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希望合伙人制度详解?

156 2023-12-14 01:39

一、新希望合伙人制度详解?

合伙创业的个人,与企业是合伙关系,企业提供全新的创业平台、资源及股份。合伙人与客户是协作关系,合伙人的事业就是协作客户事业成功,创造价值、分享利益。

二、合伙企业新合伙人怎么入伙?

入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加入合伙,从而取得合伙人资格。  (1)入伙的条件和程序

。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新合伙人的权利和责任。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但是,入伙协议另行约定的,从其约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三、知情权裁判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定所提岀知情权是否成立,是否支持该请求的诉讼。

四、知情权是什么?

知情权是指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与权利。

五、公民知情权条例?

从知情权的基本内容来看,既包括知晓属于公法范围的事务,如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社会公共事务等,也包括对公民自身信息的知情。因此,说它的性质兼有公法权利和民事权利两方面特征是有根据的。总而言之,知情权就是公民可以知晓其感兴趣的公共事务和社会事务以及与已有关的私人信息的权利。

对于知情权的性质,学术界尚无定论。有人主张知情权是一种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而非民事权利;有人认为知情权主要属于公民的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公法权利),但也具有一定成分的民事权利性质,尤其是其中对个人信息的知情权,更是公民作为民事主体不可缺少的民事权利。

六、村民知情权法?

村民的知情权,就是村务公开的内容,早在2004年,国家出台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办发 [2004]17号文件),意见中第二个问题就进一步健全村务公开制度,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阐述了四个方面问题。

1.推进村级事务民主决策。把村务公开的内容规定为: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要求公开的事项,如计划生育政策落实、救灾救济款物发放、宅基地使用、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使用、村干部报酬等,应继续坚持公开。

2.要继续把财务公开作为村务公开的重点,所有收支必须逐项逐笔公布明细账目,让群众了解、监督村集体资产和财务收支情况。同时,要根据农村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情况,及时丰富和拓展村务公开内容。当前,要将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农村机动地和“四荒地”发包、村集体债权债务、税费改革和农业税减免政策、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种粮直接补贴、退耕还林还草款物兑现,以及国家其他补贴农民、资助村集体的政策落实情况,及时纳入村务公开的内容。

3.明确村级民主决策的形式。

4.规范村级民主决策的程序。

5.建立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七、企业的知情权和员工的知情权分别指什么?

法律规定保障劳动者的知情权是用人单位的义务,无论劳动者是否关心和询问都应该主动告知劳动者。而用人单位的知情权是一项权利,在用人单位不主动了解的情况下,劳动者不必向用人单位主动说明。那么用人单位的知情权和劳动者的知情权有哪些呢?下面由劳动法律师为大家简要讲解。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一)劳动者的知情权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主动的告知义务,将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书面告知劳动者,让劳动者在告知书上签名确认,以防止劳动者向仲裁委或法院主张用人单位欺诈签订劳动合同而主张劳动合同无效。(二)用人单位的知情权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告知学习经历,工作经历等情况,如劳动者提供虚假的学历或工作经历,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以上就是上海劳动纠纷律师/上海劳动法律师为大家介绍的全部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有其他问题,也欢迎大家咨询。

八、新加入的合伙人需要经过全体合伙人同意才能入伙吗?

原则上不仅需要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还要订立书面合伙协议,未经同意,入伙行为无效。但如果当初合伙时约定可以不经一致同意就可以入伙的,入伙行为有效。《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三条 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第四十四条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扩展资料:合伙经营法律规定退伙的情况:一、《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二、《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九、财务知情权包括哪些?

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履行职权的人,公司法对法人代表对公司资产是否有知情权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法人代表享知情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三条 【股东查阅、复制权】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二、股东知情权包括哪些

(一)财务会计报告查阅权

现代公司,尤其是股份公司股东人数较多,绝大多数并不直接管理公司,而通过查阅财务会计报告能便捷而快速地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实现对公司的间接控制(实际上是对高管人员的控制)。股东有权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二)账簿查阅权

账簿查阅权是指股东对公司的会计账薄、会计书类和有关记录进行阅览的权利。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规定期限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需要指出的是,公司法并未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账簿查阅权予以规定。但是我国公司法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债券存根。

(三)公司决议查阅权

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是公司决策、管理和执行、监督的组织机构,股东可以通过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来了解公司的日常运营情况,监督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行为。原新公司法对此进行了补充和完善:规定股东有权查阅“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四)询问权

当股东出于正当目的想了解上述文件中没有说明的问题时,股东应当有权就相关的问题向董事及相关经营人员进行询问。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公司法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而旧公司法没有相关的规定。

公司法对股东知情权作出了规定,而对于法人代表是否享有知情权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法人代表对公司的具体情况知情才能代表法人履行职权,所以法人代表一般享有知情权。

十、村民知情权有什么?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村规民约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集体成员有权查阅、复制相关资料。也就是说集体成员对集体财产是有知情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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