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办法?

57 2024-10-11 20:48

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1号,于2005年8月2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从事对涉及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检测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制定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检测机构从事本办法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依据本办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由附件二规定。

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

第五条

申请检测资质的机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五)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和社会保险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六)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式样。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受理资质申请后,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对符合资质标准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并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应当注明检测业务范围,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式样,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

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没有下列行为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审批机关同意,不再审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3年,由原审批机关在其资质证书副本上加盖延期专用章;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原审批机关不予延期: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二)转包检测业务的;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

(五)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

第九条

检测机构取得检测机构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第十一条

检测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应当在3个月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复检结果由提出复检方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质量检测试样的取样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提供质量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试样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检测机构完成检测业务后,应当及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签字、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签署,并加盖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检测报告经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确认后,由施工单位归档。

见证取样检测的检测报告中应当注明见证人单位及姓名。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

第十六条

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检测机构。

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十七条

检测机构不得转包检测业务。

检测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检测业务的,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检测机构应当对其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检测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检测机构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质标准;

(二)是否超出资质范围从事质量检测活动;

(三)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

(四)是否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检测报告是否真实;

(五)检测机构是否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

(六)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是否符合计量认证要求;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检测机构或者委托方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包括施工现场)进行抽查;

(三)组织进行比对试验以验证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

(四)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要求的检测行为时,责令改正。

第二十三条

建设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为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对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规定权限进行处理,并及时报告资质审批机关。

第二十五条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公开投诉电话号码、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信箱。

检测机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定进行检测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建设主管部门投诉。建设主管部门收到投诉后,应当及时核实并依据本办法对检测机构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于30日内将处理意见答复投诉人。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本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的,其检测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检测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1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

第二十八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其资质证书,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证书;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三)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

(四)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

(五)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

(六)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

(七)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八)转包检测业务的。

第三十条

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委托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二)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

(三)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

第三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检测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质量检测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颁发资质证书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三十四条

检测机构和委托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支付检测费用。没有收费标准的项目由双方协商收取费用。

第三十五条

水利工程、铁道工程、公路工程等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的检测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节能检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1]

检测

专项

(一)地基基础工程检测

1、地基及复合地基承载力静载检测;

2、桩的承载力检测;

3、桩身完整性检测;

4、锚杆锁定力检测。

(二)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

1、混凝土、砂浆、砌体强度现场检测;

2、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

3、混凝土预制构件结构性能检测;

4、后置埋件的力学性能检测。

(三)建筑幕墙工程检测

1、建筑幕墙的气密性、水密性、风压变形性能、层间变位性能检测;

2、硅酮结构胶相容性检测。

(四)钢结构工程检测

1、钢结构焊接质量无损检测;

2、钢结构防腐及防火涂装检测;

3、钢结构节点、机械连接用紧固标准件及高强度螺栓力学性能检测;

4、钢网架结构的变形检测。

见证取样

1、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检验;

2、钢筋(含焊接与机械连接)力学性能检验;

3、砂、石常规检验;

4、混凝土、砂浆强度检验;

5、简易土工试验;

6、混凝土掺加剂检验;

7、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检验;

8、沥青、沥青混合料检验。

机构资质

一、专项检测机构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应满足下列基本条件[2]:

(一)所申请检测资质对应的项目应通过计量认证;

(二)有质量检测、施工、监理或设计经历,并接受了相关检测技术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边远的县(区)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少于6人;

(三)有符合开展检测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和工作场所;其中,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要经过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四)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二、专项检测机构除应满足基本条件外,还需满足下列条件:

(一)地基基础工程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工程桩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

(二)主体结构工程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结构工程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三)建筑幕墙工程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建筑幕墙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

(四)钢结构工程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钢结构机械连接检测、钢网架结构变形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三、见证取样检测机构除应满足基本条件外,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3名;边远的县(区)可不少于2人。[1]

相关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

为贯彻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关于《办法》的调整范围

1、从事《办法》附件一之外的工程质量检测,不属于《办法》的调整范围。

2、室内环境质量检测仍按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建办质[2002]17号)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执行。

3、建筑节能检测、防水材料检测、墙体材料检测、门窗检测和智能建筑检测等仍按照国家及地方等有关规定执行。

4、企业试验室是企业内部质量保证体系的组成部分,仅对本企业承揽的工程(产品)非见证试验项目、以及列入验收标准但未列入《办法》附件一的检测项目出具试验报告,并对试验报告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关于检测机构资质审批

5、检测机构申请专项检测资质可以是《办法》附件所列四个专项中的多项或某一项。

关于检测业务转包

6、《办法》中的转包是指检测机构将其资质许可范围内的检测项目部分或者全部转包给其他检测机构的行为。对于检测项目中的个别参数,属于检测设备昂贵或使用率低,需要由其他检测机构进行该项目参数检测业务的,不属于转包。

关于跨省从事检测业务

7、取得资质的检测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检测业务,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在当地的检测活动加强监督检查。

关于检测资料

8、《办法》中“检测报告经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确认后,由施工单位归档”,是指检测报告由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审查后转交施工单位归档。

关于检测费用

9、《办法》所指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检测费,是指检测机构与委托方按照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政府指导价收取检测费用。没有收费标准的项目由双方协商确定。

关于检测人员培训

10、检测人员培训工 作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进行,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培训的要求和内容,由检测机构自行组织培训,或自行委托其他单位培训。

关于见证取样检测项目

11、实施见证取样检测的项目仍按照《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建[2000]211号)执行。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将检测机构资质审批情况报建设部备案(资质审批情况备案表见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六年二月九日

二、三大环保检测机构?

  一、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

     是实验室检测能力和设备能力的评定,授予第一、二、三方检测实验室。

  二、中国质量监督认证(CAL)

     是授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设置或授权的质检机构。

  三、中国计量认证(CMA)

    是是计量认证,授予需要向社会出具公众数据的第三方检测实验室。

三、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你好,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是企业为保证产品质量而制定的一系列规范和程序。以下是一些可能包含在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的要素:

1. 质量标准的制定和更新:制定产品的质量标准,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同时随时更新标准。

2. 检测设备的管理:确保检测设备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建立相应的检测设备管理制度,进行定期检修和校准。

3. 检测工艺的控制:确保检测工艺的规范和可靠性,建立检测工艺控制制度,规范检测工艺流程。

4. 检测数据的管理:确保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建立检测数据管理制度,规范数据采集、处理和存储。

5. 不合格品的处理:建立不合格品的处理流程,确保不合格品能够及时被发现、处理和追溯。

6. 员工培训:对员工进行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确保员工能够熟练掌握检测规范和流程。

7. 合作伙伴管理:针对合作伙伴的质量管理进行规范和监管,确保合作伙伴的产品质量符合要求。

8. 过程监控:建立过程监控制度,通过逐步监控,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确保产品质量的稳定性。

以上是可能包含在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的一些要素,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实际需求进行制定和更新。

四、河南省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办法?

是一套规定河南省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的法规。该管理办法是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和工程质量检测的法律法规以及河南省实际情况制定的。其目的是加强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管理和监督,提高工程质量,并规范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该管理办法主要包含了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分类和申请、管理、监督及法律责任的规定,其中对从业人员的资质、实验室设备、检测项目、检测报告及出具质量证明等方面都有具体要求。此外,管理办法还规定了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证书有效期、注销、变更等问题。这些规定的实施可以促进河南省工程建设行业的规范化和健康发展。

五、房屋质量检测机构?

一般可以找当地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第三方检测单位一般是指具有建设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检测机构资质和技术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证书的检测公司或者检测站。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按照相关规程对房屋进行检测鉴定:

1、房屋因使用不当、老化等原因,出现明显损伤、变形或其他功能退化;

2、处于安全使用要求,需要了解房屋的结构现状和安全性;

3、外部作用的影响使房屋产生损伤(相邻工程施工:深基坑开挖);

4、房屋拟改变使用用途、使用条件或使用要求;

5、房屋拟进行修缮、改建(包括不限于加层、插层等)、整体迁移等;

6、对房屋质量状况有异议

六、轮胎质量检测机构?

北京--国家橡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唯一具有法律效力的质检报告)

深圳没有

七、检验 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39 号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3月2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5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张 工

2021年4月8日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行为,营造公平有序的检验检测市场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检验检测机构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报告(以下统称检验检测报告)的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等规定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其他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第四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负责、综合协调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地(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负责,依法承担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

第六条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独立于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所涉及的利益相关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的因素影响,保证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真实、客观、准确、完整。

第七条 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检验检测授权签字人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能力要求。

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人员或者授权签字人的执业资格或者禁止从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样品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数据传输与保存等要求进行检验检测。

检验检测机构与委托人可以对不涉及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等作出约定。

第九条 检验检测机构对委托人送检的样品进行检验的,检验检测报告对样品所检项目的符合性情况负责,送检样品的代表性和真实性由委托人负责。

第十条 需要分包检验检测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分包给具备相应条件和能力的检验检测机构,并事先取得委托人对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以及拟承担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同意。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检验检测报告中注明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以及承担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

第十一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其检验检测报告上加盖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由授权签字人在其技术能力范围内签发。

检验检测报告用语应当符合相关要求,列明标准等技术依据。检验检测报告存在文字错误,确需更正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标准等规定进行更正,并予以标注或者说明。

第十二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检验检测原始记录和报告进行归档留存。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

第十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

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的,属于不实检验检测报告:

(一)样品的采集、标识、分发、流转、制备、保存、处置不符合标准等规定,存在样品污染、混淆、损毁、性状异常改变等情形的;

(二)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校准的仪器、设备、设施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的;

(四)未按照标准等规定传输、保存原始数据和报告的。

第十四条 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

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检验检测报告:

(一)未经检验检测的;

(二)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或者未按照标准等规定采用原始数据、记录的;

(三)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的应当检验检测的项目,或者改变关键检验检测条件的;

(四)调换检验检测样品或者改变其原有状态进行检验检测的;

(五)伪造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或者伪造授权签字人签名或者签发时间的。

第十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对其在检验检测工作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第十六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或者以其他公开方式对其遵守法定要求、独立公正从业、履行社会责任、严守诚实信用等情况进行自我声明,并对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全面性、准确性负责。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持续符合相应条件和要求、遵守从业规范、开展检验检测活动以及统计数据等信息。

检验检测机构在检验检测活动中发现普遍存在的产品质量问题的,应当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检验检测机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因应对突发事件等需要,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应急开展相关监督检查工作。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定期组织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并公布能力验证结果。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参加前款规定的能力验证工作。

第十九条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风险程度、能力验证及监督检查结果、投诉举报情况等,对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分类监管。

第二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二)向检验检测机构、委托人等有关单位及人员询问、调查有关情况或者验证相关检验检测活动;

(三)查阅、复制有关检验检测原始记录、报告、发票、账簿及其他相关资料;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采取自查自改措施,依法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并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逐级上报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结果等信息,并将检验检测机构违法行为查处情况通报实施资质认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同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监督检查结果,并将检验检测机构受到的行政处罚等信息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检验检测机构存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但无需追究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的情形的,可以采用说服教育、提醒纠正等非强制性手段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进行检验检测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分包检验检测项目,或者应当注明而未注明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在检验检测报告上加盖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或者未经授权签字人签发或者授权签字人超出其技术能力范围签发的。

第二十六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

第二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理;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八、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

一、背景

为保证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结果真实可靠,提高其质量水平和能力,国家实施了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制度,也就是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实验室能力进行验证、评估和认可。而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的能力验证管理工作,并保证其公正、透明和科学性,国家制定了《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

该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检验检测工作的机构,无论机构规模大小和性质。

三、能力验证程序

1、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的主体应该是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包括实验室能力验证机构、质量认证机构和技术服务机构等。

2、机构应在完成严格的能力验证程序后获得合格证书,随后需要定期重新验证、评估和认证。

四、能力验证内容

1、能力验证的内容应覆盖机构相关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检验检测项目、检验检测方法和检验检测人员等方面。

2、能力验证内容的设计和实施应充分兼顾机构实际所涉及的业务和行业特点,确保评估结果准确、合理。

五、能力验证结果

1、能力验证的结果应该能够反映出机构实际的实验室能力和水平,并能够准确反映机构能力强弱和不足之处。

2、能力验证的结果应该被机构主管部门、客户和其他有关方面采纳,以作为机构的合法证明。

六、能力验证管理

1、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定期能力自评和外部检验检测评估工作,以确保其实验室能力的继续提升和质量的持续改进。

2、机构应加强对能力验证结果的管理,将其纳入到机构总体质量管理计划中,以确保检验检测工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七、处罚机制

机构如违反了上述规定,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和惩罚,严重者将被取消相关资质或被暂停从事检验检测工作的资格。

总之,《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的制定,无疑将对提升国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质量水平和实验室能力发挥着重要的推动作用。

九、安全评价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统称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申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从事法定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附件1),以及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从事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 资质认可

第六条 申请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独立法人资格,固定资产不少于八百万元;(二)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一千平方米,其中档案室不少于一百平方米,设施、设备、软件等技术支撑条件满足工作需求;(三)承担矿山、金属冶炼、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烟花爆竹等业务范围安全评价的机构,其专职安全评价师不低于本办法规定的配备标准(附件1);(四)承担单一业务范围的安全评价机构,其专职安全评价师不少于二十五人;每增加一个行业(领域),按照专业配备标准至少增加五名专职安全评价师;专职安全评价师中,一级安全评价师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一级和二级安全评价师的总数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五十,且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六)法定代表人出具知悉并承担安全评价的法律责任、义务、权利和风险的承诺书;(七)配备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具有一级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并具有与所开展业务相匹配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在本行业领域工作八年以上;专职过程控制负责人具有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八)正常运行并可以供公众查询机构信息的网站;(九)截至申请之日三年内无重大违法失信记录;(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独立法人资格,固定资产不少于一千万元;(二)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一千平方米,有与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环境,检测检验设施、设备原值不少于八百万元;(三)承担单一业务范围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其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二十五人;每增加一个行业(领域),至少增加五名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中,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五十,且高级技术职称人员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四)专业技术人员具有与承担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能,以及在本行业领域工作两年以上;(五)法定代表人出具知悉并承担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的法律责任、义务、权利和风险的承诺书;(六)主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在本行业领域工作八年以上;(七)符合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能力通用要求等相关标准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文件化管理体系;(八)正常运行并可以供公众查询机构信息的网站;(九)截至申请之日三年内无重大违法失信记录;(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技术服务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自主选择具备本办法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接受其资质认可范围内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

十、家具环保检测机构

家具环保检测机构:保障您的居家环境健康

如今,环保成为了人们关注的重点之一,特别是在家居环境中更是需要格外关注。为了确保您的居家环境的健康与安全,找一家专业的家具环保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是非常重要的。

家具环保检测机构不仅可以为消费者提供全面的环境检测服务,还可以为家具生产企业提供合格评估,确保他们的产品符合相关环保标准。今天,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家具环保检测机构的重要性以及他们的工作内容。

什么是家具环保检测机构?

家具环保检测机构是专业从事家具环保性能检测的机构,其宗旨是确保家具产品环保、安全、健康。这些机构拥有一支经验丰富、技术精湛的专业团队,可以进行家具材料、家具制造工艺、家具成品等方面的环保性能测试。

他们可以通过检测各类家具的甲醛释放量、苯系物含量、重金属含量等指标,评估家具对室内空气质量的影响程度,并根据检测结果对家具做出合理的评估和判定。他们的工作不仅局限于家具,还包括对室内装修材料、油漆、胶水等环保性能的检测。

家具环保检测的重要性

家具作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环保性能对居家环境的影响不可忽视。选择一家专业的家具环保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能够帮助消费者规避家具质量不合格、有害物质释放过高的风险,保障家庭成员的健康。

此外,对于家具生产企业来说,选择合格的家具环保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不仅可以提升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也能降低对环境的影响,推动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家具环保检测机构的检测结果具有权威性和可信度,可以为消费者提供有力的参考依据。通过检测报告,消费者可以清楚了解所购买家具的环保性能,对于自己所居住的环境有一个全面的认识,使家庭成员能够放心使用家具,生活质量得到提高。

此外,家具环保检测机构的专业评估可以指导家具生产企业改进产品设计和生产工艺,提升产品的环保性能。通过与家具环保检测机构合作,企业可以减少产品缺陷和召回的风险,树立企业的良好形象和品牌口碑。

如何选择合适的家具环保检测机构?

在选择家具环保检测机构时,消费者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 资质认证:确保家具环保检测机构具备相关的资质认证。比如,是否通过了国家认可委员会的认可,是否具有国家实验室认可证书等。
  • 专业团队:了解家具环保检测机构的专业团队是否由一支经验丰富、技术娴熟的专业人员组成,能否提供全面的环保性能检测服务。
  • 设备先进:检测设备是家具环保检测的重要工具,先进的设备可以提高检测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 服务范围:了解家具环保检测机构的服务范围,是否涵盖了您所关心的家具产品。
  • 口碑信誉:通过查询家具环保检测机构的客户评价和口碑,了解其服务质量和信誉度。

通过综合考虑以上因素,选择合适的家具环保检测机构对于确保家庭的居家环境健康至关重要。

结语

家具环保检测是保障居家环境健康的重要环节。选择一家专业的家具环保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可以为消费者提供准确和权威的结果,帮助消费者更好地了解所购买家具的环保性能。

对于家具生产企业来说,与家具环保检测机构合作可以提升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并推动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因此,在购买家具时,我们不仅要重视家具的造型和功能,更要关注家具的环保性能。选择合适的家具环保检测机构,让我们的居家环境更加健康、舒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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