生产和竣工验收阶段

(一)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完工并拟投入试生产时,项目实施单位应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及主要设备供应单位对项目投入试运行的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核查,经公司安全与环境监察部审查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

(二)建设项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由公司安全与环境监察部负责组织项目实施、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完成项目的安全与环境保护竣工验收资料的汇总审核、申报审批工作。

第三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办法由安全与环境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公司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工作,保证信息畅通,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条例》和《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工作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与环境监察部为公司安全生产信息报送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二章 安全生产信息报送

第三条 公司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综合统计信息报表(附件1)、企业突发生产安全事故快报(附件2)、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报告(附件3)。

第四条 安全生产综合统计信息报表分为月报和年报。

(一)安全生产综合统计信息报表的内容包括: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安全生产管理主要工作情况、主要生产指标情况以及其他应该报送的有关事项。

(1)事故等级严格按照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等级标准执行。生产事故类型包括:设备事故、爆炸事故、操作事故和火灾事故。

(2)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根据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统计填报。

(3)主要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情况应包括:制度建设、教育培训、监督检查、项目实施、预案演练、事故调查、技术进步、安全文化活动等。

(二)发生B级一般事故以上的生产事故,应做好事故快报工作;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及时报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书》;每月(年)按要求统计填报《安全生产综合统计信息报表》。

(三)安全与环境监察部在每个报告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报表报送集团公司安监处;在每月底将安全生产综合统计信息报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第五条 发生突发生产事故,需立即按照以下要求报送《突发生产安全事故快报》。

(一)发生突发生产事故后,现场有关人员要立即向本部室领导报告;本部室领导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公司领导、安委会办公室及相关部室报告;公司安委会办公室要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区)、市及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管理单位及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报告。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应同时向事故发生地县(区)、市及省环保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现场人员可以直接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和集团公司安监部报告。

(二)《突发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规定的事故包括:

(1)人员死亡事故

(2)人员重伤或中毒事故。

(3)火灾、爆炸事故。

(4)主要生产设备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超100万元的事故。

(5)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破坏和危害人员生命健康的环境污染事故。

(6)其它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

(三)《企业突发生产安全事故快报》应包括:

(1)事故发生企业名称及基本情况。

(2)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

(5)事故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6)已采取的处置措施。

(7)事故发生原因初步分析。

(8)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等。

(四)突发生产事故快报应通过电话(或手机)和传真(或互联网络)并用的形式报送相关部室,同时要确认接收报告的部室和人员,并做好报告记录。

(五)生产事故需要向省级主管单位报告时,应先行向集团公司安监部报告。

第三章 公司安全生产信息报送

第六条 公司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包括:安全生产综合统计信息报表(附件4)、人身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附件5)、设备事故调查报告书(附件6)和突发生产安全事故快报(附件7)。

公司安全生产综合统计信息报表分为月报和年报,月报于次月5日前报安委会办公室;年报于次年元月15日前报安委会办公室。

第七条 发生生产事故的部室(以下简称“事故单位”),报告程序如下:

(一)发生未达到C级一般生产事故标准的事故,事故单位负责人在弄清事实经过后立即报安委会办公室。

(二)发生C级一般生产事故,事故单位应立即报分管领导、安委会办公室及相关部室,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将书面事故报告报安委会办公室。

(三)发生B级一般生产事故以上事故,事故单位应立即报公司领导、安委会办公室及相关部室,在事故发生后12小时内将《突发生产安全事故快报》报安委会办公室。

(四)《突发生产安全事故快报》应包括:

(1)事故发生单位。

(2)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简要经过。

(3)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

(4)事故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事故发生原因初步分析。

(6)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7)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等。

第八条 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和财产损失情况发生变化的,事故单位要对新情况及时进行补充报告。

第四章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报告的报送

第九条 由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调查的生产事故,事故单位要在收到事故调查报告后立即报告安委会办公室、公司分管领导及公司领导。10日内由安委会办公室报送集团公司安监部,并由集团公司根据规定执行事故处理的相关程序。

第十条 由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调查的生产事故,事故单位要在收到事故调查报告后立即内报送安委会办公室,公司在10日内报送集团公司安监部,并由集团公司根据规定执行事故处理的相关程序。

第十一条 根据政府部门或集团公司的授权和规定,公司负责对一般事故以下的生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并填报生产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于事故发生后10日内报送集团公司安监处,并由集团公司根据规定执行事故处理的相关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为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信息直报企业,安全与环境监察部应对公司的安全生产信息进行合并统计,并统一上报;必要时可在合并信息报表的基础上,对公司的安全信息作为附件单列上报。

第十三条 各部室应建立安全生产信息和事故报告档案,搞好信息的统计上报分析和归档工作,配备专(兼)职的信息报送人员(包括姓名、所属部室、职务、联系方式等)。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信息报送要及时、准确、完整,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隐瞒不报。否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规定追究企业及当事人责任。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工作纳入公司年度安全业绩进行考核。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所涉及专业术语,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进行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公司安全生产综合统计信息月(年)报表

2:企业突发生产安全事故快报

3: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书

4:安全生产综合统计信息月(年)报表

5:人身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

6:设备事故调查报告书

7:突发生产安全事故快报

相关链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附件1
(公司)安全生产综合统计信息月(年)报表
企业盖章(领导签字):审核人:填表人:填报时间:年月日
一、生产安全事故统计:
序号事故等级事故类型死亡人数(含失踪)重伤人数直接经济损失本月次数本年累计次数本年累计人身伤亡人数本年累计直接经济损失备注
1一般事故(B级)1死亡人数(含失踪)
2
3重伤人数
2一般事故(A级)
3较大及以上事故其它
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发现隐患项(其中重点隐患项),完成治理项,本年累计完成隐患治理项。
三、主要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情况:附报:主要生产指标及水库水位、燃料供应情况
注:上表中“重伤人数”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人数。安全与环境监察部电话:87036892 传真:87036892 电邮:genganjie@126.com
附件 2
企业突发生产安全事故快报
企业名称联系电话
企业基本情况
事故发生时间事故发生地点
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情况死亡人(其中本企业人),下落不明人,重伤人;初步估计直接经济损失______________
事故简要经过及初步原因
已经采取的处置措施
其他报告情况
补充报告情况
企业盖章(领导签字)报告人:

附件 3

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书

1、事故简称:

2、企业名称:行业类别:

3、企业隶属关系:

4、企业经济类型:

5、企业详细地址、邮编:联系电话:传真:

6、企业成立时间:注册地址:经营范围:

7、行政许可证照情况:

8、事故起止时间:

9、事故发生地点:

10、事故发生时气象及自然灾害情况:气温:天气:

风向风力:其它:

11、事故归属(归责):

12、事故类别、性质和等级:

13、本次事故的经济损失情况(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

14、事发前的主要状况(包括设备运行状况和参数,人员作业的危险程度,事发时人员、环境、设备的不安全状况):

15、事故经过(包括发生过程、扩大过程、主要违章事实、事故后果和处理情况):

16、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情况:

17、事故原因分析(包括直接原因、间接原因、扩大原因):

18、事故暴露出的问题:

19、事故影响(包括对内影响和对外部影响):

20、对事故的责任分析和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包括责任人基本情况,责任事实认定,责任追究的法律和制度依据,给予的处分和处罚):

21、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执行措施的负责人、完成期限、监督人(包括对有关管理部门的建议和意见):

22、事故调查组成员情况(包括姓名、性别、职务、职称、所在单位、联系电话、在调查组的职务、签名):

23、本次事故伤亡人员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工种工龄、主管工作、任职情况、接受安全教育情况、伤害情况、伤害程度、伤残等级等情况):

24、附件及清单(包括事故现场平面图、事故照片、原始记录、工作日志、调查笔录、录像、气象资料、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结论和技术报告、实验和分析计算资料、经济损失统计表、成立事故调查组的文件、事故处理报告书、有关事故通报简报、处分决定、责任人书面检查材料等):

25、事故调查报告书复印件

事故调查组组长签名:

主持事故调查单位盖章(领导签字):

报告日期:   年  月  

附件4
(公司)安全生产综合统计信息月(年)报表
审核人:填表人:填报时间:年月日
一、生产安全事故统计:
序号事故等级事故类型死亡人数(含失踪)重伤人数直接经济损失本月次数本年累计次数本年累计人身伤亡人数本年累计直接经济损失备注
1一般事故(B级)1死亡人数(含失踪)
2
3重伤人数
2一般事故(A级)
3较大及以上事故其它
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发现隐患项(其中重点隐患项),完成治理项,本年累计完成隐患治理项。
三、主要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情况:附报:主要生产指标及水库水位、燃料供应情况

附件 5

人身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

1、单位名称  联系电话

2、事故发生时间年月日时分、地点

3、事故类别 主要原因分析

4、此次事故伤亡情况:死亡人  重伤人  轻伤人

姓名伤害情况(死、重、轻)工种及级别性别年龄本工种工龄受过何种安全教育估计财物损失备注

5、事故的经过和原因:

6、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执行措施的负责人、完成期限,以及执行情况的检查人。

7、对事故的责任分析和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8、参加调查的单位和人员。

9、附件清单(包括图纸、资料、原始记录、笔录、试验和分析计算资料、事故照片、录像等)。

负责人填报人 

年月日

附件 6

设备事故调查报告书

1、事故名称:                                

2、事故单位名称:                              

3、事故等级:;事故类别

4、事故起止时间:年月日时分至

   年月日时分

5、主设备情况(主设备规格、制造厂、投产日期、最近一次大修日期等);

6、事故前工况:

7、事故发生、扩大和处理情况:

8、事故原因及扩大原因:

9、事故损失情况(设备损坏情况、直接经济损失、损坏设备修复时间等):

10、事故暴露问题:

11、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对策、执行人和完成期限:

12、事故责任分析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13、参加事故调查组的单位及成员名单及签名:

14、附件清单(包括图纸、资料、原始记录、笔录、试验和分析计算资料、事故照片录像等)。

事故调查组组长、副组长签名:       

主持事故调查单位责任人:        

主持事故调查单位盖章:         

报出日期:年月日

附件7
突发生产安全事故快报
事故单位联系电话
事故发生时间事故发生地点
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情况死亡人(其中本企业人),下落不明人,重伤人;初步估计直接经济损失______________
事故简要经过
事故原因初步分析
事故已经采取的处置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其他报告情况
补充报告情况
企业盖章(领导签字) 报告人: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公司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简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管理和监督工作,逐步形成事故隐患治理的长效机制,根据国家及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与环境监察部为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二章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及分类

第三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各部室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因其它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安全管理上的缺陷。

第四条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三章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第五条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接受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并及时报送事故隐患相关信息。

第六条 安全与环境监察部对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监督,对事故隐患建档监控,定期统计分析,实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范化管理。

第七条 各部室是本部室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部室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并对事故隐患建档监控,申请治理经费,明确各级人员的排查、治理和防控责任。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按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月报表》(附件1),每月25日前向安全与环境监察部报送。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情况应详细列表(附件2)。

第八条 除公司统一安排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安全专项检查活动以外,各部室每月须集中开展一次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等级分类登记,建立信息档案,并实施监控和治理。

第九条 公司对事故隐患实行分级管理和监督控制。

(一)对一般事故隐患,各部室内部自行组织整改,报安全与环境监察部备案。

(二)对重大事故隐患,由安全与环境监察部确认后,落实相关责任部室,制定整改计划,并将整改方案向集团公司申请核准,项目核准后,列入并调整当年“两措”计划和安全费用计划,进行整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治理方案包括以下内容: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三)列入政府重点监控范围的重大事故隐患,安全与环境监察部应加强与政府监管部门的协调,定期汇报,接受监管。

第十条 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列入公司年度安全生产考核。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安全与环境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月报表

附件2: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报告表

相关链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附件1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月报表
本月安全检查(次)自查隐患(条)现已整改(条)
其中:重大隐患(条)其中:重大隐患(条)
本月新增及淘汰安全设备
本月第三方施工、违章占压及违章施工情况
本月安全生产工作基本情况及需要公司解决的问题
事故隐患明细序号隐患名称整改措施落实资金(万元)整改期限整改负责人目前治理情况
1
2
单位负责人:填报人:填报时间:
附件2
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报告表
单位负责人(签章):报告人:填表日期:年月日
单位名称联系电话
隐患基本情况注:包括隐患部位(区域),目前现状,产生原因,危害程度,可能发生的后果,整改的难易程度等。
重大隐患治理方案落实情况治理目标和任务
采取方法和措施
落实费用和物资
责任部门和人员
治理时限和要求
安全措施和预案
目前治理进展情况
监管部门意见

消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消防管理,提高预防火灾的能力,减少火灾危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陕西省消防条例》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公司消防管理。

第三条 安全与环境监察部为公司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二章 消防器材、设施管理

第四条 实行领导负责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做到“谁主管、谁负责”。

第五条 安全与环境监察部负责公司消防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日常管理。

第六条 各类消防器材、设施必须按照国家防火规范配置,不得挪作它用。

第七条 消防器材应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放置在室外的消防器材应采取防雨、防晒、防锈蚀、防霉烂和防冻措施。

第八条 消防器材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挂放其他物品,严禁埋压圈占各类消防设施,消防通道保持畅通,严禁堆放障碍物。

第九条 消防器材、设施应定期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有效。

(一)灭火器按规定每年充压换药,日常管理以月为周期进行自检维修,并做好记录。

(二)消防水泵专人管理、定期维护保养。

(三)消火栓每月应进行检查、测试,做到无堵塞、无冻结油。

(四)其他消防设施由安全与环境监察部及各部室兼职消防员按国家相关规范要求,定期组织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

第十条 公司建立消防安全工作记录,主要包括:

(一)消防安全会议记录。

(二)动火记录

(三)消防安全检查、整改记录。

(四)兼职消防员名录。

(五)兼职消防员学习情况考核记录。

(六)消防器材登记台账。

(七)防火档案和灭火作战计划。

(八)火灾事故原因及处罚记录。

第三章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演练

第十一条 安全与环境监察部每年组织一次员工学习消防安全条例、法规,文件及消防知识的活动。

第十二条 新员工上岗前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因工作需要换岗前必须进行再教育培训。

第十三条 安全与环境监察部针对各岗位特点每年组织两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四条 公司每年结合消防器材维修,组织一次消防演练。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

消防安全检查分专项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及重大活动前的检查和日常检查。

第十五条 专项检查根据生产特点和设备运行实际情况,由公司组织进行。

第十六条 季节性检查针对不同的季节,气候、气象、环境特点由安全与环境监察部组织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第十七条 节假日、重大活动前的检查节假日(元旦、春节、五一、国庆节)及重大活动前的消防安全检查,由公司结合安全生产大检查一并进行。

第十八条 日常检查:由安全与环境监察部及各部室兼职消防员每周对公司的生产、生活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第五章 隐患整改

第十九条 对检查中暴露的消防隐患应由安全与环境监察部及时组织消除;对不能及时消除的,必须采取临时安全措施,制定整改计划,限期整改。

第二十条 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整改的隐患问题,由安全与环境监察部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安全与环境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相关链接:《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公司机动车辆及司乘人员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各项交通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专(兼)职驾驶员、机动车辆及临时租赁车辆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 安全与环境监察部为公司机动车辆安全的监管部门。

第二章 驾驶员证照管理

第四条 取得国家机动车驾驶证,有3年以上驾驶经验,经公司理论及试驾考核合格,方可担任公司专职驾驶员。

第五条 公司员工取得国家机动车驾驶证,并通过公司兼职驾驶员资格考核合格,取得准驾证,方允许驾驶公司机动车辆。

第六条 驾驶车辆时,驾驶员必须携带有效驾驶证、公司准驾证及其他相关车辆手续,所驾驶车型需与驾驶证规定车型相符。

第三章 车辆证照管理

第七条 公司机动车辆必须保持各项行车手续齐全,不得转借、涂改、伪造。

第八条 车辆须按期审验,逾期未检的车辆,车管人员不得安排其上路行驶;驾驶员有权拒绝驾驶逾期未检的车辆。

第九条 固定车辆的专职驾驶员实行定人、定车,未经车辆管理人员同意,不得进行人车调换。

第十条 兼职驾驶员以短途任务为主,原则上不得承担长途任务。

第四章 车辆安全检查

第十一条 驾驶员必须执行出车前、行驶中、收车后的检查保养制度,保证安全设施及车辆状况完好。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部应执行每周车场日制度,定期对公司所有车辆进行安全检查,逢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应组织专门检查,重点检查车辆的行车证件、年检情况及发动机、转向、制动、灯光、轮胎等部件及安全设施、消防器具、检修工具配备情况,并做好登记。

第十三条 凡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不得带病行使。

第五章 车辆行驶安全

第十四条 行车前专职驾驶员自行检查,兼职驾驶员由车队安排专职驾驶员对车况进行检查,符合行车要求方可出车。

第十五条 严禁酒后驾车;严禁车辆超载;严禁人货混装。

第十六条 驾驶员开车时应精力集中;会车时,要做到“礼让三先”;遇到特种车辆,要及时靠边慢行;通过平交路口,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第十七条 驾驶员驾驶车辆时,应做到“十不准”:不准开快车;不准超速行驶;不准争边抢行或强行超车;不准开赌气车;不准违章停车;不准将车交无照人员驾驶;不准开入禁止区域;不准与别人讲话;不准穿拖鞋;不准吸烟、吃食物。

第十八条 机动车辆行驶速度必须按交通规则和交通标志的规定行驶。

第十九条 车辆执行长途任务每日行驶不得超过500公里,每行驶250公里停车检查一次,连续行车不许超过3小时。

第六章 特殊情况行车安全

第二十条 车辆行驶途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停车检查。停车后打开应急灯,车尾及车身侧面放置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一条 雨雪天行车应该按照“轻加油、慢转弯、巧减速、多预见”的方式行车,遇冰雪路面,车辆应加装防滑链,遇大暴雨、大雪及大雾天气在山区、沟壑等危险路段严禁行车。

第二十二条 雾天行车应打开雾灯、近光灯;勤鸣喇叭,示意本车的位置。遇大雾天气时,需将车紧靠路边停放,打开雾灯、近光灯和应急灯,司乘人员应在路基外等候。

第二十三条 遇情况不明路段,车辆应减速慢行,谨慎驾驶。

第七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二十四条 按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安全与环境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相关链接:《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重大危险源预防及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储存、使用、运输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液化天然气生产及运输和车间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各部室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重大危险源日常管理和实时监控。

第五条 安全与环境监察部为公司重大危险源综合监督的归口管理部室。

第二章 重大危险源分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结合公实际情况,本办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有:

第六条 外部违章作业。

第七条 管道气压试验。

第八条 车辆行驶。

第九条 其他。

第三章 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条 安全与环境监察部

(一)组织学习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

(二)建立、健全公司重大危险源管理体系,完善预测、预警、预案工作。

(三)组织制定重大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应急救援工作。

(四)组织重大危险源造成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十一条 相关部室

(一)贯彻落实国家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执行公司的规章制度。

(二)按公司重大危险源管理体系,做好预测、预警、预案工作和重大危险源的档案建立、检测评估、监控管理工作。

(三)完善本部室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开展演练,落实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四)协助重大危险源造成事故的调查,负责事故善后处理。

(五)重大危险源管理必须执行责任人制度。

第四章 辨识、登记、评估和备案

第十二条 公司每年对本单位存在的危险源按照场址、总平面布置、站内运输、建构筑物、生产工艺、主要生产装置、作业环境等进行全面、有序的辨识。

第十三条 公司每两年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检测和评估,委托具备省级以上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评估,并将《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附件1)报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集团公司备案。

第十四条 公司每年定期开展重大危险源的检查工作,安全与环境监察部每年组织重大危险源定期自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

第十五条 重大危险源安全检查重点为: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重大危险源设备维修保养和检测,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和严重程度,重大危险源等级,安全对策措施及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

第十六条 重大危险源在生产过程、材料、工艺、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及国家有关法规、标准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应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并报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集团公司备案。

第十七条 对新设立或者新构成的重大危险源,应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集团公司备案。对已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报告注销。

第五章 人员培训与应急救援

第十八条 对涉及重大危险源运行、检修、维护及监督管理的人员,公司每年举行一次国家及地方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以及《安全操作规程》、防火防爆、机械和电气、紧急应急救援等方面安全知识的培训。

第十九条 健全和完善重大危险源现场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十条 根据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演练方案和演练计划,每两年进行一次演练,并提前报告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集团公司;公司每年开展一次现场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监控

第二十一条 公司对重大危险源实行两级管理。安全与环境监察部负责监督管理,各部室直接监控管理,采取专业管理与重点监督相结合的方法,责任落实到人,做到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管理。

第二十二条 涉及重大危险源的重点监控部位,须落实安全保卫责任,严防外力破坏。

第二十三条 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确保消防设施、器材齐全有效,消防通道畅通,安全警示标志清晰完备,与其他建筑物的防火距离符合规定,易燃、易爆场所的防雷、防静电设施齐全有效。

第二十四条 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与易燃易爆等物品分开储存并控制危险化学品的库存量。

第二十五条 对重大危险源中的工艺参数、危险物质进行定期检测,对重要设备、设施进行经常性的检测、检验,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六条 驾驶员必须取得相应驾驶证,并经公司考核合格。严格遵守交通规则,车辆要定期检修保养,确保车况良好。

第二十七条 其他有可能产生重大人身伤亡、火灾、爆炸及对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设备、设施、场所等,安全与环境监察部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补充完善,并落实监督管理责任,确保安全。

第七章 安全检查

公司定期进行重大危险源专项安全检查(附件2)。在重大危险源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危险源,安全与环境监察部应当责令直接管理部门立即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限期完成整改,并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监控措施。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

附件2:重大危险源专项安全检查内容

附件1

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

1.安全评估的主要依据。

2.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

3.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与分析。

4.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严重程度。

5.重大危险源等级。

6.安全对策措施。

7.应急救援措施。

8.评估结论与建议。

安全评估报告要求:数据准确,内容完整,对策措施具体可行,结论客观公正。

附件2

重大危险源专项安全检查内容

  1.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情况。
  2. 预防生产事故的措施落实情况。
  3. 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建档情况。
  4. 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估、检测、监控情况。
  5. 重大危险源设备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情况。
  6. 重大危险源现场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
  7. 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情况。
  8. 应急救援组织建设和人员配备情况。
  9. 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工作情况。

10.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配备及维护、保养情况。

11.重大危险源日常管理情况。

1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工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伤认定和员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切实维护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标准,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合同制员工、聘任制员工及计划外劳务用工的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第三条 安全与环境监察部为公司员工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归口管理部室。

第二章 执行标准

第四条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集团公司后旧伤复发的。

第六条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虽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三章 工伤认定程序

第七条 发生事故伤害的,职工本人或事故当事人应在1小时内将事故情况报告于安全与环境监察部和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应在24小时内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电话事故申告,3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事故申告。安全与环境监察部应于10日内组织人力资源部等相关部室进行事故调查,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予以工伤认定申请。

第八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安全与环境监察部会同人力资源部向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九条 因故未能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需由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于1年内向杨凌示范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十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四)工伤职工身份证件。

第三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安全与环境监察部、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杨凌示范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工伤职工对杨凌示范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陕西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陕西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十四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第四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第十六条 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应严格依照《工伤保险条例》执行。

第十七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安全与环境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工伤认定流程

相关链接:《社会保险管理办法》

附件

工伤认定流程

事故单位编写《事故报告》

时限:1小时内

安全与环境监部

人力资源部

时限:24小时内

突发事件项目审批表

项目名称:

费用估算项目单位

突发事件说明:

项目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安全与环境监察部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分管领导意见:

签字:  年  月  

时限:10个工作日内

突发事件项目审批表

项目名称:

费用估算项目单位

突发事件说明:

项目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安全与环境监察部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分管领导意见:

签字:  年  月  

安全与环境监察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组织相关部室进行事故调查核实

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电话事故申告

不符合

时限:3个工作内

突发事件项目审批表

项目名称:

费用估算项目单位

突发事件说明:

项目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安全与环境监察部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分管领导意见:

签字:  年  月  

进行书面事故申告

符合工伤认定情形

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委员会审定

同意

时限:30个工作日内

突发事件项目审批表

项目名称:

费用估算项目单位

突发事件说明:

项目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安全与环境监察部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分管领导意见:

签字:  年  月  

安全与环境监察部会同人力资源部到杨凌示范人事劳动局

不符合条件

符合工伤条件

出具《工伤认定书》

安全费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陕政发[2004]22号)、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民爆器材、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陕安监管发[2004]64号),以及省燃气集团的有关规定,为了规范公司安全费用管理工作,促进公司安全生产,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与环境监察部为公司安全费用的归口管理部室。

第二章 安全费用来源

第三条 公司安全费用的计提依照《陕西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民爆器材、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按上年销售收入的1%计提,列入公司年度生产经营成本。

第三章 安全费用使用范围

第四条 安全设施、设备及反事故措施。包括安全生产方面涉及到的安全防护、报警、监控工程;环境治理工程;安全技术、环境卫生等科学研究和试验;抢险设备、工具及劳动保护措施等。

第五条 安全生产的检测、监控与评估。包括工程建设、生产运行项目涉及到的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环境保护监测、评估;施工现场监护、监控;安全、环境检测仪器、设备等。

第六条 安全生产管理活动。包括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安全检查、考核奖励、工作协调、安全会议等。

第七条 安全隐患整治及突发性安全事件应急处理。包括安全隐患、违章建筑消除;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备等。

第八条 按规定上解集团公司的安全管理基金。

第九条 安全费用用于提高生产设施安全可靠性而实施的改造与维修方面的费用,应占总费用的80%以上。

第四章 安全费用计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十条 按公司《计划管理制度》执行。

第五章 作业项目的设计及实施管理

第十一条 作业项目的设计按公司相关设计管理制度执行,现场作业项目的实施按公司项目管理程序执行。

第六章 费用项目的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活动费用项目由安全与环境监察部按公司费用审批程序执行。

第七章 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第十三条 对于自然灾害或人为因素造成的突发性安全隐患或安全事故,需要紧急抢修的,由安全与环境监察部填报《突发事件项目审批表》(附件),经审批后,可立即进行抢险实施。

第十四条 突发事件应急抢修、抢险所发生的费用,由施工单位编制项目决算,安全与环境监察部现场确定施工质量和实际工程量后,按公司相关制度办理决算手续,补签合同。

第八章 安全费用的财务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设立专户,专款专用,在所得税前列支。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统计安全费用使用情况,年终向公司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委员会提交决算报告,审议通过后,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安全与环境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突发事件项目审批表

相关链接:《计划管理制度》


附件

突发事件项目审批表

项目名称:
费用估算项目单位
突发事件说明:项目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年月日
安全与环境监察部意见:负责人(签字):年月日
分管领导意见:签字:年月日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素质,防止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所指的特种作业人员是根据国家安全监督管理局发布《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指在劳动过程中,易发生职业危害和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第二章 特种作业分类

第三条 电工作业(含运行和维修):指从事送电、变电、配电和电器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继电保护、高压试验、电气仪表及维修等作业的人员。

第四条 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第五条 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操作、储存保管、经营)。

第六条 起重机械作业(行车)。

第七条 特种设备管理(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安全管理)。

第八条 压力容器作业。

第九条 根据特种作业的定义,由省级安全行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作业人员。

第三章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第十条 人力资源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日常管理和培训教育工作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取证、复审工作的组织和联系。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部定期识别特种作业人员培训需求,制定培训计划,并每半年汇总制定企业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实施结束后进行培训效果评价。

第十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与本种作业相应的身体条件和相应的文化程度,并且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经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方可独立作业。

第十三条 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期限进行复审,复审不合格或未复审的,吊销其“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继续独立从事特种作业。

第十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在“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规定的本工种作业范围内从事独立作业,并随身携带其复印件,接受上级部门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每年由人力资源部组织,结合公司实际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操作技能和应急能力培训、考核,及时进行知识更新。

第十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准随便调离,如需要调离,应经企业主管领导同意。

第十七条 对违章作业或管理者,按企业《安全生产奖励制度》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记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内;对以下情况,由发证部门吊销“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并追究责任。

(一)持证作业人员以考试作弊或者以其他欺骗方式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

(二)持证作业人员违章操作或者管理造成事故的。

(三)持证作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报告造成事故的。

(四)持证作业人员逾期不申请复审或者复审不合格且不参加考试的。

第四章 总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作业安全管理,认真负责,规范作业,制止违章,防止安全、工伤、消防事故,保障作业人员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促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本公司所属范围内所有部室和员工及在公司管辖范围内从事危险性作业的外委施工单位、承包单位、供货单位等相关方。

第二章 危险作业分类

第三条 危险作业指在生产或施工区域内进行的起重吊装、有限空间、临时用电作业、特殊物项运输、恶劣天气时室外作业、危险区域动火作业、高处作业、工业管道抽堵盲板作业、交叉作业、动土作业、射线探伤、高温作业、脚手架搭设、狭小空间的焊接打磨、其他危险区域的危险作业等作业项目。

(一)动土作业:因工程需要在公司内进行的地面开挖、掘进、钻孔、打桩、爆破等有可能影响地下设备、管道、电缆及临近装置、建(构)筑物安全的作业。

(二)断路作业:生产区域内的交通道路上进行施工或吊装吊运物体等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三)特殊物项运输:指公司承担的车货总长度大于14米或宽度大于3.5米或高度大于3米或质量在20吨以上的大件进行的厂外运输;厂内单次利用厂内机动车辆运输5个以上气瓶等易燃易爆物品;厂区内部各种车辆的超速行驶;其他情况特殊的厂内运输。

(四)恶劣天气室外作业:超过六级以上的台风、暴风雷雨、暴雪、大雾、室外温在零下10度以下的作业(吊装不允许进行)。

(五)射线探伤:指在室外、生产车间或安装现场用手提式或移动式γ射线探伤机、X射线机进行探伤的作业及其他利用放射性同位素装置进行的放射性作业。

(六)高温作业:指工作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当室外实际出现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时,其工作地点气温高于室外气温2℃或2℃以上的作业。

(七)脚手架搭设: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悬挑式脚手架工程;吊篮脚手架工程;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八)狭小空间的焊接打磨:指作业空间小、施工难度大、常规工机具难以使用、操作人员活动范围受限且要求质量较高的部位进行的焊接、打磨作业。

(九)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第三章 危险作业管理

第四条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应与事故预防相结合。各部室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原则。

第五条 各部室必须遵守本制度和有关安全生产制度等,加强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完善作业现场安全条件,确保作业安全。

第六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则;各部室负责人对本部室安全工作负责;各现场作业人员对自已的安全工作负责;外来工程施工队主要负责人对本队安全工作负责。

第七条 各部室在危险作业前负责对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规范作业,防止事故。教育应做好书面记录。

第八条 在危险作业前,由从事作业部门负责办理危险作业申请审批手续。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作业。

第十一条 由外来工程施工队来从事危险作业,先报所在部室审批,由部室主要负责人或安全员现场检查后提出意见,签名后,再由工程施工队报安全与环境监察部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作业。

第十二条 如果因工作需要,确实将一般作业改为危险作业的,也应按规定办理申请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作业。如情况紧急,来不及履行申请审批手续,现场应定人负责,及时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立即报告公司主管领导和公司安委会领导。

第四章 安全检查与管理

第十三条 遵守《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管理办法》,对作业现场认真检查。公司级负责监查,监查后应有书面记录。对在监查中发现的危险隐患或违章行为及时发出整改通知单》,限时限期整改,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 遵守《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管理办法》,相关部室负责对危险作业现场的每日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有效消除隐患,控制事故。当收到公司整改通知单后,部室主要负责人应及时签名,并组织有关人员立即整改,在限定时期内整改完毕,同时将整改情况填写在《整改通知单》第三联,并将第三联及时反馈给安全或消防主管部门或公司安全、消防专职管理员。

第十五条 各部门对公司级负有安全监督检查管理职责的专管人员依照国家安全生产法与条例、公司安全消防管理制度等履行监督检查管理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十六条在发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整改通知单》时,被检部门主要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查人员应将此情况记录下来,向安全部门、消防部门领导或公司安委会领导报告。

第五章 处 理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一的,应将存在问题部室列入月度安全消防考核中。具体以下:

(一)从事危险作业,部室在作业前未办理危险作业申请审批手续。

(二)作业前,部室未对全体作业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教育。

(三)从事危险作业人员有未满18周岁的。

(四)从事危险作业人员有身患禁止疾病或患有不适应危险作业的疾病。

(五)作业中,作业人员未按“防护措施”或“安全防范措施”内容执行的。

(六)作业现场监护人以任何理由离开了监护点的。

(七)作业人员不按规定正确穿戴专用防护用品,不正确使用防护用具等。

(八)危险作业现场未划出禁区,禁区未挂“安全消防警示标识”牌等。

(九)夜间作业或在设备容器内、下水道内作业现场没有充足的照明。

(十)在电焊、气割场地上,易燃易爆物品未移至安全地带。

(十一)有违章作业或冒险作业。

(十二)作业后,未及时清理工具、用具、材料等;未及时清除铁角、火种、废物废料等;未及时拆除临时用电源线等。

第十八条 对造成重大安全、工伤、消防事故的,应按〈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安全与环境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特种设备、安全设施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规范特种设备及安全设施的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提高安全生产意识,确保特种设备及安全设施正常、有效使用,防止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13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特种设备是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以及LNG槽车等。

安全设施设备是指为预防火灾、爆炸、中毒、灾害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防止事故扩大,减轻灾害损失,保障人身和设备安全为直接目的而设计、安装并使用的设施、设备、器材等。

本制度所称特种作业人员,系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特种设备及安全设施的购置、安装、使用、维修、检验、日常维护保养、改造、报废,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和复审等。

第二章 特种设备及安全设施购置

第四条 购置的特种设备及安全设施,其设计、生产单位必须是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取得许可证的单位。特种设备进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

第五条 安装新购置特种设备,必须委托有安全资质的单位施工安装。施工前必须与施工单位签署安全责任书后,方可施工。安装结束后,施工单位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特种设备进行校验和调试,并且向具有特种设备检测检验资格的机构申请检验。检验合格后,使用单位应当到规定的特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且将安全合格标志固定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方可投入正式使用。

第六条 改造特种设备,必须委托有安全资质单位施工。改造完毕经检测验收合格后方可运行并建立档案。

第七条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竣工后经检验合格,负责该项目施工的单位,必须将有关技术文件、资料移交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将原始资料及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等,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第四章 特种设备的使用及维护保养

第八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

第九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制定并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安全操作、维护保养、定期检验等特种设备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第十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且定期自行检查,作好检查记录,确保各类安全装置灵敏可靠。如发现异常情况,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病运行。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制度。安全性能年检的周期按有关规定执行:锅炉一年;电梯一年;起重机械二年;厂区机动车辆一年;压力容器根据核定的安全状况分别为一、三、六年;压力管道、各类气瓶应按相应的安全监察规程要求的定期检验周期执行。逾期未检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停止使用时,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向机电物资管理中心书面报告,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再次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申请安全检验,经复查合格,方能重新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复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申请予以报废,并且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特种设备进行报废处理前,使用单位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报请公司审批并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固定资产报废、处理与注销手续。

第五章 特种设备及安全设施操作要求

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特种设备及安全设施,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特种设备及安全设施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及安全设施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及安全设施,并且立即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第十六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等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特种作业人员经安全技术培训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应当按规定审验,一般每二年复审一次。锅炉司炉工操作证四年复审一次,锅炉水处理工操作证五年复审一次。逾期不审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自动失效,继续从事特种设备及安全设施操作或管理工作视为无证上岗。

第十八条 离开特种作业操作岗位达六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与环境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基建期安全生产领导干部带班值班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对基建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及时有效地处置各类突发事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0]39号)、《陕西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进一步落实安全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管理的实施意见》(陕燃司安字〔2012〕10号)和《陕西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干部带班值班制度》(陕燃司安字〔2014〕17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带班值班是指带班领导和值班干部对当班期间的突发事件所进行的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统筹、协调和处理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带班人为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值班人为公司各部室负责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稳定,影响公司声誉或形象的紧急事件。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对安全生产管理实行的领导干部带班值班工作。

第六条 公司基建期安全生产工作带班值班电话分别为带班人、值班人手机及办公室电话。

第二章 带班值班人员职责

第七条 带班领导职责:

(一)全面了解当班期间安全生产状况,积极协调组织好当班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监督检查、督促指导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掌握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新情况;

(三)对当班期间发生的突发事件及时做出响应,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有效应对;

(四)监督、抽查公司干部和员工值班情况;

(五)及时、如实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或上级单位报告当班期间发生的安全生产突发事件。

第八条 值班干部职责:

(一)每天收集、汇总、整理当班期间的安全生产信息,及时、如实向带班领导报告;

(二)及时、准确传达带班领导的工作指示,认真做好协调、联络工作;

(三)按规定如实填写领导干部带班值班记录;

(四)协助带班领导落实带班工作职责。

第三章 带班值班规定

第九条 带班值班坚持全年365天全覆盖,每天24小时不间断。带班值班人员组成采取“1+1”模式,每班安排一名带班领导和一名值班干部。

第十条 带班值班实行“周轮换制”,每周(含周六、周日)安排一组带班值班人员。交接班时间定于每周一上午8:00。法定节假日带班值班由综合办公室另行安排。

第十一条 带班值班表按月为周期编排,由综合办公室负责编制,经公司安委会主任审定后,于每月月底前以正式文件形式印发执行。带班值班表见附件1。

第十二条 带班值班人员严禁擅离职守,当班期间原则上不得离开陕西省境内,确有原因需出省或无法当班的,带班人应及时向公司主要负责人请假,并自行协调其他领导顶班,值班人应及时向带班领导请假,并自行协调其他干部顶班。同时,将情况及时反馈至综合办公室。

第十三条 当班期间,若发生突发事件,带班值班人员要迅速做出判断、及时响应,必要时要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并立即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十四条 当班期间,若发生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规定的B级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公司应迅速启动公司《基建期安全生产总体应急预案》,带班领导和值班干部根据应急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当班期间,带班值班人员必须保持通讯工具24小时畅通,及时接听和处理当班期内的安全生产信息。

第十六条 带班值班人应客观、准确、及时、全面地记录当班期间的安全生产信息。记录填写要求重点突出、表述准确、文字精炼、字迹规范。记录由值班人每天具体负责填写,交班前经带班领导签字确认。记录表见附件2。

第十七条 交接班完成后,值班干部应于周一上午8:30前将带班值班记录交还至综合办公室。综合办公室于周一上午9:00前将带班值班记录交给本周值班干部。若遇法定节假日,带班值班记录经公司门卫处交接。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十八条 为保证必要时的夜间值守,公司为带班值班人员设置休息场所。

第十九条 综合办公室和安全技术部建立领导干部带班值班记录档案,正本由综合办公室存档,安全技术部复印保留副本。

第二十条 公司建立基建期安全生产信息发布平台,由安全技术部每周一上午将上周安全生产信息和本周带班值班人员信息,报告公司领导。若遇周一为法定节假日,相关工作顺延至收假后第一天。重大突发事件处理期间,安全生产信息实行每日一报。

第二十一条 公司综合办公室每月月底前,将公司次月领导干部带班值班表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室。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技术部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干部带班值班表

2.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干部带班值班记录

相关链接:《应急管理工作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基建期安全生产总体应急预案》


附件1:

陕西液化天然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基建期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干部带班值班表

序号当班日期带班领导(电话)值班干部(电话)备注

附件2:

陕西液化天然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基建期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干部带班值班记录

当班时间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带班领导(签名)值班干部(签名)
当班期间安全生产情况:
当班期间异常信息及处理情况:

九、如何完善新企业的体制建设及制度设立?

应当围绕公司内部治理(公司章程规制权力机构,执行机构,公司股权结构,增资扩股流程,人力资源劳动用工制度等),对外经营机制(销售、采购合规等)。

十、企业会计制度颁发时间及背景?

财政部于2001年度颁布或执行的会计制度共有15项,其中《企业会计制度》1项;新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6项;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5项;《资产评估准则》1项;临时性的《核算办法》和《暂行规定》各1项。在这15项制度当中,2001年年内执行的共有12项,另外3项从2002年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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