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对绿色原则是怎样规定的?

185 2023-12-16 09:44

一、民法总则对绿色原则是怎样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即绿色原则,对解决我国面临日益严重的资源短缺和环境污染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二、民法总则对救助别人的规定有哪些?

您好:

一、法律上的救助义务有哪些?

通常来讲,一个公民对另一个公民的救助义务分为两种情况:一是道德上的救助义务;一是法律上的救助义务。

道德上的救助义务归人们的良心管辖,是自愿行为,在有能力救助的条件下选择不救助的人,受到的是其自身的良心和社会道德的谴责,无强制性义务。比如一个会游泳受过救助培训的人路过河边遇到一位陌生人掉到水里,但他并不伸出救助援手时,人们所能做得是从舆论上谴责他,但是并不能要求他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而法律上的救助义务是有强制力的,如果负有救助义务人没有积极地履行救助义务应承担法律上的赔偿责任。伴随法律上的救助义务而产生的法律责任是由于有特定的作为义务,并且有履行该义务的能力,而行为人没有完全履行该义务所导致的。法律上的救助义务可以是法定的如夫妻之间、父子之间的救助义务,也可以是先行行为引起的,比如成年人带着邻居家的小孩去游泳,成年人没有照看好,小孩溺水死亡,该成年人就负有法律上的救助义务,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法律责任。

二、民法总则救助他人有哪些新规定

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除有重大过失外,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重大过失”如何界定?可以理解为行为人没有尽到与保护自己民事权益时同等的注意义务。这也意味着,救助者并非一概免责,如果救助者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受助人损害的,救助者须承担民事责任。

草案三审稿中,在正当防卫之外,增加了不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除有重大过失外,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这是因为有的常委委员和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为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实施救助行为,但造成受助人损害时,救助人应免予承担民事责任。这有利于匡正社会风气,对见义勇为的救助人予以鼓励和保护。

作为民法总则核心内容的民事权利相关内容,也在此次修改后更加充实到位,对民事权利的取得;权利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使民事权利;有关因征收、征用而获得补偿的权力等方面,都做出了原则性规定。

对见义勇为行为用法律形式予以鼓励和保护,是此次草案三审稿中一处颇为引人注目的改动。这就意味着,针对“救人未果反被追责”这种尴尬局面,法律终于有了说法。

根据民法总则对救助别人的规定,若该行为人为了他人的利益而实施的紧急行为,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但行为人有重大过失的除外。民法总则之中的救助行为有正当防卫、经济避险或者是其他的见义勇为的行为。关于民法总则对救助别人的规定,是对自然人民事权利的规定。

三、雇佣关系民法总则规定?

《最高人民法关于雇佣关系的相关司法解释》中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受到损害的,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连带赔偿责任的,雇主可以向雇员追偿。

四、民法总则中有哪些重要规定?

民法总则在第一章中规定的基本原则,包括:

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合法原则、绿色原则。

法律中的基本原则,指的是能够体现立法的指导思想、并且对全部法律制度发挥统率和指导作用的最基本规则。确立民法基本原则,是为各种规范民事活动的法律法规提出具有指导思想性质的基本要求。

扩展资料:

民法基本原则的规定,不仅是为了规范当事人自身行为,更是为了规范民事活动的立法、行政执法、法院及其他机构的司法行为。

在立法层面,民法总则中规定的这些基本原则不仅对总则中的全部法律制度发挥统领作用,而且对整个民法典中的法律制度发挥统领作用,甚至还要对包括商事法、知识产权法、社会性立法和很多涉及民事权利的法律发挥统领作用。 

这些基本原则对于各种下位法的制定应当发挥指导甚至是制约的作用。例如,在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立法机构制定的地方法规涉及民事活动规范的时候,都应注意遵守这些原则。可以说,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为规范民事活动制定的其他法律,其效力次于像民法典这样的法律的时候,同样也要遵守这些基本原则,使得下位法符合上位法的要求。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当然也要遵守这些原则。而在人民法院和裁判机构分析和裁判民事案件的时候,这些基本原则的作用更直接,也更显着。这些基本原则虽然有的不一定能直接用来裁判案件,但它们都可用于从宏观上指导案件的分析和裁判,自愿原则等甚至可直接用来分析和裁判案件。

五、民法总则中关于质押的规定?

担保法解释第12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2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四百一十九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六、民法总则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

民法总则没有关于相邻关系的具体规定。只有物权法有规定。而且是单章进行规定。《物权法》:第七章 相邻关系第八十四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八十五条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第八十六条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第八十七条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第八十八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第八十九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第九十条 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第九十一条 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第九十二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七、《民法总则》规定,非营利法人包括那些?

《民法总则》规定非营利法人包括以下:

根据《民法总则》第八十七条 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第八十八条 具备法人条件,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供公益服务设立的事业单位,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扩展资料:

根据《民法总则》第八十九条 事业单位法人设理事会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理事会为其决策机构。事业单位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产生。

第九十条 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者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设立的社会团体,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九十一条 设立社会团体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等权力机构。

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理事会等执行机构。理事长或者会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九十二条 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

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取得捐助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宗教活动场所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八、民法总则中关于伪造公章的规定?

 伪造公章罪的刑事处罚

  伪造公章罪是指没有办理合法手续,私刻公司的印章的行为的犯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伪造公司印章罪是行为犯,不要求达到一定结果就可以认定该罪,也就是说只要行为人作出了该行为,即没有办理合法手续,私刻公司的印章就可认定伪造企业印章罪,同时该罪还是故意犯罪。

  伪造公司印章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280条第2款的规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应当立案。伪造公章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私刻公章罪的案件构成特征

  (1)行为的对象是公章。即专门用来盖公文、证件、印信上的机关、单位、企事业、团体、学校的公章(包括橡皮章、钢印、火印等)以及单位主管人员的名章等,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刻字业实行管理的活动和规定。

  (2)行为的客观方面是违反国家治安管理规定,承制公章。即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和公安部发布的《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中对于刻制公章和单位负责人名章的有关规定。

  如果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则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论处,已经造成了严重后果的,如利用非法制造的公章,进行严重的刑事犯罪活动,并且造成了严重后果的,要按不同情节和损失程序追究刑事责任。

  (3)行为的主体是承制公章的工厂、商店、刻字摊的负责人和有关的职工。行为属负责人指示的,应同时处罚单位负责人。

  (4)行为人主观上有的是故意的,有的是过失的。前者可能得到了委托制做人的某种好处;后者属工作中的失误,如未能辨明委托人使用的伪造证明文件等。

九、民法总则161条?

  民法典第161条—第175条,规定了代理制度,如代理适用的范围、类型、代理效力规则、终止等内容。

  第176条—第187条,规定了民事责任,如责任承担方式、免责事由、请求权竞合的选择等内容,民法典未介入区分民事责任与请求权的关系。

  第188条—第199条,规定了诉讼时效,如普通诉讼时效期间、起算规则、中止、中断、除斥期间等。

  第200条—第204条,规定了期间计算的单位、方法与例外。

十、民法总则全文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总则编,规定了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在民法典中起统领性作用。共分基本规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期间计算和附则11章、20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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